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补与共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与法治的逻辑关系

2016-03-16 07:24陈锴
湖北文理学院学报 2016年10期
关键词:观念价值观法治

陈锴

(福建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互补与共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与法治的逻辑关系

陈锴

(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互为补充与高度共契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与法治的基本逻辑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治提供价值导引,是法治的价值源泉、价值标尺和价值目标;法治则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创设制度保障,发挥着价值载体、价值导向和价值保障作用;两者在价值意义、实践主体、作用机制中高度契合,形成了推动国家发展、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最大合力。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逻辑关系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1]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德与法的辩证关系。正如《孟子·离娄上》所载“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古今中外的国家治理经验也都确证了德法二者不可偏废。当前,在我国国家和社会的现代化治理过程中,德法并行具体表现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全面依法治国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高度凝练,也是对社会主义精神和理想的集中表达,其培育和弘扬是一项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全面依法治国着眼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着手于良法之治,着力于利器之治,落实于信仰之治,开启了“法治中国”新时代。只有厘清两者关系,找准契合点,才能使其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相辅相成而相得益彰。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治提供价值导引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治的价值源泉

良法所立必有依据,而民心所向是首要前提。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意味着已成立之法获得普遍服从,且众人服从之法又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关于“良法”的界定在历史、地域、制度的背景差异中虽无同一的标准,但人类在文明的演进中逐步形成这一共识,即良法必须是公意的呈现和民声的表达,唯此人们才愿意让渡自己的部分自由,自觉去遵循法、主动去维护法,在法治框架内享受充分自由。从另一角度来说,民心所向其实就是时代的价值观所倡。核心价值观就是一个国家、社会在某一具体时代中最大的公意和最广泛的民声,总是蕴含着民众的普遍利益诉求,明确着社会的善恶荣辱,描绘着未来的美好图景,因此,同为上层建筑的法律的制定也不得不以此为依据和参考。美国法理学家E·博登海默曾提到:“法律的制定者们经常会受到社会道德中传统的观念或新观念的影响……这种道德中的大多数基本原则不仅已几乎都不可避免地被纳入了法律体系之中。”[2]“一个治理的很好的国家,是只需要很少的法律的,而在有必要颁布新的法律时,这种必要性早已普遍为人们看出来了。”[3]即便是无成文可循的习惯法,很大程度上也是参照于行为习惯和观念习惯。“观念”与“必要性”都是先在的,由此可见,法治以立法为先,而良法以观念为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聚社会共识的最大公约数,必然要成为法治的基本价值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构,必然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价值源泉。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治的价值标尺

《管子·明法》中记载“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从法治功能来看,法是治国的标尺,是社会的客观准则,可以导民向善、阻民作恶。从其效力来说,正如《管子·任法》中所言“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人都依法行事,国家呈现“大治”。以上是施行法治后的应然状态,但是,关于法律优劣、法治效能的实然问题不可回避。有法未必是良法,有良法未必能善治,法治实践毕竟是一个人为的、复杂的、动态的过程,法治初衷的坚守仍不可避免地存在挑战与变数。与法治实践潜在的不确定性相比,作为静态观念的核心价值观要更加稳定与公正。本来个体的价值观念就是形成于一定社会环境、社会活动中,且经过了实践反复检验而沉淀下来的一种稳定观念。而核心价值观作为集体的观念共识,民众基础更牢固,民本立场更坚定,其稳定性更不会因为个别人的不遵守或违背而削弱。形象地说,它就好似一把公认的、刻度分明的标尺,公正地丈量着每个人的言行。正是基于这样的特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要在法治起点上为立法命题立意,还应该贯穿于法治实践各个环节,做法治的价值标尺。具体而言,一者法有滞后性,只有与标尺看齐,才能推进法与时转,法与世宜;二者法有受动性,只有用标尺对照,才能促进审慎立法,严以用法;三者法有局限性,只有用标尺裁定,才能在法无明文时,也能裁量有据。当然,如《韩非子·饬令》中所言“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售法”,法治社会中,道德观念不能“绑架”法律,否则只会削弱法律权威。所以,在具体法律事件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也不应该成为法治的定音之槌,而应该在宏观法治进程中充当价值标尺亦或正身明镜,经常拿出来衡量对照,以引导法治、匡正法治、完善法治。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治的价值目标

推行法治离不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始至终的明确目标指引。宏观地看,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努力建成“法治中国”,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之一。“法治中国”语境中的“法治”是对以往“以法治国”和“法制”理念的继承与超越。以法治国是传统管理主义法律观,而依法治国是现代控权主义法律观;法制属于制度工具范畴,而法治属于政治理想范畴。“法治中国”就是要实现国家法律制度完善,法治思维方式确立,公民法治信仰坚定。换言之,就是要让“法治”上升为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化作人们心中的坚定信仰。“法治”价值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一个价值取向,居于基础地位并与其它价值观密切联系。从这层关系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法治的价值目标。中观地看,推行法治必然要渗入到国家的各个领域,如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等等,每个领域都有相应的法治目标需要达成,这些目标不是随意的、盲目的,而是各有各的主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倡导”分别从国家层面、社会层面、个人层面提出了高度凝练的12个“关键词”,这些关键词基本涵盖了各个领域,为各个领域确定了发展主线。例如,经济领域要“富强”、政治领域要“民主”、文化领域要“文明”、社会和生态领域要“和谐”。推行法治实际上就是要以这些核心价值观为价值目标,以实现和维护这些价值观为开展法治实践的价值追求。再往微观的社会生活领域看,法治之于“吃穿住行”生活小事的介入同样有其深层次的价值目标。就像为食品安全立法,看似仅关乎“吃的安全放心”,实际上却是对社会和谐、依法生产、诚信经营等价值观的维护。所以,从法治的走向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价值目标,始终是法治实践的方向回力和目标推力。

