污名的道德解析

2016-02-01 22:10任重远
伦理学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污名常人身份

任重远

污名的道德解析

任重远

作为现代社会当中一个普遍而又特殊的社会现象,污名不仅是一种社会分类,同时也是一种身份建构,其导致了蒙受污名者与常人之间的分别与对立,更使蒙受污名者成为常人社会当中的他者。在现实生活中,污名实际是作为一种“恶名”而被界定和运用,具有非常鲜明的道德倾向性,这使其成为一种道德反思的对象。当前学界对于污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学与心理学范畴,但对于污名的道德研究却乏人问津,本文因此试图对此进行一个针对性的探讨。

污名;身份;污染;偏见;正义

所谓污名,是指社会对于其特定社会成员的消极性身份界定,以此表明其在社会当中的不名誉地位;换言之,污名是一种由社会定义并使用的特殊身份标签,用其标明特定社会成员的“不受欢迎性”,并对其予以非友善的识别与对待。作为一种具有贬抑性的身份象征,污名的创造与运用具有强烈的价值色彩,其使某个或某类社会成员成为特定社会中的受排斥、遭压抑的对象。因为污名,社会成员被区别并划分为蒙受污名者与常人,而蒙受污名者则由此成为常人社会中的一种令人不快的另类,乃至一种应当区别对待的他者。换言之,污名成为蒙受污名者与常人之间难以逾越的文化疆界,同时亦引发了两者之间错综复杂的社会联系与冲突,产生了诸多伦理问题。要言之,污名作为一种令人唯恐避之不及的事物,实际是一种“恶名”,其具有非常鲜明的道德属性。鲍曼认为:“然而,现代生活和现代背景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这一突出特点也许是‘差异产生差异’(difference makes difference)”[1](P13)污名作为一种人为界定的差异标识,在其实际运作当中,产生更大的社会差异,而这些差异都不同程度上体现为一种道德差异,形成了诸如蒙受污名者相对于常人在道德上的劣势地位等相关道德问题。在相当程度上,污名体现为一个道德问题,对蒙受污名者以及其他相关者的道德权益产生了深刻影响,其对于任何一个社会而言都构成了一个必须认真面对的道德挑战。但是,当前学界对于污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学与心理学范畴,但对于污名的道德研究却乏人问津,这是一个应当被加以面对和重视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此进行一个有针对性的探讨。

一、从污染到污名:污名的道德属性分析

在社会生活当中,人与人之间存在种种分别,污名就是其中的一种分别,它将人分为常人和蒙受污名者。尽管常人和蒙受污名者都是“人”,但是他们在价值上成为了完全相异的人:常人是正常的、可被接受的人,而蒙受污名者则是不正常的、应被排斥的人。这种分别具有非常明显的道德属性,这意味着,污名实际是一种恶名。作为恶名,人们对于污名心存厌恶和忌惮,因为任何人一旦陷入污名,他(她)就被定义为一种有问题、有瑕疵因而不受欢迎的人。对人而言,污名意味着污点和缺陷,更确切地说,是一种应当予以隔离和防范的“污染”;换言之,污名实际成为一种被污染的身份,其作为一种“恶”的象征,成为了一个道德反思的对象。

