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集体经济制裁与第三国的贸易、投资权益保护
——基于“一带一路”战略的境外实施风险考虑

2016-03-15 11:11
关键词:联合国一带一路

赵 洲

(南京审计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815)



联合国集体经济制裁与第三国的贸易、投资权益保护
——基于“一带一路”战略的境外实施风险考虑

赵洲

(南京审计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815)

摘要:联合国的集体经济制裁是国际社会应对处理国际问题的一种特殊措施和方法,但实施这些制裁需要尽量避免或减少对目标国和第三国的国际贸易、投资、合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权等的不利影响。由于国内人权保护状况以及复杂的国际环境等因素,“一带一路”战略沿线的一些国家存在着遭受联合国集体经济制裁的客观现实风险。为此,进一步分析明确联合国集体经济制裁在制定和适用上的规范要求以及联合国已经开启和正在逐步完善的有关“援助受实施制裁影响的第三国”的程序机制和方法,并对维护中国在“一带一路”战略下的贸易、投资权益,提出法律应对策略和方法。

关键词:联合国;保护的责任;国际经济制裁;联合国制裁;定向制裁;“一带一路”

随着中国不断拓展、深化“一带一路”战略,中国的对外贸易与投资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更多的和更复杂的非市场风险和利益冲突,国家和政府层面也将面临着由此而带来的各种挑战和压力。由于国内人权保护状况以及复杂的国际环境等因素影响,“一带一路”战略沿线的一些国家面临着遭受联合国集体经济制裁的风险,这对中国在“一带一路”战略沿线国家的贸易与投资构成了特殊的风险与挑战。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分析研究联合国集体经济制裁的合规适用及其负面效果防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提出“一带一路”战略下的中国对外贸易与投资的保护策略与方法。

一、“保护的责任”情势下的集体经济制裁及其现实风险

冷战结束后,原本受到压制的各种国内矛盾开始凸显和激化,伴随着严重的国内动乱和武装冲突等,一些国家和地区不断发生大规模的侵犯人权行为或出现严重的人道主义紧急情势,这严重损害了国际社会极力弘扬和推进的人权价值和秩序,并且对国际社会造成了许多严重问题和不利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制止一国内部的严重的人权侵害行为,建立和维护一个以负责任的主权国家为基础的国际体系结构与秩序,在已有的国际人权法与人道法的基础上,国际社会开始逐步提出、探索和实践“保护的责任”的国际观念和原则。

2001年干预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提出了“保护的责任”的国际观念和原则,其核心内涵是主权意味着双重的责任:对外是尊重别国的主权,对内是尊重国内所有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保护的责任”首先属于主权国家,但是当它们不愿或者无力这样做的时候,必须由更广泛的国际社会来承担这一责任。就国际社会的直接预防工作而言,“工具箱”中的经济直接预防措施可能包括积极和消极诱导,经济直接预防也具有强制性,包括威胁实行贸易和财政制裁、撤回投资、威胁撤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或世界银行的支持、削减援助及其他帮助。就国际社会作出反应的责任而言,如果预防措施不能解决或遏制局势,而且某个国家没有能力或不愿意纠正局势,那么就可能需要更广泛的国际社会的其他成员国采取干预措施,这些强制措施包括经济措施[1]。联合国大会第60届会议通过的《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进一步明确“保护的责任”这一观念和原则,该文件要求每一个国家均有责任保护其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国际社会也有责任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第六章和第八章, 使用适当的外交、人道主义和其他和平手段,帮助保护人民免遭种族灭绝、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如果和平手段不足以解决问题而且有关国家当局显然无法保护其人民免遭其害,国际社会将根据《宪章》,通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以下简称安理会)逐案处理,并酌情与相关区域组织合作,及时、果断地采取集体行动[2]。2006年4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重申《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第138和139段关于保护平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的责任的规定①。2009年1月,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履行保护责任》的专题报告中就落实该责任提出了三大支柱战略,其中的第三支柱是在一国显然未能提供保护时,会员国有责任及时、果断地作出集体反应,这包括《宪章》第七章规定的制裁等强制性措施②。2012年7月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保护责任:及时果断的反应》中指出,按照《宪章》在第三支柱下采取可信和相称的行动,可能有助于鼓励各国在第一支柱下承担自己的责任。当一国对外交和其他和平手段不作回应时,首脑会议成果文件第139段要求根据《宪章》“及时、果断地”采取集体行动,此种集体措施可由安理会根据《宪章》第41条加以授权。《宪章》第42条规定的经济制裁措施包括:冻结属于政府和政权个别成员的金融资产,暂停国际金融机构向位于国外的政府官员提供信贷、援助和贷款,限制向政府或个别官员提供其他金融服务。认真设计制裁的结构,让它主要针对负责者,尽量减少对平民的影响。制裁可能要遵守严格的条件,制裁要相称并须遵循适当的人权保障措施③。为了促使目标国积极履行其所承担的“保护的责任”,预防和及时有效地制止一国内部的严重的人权侵害行为,国际社会有责任依据《宪章》并通过安理会对目标国实施集体经济制裁,这可能包括威胁或实行贸易和财政制裁、撤回投资、威胁撤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或世界银行的支持、削减援助及其他帮助。

