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七大突破

2016-03-03 08:12邓国胜
至爱 2016年10期
关键词:民办非暂行条例机构

文|邓国胜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七大突破

文|邓国胜

邓建国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

社会服务机构未来的发展不仅关系到我国公共服务的供给数量、效率与质量,也关系到老百姓的生活福祉,还是未来提供就业机会的重要增长点,甚至可以通过社会服务机构的发展与竞争倒逼事业单位的改革,促进中国公共服务整体水平的提升。

不久前,民政部公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我认为这个新的修订草案全面系统、切实有效,有重要突破。

第一,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改为“社会服务机构”。长期以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广受诟病。一是这一概念含义模糊,从字面理解,这类组织具体是什么并不清楚,以至于这一概念长期以来并没有被公众认知,也不被社会服务机构的员工认同;二是这一概念无法与国际接轨,难翻译且不易被国外同行理解。而“社会服务机构”的概念,则能准确反映此类组织的特征。另外,社会服务机构被定义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不仅更全面准确,也更符合社会服务机构的实际情况与属性。

第二,降低了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注册的门槛。征求意见稿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体制采取了分类处理的办法,对原有双重管理体制进行了完善。对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服务机构实行直接登记,但对于设立其他类型的社会服务机构,仍采取原有的双重管理体制。这种分类管理的策略,既顺应了历史潮流与发展趋势,又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有条件允许社会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为促进社会服务机构做强做大,征求意见稿允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在住所地县级区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仍然不能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其主要原因可能考虑到监管能力有限,担心一统就死、一放就乱。虽然这种担忧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客观上不利于社会服务机构的规模化发展与品牌扩散。因为真正有必要且值得扩散品牌的社会服务机构往往不是基层的小组织,而是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品牌机构。

第四,完善社会服务机构内部治理结构与机制。完善社会服务机构的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是解决社会服务机构发起人(或捐赠人)、管理人、受益人相分离,防止管理人利用信息不对称欺骗发起人或受益人的最有效方法之一,也是政社得以分开的前提条件。为加强对社会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征求意见稿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理事会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监事(会)职权、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要求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以引导社会服务机构自我管理、依法自治。而这也是未来提高社会服务机构自律与公信力的基础条件。

第五,加强社会服务机构的公信力建设。征求意见稿一方面将年度检查调整为社会服务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建立社会服务机构的信息公开制度;另一方面设置了“活动准则和财产管理”专章,对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权利、财产管理、对外投资、关联交易、接受捐赠、会计审计等事项进行了规范,强化了社会服务机构的非营利属性。这些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助于确保社会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性,还有助于提高社会服务机构的公信力。

第六,从政策层面鼓励扶持社会服务机构发展。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土地划拨、人才培养、税收优惠、表彰奖励等国家对社会服务机构的鼓励措施。这些规定具有宣示性作用,政策的落实还有待于相关部门及各级政府的配套文件与实施细则。

第七,加强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监管,细化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强化了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强调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引入了吊销登记证书等处罚措施,进一步明确了社会服务机构的违法情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转编自《中国社工时报》)

猜你喜欢
民办非暂行条例机构
《契税法》的亮点评说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理论概述
一周机构净增(减)仓股前20名
民政部门登记社会组织共661861个
一周机构净增(减)仓股前20名
一周机构净增仓股前20名
一周机构净减仓股前20名
不动产登记细则施行
省属民办非企单位能力建设举办培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