任何社会都存在不受欢迎的人,污名的存在,由此也成为一种必然。所谓污名,其实是一种社会分类标准,其在价值意义上将社会成员分成“受欢迎的我们”即“常人”、和“不受欢迎的他们”即“蒙受污名者”。蒙受污名者,其之所以不受欢迎,是因为他们所具有的某种令常人社会感到难以接受的社会特征,其可以是一种先天意义上的身体特征如残疾等,亦可以是一种后天意义上的文化特征如不够光鲜的教育程度等。换言之,污名之所以成立,关键在于其所关涉的社会特征,在特定社会的文化价值语境中被视为某种难以容忍的缺陷,即被视为一种“污点”。所谓污点,是一种在特定社会的价值观念体系中受到否定性评价的社会事实,其与社会关于正常或好的普遍“善观念”不符合或相冲突,从而为社会所不容乃至厌憎。因此,污点实际被定义为一种恶,而污名则是这种恶的符号化和象征化,污名实际成为了一种“恶名”。作为恶名,污名呈现出鲜明的道德属性,并使其进入一个道德反思的范畴。据美国社会学家戈夫曼考证,污名(stigma)一词源于希腊人对其成员所使用的身体记号,其目的在于“暴露携带人的道德地位有点不寻常和不光彩。”[2](P1)这表明,污名的源起,就是作为一种带有否定性道德评价的身份标签而加以创造与使用的,具有非常鲜明的道德属性。其实,在现实生活当中,污名的成立和运作,都是在道德的背景之下进行的。任何污名,都直接或间接地表明了一种道德上的否定或贬抑,并在不同程度上建立了一种道德意义上的人际关防或等级。具体而言,蒙受污名者与常人之间,他们处于不对等的道德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亦由此处于一种紧张和对抗的状态当中。在常人看来,蒙受污名者即算不是“不道德的人”,但也是在道德上有问题的人,或者说,不应予以正常道德对待的人。而对于蒙受污名者而言,污名的存在,使其不能或难以成为一种“正常”意义上的“好人”,因为他们被视为差劲的人、有缺陷的人和需要改造的人。显然,在污名的阴影之下,蒙受污名者被迫处于一种受轻视、遭厌弃、容易受到伤害的不利处境当中,即成为一种道德上的弱势群体。要言之,作为一种在社会生活当中显得扎眼而且颇不光彩的身份,污名一方面使人对其避之唯恐不及,另一方面则使人深陷其中难以自拔。所以,无论是对于常人社会,还是对于蒙受污名者,污名都构成了一个道德问题。

其实,污名的本质是一个“污名化”的社会性过程,而这一过程的核心,则体现为一种身份的道德污染。作为恶名,污名表达了社会对于其特定成员——其具有某种不为社会所认可的特征——的防范和敌意;在社会看来,这些人是讨厌的、有威胁性的、难以容忍的。污名的关键在于“污”,亦即是“污染”,或者更直白地说就是“肮脏”。对人来说,被污染的东西——如腐烂的食品——是有害的、恶心的、令人厌憎的对象,需要与其保持距离和避免接触,以免被其玷污或伤害。对于污名而言,情况同样如此,因为污名本质上是一种被污染——被污点玷污——的身份,其构成了一种价值意义上的人际分别,即“干净的我们”与“肮脏的他们”;而且,“我们”应当提防“他们”,以防止“他们”污染“我们”。这种基于“纯洁—污染”的象征而建立的人际分别,实际潜在地表明了一种道德上的优劣之分。对于此点,西方学者玛丽·道格拉斯指出,污染并不一定基于对卫生和健康的考虑,而是一种以“不洁”(impurity)概念作为基础的道德象征性符号或隐喻。[2](P1242)这意味着,污名之“污”,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道德界定,一种对于人之存在状态的道德贬斥。换言之,污名与污染之间存在着一种隐秘的道德关联,任何污名都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个关于污染的道德逻辑——凡被污染的,就是不好的,就是应当防范和抑制的,即不应当受到道德的对待。所以,在常人社会当中,蒙受污名者之所以不受欢迎,是因为常人害怕受其污染,因此对其抱有一种排斥性的态度。而作为被污染的人,蒙受污名者迟早都要学会习惯接受来自常人社会的低社会期望、以及伴随而来的低自我期望;而且,蒙受污名者终将会发现,他们对于自己的不利处境缺乏有效的改变途径,即算他们努力“改过自新”,但仍然难以叩开那扇紧闭的社会承认大门。其实,不仅是蒙受污名者,对于任何人而言,都存在一种被污染的可能,完全意义上的零污染——即所谓纯洁,只能是理想意义上的。如果更进一步而言,所谓污染和纯洁,其实是相对而言的,而且是不断转化的。关键的问题在于,污染—纯洁这种象征性分别,在污名现象当中往往演变成为是非、好坏和善恶的道德分别;这种价值的转化和跳跃,是应值得注意和警惕的,因为其很有可能是任意的、缺乏反思的。在某种程度上,每种污名都可以视为一种道德污名,而这意味着,每一种污名都需要从道德上加以“正名”,这对于常人和蒙受污名者来说,都是应当而且必要的。

