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数字化视听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

2016-02-24 09:13:09董雪珍
决策探索 2016年2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董雪珍

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将视听资料列入七种证据之一。因此,视听资料作为新的证据种类普遍适用于刑事诉讼。数字化视听技术能够有效地将犯罪信息以及案件证据进行整合处理,为案件的侦破以及审判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面对当前犯罪嫌疑人存在的侥幸心理和作案手段的提升,合理地应用数字化视听技术,将为检察机关获取证据提供帮助。本文拟就视听资料证据的特点、视听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及其存在的问题,略陈管见。

一、数字化视听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

数字化视听技术在检察工作中具有较多优势,该技术不仅具有直接性与逼真性,而且还有较高的稳定性,不容易受到外界因素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只要保存方式得当,就不会出现较大问题。并且该技术还具有物质依赖性,数字视听资料证据的制作、收集、审查、鉴定与运用都必须依赖高、精、尖科学技术设备,这种物质依赖性是其他证据所不具有的。综合这些特点,笔者认为,数字化视听技术在检察工作中可运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以对审讯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面对一些作案情节较为严重、犯罪手段较为恶劣、判罚标准较高的犯罪嫌疑人,在进行审问的过程中,审问人员应该使用审讯系统较为完善的审讯室。该审讯室必须是集视听技术、信息化技术、监控压缩、录音录像等技术为一体的可实现远程操控的数字化审讯技术平台,为审讯工作的开展提供证据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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