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国有公司治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腐败性流失

2016-02-28 03:10周志华
学术论坛 2016年1期
关键词:独资腐败权力

周志华

完善国有公司治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腐败性流失

周志华

在国有公司内部建立以权力制衡原理和剩余提取原理为基础的监督机制,是防止国有公司经济效益发生腐败性流失的治本措施。健全个体、私营企业的会计制度,是消除国有公司经济效益发生腐败性流失外部根源的措施。加强法纪监督机构、执法机构、执法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是防止国有公司经济效益发生腐败性流失的法治措施。

国有公司;法人治理;制度创新

笔者在《国有企业病因分析》一文中曾指出:国有企业中某些腐败权力主体在公在私的交易中,将国有公司利润的一部分让渡给个体和私营企业,而个体或私营企业的老板再将转让过来的利润返回(即回扣)给国有企业那些腐败的权力主体;此外,还有一些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腐败权力主体接受个体、私营企业非法的交易成本,从而使一些国有公司失去了“公对公”的交易机会。这两种情况都使国有公司的经济效益直接或间接地发生腐败性流失。其原因除了本人在《如何塑造国有企业整体利益驱动力》一文中所提到的没有对国有公司的权力主体实行“权、责、利对等性”约束——激励机制外,国有公司内部没有以权力制衡原理和“剩余提取原理为基础的监督机制,个体、私营企业没有严格的会计制度,法纪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执法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等也是重要的原因。因此,要防止国有公司经济效益发生腐败性流失,必须有这些方面的配套改革。

一、在国有公司内部建立以权力制衡原理和剩余提取原理为基础的监督机制,是防止国有公司经济效益发生腐败性流失的治本措施

一般来说,对国有公司权力主体的约束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对国有公司的权利主体进行政治的、法律的、道德良知的教育,使其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法律观念、较高的道德水平,从心理上抑制其“以权谋私”欲念的发展,我们可将这一手称之为思想方面的软约束。但历史的经验证明,单有这一手还不够,实事求是地说,这还不是最重要的一手。因为人的思想具有易变性,而且对大多数人 (包括国有公司及国家各种权力机构大多数的权利主体)来说,对物质享受的追求比对高尚情操的追求要强烈得多、恒久得多。因此,在对国有公司权利主体进行经常性的政治、法律、道德良知教育的同时,还必须对国有公司内部监督制度进行科学地安排和设计,从而实现对国有公司权力主体实行制度方面的硬约束。

