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预律学家传及其律学思想研究

2016-03-15 23:16王瑞蕾
衡水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晋书法律

王瑞蕾

(保定学院历史系,河北保定071000)

杜预律学家传及其律学思想研究

王瑞蕾

(保定学院历史系,河北保定071000)

杜预是西晋时期杰出的政治家、法学家、军事家和发明家。他生于名门望族,有着深厚的律学家传,杜预参与编修《晋律》,为《晋律》做注。他注意立法简约,重视“刑名”篇,他将务实的法律精神渗透到立法中,并区分了律与经、律学与经学,为中国封建社会立法的相对正规化做出了了很大努力。

杜预;律学思想;《晋律》;《张杜律》

杜预(222-284年),字元凯,京兆杜陵(今陕西西安市东南)人,西晋时期杰出的律学家。杜预出身于名门望族,后娶曹丕之妹高陆公主为妻。杜预在仕途上历任河南尹、度支尚书、镇南大将军等职。杜预虽为官多年,但好钻研学习,据《晋书·杜预传》载,杜预“少而好学,在官则勤于吏治,在家则滋味典籍”,因此,杜预能够成为一位“博学多通,明于兴废之道”,并受到“朝野称美”的大学者。

杜预一生文韬武略,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多有建树。他潜心《左传》的研究注释,曾自称有“《左传》癖”(《晋书》卷三四《杜预传》),著有《春秋左传集解》和《春秋释例》。他在老将军羊祜的推荐下,参与并完成伐吴大业,“降孙皓三分归一统”(《三国演义》第一百二十回回目),灭东吴,一统天下,结束了三国的分裂局面。

杜预又参与编修《晋律》,并对其进行注解,据《唐书·艺文志》载,杜预著有《刑法律本》二十一卷,《杂律》七卷,但均已失传。至今保存比较完整的杜预的法律著作是他在注律完成之后向晋武帝所上的《律本》,收录于《晋书·刑法志》中①。杜预的修律、注律工作直接影响了魏晋时期的司法建设。

下面,将对杜预的律学家传、编修《晋律》、注解《晋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深厚的律学家传

杜预出身于名门望族之家——京兆杜氏家族。京兆杜氏家族在汉代就已经是累世公卿,魏晋南北朝以来,杜氏成为声名显赫的门阀,在社会政治文化生活中留下了不同寻常的印记。

《新唐书》卷七二《宰相世系表》“杜氏”条载:“京兆杜氏,出自祁姓,为帝尧裔孙刘累之后。”在周为唐杜氏,成王灭唐,以封弟叔虞,改封唐氏子孙于杜城,即汉代之京兆尹杜陵县。周宣王时,大夫杜伯无罪被杀,子孙分散到各诸侯国。居杜城者为杜氏。在鲁有杜泄,其后代杜赫为秦大将军,因食采于南阳衍邑,世称杜衍。赫少子秉,为汉上党太守,生南阳太守札。札生周,武帝时为御史大夫,以豪族徙茂陵,是为杜预之十世祖。周少子延年又徙京兆杜陵,所以后世称这一支杜氏为京兆杜氏。

京兆杜氏虽然源远流长,但是真正开始勃兴的时候是从西汉的杜周开始。《汉书·杜周传》:“杜周,南阳杜衍人也。义纵为南阳太守,以周为爪牙,荐之张汤,为廷尉史。”

西汉武帝时期,西汉王朝渐渐摆脱汉代初年经济凋敝、百废待兴的局面,府库日益充盈,经济欣欣向荣,国力日益增强。汉武帝积极推行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中央集权思想,着力提升皇权。在司法上,汉武帝任用酷吏,打击藩王豪强。而当此时,杜周善于察言观色迎合汉武帝的旨意,颇得汉武帝赏识,史载:杜周为廷尉,“专以人主意旨为狱”“诏狱逮至六七万人,吏所增加十有余万”。(《汉书》卷六○《杜周附杜延年传》)

杜周说:“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汉书》卷六○《杜周附杜延年传》)杜周认为三尺法律就是皇帝的金口玉言,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律。这就为他迎合汉武帝的旨意找到了合理的借口。