“一带一路”战略沿线的许多国家是发展中国家,其国内经济基础薄弱、政治不稳定,国内往往存在着各种复杂、尖锐的矛盾和冲突,经常发生社会动乱甚至严重的武装冲突。同时,由于“一带一路”战略沿线的许多国家处于大国博弈的地缘政治环境中,导致国内已有的矛盾、冲突往往更为复杂和尖锐,这些因素往往造成“一带一路”战略沿线的一些国家内部发生严重的人权侵害情势。对此,一些国家在保护其国内人民免遭人权侵害的意愿和能力方面可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或被指控涉嫌直接实施或促进了人权侵害行为,从而使这些国家面临着遭受联合国集体经济制裁的风险。事实上,“一带一路”战略沿线的一些国家就曾经因其国内严重的人权侵害情势而遭受过联合国集体经济制裁,如苏丹、利比亚和叙利亚。尽管集体经济制裁对中国在“一带一路”战略沿线国家的贸易和投资可能造成不利影响,但由于人权保护的国际舆论与道义责任压力等因素,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也并不能轻易否决那些具有正当合理性基础的联合国集体经济制裁。总之,“一带一路”战略沿线的一些国家因其国内人权保护等问题而遭受联合国集体经济制裁的现实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中国也难以利用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权力消除这种风险。

二、联合国集体经济制裁的合法性及其范围边界问题

基于《宪章》在国际法规范体系中的核心、主导地位,联合国尤其是联合国安理会在解决国际问题上的权威地位与特殊的组织权力,联合国集体经济制裁具有明确的正当合法性,虽然不排除安理会制裁存在不法性的可能④,但就基本性质而言,包括集体经济制裁在内的联合国制裁一般不属于对国际法基本准则、规范的违反,不发生威胁、影响正常国际秩序的负面效果,同时联合国集体经济制裁也不构成对国际主体之间已有的双边、多边国际权利义务的实际违反。有学者认为虽然“联合国制裁”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与国内法律制裁机制相比较,具有许多缺陷,但它不失为一种专门的法律制裁机制。“联合国制裁”可以通过改革而发展成为一种更加全面、完善的法律制裁机制[3],此外,由联合国统一组织实施的多边非武力施压措施也往往更为有效。Daniel W. Drezner曾经分析指出,与缺乏国际组织支持的多边制裁相比,拥有国际组织支持的多边制裁显著地比单边行动有效[4]。因此,在“保护的责任”领域,通过联合国这一程序框架来决定和实施集体经济制裁在总体性质上是正当合法的,但联合国框架并不能绝对保证不发生其他的负面效果,即确保集体经济制裁不会对国际贸易、投资、合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权等造成负面影响或阻碍,这些负面效果将影响、改变集体经济制裁正当合法性。

