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金融集团化实现路径

2016-03-03 06:48
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学生版) 2016年31期
关键词:集团化保险公司经营

刘 爽

(西北民族大学 甘肃兰州 730030)

中国保险金融集团化实现路径

刘 爽

(西北民族大学 甘肃兰州 730030)

在经济全球化和高科技的浪潮下,金融一体化也驶向了飞速发展的快车道。金融业逐渐改变原来各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转向了跨部门甚至跨国经营,混业经营成为大势所趋。在2008年金融危机的阴霾中,大型金融集团表现出更强的抗风险能力,也成为发达国家混业经营模式的不二选择。

中国 保险金融集团 路径

一、保险金融集团的概念

金融集团源于现代公司组织制度 的演变,是为适应时下金融业混业经营和金融现代化的组织创新。金融集团作为企业集团的新形式,母公司通过产权对子公司产生控制权,子公司独立经营。金融集团主要从事金融业务,并至少在保险、证券、银行三者中的两者拥有专业化的金融服务。

二、保险金融集团化的理论渊源

保险公司从专业化转向集团化运营的模式,可以实现纵向经营,具有巨大的竞争优势。在此构建模型来探讨保险金融集团组建前后,生产者利润与消费者剩余多少进行比较。保险公司自己提供产品的成本为C,通过第三方营销渠道提供产品向其要价为M,第三方营销渠道定价为P(P>M>C)。假设保险公司甲为保险市场上唯一的经营者,营销渠道乙为渠道市场的唯一经营者。消费者需求为Q=S-P,其中S是反映市场规模的参数,P为消费者支付的最终价格。

保险金融集团组建前:保险公司与第三方营销渠道进行博弈,保险公司确定了给第三方影响渠道的转售价M,第三方营销渠道再确定出售给消费者的价格P。在倒推法求解的情况下maxPπ= (P-M)(S-P),对此公式求一阶导,可得保险公司在此博弈对策下,利润最大化为将上述三式代入此式,可得保险公司和销售渠道的利润分别为和

保险金融集团组建后:保险公司不再采用第三方营销渠道,直接组建独立经营的保险金融集团。保险金融集团也可以直接将保险产品出售给消费者,maxPπ= (P-C)(S-P)由一阶条件可得保险公司的利润为

三、保险金融集团化的发展症结

1.内部制度供给缺陷

由于国内的保险金融集团立法尚未出台,然而不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确已相继辗转成立。我国现行金融法律体系是在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条件下制定的,由于法律规范的缺失,对保险金融集团缺少监管的法律依据和监管标准,对于金融控股公司运营中防止关系人交易、异业间利益冲突等弊端的监管束手无策。那么,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企业极有可能借助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进行一些日后会被明令禁止的行为,给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埋下隐患。

2.外部风险逐渐放大

保险金融集团化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助于保险业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如果保险金融集团化缺乏审慎的监管,保险业、金融业保险会被无限放大,甚至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首先是交易风险,保险金融集团化易增大综合经营公司的风险,可以使整个集团公司面临风险,损害整个集团的品牌和信誉。其次是资本重复使用风险,资本的重复使用蕴含着巨大风险,易导致综合经营的公司资本充足率不足,降低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其三是不透明结构风险,保险金融集团内部交易复杂,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真实性很容易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代理风险的客观存在,关联交易可能虚夸某一成员的资本水平和报告利润,公司的实际资本可能大大低于所有成员的资本的总和。其四是利益冲突风险,不同的利益主体如所有者、债权人、管理层、客户等因为利益关系的调整必然会导致一定的利益冲突,从而影响控股集团整体协同效应的发挥,并带来风险。其五是股权结构风险,存在大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相对集中情况下的公司治理失灵、股权结构相对分散情况下的“委托-代理”问题以及市场恶意收购等问题。

3.核心症结是治理缺失

现阶段我国的保险金融集团公司多为国有控股公司,其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是委托-代理问题。委托-代理问题而形成的国有保险金融集团内部权利关系混乱,主要是以下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的矛盾。

国有保险金融集团内部的主要矛盾是所有权主体控制占有权行使机构,具体体现在三个层面:首先表现为国有资本所有权与占有权合二为一的矛盾,由此出现了“全民”所有权的虚置和占有权行使机构错位行使资产处分权。接着体现为所有者股权结构与董事会内部制衡机制的矛盾,国有股“一股独大”对应着董事会缺乏内部制衡机制。还表现为行使占有权的董事会与监督机制缺失的监事会的矛盾。

国有保险金融集团占有权行使机构控制经营者的矛盾主要体现在:其一,由于国有保险金融集团特殊的权利体系,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人员机构设置冗杂出现了公司董事会与经理层“内部人控制”的矛盾;其二,国有保险金融集团中设置党委和公司管理层行政化的任命方式,带来了经营者行政化的选拔机制与市场化的矛盾;其三,国有保险金融集团远大的发展前景与不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的矛盾。

四.中国保险金融集团解决路径

首先,明确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要明确国有保险金融集团的社会主义性质,并明确其所有权主体是全国公民。笔者在这里着重提出首先要明确国有保险金融集团的社会主义性质,不禁有人要问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何还要明确国有保险金融集团的社会主义性质?其实问题的重心在于国有保险金融集团的社会主义性质应当如何体现。众所周知,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要明确国有保险金融集团的社会主义性质就必须要明确国有保险金融集团的公有制性质。社会主义有别于资本主义的根本标志是,主体从资本家转变为劳动者,同时也是我们建立公有制的依据。公有制下的国有保险金融集团也必须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

其次,建立均衡的股权结构,从国有保险金融集团治理的角度来看,大股东对其意义重大,尤其是控股股东的作用更是不容小觑。而借鉴国际治理的经验,只有大股东具有足够的控制权,控股股东才会亲临公司治理,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但是一旦大股东控制的内容越位,就会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利于完善公司治理。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股权结构的多元化会促使公司治理朝着规范化方向的发展。

刘爽(1995.03.02-- ), 西北民族大学 ,研究方向: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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