杜周生三子,长子杜延寿和次子杜延考都任太守。三子杜延年成就在三子当中最为突出,官至御史大夫,与其父杜周并称大、小杜,父子二人名重一时。

汉武帝之后,经过汉昭帝和汉宣帝前期几十年间的不断发展,经济更加发展,儒学渐渐复兴,杜延年深受儒家思想影响,他秉承父亲的法律思想,并将儒家章句学渗透、融合到刑律学中,以宽厚缓解其父的苛法,从而适应了汉武帝之后日趋安定的社会现实,与汉宣帝“中兴”的时代背景相一致。史载:“(霍)光持刑罚严,延年辅之以宽。……(延年)见国家承武帝奢侈师旅之后,数为大将军光言,年岁比不登,流民未尽还,宜修孝文时政,示以俭约宽和,顺天心,说民意,年岁宜应”。(《汉书》卷六○《杜周附杜延年传》)

可以说,杜周、杜延年父子是两汉时期著名的刑名家,他们秉承先秦以来的法家精神,关心法律,解释法律,一生致力于司法工作,并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

魏晋时期,杜氏家族比较有名的是杜畿。杜畿是杜预的祖父,史载杜畿“年二十,为郡功曹,守郑县令。县囚系数百人,畿亲临狱,裁其轻重,尽决遣之,虽未悉当。郡中奇其年少而有大意也”。杜畿为河东太守时,“崇宽惠,与民无为。民尝辞讼,有相告者,畿亲见为陈大义,遣令归谛思之,若意有所不尽,更来诣府。乡邑父老自相责怒曰:有君如此,奈何不从其教?自是少有辞讼”(《三国志》卷一六《杜畿附杜恕传》)。杜畿亦秉承其父祖的法律思想,以宽仁治民。

可以说从杜畿开始,杜氏家族的法律思想已经偏向儒家章句家的学派。他们秉承儒家思想,注重立法理论建设,着力于法律内容的儒家化,主张刑罚偏轻。《三国志·魏书·杜畿传》称:东汉末期,统治者多“师商、韩而上法术,竟以儒家为迂腐,不周世用”。杜畿批评当时某些儒家崇尚谶纬经学,他坚持恪守儒家的道德观,如等级、宗法、君臣之道、德主刑辅、轻刑慎罚等内容。

杜恕,是杜畿之子,杜预之父,曾为弘农太守,后转为赵相,因病去官。后任河东太守,不久,拜御史中丞。杜恕曾说:“今之学者,师商、韩而尚法术,竟以儒家为迂阔不周世用,此最风俗之流弊,创业者之所致慎也。”(《三国志》卷一六《杜畿附杜恕传》)由此可知,杜恕在学术上仍然继承了家学传统,秉承儒家章句家的法治理念,宽厚执法,施行仁政,主张德主刑辅。

京兆杜氏起于刑律之家,世善刑律,其律学思想紧跟时代变迁,杜预正是生于这样一个有着悠久刑律家学渊源的家族里,从小就耳濡目染父辈的治国治家之道,这正是他法治理念的根基,并对他今后的法制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编修《晋律》

曹魏末年,司马氏掌握朝野实权后,也开始了法律的改革运动。当时司马昭为晋王(魏咸熙元年,公元264年七月),因“患前代律令本注烦杂”“未可承用”,于是命贾充、羊祜、杜预等人改制礼仪、法律、官制,为上台做最后准备。

泰始元年(公元265年),司马炎废魏元帝曹奂,建立西晋王朝,是为晋武帝。当时杜预出任河南尹,晋武帝令杜预与“车骑将军贾充等定律令”,编修《晋律》。

《晋书·刑法志》记载:“文帝为晋王,陈群、刘劭虽经改革,而科网本密,又叔孙、郭、马、杜诸儒章句,但取郑氏,又为偏党,未可承用。于是令贾充定法律,令太傅郑冲、司徒荀、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中护军王业、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预、散骑侍郎裴楷、颍川太守周雄、齐相郭欣、骑都尉成公绥、尚书郎柳轨及吏部令史荣邵等十四人典其事。”

至泰始三年(公元267年)晋律完成,晋武帝司马炎亲临讲,“使裴楷执读”,经过充分的宣传以后,于次年“颁行天下”,是为晋律,又称《泰始律》。后刘宋因之,萧齐代兴。《晋律》自梁武改律,承用约三代,近二百三十七年之久,在六朝的诸律中,是沿用时间最长的法律。《晋律》在唐宋仍然被经常引用,如《御览》犹时引晋律,北宋尚有此本。后金元之乱,中原陷于混乱之中,晋律遂随之散失,实为可惜。