我们说对国有公司的内部监督制度进行科学地安排和设计,主要是对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产控股公司而言,而非控股公司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有公司,而是将国有资产置于诸多的非国有股份中,通过各种不同的所有者的相互监督,防止其效益发生腐败性流失。现在分别对三种公司形式的内部监督机构的设计做一些研究。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在目前《公司法》中,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笔者认为,这不利于防止国有资产在市场运营中的经济效益发生腐败性流失(其原因,笔者在《国有企业病因分析》一文中已作过详细的分析,本文不重述)。为此,本人建议,由国家审计部门选派审计人员,政府财政部门从会计师事务所中选聘会计人员,司法部门从律师事务所中选聘律师人员共同组成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如果按照本人在《如何塑造国有企业整体利益驱动力》一文中所说的将国有公司的资产所有权归属于“人大”,那么,由上述三个政府部门选派或聘选的有关人员所组成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就可以形成一种“异体监督”的功能,从而避免以前那种“同体监督”的诸多弊端。此外,职工代表大会也应选出一个职工监督委员会参与对国有独资公司权力主体的监督,其职能相当于股份公司中股东大会的监督职能。这样,就使国有独资公司像一般股份公司那样在其内部具有两个监督层次。也许有人会问,既然不是股份公司为什么要选出一个职工监督委员会来行使相当股东大会的监督职能,职工能与股东相比吗?能说出使人信服的根据吗?笔者认为,提出这种建议的根据有两点:第一,从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的性质看,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所有企业也就是人民所有的企业。对于一个国有独资公司来说,真正的、具体的主人应该是全体职工、干部(当然,职工、干部与股份公司中那种作为所有者的主人地位还是有区别的)。因此,由职工(包括一般干部,以下同)选出一个监督委员会来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利主体进行监督,就像股份公司的股东们有权对自己的公司的决策者和经营指挥者进行监督一样,是理所当然的。第二,从完善国有独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来看也是必要的。历史的经验证明,只有职能监督机构的监督而无代表权力机构的监督,就有可能会出现被监督者与监督者相互勾结的现象而使监督失效。因此,不论是政治实体还是经济实体,一般都应该设计职能监督机构和代表权力机构两个监督层次。这个建议是笔者经过反复深思后才在本文中提出来的。此外,《公司法》还应该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及职工监督委员会与公司的董事会在权力上是平行的,他们之间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一种职能分途关系。这样,就能使这三个权力机构在国有独资公司内部形成一种权力制衡的机制。有了权力制衡的机制,这是实现有效监督的基础,但不等于说,有了权力制衡的机制,就实现了真正有效的监督。为此,还必须对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的报酬实行“剩余提取”的制度安排。作为公司内部第一个层次的监督机构,职工监督委员会除了有权对董事会、经理机构、财务机构几个的高、中层的权利主体进行监督外,还有权对公司的监事会进行监督,以防止监事会人员与被监督者相互勾结、以权谋私,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全体职工及职工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报酬应该实行公司收入扣除一切成本(包括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后所得剩余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的制度。这样,它对整个公司的监督越有效,企业经济效益腐败性流失就越少(甚至会趋于零),公司的利润总额就越大。那么,他按一定的比例所提取的报酬也就越多,从而就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其监督的积极性。同样,对第二个层次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的报酬也应该实行公司利润总额减去全部职工(含职工监督委员会成员)报酬后的剩余中再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制度,同样会得到最大限度激发其监督积极性的效果。因为,其对董事会、经理、财务及营销等机构的权力主体的监督越有效,同样,公司的利润总额也趋向越大。那么,全体职工及其监督委员会成员提取报酬后的剩余额也就越大,其按一定比例所提取得到的报酬也就越大,他们就会自然地发挥其监督积极性。顺便声明一点,剩余提取的比例,监事会要比职工及其监督委员会所提取的比例要小,因为前者的人数要比后者的人数要小得多。具体的比例如何确定,公司要对企业的收入和支出做出预算,在使两者的个人收入大体平衡(监事会成员略高)的基础上确定其比例。当然,董事会及其决策咨询机构成员的报酬也应按公司利润总额减去上述两者报酬之后的剩余再按一定的比例提取。经营管理机构的经理人员的报酬亦依此类推进行提取。这样,他们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绩效越大,利润总额也越大,上述两者提取报酬之后剩余额也亦越大,他们按一定比例所提取到的报酬也就越多。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由于董事会及其决策咨询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所进行的是一种非常复杂而且难度极大的脑力劳动,并且他们还要对其决策及经营行为后果负一定的风险责任,因此,在确定其提取的比例时,必须按照笔者在《如何塑造国有企业的整体利益驱动力》文中所说的“权、责、利对等性”的原则,使其成员的个人报酬明显高于监事会成员、职工监督委员会成员及一般职工、干部的个人收入,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其决策及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说到这里,也许有人会说,这种监督制度的设计也不见得高明在哪里,因为如果监事会、职工监督委员会的成员都与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的权利主体相互勾结起来,共同侵吞公司的利润,那么,国有独资公司的经济效益不是同样会产生腐败性流失吗?笔者认为,能从这种层次提出问题,当然有利于对国有独资公司监督制度探讨的深入进行,但笔者又认为,这个问题实际上可以从本文中所设计监督制度中部分地解决。因为作为公司内部第一层次监督机构——职工监督委员会是企业全体职工、干部选出来的。如前所述,职工的个人报酬与其所选出的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有效程度成正比关系。这样,公司的经济效益发生腐败性流失,职工的个人收入也会降低。因此,他们就会从自己切身利益出发通过选举权和罢免权来对职工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监督,促使他们尽职尽力地对整个公司的权力主体(包括监事会的权利主体)进行严密地监督,从而保证公司利润的最大化。当然,在国家法制机制没有形成之前,如果公司某些腐败权力主体以权谋私的行为得到公司以外的党政权力机构中有权势的某些腐败权力主体的保护,职工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也是难以发挥作用的。所以,笔者在前面只说独资公司这种内部监督机制的设计只能“部分”地解决企业经济效益发生腐败性流失的问题,而要全部地解决这一问题,还要有企业制度以外的其他制度的配套改革。