其实,对于常人社会以及蒙受污名的人而言,污名都意味着一种阴影;这种阴影,对于社会而言是一种不安的存在,而对于个人而言则是一种耻辱的标记。对于污名,我们不能将其简单地视为存在即合理,相反,我们应当反思其合理性,尤其是从道德的角度来加以反思。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污名实际存在一个“正当性”问题,即任何一个污名,其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个能否获得道德证明或辩护的问题。比如,在中国儒家文化传统当中,君子与小人在相当程度上是作为一种德性意义上的人格差别而加以建构并强调的。对于儒家而言,小人实际成为一种污名,其可以视为一种完全意义上的道德污名。作为德性卑劣的象征,小人的界定必然有其历史的局限性,但是应该承认的是,小人这种污名的存在有其道德上的合理性。因为,不道德的人在任何社会都是不受欢迎的人——而且应当是不受欢迎的人,对其的污名化——如小人——能够形成一种“惩恶”的社会效应,这对于良好社会风尚的建设具有积极之意义。但是,更有许多污名,其成立并不基于严格的道德理由,但却产生实际的道德后果,那么其存在就值得进行认真反思。比如,身体肥胖在很多社会当中被污名化,这是因为其与以瘦为美的主流审美标准——其实是审美时尚——不相吻合,这不仅使肥胖在审美意义上被界定为丑,而且肥胖的人由此成为“令人讨厌的人”,这就是一种典型的身份污染。且不说,将肥胖视为丑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审美界定,因为审美的时尚会不断改变。问题的关键在于,因为“丑”,肥胖的人就成为一种成为不受欢迎的人,成为应当自惭形秽的人,所以不应当得到像其他“身材正常”的人的那样的“正常”社会对待。这种情况,在道德上无法获得充分的辩护,因为肥胖这一身体特征不能成为肥胖者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合法道德基础,我们由此亦可以将这种污名视为是不正当的。虽然,污名的存在,对于社会而言的确是一种必然,但这种“必然”并不等于“当然”:这意味着,人对于污名不仅要在必然的存在层面加以认识,更要在当然的道德层面加以反思;换言之,我们应当慎重对待污名,毕竟污名对人来说是一种恶,而恶则意味着伤害。

二、从刻板印象到社会偏见:关于污名演化逻辑的道德反思

对人而言,污名实质上是一个“污名化”的社会过程,其表现为施污者对于受污者的身份标定过程,其中包含了诸多社会界定与个人消极体验,因此西方学者林克和费伦就将污名定义为“标签、刻板印象、孤立、状态缺失和歧视等元素共存于一种权利状态,这种状态存在各种污名元素的叠加。”[4](P127)如果从道德的维度,我们认为污名的形成过程,主要存在一个从刻板印象到社会偏见的内在演化逻辑。通过这种演化,污名从一种带有道德色彩的认知模式,逐渐演变为一种具有鲜明道德倾向的社会问题。在这一演化过程中,污名涉及了身份、权利和正义等诸多道德问题,这都将污名置于一个道德反思的范畴。

一般而言,污名首先体现为一种对人的类型化认知,其本质属于一种社会认知当中的“刻板印象”。所谓刻板印象,是一种判断性的、绝对化的社会认知模式,其不是基于理解而是基于评判而对人加以一种刻板化的归类与认知,即“刻板印象是判断的。它的特点不是想要去理解,而是想要去赞扬或批评分类。它会做出一种价值评判,它有很强的情感偏好。与简单的对差异的描述相反,它会对那些差异进行道德评判”[5](P236)。对人而言,刻板印象往往具有某种任意性,表现为一种未加反思的先入之见。污名的存在,首先就体现为一种消极意义上的刻板印象,其使蒙受污名者成为一种社会成见的承受者。作为一种消极刻板印象,污名本身就携带有一种道德判断的成分,其作为一种认知框架将蒙受污名者直接置于一种消极性的道德评价当中。换言之,蒙受污名者在常人眼中被模式化地认为是一种有问题或不正常的人,他们成为了常人社会中的一种“刺眼”的存在。因为刻板印象,当蒙受污名者与常人交往时,他们明确感知来自常人的异样眼光,这往往使其产生一种耻辱的心理体验,亦即通常所言的“丢脸”。对人而言,所谓丢脸,本质是一种道德心理体验,体现为一种罪感意识。此种体验,使蒙受污名者在常人面前常常感觉低人一等,其作为人的自尊受到了一种公开的挑战与贬斥。因此,对于蒙受污名者而言,污名成为了一种道德意义上的耻辱根源,其不仅使其感到无法具有与常人同等之尊严,同时亦直接弱化了其参与社会交往的能动性。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污名实际成为了一种道德枷锁,其不仅严重束缚了蒙受污名者对于自我的社会认同,并极大限制了蒙受污名者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空间。

