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化经营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一个研究综述

2016-03-01 16:37许属琴玉国华
新疆农垦经济 2016年9期
关键词:规模化主体经营

许属琴 玉国华

(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重庆 400715)

规模化经营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一个研究综述

许属琴玉国华

(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重庆400715)

农业规模化经营离不开有效的土地制度、专业化的生产经营主体、健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文章对农业规模化经营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已有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和评述,认为后续研究应针对各地区农业资源禀赋特点,探讨建立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供给机制和产权流转机制,有效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融资困境,实现农业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生产,最终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

农业规模化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融资困境

一、引言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实施了赶超战略,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迅速加快,使得我国第二、三产业迅速扩张。据统计资料显示,农业占GDP的比重从1952年的51%逐渐降低到2014年的9.17%,第二、三产业产值比重分别从1952年的20.8%和28.2%提高到2014年的42.74%和48.09%。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推进,一大批农村劳动力开始向城市转移,导致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过度非农化,同时大量农村资本因追逐高利润而流向非农产业,使得农村资本相对充足与农业可用资本和劳动力相对短缺成为中国农业发展的主要矛盾。一方面,农村存在着大量的土地资本,但是农民收入和储蓄的提高并未能将其转化为对农业生产的再投资,农村出现了大量土地闲置和荒芜现象;另一方面,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大量转移,虽然有助于城市经济建设,但也使得农村“地无人种”和农业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等问题逐步凸显。自2004年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13年聚焦“三农”问题,明确提出了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目标,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的现实背景下,探讨如何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进程,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

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途径,适度扩大农业经营规模,不断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与资源利用率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1]。对于农业经营规模问题的探讨是建立在农户经营规模普遍不经济基础之上的,同时,对农业经营规模的概念界定与工业企业生产规模界定一样是困难的。随着人们对农业规模经营认识的不断深入,对其内涵的界定也从单一土地规模扩张层面延伸到了考虑多种生产要素的综合影响层面。国内部分学者将农业规模经营的内涵概括为扩大土地生产面积和提高机械化程度,认为只有实现大面积的机械化经营,农业增长和发展才会变为现实[2][3]。罗伊·普罗斯特曼等[4]给出了更为具体、量化的概念,认为农业规模化经营指的是把小型的劳动力密集型家庭农场集中起来,组建规模为2-20公顷之间的大型机械化农场[4]。李相宏[5]指出农业规模经营是指农业经营决策主体在某一特定地理区域内,依靠自己规模生产或通过契约、激励等制度安排,组织多个生产决策主体共同生产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过程。王志刚等[6]也指出农业规模经营并不仅是某一生产要素的规模扩大,而是各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有效运行。不同学者对农业规模经营的不同定义反映了各自不同的研究视角,而农业资源国情和规模化经营的必要性、农业规模化经营主体和生产要素、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现实阻碍和对策等都是农业规模化经营问题需重点研究的内容。

二、关于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必要性

现阶段,我国农业规模化经营面临的现实背景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人多地少,农业资源紧缺[7][8]。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和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建设占用农用土地面积日益加大,城市用水不断增加,加剧了农业资源供给之间的矛盾。二是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仍以粗放型生产经营方式为主[9]。我国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农业生产技术含量低,农业科技成果有待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而农业生产周期较长,当自然灾害发生时,农作物自我抵御能力有限,加上部分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导致耕地质量逐年下降。三是农业经济效益比较低,竞争能力弱[10]。我国农业还面临着产品单一、产业附加值低等现实问题,在三大产业中,农业比较效益始终偏低。由于农业生产要面对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由此引致农村土地、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不断向其他产业转移,制约了农业的发展与竞争力的提高。因此,面对现实国情和资源压力,必须在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基础上,引导农民走向新的合作[11]。随着我国市场逐步完善,土地流转和适度集中将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核心环节。同时,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科技推广、“节支增效”和提高劳动效率,使农业物质成本下降,增加农户收入[12][13]。

三、农业规模化经营主体和组织形式

(一)农业规模化经营主体

农业规模化经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而农业规模化经营的主体无疑是规模经营实现的践行者和推动者。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效地促进了现代农业技术和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这项制度与我国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周期性、地域性十分吻合,曾极大调动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但是进入历史新阶段,随着农业生产的市场化、科技化、社会化程度逐步加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带来的土地细碎化、生产规模狭小、经营成本增加等问题已成为我国农业生产力提高的瓶颈[14][15]。因此,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依托现代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提高集约化水平,增加农业技术含量,加快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创新规模化经营组织形式是当前研究的重点内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是农业生产分工分业不断深化的产物,是推动农村发展和改革的重要力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立于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适应市场经济和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从事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组织化、社会化程度较高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16]。现有文献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未达成统一的意见,目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分类体系中,研究主要将其划分为种养大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等几种类型[17][18]。还有学者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划分为三种类型: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19]。其中,家庭农场指的是家庭劳动力以农地经营为主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农地经营(收入比例占75%以上)、收入明显高于当地农户平均水平的现代农业生产主体;农民合作社是指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的互助经济组织;农业企业指的是采用现代企业管理方式,进行专业生产,并且进行商业性农业生产和相关活动,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20],可以分为农业生产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业服务企业,而农业服务企业的职能主要是为农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提供服务。

