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工伤,使用医保外药品费用只能自理吗
编辑同志:
我在上班期间遭遇伤害被送医救治,经手术病情已经稳定。为了早些痊愈,曾多次请求医院使用不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高价、进口药品。近日,公司基于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表示拒绝承担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用药费用。而我认为,无论我用什么药,都是为了治病且已实际用于治病,公司既已违反自身法定义务就得承担更多更大的责任,即照样必须承担。对吗?
读者杜玲玲
杜玲玲读者:
你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用药费用,你必须对此自理。
一方面,工伤保险只是保障受伤职工最基本的医疗需要。因为《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三条分别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即设立社会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遭遇疾病、工伤、失业等风险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故其以福利性和救济性为特征,强调保障的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与可持续。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之一,同样应当受到相关限制。也正因如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指出:“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