国有控股公司。这种股份公司的内部监督制度基本上可以按照国有独资公司内部监督制度进行设计,不同的是,国有控股公司的监事会是由股东和职工选举产生,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因此,相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和董事会都由国家权力机构聘任来说,多了两个方面的民主监督。因此,其监督机制更完善,监督强度更有力,监督效果会更好。

非控股公司。这种股份公司监督制度的安排和设计,不仅与国有独资公司有很大的差别,也与国有控股公司有较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第一,非控股公司不必像国有独资公司那样设置职工监督委员会,职工可以选举部分监事员进入监事会代表职工实施监督(另一部分监视员则应由股东大会选出)。第二,非控股公司董事长不再是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派出 (因为国有股份没有达到控股程度),这样,公司的决策机构(亦是法人机构)的人事安排将完全摆脱了国家权力机构的直接影响。这不仅有利于公司成为完全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也最有效地防止公司经济效益发生腐败性流失。第三,非控股公司相对国有控股公司来说,其董事会和监事会民主选举的程度最高。因此,其民主监督的作用也发挥得最充分、最彻底。第四,非控股公司虽然不设置职工监督委员会,但其股东大会本身就像职工代表大会那样是一个强有力的民意监督机构,同样可以对公司形成两个层次的监督。总而言之,在三种公司形式中,非控股公司的监督机制最完善、最有效。所以,最理想的公司形式应该是非控股公司。因此,笔者建议,凡能改造成非控股公司的国有公司都应实行股权分散化的非控股公司制度。那么,通过何种途径和采取哪些措施实行股权分散化的非控股公司制度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有条件的国有公司实行股权分散化地改造,从而实现非控股公司的形式。

1.发展非国有法人企业参股。如集体企业、合作企业、民营股份公司、各种经济成分(不包括国有经济成分)混合持股的股份公司等。通过各种方式吸引这些法人企业到实行股权分散化改造的国有公司进行参股、持股。必须指出的是,目前经济理论界有不少人主张用国有法人企业相互参股的方式来达到股权分散化的目的,这实际上是一种换汤不换药的做法。由于国有法人企业的相互持股,公司的股份归根到底还是纯国有股,因此搞起来的企业实际上是国有独资公司。如果在国有法人企业相互参股的前提下允许一些其他经济成分的法人企业参股,搞起来的也很有可能是国有控股公司。这两种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都全部或大部分要由某一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聘任,因此,无法完全阻断公司与国家权力机构复杂的人事关系,从而难以拒绝来自不同层次国家权力机构直接或间接的干预,公司也难以成为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更遗憾的是,这种公司根本无法形成像真正的非控股公司那种高度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所以,在对国有公司进行股权分散化地改造中,笔者不主张采用这种方式组建非控股公司。