(二)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组织形式

1.土地集中生产型模式。此种模式通过把土地要素集中起来,由一个独立的主体,包括合作社、集体组织或股份合作制组织进行生产和经营决策,不同生产经营主体采取的土地集中方式也有所不同,最为常见的有转让、转包、反租倒包或入股等模式。这种模式在经济相对发达或土地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所达到的效果更好,这是因为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并从事非农生产的意愿比较强,很多农村劳动力在离开农业生产从事非农生产事业或兼业经营之后,在土地经营权不可流转时期一度出现了土地大面积撂荒的现象。由此创新了多种土地经营权转让方式,使得土地开始集中到一些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业生产者手中,市场调控功能逐渐被弱化。相比之下,土地资源相对贫乏而且非农产业不发达的地区,要想取得农业规模化经营是十分困难的。

2.契约型或订单型生产经营模式。这种经营形式主要以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产品专业生产企业为龙头,围绕一种或几种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和农户以合同的方式进行专业化合作,彼此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松散型和工农贸一体化经营形式[21]。在这种组织形式中,企业占据着主导地位,为生产基地行业农户提供全程的服务,按合同规定设立产品最低保护价并优先收购农户生产的农产品,使农产品销路有了保障。自21世纪以来,这种模式逐步在我国农村地区得到发展,但是,企业在这种生产模式中具有明显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因为农户力量小而分散,导致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存在谈判地位不对等的情况,大多数时候企业占据主导地位,而农户往往处于被动受约束地位,有时难以实现双方之间平等互利。

3.家庭农场经营模式。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2]。家庭农场是当前我国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理想模式,这种模式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的规模化、专业化经营[23]。随着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家庭农场所采取的适度经营规模可有效节省耕地资源。在家庭农场中,农民既是农业生产者又是管理者,这样就改变了契约型或订单型生产经营模式中农民与公司之间利益分配不均、农民利益时常被侵占的不利局面,使生产主体充分获得农业产前、产后乃至同一农产品大体上的市场平均利润。

四、农业规模化所面临的阻碍与对策研究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环境出现了新的变化,在农业规模化经营进程中面临着许多问题和矛盾。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当前我国应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破解各种难题,充分发挥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引领作用和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补齐农业发展短板。可见,当前我国农业规模化经营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由于我国土地制度的特殊性,国内学者就农业规模化经营所面临的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了讨论:

(一)农村土地流转制度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创新是关系中国深化改革的关键问题之一,是构建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经营的重要保障[24]。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体系经历了漫长探索之后,最终得到了确立。但是从各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流转实践的发展现状来看,该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地规模化经营进程。具体来看:首先,现行土地流转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矛盾[25]。例如,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性质的界定问题,《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用益物权范围,《农业法》第13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债权保护,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予不完全的物权保护,而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给予保护。其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边界模糊,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经济运行要求建立明晰的财产权属关系,农地流转也不例外。目前,我国农地产权制度仍存在所有权主体与法人代表模糊不清的问题,农户难以成为真正意义上产权所有者,无法依据自身条件实现农地资源配置与价值选择。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不科学[26]。物权取得和变动的基本原则是建立登记制度,在“三权分置”的基础上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能够保障土地交易安全和确定土地权利归属,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最后,土地流转过程中中介服务组织缺失等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现阶段,由于我国土地流转工作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在农地流转体系设计上还缺乏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对于农地流转服务机构、土地信用中介组织和土地交易、土地合同管理等制度都存在不完善之处。由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使得在土地转让、买卖与抵押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甚至是侵犯农民权益现象时有发生,农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根本性保障。