从联合国在各类情形下实施集体经济制裁的以往实践来看,其实际造成的负面效果一直不容忽视。1990年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后,联合国对其实施了长期而全面的制裁,这些措施包括禁止伊拉克的进出口、暂停与伊拉克的各种商业合同、冻结伊拉克政府的海外财产等。为了避免对平民的伤害,联合国也规定了豁免的情形与范围,如贸易禁运不适用于医疗的补给和人道主义的食品领域,允许伊拉克在联合国的监管下以石油换取医疗和食品等人道主义物资。尽管制裁造成了伊拉克经济的严重倒退以及人民生存状况的严重恶化,但在平民遭受苦难的同时,伊拉克的当权者及其利益集团却可以通过各种方法躲避了制裁。1992年安理会决定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以下简称南联盟)实行广泛的制裁,禁止对南联盟进出口、禁止对南联盟企业的任何外国援助,对南联盟的科学、技术、文化协作以及体育交流进行严格控制等,但食品和医药等人道主义物资可予以豁免。1993年4月安理会加大了制裁的力度,冻结了南联盟的金融资产和海外财产并扩大了制裁的地域和范围。一般分析认为南联盟对于经济制裁具有相当的承受能力,因为其经济的对外依赖性较低,国内石油生产稳定、农业可以实现自给自足。但事实上,南联盟的经济形势很快就因制裁而严重恶化,随之而来的就是大规模的失业和恶性通货膨胀,制裁同样造成了严重的卫生、健康、医疗和营养等基本人权问题。1991年9月海地民选总统阿里斯蒂德被海地军方推翻,联合国大会和美洲国家组织均谴责这次政变,从1993年起安理会陆续通过制裁决议,对海地实行贸易以及石油、武器禁运,冻结海地政府及其海外官员的投资等,但对于人道主义物资予以豁免。持续的制裁对海地的经济和平民造成了巨大的伤害,1994年联合国秘书长的相关报告指出海地经济已经完全瘫痪并处于崩溃的边缘,货币贬值40%、恶性通货膨胀、人口的80%处于失业状态⑤。 而海地的当权者及其军队却轻易地躲避了制裁,并且通过因制裁而导致的黑市交易聚敛了巨额财富,许多国家虽然也认识到制裁所造成的经济和人道主义危机,但却只是简单地将责任归于海地军方[5]209-236。这些事例清楚地说明了经济制裁对目标国的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等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伤害了广大的无辜平民,同时经济制裁还对与被制裁国有贸易来往的第三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国内外学者对各种制裁措施尤其是经济制裁的实际效果已经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⑥。为尽量避免联合国集体经济制裁的负面效果,赖斯曼等研究了经济制裁措施的成比例和区别对待以及必要性的问题,认为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原则是交战人员和非交战人员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以及具备对此能够作出区分的能力,任何武力的使用必须证明是必要的和均衡的,任何军事策略将按这些标准进行设计和评估。但“关于非军事策略从来都是非破坏性的或非致命的假定也导致了没有对它们按照基本的人权手段进行预期和事后评估。这一盲区所带来的后果可能会是相当严重的……在做出决策是否开始或继续应用非军事策略之前,必须用有关武装冲突的国际法标准及其他当代国际法相应的规范对非军事手段进行严格的检验”[5]202。国内也有学者认为,安理会在采取制裁措施时,应当符合人权法与人道法,遵循相称性和比例原则的要求[6]。还有学者根据正义战争论中的“交战正义”原则提出实施制裁同样应当遵循区别原则和相称性原则,相称性意味着手段与目标必须相称,制裁带来的善必须大于所造成的恶,以避免极端的伤害。这一原则实际上也适用于诉诸制裁阶段,即在制裁前需要对代价与收益进行权衡,只有当预期普遍利益符合正当理由且大于预期普遍代价时,才具有正当性。区别原则要求将统治精英与普通民众区分开来,使制裁在有效惩罚违法者或责任人的同时,尽量避免伤及无辜。国际社会亟待确立和完善有关正义制裁的国际规范,并逐步完善联合国制裁机制[7]。