《晋律》的编修由贾充主持开展,杜预作为主要的参编人员,参与其事。西晋修订刑律人员的确定,其家学渊源作为选人的一项重要标准,故而杜预能够以守河南尹的身份被选入。《晋书·续咸传》载:“师事京兆杜预,专春秋、郑氏易……又修陈杜律,明达刑书。”近代法律学者程树德说:“其时议律诸人,如羊祜、杜预,又皆一时之俊,史称新律班于天下,百姓便之,是在当日即已众论翕然。又有张斐、社预为之注解,故江左相承,皆用晋世张杜律。”(《九朝律考·晋律考序》)可见,杜预是《晋律》的主要编修者,且后世对杜预编修《晋律》给了很高的评价。

杜预等人编修的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亦是第一部全国通行的有注释的法典,其主要特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晋律以宽简著称,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由繁入简的里程碑。晋律就汉《九章律》和魏《新律》“蠲其苛秽,存其清约,其卫宫违制,本之越宫朝律;又鉴曹氏孤立之弊,别为诸侯律一篇,因时立法,较之唐律,殆无逊色”。

晋律在汉《九章律》基础上增加十一篇,正其体号,改旧律为刑名、法例;辨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因事类为卫宫、违制;撰周宫为诸侯律,合二十篇。所以晋律篇目为刑名、法例、盗律、贼律、诈伪、请赇、告劾、捕律、系讯、断狱、杂律、户律、擅兴、毁亡、卫宫、水火、厩牧、关市、违制、诸侯,共二十篇,620条,27 657个字。

《晋律》的篇目虽然多于汉魏律,但条数与字数却大大少于汉魏律,体现了立法技术的进步。除了晋律,晋代还有令四十篇、故事三十卷以及式,从而大大丰富了法律的渊源。

晋律比前代律令的刑罚有所减轻,它“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对女子的判处也比前代从轻从宽。晋律的这些变化,使其在实行中能够起到缓和阶级矛盾的作用,有利于巩固司马氏的江山。《晋书·刑法志》称其“事从中典,归于益时”。

三、杜预的律学思想

西晋泰始三年(267年),《晋律》修成,后由于实施过程中,人们普遍认为《晋律》言辞简约,容易产生歧义,于是晋武帝又下令对其进行注解。当时杜预“为之注解”,著有“刑法律本二十一卷”。与杜预同时期的律学家张斐也曾对《晋律》做了注解,著有《律解》一书。杜预和张斐两人从不同的角度对《晋律》做出了详细的解释,后西晋武帝将两人著作综合为《张杜律》,颁布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九朝律考》中记述:“自晋泰始以来,唯斟酌参用。陛下绍兴,光开帝业,下车之痛,每恻上仁满堂之悲,有矜圣思,爰发德音,删定刑律,敕臣集定张杜二注,谨砺愚蒙,尽思详撰,削其烦害,录其尤衷。取张注七百三十一条;杜注七百九十一条;或二家两释于义乃备者,又取一百七条;其注相同者,取一百三条;集为一书,凡一千五百三十二条,为二十卷,请付外详校,擿其违谬。”

《张杜律》是西汉以来律家和章句家的第一次综合,其中张斐是司法官吏,代表律家立场,杜预是行政、军事官吏兼儒家学者,代表章句家立场。《张杜律》是律学的最高成就的代表作,是儒家法律思想和法家法律思想的综合成果,从西晋到南朝,在中国历史上实行了300年之久,影响非常深远,直到民国时期,法学家程树德仍对其赞叹不绝,称赞其“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期于折衷至当”。

杜预在《律本》中谈到,他注律总的指导思想是“网罗法意,格之以名分”(《晋书》卷三四《杜预传》),即以儒家的三纲五常解释法律原理,坚持“纳礼入律”。在这个总原则指导下,杜预阐发了立法的一些具体原则。

(一)“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

杜预虽然主张以儒家经典为指导原则进行注律,但他反对将儒家经典与立法混为一谈。他认为,法律是人们的行为准则,是官吏审判案件的依据,而不是士大夫说理论教的经书,因此,不能用解释经典的繁琐方式来立法,而必须使法律条文简明扼要,文字清新准确,从而使法律简单明了,即,“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故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例直易见,禁简难犯;易见则人知所避,难犯则几于刑措。措刑之本,在于简直,故必审名分。审名分者,必忍小理。古之刑书,铭之钟鼎,铸之金石,所以远塞异端,使无淫巧也。今所注皆网罗法意,格之以名分,使用之者执名例以审趣舍,伸绳墨之直,去析薪之理也。诏班于天下”。(《晋书》卷三四《杜预传》)

