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众筹风险分析及其法律规制

2016-02-13 00:00杨晓丽
铜仁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捐赠者筹资众筹

杨晓丽

( 广东金融学院 法律系,广东 广州 510521 )

网络众筹风险分析及其法律规制

杨晓丽

( 广东金融学院 法律系,广东 广州 510521 )

当前,网络众筹存在信息真假难辨、监管缺失等风险。为了使网络众筹有序发展,需要明确捐赠性网络众筹的监管机构、培育群众维权意识、建立网络信息披露制度、立法确定募捐主体资格。

网络众筹; 风险分析; 法律规制

网络众筹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一方面为投资者开通了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又降低了集资门槛,促进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网络众筹平台一般划分成四类: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本文集中探讨捐赠性网络众筹的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一、捐赠性网络众筹的含义与分类

捐赠性网络众筹是指筹资者与捐赠者之间,通过网络,直接对接的无偿赠与行为。捐赠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对筹资者项目的支持。在整个捐赠众筹过程中,捐赠者向筹资者提供资金后并不求取任何回报,筹资者在法律上也没有支付等价物报答捐赠者的强制义务。因此,捐赠性网络众筹最大的特点是其无偿性。除此之外,捐赠性网络众筹还具有方便、高效、门槛低、多样性、成本低、受众面广等特征。

捐赠性网络众筹大致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个人直接发起求助,也就是筹资者在其朋友圈、微博、博客等直接发布求助信息。但当筹资者与项目标明的受助人不是同一人或不存在亲密关系时,个人求助就会演变为现在已不合法的个人募捐。由于个人求助随意性大、无人审核,信息的真实性难以保证。第二种是微公益模式,个人求助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结合。筹资者在支付手续费后,可以发起筹资项目。第三方网络平台只负责核实该项目的信息,并在验证完成后,发放代为保管的资金。如果将捐赠性网络众筹的范围再扩大,那么它也包括第三种方式,非政府组织线上发起求助项目,即个人或组织向非政府组织求助,非政府组织经过调查证实后,在网络上以其名义发起公众募捐。非政府组织发起的线上公益项目可信度较高。但由于注册非政府组织的门槛较高和非政府组织的公益项目重心在线下等原因,第三种网络捐赠方式并不多见。

有报告指出,2014年捐赠性网络众筹的总金额已达到了4.28亿。但是,火热背后隐藏着巨大争议。一位姓何的先生,在轻松筹平台发布筹资项目,为其患有“嗜血细胞综合症”的11个月大的女儿筹集医疗费。何先生筹集了巨额的费用,然而其女儿在资金使用一半之后就不幸身亡。此后,何先生在朋友圈晒出旅游图片,众人怀疑其挪用善款去奢侈消费。还有一位某大学教授同样是由捐赠性网络众筹引起争议。这位教授的女儿因早产陷入危急状态,于是他在微信发起了“公益众筹”。原计划募捐十万元,最后却获捐近百万元。之后,因其家境并非极度贫困,网友对其发起这次募捐的必要性产生了质疑。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捐赠性网络众筹存在社会风险,需要进行规范。

二、捐赠性网络众筹的潜在风险

捐赠性网络众筹以网络加慈善的新方式给传统的慈善事业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也存在诸多社会风险。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信息真实性难以辨别。筹资者发起筹资项目具有很强的随意性,而捐赠性网络众筹的第三方平台常常不会认真审核。[1]52-56筹资者可以随意夸大项目所需金额,而捐赠者很少对筹资项目发布的筹资金额产生质疑。这就很容易对社会诚信造成巨大伤害。

(二)网络众筹的监管缺失。网络众筹平台普遍未对资金流向进行有效监管。[2]50-52以“轻松筹”的监管方式为例,当筹资者发起求助项目时,“轻松筹”将派人到医院实地调查,向其主治医生了解病情。虽然筹资者对款项使用需实时更新,但“轻松筹”不会主动对筹集的钱款用途进行管理,也不会干涉有多少钱用于治病,受捐助者也不用出具治病的报销证明。由此可见,众筹平台对资金的流向和余额的处置是缺乏监督的。

(三)网络众筹的法律空白。捐赠性网络众筹在法律上等同于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正当的赠与不存在任何民事、刑事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捐赠性网络众筹虽然涉及到无偿捐赠,但也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3]26-27因为这部法律的第二条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并未涉及到网络参与的捐赠众筹这一新兴方式。此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红十字法》等法律法规也没有专门针对捐赠性网络众筹的法条。

(四)筹资项目信息的滞后性。捐赠性网络众筹平台都会要求筹资者实时更新项目信息,但是,即使筹资者已经用筹集的资金实现了项目的目的,筹款项目的信息也不会及时更新。因为这种信息不对称,捐赠者误捐、多捐的现象频发。

(五)捐赠者的道德疲软。每一条在朋友圈流传的求助的众筹信息,对每个人来说也是一种潜在的道德绑架。另一方面,一旦筹资者被爆出挪用善款等消息,捐赠者的同情心很容易被伤害,使其从支持者变为反对者。

三、捐赠性网络众筹的法律规制路径

要想捐赠性网络众筹可持续健康发展,法律监管必不可少。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以此来引导和监督捐赠性网络众筹行为。