虽然联合国集体经济制裁在总体性质上和程序上具有正当合法性,但全面的集体经济制裁对国际贸易、投资、合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权等造成的严重负面影响或阻碍已经破坏了合法性赖以存续的实质基础,因此不加区分的全面的集体经济制裁应当作为不合法制裁而被禁止,只用那些严格遵循国际法上的比例和区别原则,并在实施过程中保持监测、评估和调整的集体经济制裁才能始终具有程序上及实质上的正当合法性。

三、定向经济制裁及援助受影响第三国问题

为尽量避免或减少联合国集体经济制裁对国际贸易、投资、合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权等方面的影响或阻碍,联合国已经着手将全面经济制裁转向更为精准的定向制裁,并进一步讨论完善定向制裁的实施程序与方法。2004年,联合国机构间常设委员会专门分析研究了如何评估“制裁的人道主义影响问题”⑦。近年来,联合国安理会开始研究制裁的实效及负面影响问题,并试图加以改进,如在起草决议过程中,适当考虑定向制裁的可行性及其影响以及定向措施的最佳组合。在编写预先评估报告或早期评估报告时具有可行性和适宜性,则此类报告应明确阐明安理会力求改变的行为、负有责任的行为者的身份、制裁对象可用来采取规避行动的手段以及可能产生的人道主义、政治和经济影响。在制裁决议中考虑到以下要点:明确界定制裁的范围以及放松或解除制裁的条件和标准,对所有定向措施,包括武器禁运、旅行限制、飞行禁令和金融制裁,一律实行标准人道主义豁免和其他豁免,为监测制裁制度确立可靠机制。此外,为加强制裁的实效,尝试建立一些监督、落实的程序机制和技术标准、措施⑧。2009年,《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的报告认为,制裁仍然是《宪章》范畴内在不诉诸武力情况下努力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个重要工具。制裁措施应当谨慎确定实施对象,以支持《宪章》中确立的明确、合法目标,而制裁的实施方式应当平衡兼顾,既要注意在取得预期效果方面的效力,也要注意可能对民众和第三国造成的不利后果,包括社会经济和人道主义后果。安理会应依照《宪章》的规定实施制裁,同时还应考虑到其他相关国际法规则,特别是所有与人权和基本自由有关的规则。在建立和执行制裁制度时,应该考虑到安理会等在制裁领域实行的最佳做法和准则,特别是《2005年首脑会议成果》、安理会第1730(2006)号决议等所载最佳做法和准则。制裁应根据明确的基准加以有效实施和监测,并应酌情订立终止日期或定期审查,以便根据人道主义状况并视目标国家和其他各方履行安理会有关规定的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制裁或对其进行调整。制裁期应尽可能以达到既定目标所需的时间为限,一旦其目标已达到,即应取消制裁。对于制裁的意外副作用,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的报告进一步认为,应尽可能避免制裁对非目标个人和实体或第三国造成不利的人道主义影响或意外后果,因此定向制裁是避免这种情况的一项方法。在准备制裁阶段和在实施制裁过程中,安理会及其制裁委员会在秘书处的协助下,应酌情对制裁造成的短期和长期社会经济及人道主义后果进行客观评估⑨。