因为“措刑之本,在于简直”,故杜预认为应当区分“刑”与“经”,认为立法不应该像单纯的解经那样冗繁,立法应该坚持“文约”和“禁简”,这既是他在制定和注解晋律时对汉魏前朝律令繁多的纠正,也是他坚持以经注律,又反对将“经”“律”等同思想的体现。

杜预认为立法应该简明扼要,杜预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证。他认为,立法以后,就是官吏执行和百姓遵守的问题。从执法角度说,法律条文如果过于冗赘繁杂,只能为贪官污吏舞文弄墨、营私舞弊提供方便,即“简书愈繁,官方愈伪,法令滋彰,巧饰弥多”。(《晋书》卷三四《杜预传》)反之,如果法律条文简单明了,人们一看就明白,贪官污吏就没有空子可钻,“吏无淫巧”,法律才能更好的贯彻实施。从百姓守法角度说,法律制定的简明易懂,使普通百姓一看到法律就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从而就会主动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轻易违法犯罪,这样,法律就会在百姓中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即“例直易见,禁简难犯;易见则人知所避,难犯则几于刑措”。(《晋书》卷三四《杜预传》)

(二)立法“必审刑名”

今天世界各国的立法,一般都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而古代立法技术不发达,所以没有严格的总则和分则的区分,但中国古代立法到《晋律》时,已经开始制定“刑名”篇,并将其作为首篇。《晋律》将《曹魏律》的“刑名”篇分为“刑名”“法例”两篇。刑名就是刑罚制度,法例就是定罪量刑的原则。这样的变化对后世封建法律总则的完善,起到了推动作用。以后历代刑法的总则部分,都是分为“刑名”和“法例”两篇,这种体例由《晋律》开创。《晋律》前承汉律,后启唐律,确立了中国封建法典的体例,在古代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由于“刑名”篇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人们大多认为“刑名”篇大致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杜预认为制定法律应该尤其重视“刑名”篇的作用。他说:“刑之本在于简直,故必审刑名。”(《晋书》卷三四《杜预传》)因为在“刑名”篇中,最容易将儒家的立法指导思想贯穿于立法条文的法意当中,从而便于司法官吏断案,即“网罗法意,格以名分。使用之者执名例以审取舍,伸绳墨之直,去析薪之理也”。(《晋书》卷三四《杜预传》)

(三)“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律”和“令”两个概念在先秦时期就已经产生了,但在《晋律》制定以前,“律”“令”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令”经过整理汇编以后可以转化为“律”。到了西晋,经过杜预的提议,“律”和“令”明确分开,他在《律序》中说:“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太平御览》卷六三八《律序》)即“律”规定罪名和刑名,即专门规定如何定罪量刑;而“令”是规定国家的基本规章制度。自杜预之后,“律”“令”再也不相混淆,“令”再不可能转化为“律”了。西晋在颁布《晋律》的同时也颁布了《晋令》,违背了“令”,则用“律”加以惩罚。

对此,《晋书·刑法志》有明确的记载,称在晋代制定《晋律》时,除了删减旧有的律令条文,制定永久性的法律外,还规定有暂时性的令:“其余末宜除者,若有军事、农田、酤酒,未得皆从人心,权设其法,太平当除,故不入律,悉以为令。施行制度,以此设教,违令有罪则入律。令以设范立制。”这既是杜预区分律、令思想的翻版,也是中国人解释律令方式的集中体现。

(四)立法文字简约

杜预认为,“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故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例直易见,禁简难犯;易见则人知所避,难犯则几于刑措。刑之本在于简直,故必审名分。审名分者,必忍小理。古之刑书,铭之钟鼎,铸之金石,所以远塞异端,使无淫巧也。今所注皆纲罗法意,格之以名分。使用之者执名例以审趣舍,伸绳墨之直,去析薪之理也”。(《晋书》卷三四《杜预传》)这样才能使“法出一门”,便于贯彻实施。因而,杜预主张法律条文要文字简约,法律形式要简单明确,易于操作。只有这样,人们才可以有效地规避犯罪,从而达到“刑措”之风。为此,杜预对汉魏旧律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将汉律的26 272条,7 732 200字简化为晋律的2 926条,126 300字,合律令六十卷、故事三十卷(《晋书》卷三○《刑法志》)。杜预简化了律令和文字,摒弃了用儒经和谶纬对律令的穿凿附会,把繁芜而不可卒读的汉律改造成为立法简约的晋律,有效地杜绝了人们钻法律空子,使得《晋律》操作起来更加方便。同时定罪量刑也比汉律有所减轻,比如晋律去掉两汉以来的“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除谋反适养母出女嫁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省禁固相告之条,去捕亡、亡没为官奴婢之制。轻过误老少女人,当罚金杖罚者,皆令半之”等酷刑。

