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信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使“名义股东”作为法律术语正式走进人们的视野。名义股东究竟何许人也?其是否为公司的股东?“名义股东”之“名义”又该作何理解?本文将带着上述问题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定为研究起点,从个人投资意愿和团体合意两个层面考量股东资格的获取,并尝试厘清权利与权利外观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分析名义股东的股东资格和权利外观问题,从而形成对名义股东身份之“实”与“名”的全面剖析。
股东是一种身份,这种身份的获取与股东资格密切相关,只有拥有股东资格的人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那么股东资格该如何确定呢?司法实务界与公司法学界关于股东资格的确定形成了各异的判断标准。第一,意思主义标准,即认定股东资格应该探求表意人的真实意思,从而维护表意人的利益。第二,表示主义标准,即认定股东资格应该根据股东的外在表征为准,从而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第三,折中标准,即股东资格的获取需要满足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主要是指股东出资、签署公司章程等,形式条件主要是指公司章程的记载、股东名册的记载、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等。尽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