2.发展自然人或自然人企业参股。(1)发展自然人参股的方式可以通过鼓励本企业职工认购股票;在职工自愿的情况下,将职工的奖金转化为股票;实行风险抵押承包的企业,可将职工个人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全部转化为职工个人股;对有特殊贡献的科技人员奖以股票等。(2)发展自然人企业参股,如鼓励立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实行股权分散化改造的国有公司进行参股。(3)国有公司在改造中用利润留成资金再投资所形成的自有基金或资产(属于集体所有而非国有),可以通过建立职工基金会,成为一个法人来持有这部分资产的股权,代表全体职工参股。采用上述方式对国有公司进行股权分散化地改造进程可能慢一点,但其改造的结果将是实质性的,而非那种换汤不换药、名不副实的改造。我们必须明确,对国有公司实行股权分散化地改造是一种既不容易又绕不过的改革过程。之所以说其不容易,是因为这种改革有待于非国有法人企业、自然人企业及大多数自然人(公民)的经济实力发展到相当的规模,且要在其自愿参股的前提下才能完成这种改革;之所以说绕不过是因为对大多数国有公司来说,只有这种改革才能在企业内部形成最高程度的有效监督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国有资产经济效益发生腐败性流失。换句话说,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国有资产通过腐败的渠道逐渐被私有化。因此,改革的决策者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既要充分地估计到困难的程度,又要不失时机地推进此项改革。对于那些目前还不具备实行股权分散化的国有公司,可按本文前面所设想的方式、机制及模式先将其改造成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对其实行“公司化地演习”,一旦条件具备,即对其进行股权分散化的改造。

二、健全个体、私营企业的会计制度,是消除国有公司经济效益发生腐败性流失外部根源的措施

正如笔者在《国有企业病因分析》一文中所述:由于个体及私营企业没有健全的会计制度和会计账目,因此,国有公司中某些腐败的权力主体在接受以出卖国有公司利润为前提的来自个体及私营老板的回扣,以及接受以牺牲其他国有公司交易机会为前提的来自个体及私营老板非法交易成本时,就成为“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暗交易勾当,法纪监督机构及执法机构根本无法查处,这就在某种程度上壮了这些腐败权力主体以权谋私的胆量,从而使国有公司经济效益发生腐败性流失的情况日益严重。因此,严格个体、私营企业的会计制度,健全个体、私营企业的会计账目,就自然地成为消除国有公司经济效益发生腐败性流失的外部根源的重要措施。那么,如何严格和健全个体及私营企业的会计制度和会计账目呢?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四个方面采取措施。

1.对私人持股的私有制法人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其财务机构的财会人员及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严格的审查,才能核准其注册登记,并规定此类企业必须随时接受审计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查。

2.对具有较大经营规模的独资、合伙私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严格审查其财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财税部门出面向社会招聘有财会专门知识的人员,为这些独资、合伙企业配备财会人员,并规定这些独资、合伙企业按当时一般的工资水平付给这些财会人员报酬,但这些财会人员在业务上应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财税部门负责,不称职者将被撤换。

3.为具有一定经营规模,但又无力设置专门财会机构和配备专门财会人员的个体、私营企业则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财税部门指定某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对其财会业务进行代理(当然,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可以代理多家个体、私营企业财会业务)。这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可以按一定标准收取代理费。

4.严格个体、私营企业的票据管理制度,规定其在与国有或其他公有制企业的交易中,一律要使用由税务部门核发的发票和财政部门核发的收据,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内部收据”。

这样,或许能在某种程度上抑制国有公司经济效益发生腐败流失的状况继续恶化。

三、加强法纪监督机构、执法机构、执法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是防止国有公司经济效益发生腐败性流失的法治措施

如前所述,由于对国有公司进行股权分散化地改造需要较长的时间,比较多的国有公司在目前情况下只能实行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的形式,而且在某些特殊行业或项目中,客观上无法实行股权分散化的公司模式只能永久性地实行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的公司形式。在这些情况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都有权聘任公司的主要权利主体,并通过这种用人渠道或明或暗地干预企业。这样,如果国家迟迟没有走向法治轨道,从而导致权大于法的现象长期存在的话,就会造成党政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国有公司中某些腐败权力主体以权谋私,使国有公司的经济效益长期地发生腐败性流失。因此,加强法纪监督机构、执法机构、执法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尽快地使国家形成法治的机制,从而强化这些机构防腐治腐的力度,就成为防止国有公司经济效益发生腐败性流失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问题是,如何加强这些机构的独立性,从而使国家形成法治的机制呢?笔者拟提出几点不成熟的看法,求教于学术界的同仁。

