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视阈下的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

2016-03-06 14:14何远健邓云园赣南师范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业务部江西赣州34000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知行合一

何远健,邓云园,叶 丹(.赣南师范大学 政治与法律学院;.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 业务部,江西 赣州 34000)



信仰视阈下的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

何远健1,邓云园1,叶 丹2
(1.赣南师范大学 政治与法律学院;2.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 业务部,江西 赣州 341000)

摘 要:法治信仰对推进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农村法治信仰的缺失日益成为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核心障碍。通过法治的知行合一培育农村法治信仰,是推进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法治信仰;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知行合一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是事关我国治理能力建设和法治建设的重要会议,其所形成的会议决定是推进我国治理能力建设和法治建设的总遵循,对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因而,要积极“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法治农村建设作为法治中国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之基础的基础、重点的重点,因此,在着力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中,必须积极推进农村治理的法治化。“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的拥护和真诚信仰”。同时,由于我国传统人治观念根深蒂固、法治意识仍旧薄弱,所以,在法治新常态背景下有必要对法治信仰问题进行探讨,以更好地推动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

一、法治信仰之于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意义

“法治中国”是我国法治的建设目标,而法治信仰是“法治中国”的深层意蕴[1]。作为建设法治中国重大战略的子战略——基层治理法治化,自被提出以来即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有学者在对其内涵进行了相应研究后,对基层治理法治化进行了定义①。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所谓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是指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前提下,着力解决农村无法可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甚至不究等问题,通过规制农村公权力、保障农民私权利,在农村形成自觉依靠、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纠纷、处理各类问题的法治氛围,最终使农村达到法治理念根植于人们心中且为人们高度信仰的状态。由此可见,法治信仰对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法治信仰的生成是扫除农村传统人治观念残留的思想基础

众所周知,我国传统上是一个人治观念根深蒂固、缺乏法治传统和观念的国家,这也决定了法治中国的建设必然将遭遇较多的困难。自依法治国写进宪法至今已有十七年整,在此期间尽管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传统的人治观念仍然存在残留,成为我国法治建设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在建设法治中国已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的今天,尽快寻求扫除传统人治观念残留的途径已成为当务之急。毫无疑问,法治信仰的生成是扫除传统人治观念残留的思想基础。因为人治向法治的转变是一种思想、观念的转变,要实现这种转变就必须从同为思想领域的信仰角度着手,而法治信仰在此境况下就孕育而生了。由于人治观念及其残留在农村体现得更为明显,因此,农村治理要实现法治化就更应该重视法治信仰的生成与培育,只有在农村生成法治信仰,才能奠定法治化治理的思想基础。事实上,法治信仰的生成不仅有助于农村实现治理法治化,而且将促进国家的法治进程。[2]

(二)法治信仰的长存是推进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精神动力

应当看到,不管是法治中国建设抑或法治农村建设,都只有进行时而没有绝对的完成时,因为它们都要求达到法治的状态,且该状态不是昙花一现而是长久地持续下去。就此而言,长久持续的法治状态必然要求法治信仰的长存,法治的状态必定离不开法治为人所信仰,法治不为人信仰的状态不是法治状态。如前所述,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目的是使农村达到法治理念根植于人们心中且为人们高度信仰的状态,因此,在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不但要生成法治信仰而且务必使之长存。应当注意,只有生成法治信仰并使之长存,才能为加快农村法治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强大精神动力,否则,该法治化就会陷入空有其型而缺其神的窘境。建立在人人都将法治作为信仰的基础上,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将获得持续的强大“内生性”动力支持,从而起到事半功倍之效果。就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角度而言,法治信仰亦是建设法治国家必不可少的精神支柱。[3]

二、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核心障碍:法治信仰的缺失

毫无疑问,推进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必然需要破除各种各样的障碍。综合基于现实生活的观察与实地调研结果而言,本文认为,其核心障碍只有一个:法治信仰的缺失,且农村表现得更为明显。具体而言,法治信仰的缺失是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核心困境,多种因素共同导致了此困境的产生,且该困境成为农村治理实现法治化的核心障碍。

(一)法治信仰的缺失是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核心困境

事实上,农村法治建设的困境多种多样,有农村法治信仰缺失、涉农立法滞后、法律体系混乱、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甚至不究等。然而,笔者认为只有法治信仰的缺失才是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核心困境,理由在于:若法治确确实实为人们高度信仰,则前述其他困境将统统消失,农村法治建设将一日千里。此外,在对待法律的态度上,笔者发现村民大都仅将其视为一种工具,即法律只有在村民只能依靠它处理纠纷、问题时才会被重拾。借助课题经费的支持,笔者多次前往农村实地调研、观察,由此获取了较多的信息资料,并得出前述结论。由此可见,法治信仰的缺失确为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核心困境。

(二)缺失法治信仰的原因分析

应当看到,缺失法治信仰不仅是农村法治建设的核心困境,而且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一大困境,它的存在已日益成为法治建设的严重阻碍。当然,导致农村缺失法治信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与农村所处的特殊环境有关。原因之一是,农村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人治传统色彩较之城镇更为浓厚。在古代,农村就形成了由当地具有威望的村长、族老、乡绅充当裁断者的传统,只有当遇到前者无法处断的事件(如杀人、造反等严重事件)时,才交由司法、行政合一的机构裁判。因此,在一个人治色彩极其浓厚的区域,树立法治信仰的难度可见一斑,这也正是造成农村缺失法治信仰的原因所在。原因之二是,农村经济建设落后,导致农村经济纠纷较少且纠纷涉及金额不大,在此情况下,人们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动力就不强。这就决定了大部分村民根本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遑论法治信仰的生成、培育。原因之三是,农村的自然、社会环境相对封闭,致使村民厌讼思想仍然存在。相对于以往而言,虽然现今农村的交通已大为改善,但仍有不少农村地处偏远山区,与外面接触很少。在此条件下,大多数村民本着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心理,更愿意用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处理人际关系,导致村民厌讼思想依旧存在。当然,除前述三点原因外,还有其他原因,如法治宣传教育不到位、执法不到位等等。