对于如何应对处理第三国受制裁影响的问题,《宪章》的缔约国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并形成了一个专门的磋商程序条款。《宪章》第50条规定,安理会对于任何国家采取防止或执行办法时,其他国家不论其是否为联合国会员国,遇有因此项办法之执行而引起之特殊经济问题者,应有权与安理会协商解决此项问题。在联合国实施的集体制裁为全面经济制裁时期,一些第三国遭受了严重的不利影响,这些国家援引宪章第50条向联合国提出了讨论、解决要求。这些受制裁影响的第三国就如何实施援助向联合国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和方法:①建议由联合国设立一项信托基金,以便从财政上援助受制裁影响而面临特殊经济困难的国家;②建议根据《宪章》制定具体和实际的磋商机制;③设立特别或常设委员会,通过磋商以选择最适当的制裁方式并在以后平等和均衡地分配援助资源;④建议利用现有的国际金融机构,协调给予受制裁措施影响的第三国的财政援助;⑤建议已有捐助国集团或协商会议在逐案基础上提供援助和协调;⑥建议联合国大会、经济社会理事会和联合国秘书长在此问题上发挥作用;⑦建议通过多边或双边和其他类型的援助向受影响的第三国提供帮助,包括向受影响的第三国直接提供现金或实物的援助、提供其他供应渠道和其他市场、国际关税的补偿性调整、协助拓展投资和技术合作等。对于上述建议,西方国家普遍反对设立信托基金,并且不同意在联合国内部设立任何新机制的解决办法。从联合国的应对处理实践来看,联合国呼吁会员国、相关机构和国际组织提供技术、财政和物资的援助,但并没有形成具有拘束力的援助安排和要求。同时,联合国只是在逐案的基础上处理问题,并没有就援助的方式、补偿标准、责任主体等形成普适性的规范与机制[8]。

目前,联合国已经将全面经济制裁转向更为精准的定向制裁,这在相当程度上减轻了对第三国的不利影响。改进、完善定向制裁的实施程序与方法,以尽量避免或减少联合国集体经济制裁对目标国和第三国的不利影响之外,联合国继续特别关注和持续审议“援助受实施制裁影响的第三国”问题。第一,对于定向制裁中的财产冻结措施,联合国为第三国确立了若干豁免和免责安排。安理会每次决定会员国应冻结被指认的个人和实体拥有或控制的资产时几乎都规定了例外情况,以支付纳税、保险费和公用设施费用等费用,同时,资产冻结措施不会阻止被指认的个人或实体支付按照他们在被列入名单前签订的合同应该支付的款项,但必须满足某些条件。此外,关于资产冻结措施,在某些情况下,安理会的目的是确保个人或实体包括第三国在因安理会决议规定的措施而无法遵守合同或其他义务时而不被追究责任。第二,对于经济制裁对第三国可能造成的个别的特殊的经济问题,联合国提供了监测、评估以及协商解决的程序和进程。第三国有权就具体的定向制裁向联合国提出监测或评估的申诉。联合国安理会、联合国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秘书处将持续保持对定向制裁的监测或评估,分析改进用于评估定向制裁给第三国带来经济问题的方法,通过第三国所反馈的具体问题以及其他途径,对“援助受实施制裁影响的第三国”这一问题展开进一步的分析讨论⑩。到目前为止,联合国依然没有就援助第三国的方式、损害的界定与计算、补偿标准、责任主体和磋商机制等形成普适性的规范与机制。

尽管联合国集体经济制裁已经由全面制裁转向定向制裁,但为尽量避免或减少其对目标国和第三国的国际贸易、投资、合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权等方面的影响或阻碍,联合国正在逐步完善相应的程序与方法:①一般性的程序与方法。在具体决策和实施定向制裁时,必须严格遵循国际法上的比例和区别原则,仔细权衡选择具体的措施、方法,并在实施过程中保持监测、评估和调整等,这是保护第三国的国际贸易、投资权益的一般规范要求。②个别性的救济程序与方法。对于第三国因联合国集体经济制裁而面临的不利影响,在给予若干特殊豁免和免责安排之外,针对第三国可能出现的个别特殊的经济问题,联合国已经初步建立并持续讨论完善有关监测、评估以及协商解决的程序机制和方法,这为第三国保护其在被制裁国的贸易与投资权益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四、结语