1.将目前各层次政府中的“监察局”从政府中独立出来,组建国家行政监察院(各层次的行政区域可设立不同层次的地方监察分院),对政府各层次的各种权力主体的权利行为实施监督。

2.国家各层次的监察院、检察院、法院的级别应与同层次的党(委)政(府)机构平级,从而防止被监督、被调查、被审判者领导监督者、调查者、审判者的局面重演。

3.上述各层次的“三院”主要权利主体应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执政党及政府的任何层次的权利主体都无权将其撤职。“三院”权利主体的正常更新要由全国人大召开的换届选举进行。如果上述“三院”的权力主体有不称职或违法行为需要临时更换者,也只能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其撤职并临时任命新的代理权利主体。“三院”中内部各机构 (包括科室、办、局等)的权利主体及一般业务工作人员应由“三院”主要权利主体会同同层次人大常委会公开招考,择优聘用(起码条件应持有高等政法学院的毕业证书),并报高一层次的“三院”及人大常委会批准,要将其免职亦需经高一层次的“三院”及人大常委会批准。

4.各层次的“三院”的财经预算(包括工作人员工资报酬)权也应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作出,而不能由同层次的人大常委会作出,更不能由同层次的政府作出,以防止同层次的人大常委会及政府利用财政预算权影响“三院”的公正办案。

5.由全国政协选派出一个常设性的执法监督委员会,对“三院”(特别是法院)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这个执法监督委员会不能由任何党政机关干涉、解散,其权利主体及工作人员也不能由任何党政机关撤换,只能通过全国政协对该机构举行换届选举重新产生。如果其权利主体在任期间有不称职或违法行为也只能由全国政协的常设机构将其撤换。这个执法监督委员会可以在各层次的行政区域设立其派出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对不服终审判决的申诉案件进行复查,对其中有疑点的终审案件提请高一级的法院重新审判。

6.执政党各层次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用人制度、权力制度、监督制度也应按照上述“三院一委”的制度安排进行设计,使其对各层次的执政党的官员实行更有效的监督。

7.对上述“三院一委”及执政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人员(包括其权利主体及一般业务人员)实行异地任职并定期更换其任职区域的制度,以防止其与各层次的地方实权人物结成复杂的官场关系网,从而妨碍其公正执法和公正监督。

只有这样,才能强化法纪监督机构、执法机构及执法监督机构的防腐、惩腐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国有资产的腐败性流失。

正如笔者在《国有企业病因分析》一文中指出的,目前国有公司的机构和制度基本上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它不具备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新环境的各种功能,从而使其在市场运营中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为此,必须对国有公司的机构和制度实行根本性的改造和更新,从而培育其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各种新功能。一般来说,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现代企业具备下列功能,即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信息采集和处理功能,以民主为基础的科学决策功能,以公关服务为基础的营销功能,以权力制衡原理和剩余提取原理为基础的有效监督功能,以应用技术为基础的新产品开发功能,以股份制为基础的集资扩资功能。至于第四种功能(即有效监督功能),笔者在《如何防止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发生腐败性流失》一文中已作过详细的论述;至于第六种功能(即集资扩资功能)则依赖于前五种功能的形成才能具备。所以,这里只对前三种功能及第五种功能进行具体的研究。

第一,设立信控科学研究所,培育企业高度灵敏的信息采集和处理功能。“信息就是财富”,此话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中一点不假。有一条信息救活了一个企业的例子,也有因信息失灵或失真而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甚至破产倒闭的例子。因此,有条件的企业应投资设立信控科学研究所,向社会招聘一些既具备经济方面的知识,又具有“三论”(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知识的人才为信控科学研究所的工作人员。通过各种信息渠道为企业收集各物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供求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对未来市场趋势作出预测,从而对企业决策提供准确和及时的依据。