综上,法治信仰的缺失是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核心困境,它是由多种因素共同导致的,并且正是基于此,法治信仰的缺失亦是农村治理实现法治化的核心障碍。既然如此,探讨培育法治信仰的路径就成为推进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应然选择。

三、知行合一: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可行路径

由于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4],而农村治理是社会治理的组成部分,所以法治在农村治理中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如前所述,法治信仰之于农村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其若缺失将对农村法治建设形成巨大的障碍,从而不利于建设法治中国的整体推进。本文认为,培育法治信仰是一项系统、整体工程,需要从法治认知和法治情感角度出发把握“知”、从官方与民间两层面着手示范“行”,真正实现知行合一,形成法治为人们高度信仰的局面,以推进农村治理法治化。

(一)重塑法治之“知”

应当看到,此前人们尤其是农村村民对法治之“知”的认识是片面的,因为他们的认识基本停留在法律知识层面,而对法治意识及情感却未能形成认识。就此而言,只有通过重塑人们对法治之“知”的认识、育成法治信仰,才能为农村法治建设提供精神动力。

毫无疑问,法治认知有广义、狭义之分,村民对它的认识就是狭义的,因为前者还包括法治意识及情感。加强法治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应当承认,经过长时间的普法,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成效很大,村民的法律知识已不可同日而语,但这与实现农村依法治理还有较大差距。在继续大力宣传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有关土地承包、征用、宅基地、土地入市的法律规定)基础上,要着重树立村民的法治意识(规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使村民积极主动监督公权力的行使、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综合笔者调研情况与自身观察而言,村民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兴趣、监督权力行使的积极性与是否涉及自身利益直接相关,这启发我们在推进农村法治建设进程中务必想方设法使广大村民意识到它与自身利益的相关关系。此外,要从科学立法、规范执法、公正司法层面出发,注重培养村民的法治情感,使广大村民在真正感受到法治魅力之基础上更加自觉地“信法不信访”。就此来看,在具备了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农村治理的法治化本身就已在路上高速前行。

(二)示范法治之“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施行,作为更高层次的法治也必然有此要求。法治之“行”在于使官方与民间两层面实现自觉依法办事,特别是农村基层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带头尊崇、遵守法律,能对村民产生正面而又积极的示范作用,将有利于增进村民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和谐、增强村民对法治的信任及信心,从而为推进农村法治建设营造有利环境。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想在农村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就应该做到:一是端正对法治及法律的态度,只有深刻认识到法在农村治理中的作用并坚决地以宪法、法律作为自己的基本活动准则,才能确保法治落到实处,从而在农村营造崇尚、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真正对村民产生积极的带头、示范作用;二是加强对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的法治教育、考核和监督,积极探索提高其依法办事能力、法律素养的途径,建立定期法治水平考核制度并适时优化考核内容、方式、标准、奖惩等制度,注重完善监督体制机制、优化监督方式方法、提升监督成果实效,使遵纪守法成为内心深处不可逾越的底线、红线。此外,要更加注重引导村民自觉践行法治,因为村民是否真正认可法治直接关系到农村法治建设的成败。笔者在实地调研、观察之后发现村民并不会主动关注法律规定,只有在通过其他途径、方法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会被迫向法律寻求帮助,很明显这不符合法治的要求。应当看到,村民之所以对待法律会如此冷淡,核心原因在于村民感受不到自己与法治之间的“利”,即法治不能带来好处。因此,有必要在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挥示范作用的基础上,针对村民积极开展各类有奖竞赛、评优评先、法律知识讲座等活动,使村民不知不觉地“恋”上法治。

四、结语

综上所述,法治信仰对于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它的缺失日益成为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核心障碍,因而需要加强法治信仰的培育,以实现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由于法治建设只有进行时而没有绝对的完成时,所以,这就注定了农村法治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同时也注定了农村法治信仰的培育工作应常抓不懈。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单靠法治信仰即可,因为农村法治建设亦受其他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注释:

①例如,王增杰在其《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思考》一文中认为,基层治理法治化是指,“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前提下,在县级以下(县级、乡级、村、社区等)行政区域推进依法执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工作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1]熊英.“法治中国”的主体信仰维度[J].学习与实践,2013,(12):19-24.

[2]陈云东.树立法治信仰 建设法治中国[J].学术探索,2015,(6):1-8.

[3]陶爱萍.论我国公民法治信仰的构筑[J].前沿,2007,(3):124-126.

[4]曹贤信,何远健.法治中国下的立法法修正与再修正[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15,(2):80-87.

中图分类号:D9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862(2016)02-0038-03

收稿日期:2016-03-14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度赣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项目 “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研究”(课题编号:YCX15A005)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何远健,男,江西石城人,赣南师范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2014级马克思主义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理论法学;邓云园,女,江西会昌人,赣南师范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理论法学;叶丹,女,江西贵溪人,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业务部律师,研究方向:理论法学、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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