作为刻板印象,污名实际成为了一种不道德的暗喻,而且常人对此习以为常,将其视为理所当然,此种态度很可能将污名由刻板印象进一步演变为社会偏见。如果说作为刻板印象,污名还只是属于一种具有道德色彩的社会分类,那么作为社会偏见,污名就属于一个完全意义上的道德范畴。所谓偏见,是指“人们依据错误的和不全面的信息概括而来的、针对某个特定群体的敌对的或负向的态度。”[6](P220)显然,偏见具有明显的恶意性,其很可能导致对于偏见对象的歧视乃至攻击。作为偏见,污名使常人与蒙受污名者之间形成一种互不信任的社会关系,成为一种泾渭分明的“我们”与“他们”的关系,并由此导致两者之间的误解与冲突,正如鲍曼所言:“‘他们’不是‘我们’,‘我们’也不是‘他们’。‘我们’和‘他们’仅仅是放在一起时,并且是互相冲突的时候才能够被理解。”[7](P24)从偏见的角度,污名成为了常人与蒙受污名者之间形成了一个难以逾越的道德鸿沟,蒙受污名者在常人眼中则成为了不折不扣的“不道德的人”。而且,常人很可能由此对于蒙受污名者施以某种不道德之对待,并将其合法化为一种“正常”之对待;如果此种情况发生,污名群体作为社会成员所应享有之正当权利很可能会受到常人的漠视、否认乃至剥夺。换言之,蒙受污名者势必成为常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将会受到了一种来自常人社会的相对剥夺,由此导致了一个社会正义问题。虽说“人以群分”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但基于污名所形成的常人与蒙受污名者之间的分别,则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区分,其实际具有了一种身份政治的特征。一旦污名成为普遍的社会偏见,蒙受污名者就实际成为社会当中的他者群体,这不仅使其很难改变所遭受的社会不平等对待,更为严重的后果是,蒙受污名者很可能按照作为偏见的污名而形成自我认同,正如美国社会学家伯格所言:“偏见最可怕的影响是,它使受害者成为偏见给他塑造的形象。”[8](P111)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蒙受污名者实际成为了社会偏见的牺牲品,而这显然是不道德的。

深入而言,蒙受污名者也是人,但却是一种不正常的人,这关键在于其社会存在被“污名化”。其实,所谓污名,本质是一个“污名化”的社会性过程,在这一过程当中,蒙受污名者一方面被常人社会加以负面的身份标定,另一方面也日渐形成一种消极的身份认同,即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认同为一个“有问题”的人。所以,西方学者Corrigan认为,污名实际是一种由公众污名与自我污名构成的统一体,即“公众污名是泛化的社会群体对某些特定的受污名群体的不良刻板印象,而自我污名是当公众污名产生之后随之伴随出现的自我低评价和自我低效能。”[9]这意味着,污名的成立,实际是一种社会与人的共谋:污名不仅体现出社会对人的控制,这体现为公众污名;也反映出人对于社会的依赖,这体现为自我污名。这表明,污名是社会对人的一种社会定位,只是这种定位带有某种消极性和强制性,而且人对此难有积极之作为。污名的存在,不仅使常人与蒙受污名者之间难以进行有效的社会合作,而且极有可能导致两者之间的分离乃至冲突。换言之,污名在不同程度上导致了常人与蒙受污名者之间的社会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作为人为形成的鸿沟,对于社会整体的正义与发展,实际具有一种难以控制的风险。因此,对于任何污名,社会应当认真对待其道德合法性问题,而对于与之相关的蒙受污名者而言,社会则需要尊重并维护其为自己辩护的道德权利。毕竟,对于同属于人类社会的成员,蒙受污名者有权利要求针对自己所受到非正常对待获得一种辩护,即对其所蒙受的污名以及由污名导致的各种社会后果要求给予一种合法性证明。进而,如果污名之成立并不具有合法性,那么蒙受污名者则有权利要求为其“去污名化”,恢复其作为正常社会成员所享有的权利与待遇。要言之,如果一种污名不能获得有效的道德辩护,那么这种污名的设定就很可能是一种社会成见的体现,就其对于蒙受污名者所造成的各种消极影响而言,它实际就是一种身份暴力。