第二,设立决策咨询机构——经营战略策划研究所,并实行群众与专家相结合的决策方式和决策论证会制度,从而培育企业科学决策的功能。决策是企业经营中最关键的一环,其正确与否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所以,有条件的企业要舍得花钱投资建立经营战略策划研究所,聘请具有市场经济方面知识及经济法律知识、经营管理知识并熟悉国家经济政策的人为策划研究所的工作人员。与此同时,实行决策建议有偿制度和决策论证会制度。鼓励企业的职工、干部向策划研究所提出决策建议(建议如被采纳则付给报酬)。每个策划研究人员则对这些决策建议和信控研究机构、市场营销机构提供的信息,加上自己对企业前一个经营周期情况(包括财务情况)的观察及自己所了解到的市场信息进行分析、比较、研究、判断、构想,在建立决策模型的基础上写作决策方案。这样,全体策划研究人员写作的决策方案就组成了一个 “决策思想库”,以供决策论会进行优选。在前一个经营周期的中末期,由董事会召开有策划研究人员、信控研究人员、营销部门的经理、企业经营指挥者——总经理及企业的“三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参加的决策论证会,对策划人员提出的方案进行集体讨论、比较和优选,从中确定一个理想的决策方案。当然“理想的决策方案”确定后,企业的最高决策权力主体——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有权对其修改或补充。然后,在董事会的监督下,由企业的经营指挥者——总经理负责实施和运营。俗话说:“三个臭皮匠合成一个诸葛亮”。这种众脑决策的方式,比起那种“个人拍板,一锤定音”的孤脑决策方式来说来,其正确性和科学性有保障得多。

第三,设立营销经理部,建立访问顾客、售后服务的公关制度,以培育市场营销的功能。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营销是企业经营链条中一个重要的关键环节。营销机构就像企业的心脏,推动着企业的“血液”——资金的循环。没有营销机构,企业就不成为企业,只能算作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单位”。营销机构出了问题,营销功能不健全,就会导致企业资金周转不灵、运营困难。因此,要使企业健康地发展,必须采用以营销为中心的市场营销模式代替以前那种以统购统销为特征的计划管理模式。为此,必须撤销企业原来的供销科、广告科,设立营销经理部,下设采购供应股、广告宣传股、公关服务(含售后服务)股、销售股。要求各股的工作人员都要树立产品质量信誉观、服务社会、服务公众等现代市场营销观念,并制订定期访问顾客(包括家庭访问和电话访问)的制度,规定每人每月访问的最低人次,以此来巩固老顾客争,取新顾客。只有这样,才能培育出企业健康、良好的市场营销功能,这是启动国有公司市场竞争力的最有效手段。

第四,设立科学技术应用研究所,培育企业开发新产品的功能。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质量不断提高。因此,产品生命周期也越来越短。为了及时地研制出市场需求的新产品代替在市场中已经接近“死亡”的旧产品,企业必须投资设立科学技术应用研究所,向社会招聘优秀的技术人员和工艺人员,进行新产品的开发研究,及时研制出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投放市场,实行“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转”的竞争战略,使企业在瞬息万变的复杂市场环境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上述四种功能加上权力制衡原理和剩余提取原理为基础的有效监督功能结合在一起,就能使国有公司或国有控股、参股的企业经济效益大大提高,从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吸引更多的法人企业,自然人企业或自然人参股、持股。这样,就能真正形成集资扩资的功能。上述这些功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就能创造出良好的经济效益。这样,企业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新环镜,健康地发展。

从《国有企业病因分析》到《如何培育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功能》共四篇论文系统地阐述了笔者对国有公司病因的诊断及对国有公司改革主张的全部观点和思想。笔者居于对国有资产流失之大感到震惊的心情,以一普通公民之身份对国有公司进行了两年多的调查、观察及思考,并将思考的结果整理成此关于“国企改革研究”的四篇系列论文。尽管其中提出的改革主张没有达到“辩证施治”的成熟程度,但也基本上做到了“对症下药”。现将此不成熟之主张公开发表,意在抛砖引玉,引起讨论,营造大家都来关心国企改革的氛围。

[1]邵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J].新华文摘,2010,(6).

[责任编辑:索原]

周志华,百色学院兼职教授,广西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广西南宁5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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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434(2016)01-00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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