(二)如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实现规模化经营必然离不开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阶段,我国已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同质性家庭生产经营模式向多类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存的农业生产模式转变,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良好的发展劲头[27]。在美国,由于土地私有化,其所对应的使用权和转让权也归私人所有,通过农地交易市场和租赁方式进行农业用地资源的配置,有助于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也为美国以家庭农场为主的规模化经营模式奠定了制度基础[28][29]。而欧美其他各国选择了合作社的发展方式,同样实现了农业的规模化经营[30]。近年来,虽然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发展,也尝试创办家庭农场,但这些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十分有限且非常分散,难以实现规模化经营[31]。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面临着融资困难、土地流转不畅、服务体系不健全、政策效率低下、缺少专业化、职业化农业生产队伍等现实问题。为此,不少学者认为在今后一个时期,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以建设现代农业为中心[32],不断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制度,加强顶层设计,深化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制度保障体系[33][34],培育以家庭农场为主,兼顾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的多元化经营主体[35],以财政、金融、保险手段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补充和保障手段,加快构建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四化一体”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27]。

(三)构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议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有效方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依靠金融等生产要素的大力支持[36],农业生产要素难以获得是现阶段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因素之一,其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农户分散生产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经营的矛盾依然突出;另一方面,受经营规模和地方政策制约,大部分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融资筹资方面还存在着银行授信困难、担保受限、申请手续繁琐、隐性交易费用高等问题。目前,我国对于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虽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特别是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政策,但是由于对这类机构普遍存在着监管困难、风险性高、准入制度严格等问题,阻碍了农村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37]。所以,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政策实施还面临着很大的阻力,现有的农村产权抵押信贷供给远不能满足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抵押融资的现实需求,除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政策本身还存在操作困难等缺陷外,农业生产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还面临着缺乏有效担保抵押物的融资约束,出现了融资贷款困难、贷款隐性成本较高、贷款手续繁杂等现实问题,使农业经营主体对发展的资金需求存在缺口[38]。虽然小额信贷等政策性贷款能够满足经营主体一定量的资金需求,但是由于小额贷款具有规模小、周期短等特点,还无法完全满足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使得经营主体发展缓慢[39]。因此,还需要借助政策性金融的外力,运用金融手段大力支持我国农业产业发展,通过创新农村金融支农机制,完善金融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措施,简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手续,建立专一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担保、贷款、信用体系[40]。

五、文献评述及研究展望

当前,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农业生产经营问题,并把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视为我国农业改革发展的途径之一。通过对国内文献进行梳理,众多学者已对我国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概念内涵、必要性、经营形式、制度缺陷和发展途径等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论述,总体上认为发展现代农业,实现规模化经营已经成为我国农业未来发展的基本趋势,为了突破传统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农业生产模式,学者们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提出了以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为主的农业经营发展方向,同时对我国部分试点地区所遇到的各种问题,诸如法律限制、制度缺陷和现实阻碍等进行了深刻剖析,并提出了指导性政策措施,主张对现行法律条例进行修改和补充,加大政策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通过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解决现阶段供给主体服务渠道单一、作用范围有限等一系列供需失衡等问题,有效满足经营主体的服务需求。虽然已有研究取得了诸多有创新见解的研究成果,但仍存在进一步探讨和研究的空间。

首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目前我国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实践者和探索者近年来才逐渐引起学界的关注,现有研究大多还处于初级阶段,对于概括性和议论性的文章比较多,即便有研究采取微观的调研数据也仅针对个别试点地区,我国地域面积广阔,不同地区的农业发展存在资源禀赋差异,导致许多试点地区的发展路径和实践模式存在显著差异,应进一步对不同地区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实现方式、战略选择、实践成果等进行对比、总结和深化,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国农业现代化经营理论体系。

其次,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规模化经营过程中起关键性作用,所以研究不仅要关注理论层面,更要注重实践层面。因此,现阶段基于实证数据研究和案例讨论分析显得尤为重要,下一步研究应针对不同经营主体的特点,利用微观调研数据定量分析和检验如何实现经营效果最佳和主体利益最优,设计经营主体经营绩效水平的测度工具,分析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各个阶段的行为决策和变化,为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规模化经营道路提供决策依据。

最后,已有研究中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政策构想还有待补充,特别是针对农村产权资产流转交易制度、农业规模化经营风险防范机制、农村不良资产收处体系方面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当前,农村产权资产流动性不强,仅在村级范围内流动,极大地限制了资产流动效率和效益,作为盈利性组织,农村抵押资产缺乏流动性直接制约了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意愿,而农业生产具有周期长、见效慢、收益低等特点,农村金融机构出于盈利性和安全性的角度考虑,不愿意轻易放贷,或只是少量放贷,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如何健全农村产权资产抵押融资的风险防范机制,重构农村产权资产价值评估、收处管理与交易变现体系,利用市场机制解决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政策落地过程中面临的农村产权资产价值评估难、处置变现难等操作性难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途径和方法都是未来研究需要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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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管仲)

西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大创新团队项目资助(项目编号:SWU1509384);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项目编号:CYS16052)。

许属琴(1992-),女,重庆云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产业经济学;玉国华(1992-),男,广西崇左市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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