(五)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

杜预虽然在当时有进步的立法理念,但毕竟是封建官僚的代表,故而其修订的《晋律》亦是维护封建等级名分。魏晋之际是门阀制度形成的时期,司马氏集团为了维系世家大族的利益,倡导以名教治天下,反映在《晋律》上,就是杜预强调的“审名分”。即强调人们在社会中的身份地位及应恪守的职责,强调人们的身份等级特权,主要是维护封建门阀士族的特权。《晋律》将“八议”、官当、准五服制罪等原则正式入律,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格之以名分”的原则。除此之外,《晋律》虽然去除了两汉以来的一些苛法,但是却加重了“杀继母”“奸伯叔母”“淫寡女”“殴兄姐”之类的刑罚。这些都是司马氏集团刻意强调“以孝治天下”、维护门阀氏族利益的体现。

除此之外,杜预所注《晋律》特别强调防范盗贼,如玉门花海《晋律注》①的有关叙述。

《华阳国志·李宓传》记汉时将李宓所治温县无外来盗贼流窜视为其一大政绩:“宓从尚书郎为河内温令。……后诸王过,不敢烦温县。盗贼发河内余县,不敢近温,追贼者不敢经界。”《晋书·王育传》也有同样的事例:“司徒王浑辟为椽,除南武阳令。为政清约,宿盗奔逃他郡。”可见当时流窜作案现象非常普遍。而群盗现象是封建政权最大的威胁,所以杜预非常注重对盗贼的惩处。

另外杜预注重防范逃亡之奴婢。玉门花海《晋律注》也有相关文字叙述,现举例说明(引文中“口”表示缺漏的文字)。

“口诸侯谋反反叛,曰皆依法口”,这是严禁诸侯反叛及依法刑罚的规定,是诸侯律的第一条,在诸侯律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两汉时期执行严格。如《后汉书·光武十王列传》:楚王英,“永平十三年,男子燕广告英与渔阳王平、颜忠等造作图书,有逆谋,事下案验。有司奏英招聚奸猾,造作图谶,擅相官秩,置诸侯王公将军二千石,大逆不道,请诛之。”晋时,对反叛的诸侯亦如此处理。《晋书·楚王玮传》:“帝遣谒者诏玮还营,执之于虎贲署。遂下廷尉。诏以玮矫制害二公父子,又欲诛灭朝臣,图谋不轨。遂斩之。”《晋书·东海王越传》:“勒命焚越柩曰:此人乱天下,吾为天下报之,故烧其骨以告天地。天下归罪于越,帝发诏贬越为县王。”帝发诏书贬越为县王则可能是根据诸侯律行事。

“纳谷”,是说诸侯王封户所缴纳赋税如何分配的问题。《初学记》卷二七宝物部引晋故事云:“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计所减以增诸侯。绢户一匹,以其绢为诸侯秩。又分民租户二斛以为侯奉。其余租及旧调绢二户三匹、绵三斤,书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输于官,自如旧制。”

诸侯“贡赋口废王职不”。此条是诸侯不及时交纳贡赋,不按时履行法定的义务的法律。《汉书·惠帝纪》:“三年六月,发诸侯王、列侯徒隶二万人城长安。”表明当时诸侯王对中央政府所尽的赋役义务。《晋书·礼志》:“魏制,诸王不得朝觐。魏明帝时,有朝者皆由特恩,不得以为常。及泰始中,有司奏:诸侯之国,其王公以下入朝者,四方各为二番,三岁而周,周则更始。若临时有故,却在明年。明年来朝之后,更满三年乃复朝,不得违本数。朝礼皆亲执璧,如旧朝之制。不朝之岁,各遣卿奉聘。奏可。江左王侯不之国,其有受任居外,则同方伯刺史二千石之礼,亦无朝觐之制,故此礼遂废。”这里旧朝当指汉代。