中国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新兴大国,是国际共同体中理性且负责任的成员,它应成为国际体系与国际秩序的参与者、合作者、现存国际法体系的遵循者、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的塑造者。中国应当根据自身的特质与价值追求,在国际社会中提高软实力并发挥软实力作用[9]。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指出中国将坚持把中国人民的利益同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结合起来,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事务,发挥负责任大国的作用,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2013年以来中国倡导和实施的“一带一路”战略体现了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彰显了中国积极应对全球经济挑战、促进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与作用。

随着中国“一带一路”战略的不断拓展、深化,中国对外贸易与投资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更多、更复杂的非市场风险和利益冲突。由于国内自身的人权保护状况以及复杂的国际环境等因素,“一带一路”战略沿线的一些国家面临着遭受联合国集体经济制裁的风险,这对中国在“一带一路”战略沿线国家的贸易与投资构成了特殊的风险与挑战,对此,中国应当考虑形成“一带一路”战略下的对外贸易与投资的保护策略与方法。首先,对于国际经济制裁,中国一直持谨慎参与的态度,这是中国长期以来所坚持的国际关系准则与外交政策所决定的。中国一贯主张尊重国家主权与不干涉内政原则,主张通过和平对话与磋商等政治手段解决国际问题。即使在不得不运用制裁手段时,中国也反对使用全面制裁,更倾向于谨慎地使用选择性制裁[10]。因此,对于“一带一路”战略沿线的一些国家所存在的国际关注问题,中国应坚持通过和平对话与磋商等政治手段予以解决,并通过自身的政治努力尽量避免经济制裁的发生。其次,对于确有必要的集体经济制裁,中国应主张全面制裁的不法性,并坚持精准、合理的定向制裁。在定向制裁的决策实施之前,应全面深入地分析评估拟议的定向制裁对目标国和第三国的国际贸易、投资、合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权等方面的影响或阻碍,确保定向制裁符合比例和区别原则。在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对不合规的定向制裁予以否决。在具体实施定向制裁的过程中,中国应独立自主地监测、评估定向制裁的实际效果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调整要求,在此基础上,中国应推动建立和完善有关定向制裁的评估、监测和调整的法律规范与机制。最后,根据联合国已经开启和正在逐步完善的有关“援助受实施制裁影响的第三国”的程序机制和方法,中国应积极参与和推动相关定向制裁的实证调研和分析讨论。在此过程中,中国应倡导和促进这样的国际共识:集体经济制裁所维护的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第三国所受的影响应作为制裁成本由国际社会共同分担。在此基础上,参考借鉴曾经遭受制裁影响的一些国家所提出的建议和要求,如设立联合国信托救济基金、提供国际金融机构的特殊帮助、具体和实际的磋商机制、供应渠道和市场的替代调整、国际关税的补偿性调整等,推进形成和完善有关援助第三国的方式、损害的界定与计算、补偿标准、责任主体、磋商机制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与机制,为中国应对处理在“一带一路”战略沿线国家的同类问题奠定基础。

注释:

①参见2006年联合国安理会第1674号决议(http://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N06/331/98/pdf/N0633198.pdf?OpenElement) 。

②参见ReportoftheSecretary-general,implementingtheresponsibilitytoprotect(A/63/677)(http://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N09/206/10/pdf/N0920610.pdf?OpenElement)。

③参见Responsibilitytoprotect:timelyanddecisiveresponse(A/66/874-S/2012/578)(http://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N12/438/79/pdf/N1243879.pdf?OpenElement)。

④在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的会议讨论中,一些国家重申,国际法委员会应在“国际组织的责任”的专题下审议安全理事会实行非法制裁的法律后果问题。参见ReportoftheSpecialcommitteeontheCharteroftheUnitedNationsandonthestrengtheningoftheroleoftheorganization,GeneralAssemblyOfficialRecordsofSixty-fourthSession.(A/64/33)(http://documents.un.org/default.asp)。