三、“身份”还是“视角”:对于污名存在本质的道德追问

对人而言,污名的核心是一个身份问题,但这一问题亦可以转化为一个视角问题。如果将污名仅仅定义为一个关于“我是谁”的身份建构,这种理解实际是狭隘的。毕竟,污名的问题,本质上是一个人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污名提供的是一种人进行自我认识的视角,虽然它是一个消极的视角,但它所针对的是一个终极问题“人是谁?”对此,美国学者赫舍尔认为“使一个人成为人的决定性因素是他所选择的形象”[10](P8)。污名就是人为自己选择的一个形象,这个形象是不完美和有缺陷的,人之所以选择它,应当有更为深远的考虑。因此,污名的存在,其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社会分类的标准,以此来分别所谓“正常”与“反常”,而更应该是提供一个如何实现人之自我完善的思考路径,这也许才是污名的真正意义所在。

对于社会而言,污名之建立,实际具有某种偶然性,即某些人的某类社会特征在某个社会的文化语境中被视为一种缺陷或者问题,并受到一种区别化对待。与此同时,污名的建立同样具有一种相对性,即污名因不同的社会文化传统和价值语境有所差别,同时也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迁而不断变化。因此,在特定社会语境中,污名的建立实际是一种社会博弈的体现,其因特定社会的文化传统、价值准则的偏好而加以形成,因而往往呈现出一种特殊性与偶然性。当然,这并非是说污名之建立,是一种纯粹的任意,其必然与特定社会的价值观念形成一种既定的耦合。但是,我们不能以此就将污名视为一种无可厚非、无需加以价值反思的社会现象。深究起来,污名的存在,在于建立人际之“别”,而非促成人际之“和”;而且,作为人际分别的建立,污名所导致的是一种带有敌意性的社会区分,这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我们”与“你们”的社会分别,而是一种“我们比你们好”或者“你们比我们坏”的价值区分。因此,在污名的阴影下,人与人的关系成为一种“要么拒斥”和“要么被拒斥”的两极化选择,这对于社会的整体凝聚显然起到一种消极作用。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没有深入考察污名的合法性,尤其是道德合法性,就动辄以污名作为道德大旗,对蒙受污名者随意加以道德上的不平等对待,这显然是有失公允的。因为,在某种程度上,每个人都可能是现实或潜在的蒙受污名者,而随意将他人冠以某个污名、并进而党同伐异,这本身就是不道德的,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古训在此则凸显出其分量。其实,污名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人的攻击性,其表现为一种消极意义上的“己所欲,施于人”,正如弗洛姆所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一项最基本的伦理原则。但同样合理的说法是,己所欲,施于人。侵犯任何人的生命力,自己必然要遭到报应。……一个人不可能侵犯他人的生命力,而同时又使自己的生命力完整无缺。”[11](P205)这表明,污名的存在,必须具有道德的规约,否则就极有可能造成伤害,这不仅对于受污者如此、对于施污者同样如此。

深入而言,污名的微妙之处在于,其通过一种身份建构,对于蒙受污名者实施一种“反向教化”,不仅教会蒙受污名者认同其污名身份,同时也使其以污名规定的方式来思考与行动。在现实生活中,污名实际成为了一种不道德的暗喻,而蒙受污名者则往往因其污名而处于一种道德上的不利处境,被视为一种道德上不完善、有缺陷的人。由此,蒙受污名者很可能因其污名而经历一种非正常的道德生活,正常的道德诉求往往难以实现、或者只能异化实现,而这使其成为一种道德上的弱势群体。蒙受污名者因其污名所遭受的不道德对待,却因为污名而被他人视为一种“正当”,这使蒙受污名者往往无力改变自身的窘迫境遇。对于蒙受污名者而言,污名就像是一件无形的社会紧身衣,将其紧紧地束缚起来,使其不论在主体感受还是社会行动层面都受到限制乃至剥夺。虽然,蒙受污名者与常人都是人,但却因为污名成为了“不同”的人,并因此在权利上受到了不同的对待,这在以平等为标识的现代社会当中成为一个醒目、但另类的现象。对此,美国学者努斯鲍姆指出:“我们必须知道这一点:很遗憾,所有的人类社会都创造出下等人群(out-groups),他们或被诬为可耻,或被诬为令人厌恶,并往往被诬为既可耻又令人厌恶。”[12](P37)显然,蒙受污名者成为了现代社会当中的下等群体,他们作为一种“不正常”的正常人,处于一种在“正常”与“反常”的跨界生存状态当中,而这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常的社会现象。

