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数字化视听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

2016-02-24 09:13董雪珍
决策探索 2016年2期
关键词:视听资料检察工作审判

董雪珍

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将视听资料列入七种证据之一。因此,视听资料作为新的证据种类普遍适用于刑事诉讼。数字化视听技术能够有效地将犯罪信息以及案件证据进行整合处理,为案件的侦破以及审判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面对当前犯罪嫌疑人存在的侥幸心理和作案手段的提升,合理地应用数字化视听技术,将为检察机关获取证据提供帮助。本文拟就视听资料证据的特点、视听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及其存在的问题,略陈管见。

一、数字化视听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

数字化视听技术在检察工作中具有较多优势,该技术不仅具有直接性与逼真性,而且还有较高的稳定性,不容易受到外界因素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只要保存方式得当,就不会出现较大问题。并且该技术还具有物质依赖性,数字视听资料证据的制作、收集、审查、鉴定与运用都必须依赖高、精、尖科学技术设备,这种物质依赖性是其他证据所不具有的。综合这些特点,笔者认为,数字化视听技术在检察工作中可运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以对审讯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面对一些作案情节较为严重、犯罪手段较为恶劣、判罚标准较高的犯罪嫌疑人,在进行审问的过程中,审问人员应该使用审讯系统较为完善的审讯室。该审讯室必须是集视听技术、信息化技术、监控压缩、录音录像等技术为一体的可实现远程操控的数字化审讯技术平台,为审讯工作的开展提供证据存储。合理地运用数字化视听技术,不仅能够对犯罪嫌疑人的一举一动进行记录,而且还能够将所有过程进行数据处理保存,为审讯案件提供直接证据。更为重要的是,能够监督审讯工作人员,避免发生逼供,同时也能有效地记录审问的全过程,防止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当堂翻供,诬告检察办案人员。

(二)利用多媒体技术所获取的信息可以作为呈堂证供

利用数字化视听技术所获取的信息能够作为法庭上的重要证据,由于其具有声音、视频、图文等相应的载体,能够有效还原审讯的现场,为检察机关出示证据提供保障。在法庭的审判中,检察机关通过数字化视听技术,将公诉人的各种材料以及证人证言转换成影音资料进行出示,这样不仅可以有力地击破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线,还可以将提起公诉的被害人以及证人的信息进行真实还原,提高事实的客观呈现作用,为法庭的审判提供断案依据,使犯罪嫌疑人在判决面前无从狡辩,最终将其绳之以法。

(三)可以运用于其他检察工作中

首先,在办案过程中,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电子设备进行信息获取排查,对犯罪嫌疑人的所到之处进行相关监控获取备案。其次,可以通过视频的方式,将整个审讯或者审判的过程通过计算机网络在各部门进行分享传递。最后,可以將整个审讯过程的相关视频当作警校或者内部的教学、学习资源进行分享,提高干警及学员的综合办案能力以及水平。

二、数字化视听技术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干警应重视数字化视听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

虽然数字化视听技术在检察工作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但是依旧存在大量干警对其实际作用认识不足的问题。由于干警自身审讯技术不精,在规定要求中一旦使用该技术,就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公关,得到相关犯罪事实。所以,这是未来工作中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二)加强对相应人员的专业培训

为了确保数字化视听技术在检察工作中得到良好地运用,做好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也是十分重要的。通过有针对性地对业务人员进行知识、技术能力的培养,更新其所掌握的知识内容,确保该技术有效服务于检察机关。

(三)基于现有的设备进行技术的前瞻

一要充分了解现代科技动态,结合检察业务需求,选取使用简便易行、效果明显,有利于检察工作开展的视听技术。二要全面、高效地利用现有技术设备,充分挖掘潜能,把每一件设备用到实处,要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避免贪大求全。相对于传统模拟视听技术而言,数字化视听技术虽然有很多优点,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其自身存在着的问题,如易伪造、易篡改、易窃取等,因此在广泛应用的同时,要想方设法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综上所述,本文对检察机关开展工作中所使用的数字化视听技术进行了简要分析阐述。通过该技术的合理运用,必然能够有效地提高案件的侦破能力,降低社会的犯罪率,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一个安定和谐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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