⑤参见1994年8月26日联合国秘书长关于海地的报告(S/1994/1012)(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sc/report/1994/1012.pdf)。

⑥关于经济制裁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有着广泛而激烈的争论,参见 Margaret P. Doxey:Internationalsanctionsincontemporaryperspective(Palgrave Macmillan,1996);Gary Clyde Hufbauer, Jeffrey J. Schott, Kimberly Ann Elliott:Economicsanctionsreconsidered(Peterson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2007)。案例研究与理论分析相结合,并就经济制裁的成效、困境等提出许多独特见解的力作参见Daniel Drezner:Thesanctionparadox(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对改良联合国制裁机制的探讨参见David Cortright ,George Lopez:Sanctionsandthesearchforsecurity:challengestoUNaction(Lynne Rienner Publishers, 2002)。对“聪明制裁”的探讨参见David Cortright,George Lopez,et al:Smartsanctions:targetingeconomicstatecraft(Rowman & Littlefield, 2002);张曙光:《经济制裁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

⑦参见Sanctionsassessmenthandbook-assessingthehumanitarianimplicationsofsanctions,fieldguidelinesforassessingthehumanitarianimplicationsofsanctions(http://www.humanitarianinfo.org/iasc/pageloader.aspx?page=content-products-products&productcatid=11)。

⑧参见安全理事会制裁的一般性问题非正式工作组的报告(S/2006/997)(http://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N06/685/05/pdf/N0668505.pdf?OpenElement)。

⑨参见ReportoftheSpecialCommitteeontheCharteroftheUnitedNationsandonthestrengtheningoftheroleoftheorganization(A/64/33) (http://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N09/250/53/pdf/N0925053.pdf?OpenElement)。

⑩参见ReportoftheSecretary-general:implementationoftheprovisionsoftheCharteroftheUnitedNationsrelatedtoassistancetothirdstatesaffectedbytheapplicationofsanctions(A/65/217,A/66/213,A/67/190,A/68/226,A/69/119,A/70/119)(http://documents.un.org/default.asp)。

参考文献

[1]干预和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保护的责任:干预和国家主权委员会报告[R/OL].[2015-09-01].http://www.doc88.com/p-8959031383518.html.

[2]联合国大会第60届会议.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EB/OL].[2015-09-01].http://www.un.org/chinese/ga/60/docs/ares60_3.htm.

[3]简基松.联合国制裁之定性问题研究[J].法律科学,2005(6):89-96.

[4]Drezner D W.Bargaining, enforcement, and multilateral sanctions: when is cooperation counterproductive[J].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2000,54(1):73-102.

[5]万鄂湘,王贵国,冯华建.国际法:领悟与构建——W.迈克尔·赖斯曼论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6]李薇薇.论联合国经济制裁中的人权保护——兼评联合国对朝鲜的经济制裁[J].法律科学,2007(2):49-56.

[7]石斌.有效制裁与“正义制裁”——论国际经济制裁的政治动因与伦理维度[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8):24-47.

[8]高燕平.论援助因执行《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而受影响的第三国问题[J].外交学院学报,1995(1):53-59.

[9]蔡拓.当代中国国际定位的若干思考[J].中国社会科学,2010(5):121-136.

[10]阎梁.中国对外经济制裁:目标与政策议题[J].外交评论,2012(6):16-29.

[责任编辑周莉]

中图分类号:DF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699(2016)01-0074-06

作者简介:赵洲,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10BFX098).

收稿日期:2015-11-30

猜你喜欢
联合国一带一路
联合国呼吁提供55亿美元以免3400万人陷入饥荒
《 联合国糖尿病日》
联合国期待与各国智库通力协作
联合国提议2015年召开第五届世界妇女大会等5则
朝韩“打到”联合国
美帝侵朝“联合国军”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