(一)立法确定募捐主体资格。法律应当严格规范筹资者的资质,要求其在发起筹资项目前,出示无力承担费用的证明,如低保残疾贫困证明等。另一方面,明确个人在网络上求助时应肩负保证信息真实性的责任。

(二)规范网络募捐格式协议。法律应该规定筹资者、第三方平台和捐赠者之间需要签订网络募捐格式协议来增强捐赠性网络众筹的透明度。在这份协议中,募捐的事由、数额、用途、余款的处置、违反惩罚和众筹平台的责任等内容应该被详细描述。协议签订完毕后,应上传到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三)立法推动网络实名制。在中国,强制实名的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网站。显然,实名制的推动仅靠几家网站是不足够的,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来实现。一旦网络实名制落实,筹资者在网络上的所有行为都是关联的,捐赠者就能在最大程度上了解筹资者,从而决定是否捐赠。

(四)通过法律对捐赠性网络众筹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网友在转发筹资项目信息的时候可能会对筹资信息进行改动。因此,网友转发求助等流传环节需要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规范。另外,筹资者何时应该退出求助,也应该有相应的法条。

(五)规范资金处置。捐赠资金的去向需要法

律的指引。应该尽快出台法律明确筹资者的义务,让筹资者公布每一笔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另外,通过规定捐赠余额必须转入有资质的慈善组织来避免善款余额被肆意挥霍的现象。建立网络捐赠善款信息公示制度,引入媒体监督,帮助受捐助者制定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

(六)健全责任追究机制。针对骗捐、诈捐、挥霍善款、监管不力等网络慈善中的不良现象,应加大力度追究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要求筹资者第一时间返还捐赠资金,赔偿损失,接受法律惩罚。通过立法,明确捐赠性网络众筹的法律界限,明确超出界限的行为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保障公民财产不受侵害,发挥法律维护公序良德之社会作用。

(七)立法保护筹资者的个人隐私。为了保证捐赠性网络众筹项目处于透明化状态,筹资者的很多信息都是曝光在公众目光下的。即使筹资项目结束,筹资者的信息依旧会在互联网上疯传。不法分子很容易可以通过这些私人信息侵害筹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立法保护筹资者的个人隐私必不可缺。

(八)加强捐赠性网络众筹平台的监管。政府应当审定中介机构的资质,或者直接设立中介机构,对筹资项目进行审查核实。对每一个筹资项目,中介机构都应该进行实地调查和费用评估,这包括募捐格式协议的合法性审查、事由的真实性调查、募集资金的信息公开以及筹资人实用资金的单据审核等,从而避免真实性难以辨别的问题。

(九)通过立法,设立网络众筹监管机构。捐赠性网络众筹是慈善事业的一个新发展,其监管主体应该与传统慈善事业监管主体相一致。但是,传统慈善事业监管主体普遍缺乏网络信息的管理经验,无法有效承担相关职责。网络众筹监管机构需要同时具备公益事业管理经验、金融管理经验、信息化管理经验。面对这一新状况,需要通过立法设立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以适应社会生活的新变化。

当前,网络众筹存在信息真假难辨、监管缺失等风险。为了使网络众筹有序发展,需要明确捐赠性网络众筹的监管机构、培育群众维权意识、建立网络信息披露制度、立法确定募捐主体资格。总而言之,对网络众筹的治理应秉持开放的理念。“有这种开放的发展理念作指导, 我们的各项工作必将向着健康、良性的态势发展。”[4]8

[1] 肖本华.美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南方金融,2013,(1).

[2] 孟韬,张黎明,等.众筹的发展及其商业模式研究[J].管理现代化,2014,(5).

[3] 彭东昱.慈善法草案二审:加大对慈善事业的扶持力度[J].中国人大,2016,(1).

[4] 侯长林,等.对“用综合生态观引领发展”治市理念的解读(笔谈)[J].铜仁学院学报,2016,(2).

Risk Analysis of Online Crowd Funding and Related Legal Regulations

YANG Xiaoli
( Department of Law,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Guangzhou, Guangdong 510521, China )

Now, the online crowd funding is facing risks including undistinguishable true and false information, and absence of supervision. To guarantee orderly development of online crowd funding, it is required to identify the supervising authority of donation-based online crowd funding, improve the right-protection awareness of the public, establish online information disclosing system and enforce laws to determine the right as principal of solicitors.

online crowd funding, risk analysis, legal regulations

D920.4

A

1673-9639 (2016) 06-0096-03

(责任编辑 赖 全)(责任校对 王小聪)(英文编辑 田兴斌)

2016-06-03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学科共建项目“金融创新视野下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制---以广东省为例”(GD15XFX06);广东省教育厅育苗工程项目“基于金融刑法的珠三角经济区金融犯罪分析”(2013WYM_0058);广东金融学院校级课题“金融法治环境的构建与完善—论如何防范与打击珠三角地区的金融犯罪”(14XJ02-02);广东金融学院2015创新强校项目“大数据时代广州地区金融犯罪相关分析”(15CQ103)。

杨晓丽(1981-),女,河南信阳人,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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