对人而言,污名实际是一种身份的污染化过程,其核心体现为一种身份的道德污化,其不仅极大影响了蒙受污名者的身心健康,而且导致了一种身份政治,这实际提出了一个身份正义问题。作为一种人格污染,污名一方面使蒙受污名者觉得自己与常人之间存在一种价值差距,并因此陷入一种自我贬低的认同状态当中;另一方面,这使蒙受污名者成为常人社会中的“他者”,为常人所回避乃至拒斥,即“在现代社会,回避是人们对污名的一个即刻反应。身体的接触或者甚至接近被污名者似乎都能导致某些形式的污染。”[12](P995)这种回避,实际体现出一种常人对于蒙受污名者的厌恶,这种厌恶其实在相当程度上是投射性厌恶,是人将对于自身的批判转移到他人身上的体现。换言之,蒙受污名者成为了“替罪羊”,其成为了常人道德心理当中阴影部分的牺牲品,正如所言:“与公认的价值相抵触的阴影不能被人们接受为自己的精神的消极部分,因而被投射——也就是说,它被转移到外部世界并被感受为外部物体。它被当作外部的异己而加以斗争、惩罚和消灭,而不是被当作‘自己的内部问题’处理。”[13](P27)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污名的出现,实际源自于人们心中的道德阴影,只是人们不愿对其加以面对,而是将其转移到特定他人——即具有相似特征的人们,也就是蒙受污名者——身上,并对他们进行“名正言顺”的批驳乃至攻击,从而获得一种虚拟意义上的心理解放。由此而言,污名实际是一种污名意识,这种意识人皆有之,其潜藏在人对于自身的各种消极体认当中;污名,只不过是这种意识的公开化与社会化,人们以此得以回避自我批判,取而代之的是一种人际区分。这实现了一种问题的转化,即由“我”的问题变成了“他”的问题,但这种转化显然是不正当的,其不仅制造出现实的道德问题,而且回避了更为根本的道德问题。

如果从更广阔的社会视角来看,污名作为一种社会身份,其本质实际是一种社会角色;换言之,污名并非特属于蒙受污名者,其对于常人而言同样适用。每个人在其社会生活中,都有可能扮演一个蒙受污名者的社会角色,或者更准确地说,每个人都处于常人与蒙受污名者之间的一个连续地带。污名从来就不是某些人的专利,而是所有人共有的事实。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污名对人来说,不是有没有污名的问题,而是有什么污名的问题。毕竟,蒙受污名者与常人之间并没有截然之别,他们并非“两种人”,只是人所处的两种不同状态或际遇而已,两者并非全然的异质性,正如戈夫曼所言:“‘常人’和‘蒙受污名者’说的不是人,而是视角。”[2](P187)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污名之所以存在,关键在于其成为人进行自我认识的有效视角:通过污名,人得以发现那些让自己不能认同或者难以接受的状态,并对其加以标识与拒斥。但是,这并非是污名的全部意义,污名作为恶名,其必然要存在一种“善”的价值导向,否则其存在的意义,如果不是完全错误的,起码也是值得存疑的。对人而言,污名之存在不可避免,但是人应当尽量避免污名所产生的道德流弊,并进而以此催发出人之自我更新的动力,这是人们可以做到的,而且是应当做到的。毕竟,通过污名,人应当获得的是改善,而非戕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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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重远,西南石油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哲学博士。

西南石油大学人文社科专项基金资助“论庸常的道德”(2013RS024);西南石油大学“文化研究科研团队”项目(2012 JRT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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