“擅口土田口口口”指违制私占土地奴婢。《晋书·高阳王睦传》:“咸宁三年,睦遣使募迁徙国内八县受逋逃、私占及变易姓名、诈冒复除者七百余户,冀州刺史杜友奏睦招诱逋逃,不宜在国。有司奏,事在敕前,应原。诏曰:中山王所行何奈至此,览奏甚用怃然。广树亲戚,将以上辅王室,下惠百姓也。岂徒荣崇其身,而使民逾典宪乎!此事当大论得失,正臧否所在耳。苟不宜君国,何论于敕令之间耶?其贬睦为县侯。乃封丹水县侯”。

“贼周能得发口”,小字注解“口口德行毁其功名市口口口王者即口口口口”;“口口不辜没政荒国”注解“谓不听”;“口敛其度政以口”注解“王口也”。以上均为诸侯王的种种乱行,汉代的时候均要受到严厉惩处。如《华阳国志·李宓传》记载汉代李宓从尚书郎为河内温令,“中山诸王每过温县,必责求供应,吏民患之”。经过李宓整顿,“后诸王过,不敢烦温县。盗贼发河内余县,不敢近温,追贼者不敢经界。”

“削五分之一”,当为对诸侯王的惩罚措施。汉以来对诸侯王的惩罚措施多以削郡削县为主。晋时的削五分之一,可能是削去一年租的五分之一以折抵罪行。

《晋律》强调法律的“宽简”与“周备”,即内容较之秦律、汉律宽平,刑罚有所减轻,法律条文也较前简明扼要;而法律规范及形式较秦律、汉律更为准确、周密与完善。杜预认为,立法必须做到切实可行,“圣人不虚设不行之制”(《晋书·礼中》);他主张总结过去统治得失,吸取前代立法的经验教训,制定出“经常可久”的法典,即“宜远遵古礼,近同时制,屈除以宽诸下,协一代之成典”。

四、结语

综上所述,杜预是封建官吏,亦是一位卓越的封建法律学者。他深厚的家学背景,为其务实的法律思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以这种精神指导其自身的社会活动,同时也将这种精神贯穿到学术研究中。杜预的法律思想顺应了魏晋时期的社会实际,是当时社会环境、家族文化特色和个人思想相互影响融合的结果。通过对杜预的研究,可以更加深刻地理解魏晋时期的社会发展状况和法制发展情况。

总之,杜预作为魏晋时期的一位律学家,他的贡献还是应该值得充分肯定的。杜预区分了律与经,律学与经学,实际上多少起到了批判“引经决狱”和限制司法擅断的作用。他主张立法简约,区分律令,重视“刑名”篇等,为中国封建社会立法的相对正规化尽了很大努力。当然,杜预注律的指导思想是儒家的纲常名教,而且杜预的立法主张也没有上升到更深的理论层面,这是当时社会历史条件使然,也是中国古代律学和律学家的局限所在。

注释:

①在2002年6月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发掘了位于玉门市花海镇毕家滩的十六国时期的墓地,出土了四块带有文字的棺板。后经考古工作者的释读和研究,判定棺板上的文字为杜预的《晋律注》。这批文字能确定的文字为“诸侯律注第廿”,据《晋书》卷三十《刑法志》载,泰始三年(267年)晋武帝命贾充等采录汉魏律文编定《晋律》,其中最后一章就是《诸侯律》。

(责任编校:耿春红英文校对:杨敏)

Research of DuYu's Family Inheritance and His Jurisprudence Thought

WANG Ruilei
(Department of History,BaoDing University,BaoDing,Hebei 071000,China)

Du Yu is a prominent politician,jurist,militarist and inventor of West Jin Dynasty.Born in a notable family,he has a solid family inheritance of the jurisprudence.He participated in compiling“Jin Lv”and offered notes for it.He advocated brevity of legislation and attached importance to the“titles of punishments”.Meanwhile,he made practical legal spirit permeate through legislation and distinguished law and Confucian classics and the study of law and that of Confucian classics.Thus he made great effort to the relatively regular legislation in Chinese ancient society.

DuYu;jurisprudence thought;Jin Lv;Zhangdu Lv

DF08

A

1673-2065(2016)05-0092-06

10.3969/j.issn.1673-2065.2016.05.015

2016-02-20

王瑞蕾(1982-),女,河北保定人,保定学院历史系讲师,历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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