二、法治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创设制度保障

(一)法律制度是条文化的价值明示,具有价值载体作用

正如卢梭所说:“法律是我们自己的意志的记载”。在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体现了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是核心价值观外在的、具体的、条文化的表现形式。价值观作为人们在认识活动、实践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价值判断,并不是一种孤立的、虚无的观念存在,它总要与一定的事物、活动、理念、精神产生各种联系,而这些客体对象往往成为价值观得以生成、存续、传播、发展的载体。不论是形而下的史书典籍、名胜古迹,还是形而上的哲学思辨、观念传统,亦或活动庆典,都是承载价值观的有效载体。在这其中,法律制度的作用最为基本和关键。首先,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体式规范,其看似呆板的章节条款和条文语句,实际上不仅言简意赅而且逻辑缜密,每项内容都如“齿轮般相互咬合”,这样,价值观融在其中就能最大化避免前后矛盾。另外,法一经制定后在一定时期内是稳定的,不像流行风向飘忽不定,这就确保了它与价值观衔接的长期稳定;其次,法律制度是一个层次分明且相对完备的系统,既提供了基本的原则指导,也提供了详尽的法条规定,与其它载体一般只涉及某个领域不同,法律的触角可以延伸到生活各个领域,成为了核心价值观从生活中来之后,再回到生活中去的主要通道,也可以说,借助法律制度这张大网,核心价值观在制度层面实现了向生活和大众的回归与覆盖;最后,成文法系中法律制度的明文规定,能够将核心价值观固化于制,化无形于有形,化抽象为具体,使其变得可观、可感、可循。如果缺乏明文规定,核心价值观难免“居无定所”。综上原因,法律制度“当仁不让”地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

(二)法治观念是基础性的价值共识,具有价值导向作用

树立法治观念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法治观念的形成,将极大发挥价值导向作用,协同促进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与践行。“先秦法家学派韩非子在深刻分析社会整体道德水平低下的基础之上,发现了一条更加行之有效的思路,这就是通过自上而下地强力推行政治措施,移风易俗。”[4]在他看来,法具有逻辑优先性,即:循法,方能成德。“循法成德”这一认识,时至今日仍有其合理性。一方面,法律作为价值载体,实现了对核心价值观的“转译”与“扩写”,使人们所有的行动都有明文可循。人们只要依着法律行事,实际上就是在践行核心价值观,当然,法律不与道德等同,法律要求更多的是道德底线要求,但是两者在价值导向上是一致的。另一方面,“从客观上说,法治也并不体现人们对法律条文有多么深透的了解,而在于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头脑之中,体现于人民的日常行为之中。”[5]从这点来说,“有法治观念”要比“有法可依”意义更加深远。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人从呱呱坠地到生命终止都有法一路随行,都在跟法打交道。只要推行法治,那么法治观念就会成为社会最为基础和根本的价值共识,或者说一种规则意识,这是每个理性个体都拥有的,差别仅在于程度。一个并非高尚的人,只要他有法治观念,不去违法作恶,那就不会脱离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太远;一个平凡普通的人,只要他严格遵法守法,即使个人成绩不突出,他也可以为核心价值观的弘扬添砖加瓦;一个法治观念蔚然成风的社会,核心价值观将在井然有序的社会环境[潜移默化得到塑造。以法治观念为主要遵循,以法治观念中蕴含的“秩序、公平、正义、和谐”等元素为辐射,将协同带动对其它核心价值观的领会和践行,法治观念的价值导向作用不言而喻。

(三)法治手段是强有力的价值后盾,具有价值保障作用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使法治升华为一种信仰之治,一者要实现良法之治,此为前提;二者要实现利器之治,此为手段。后者的手段支持,是法治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保驾护航最强而有力的保障。法是以国家强力为后盾的暴力机器,这一特性使任何非法行为都不能够与法对等抗衡,只能畏惧于法、屈从于法,而每个人则都被要求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王勃·上刘右相书》曾记载“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这种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底气也是主要来自于法的强制力。法治强制力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其一,以底线设置来引导人们循法而行。在法治社会中,一般通过教育宣传以及个人长期生活体验,法律的正当性、合法性、必要性、强制性,都能够被人们所普遍理解与服从。出于维护社会秩序、协调利益关系的本能诉求,循法而行自然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相应的,核心价值观也能得到基本践行。其二,以红线惩戒来强化法律权威。法有禁止不可为,而一旦触碰法律红线,那么不论是谁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种惩戒对于法律权威是一种行动宣誓与维护,对于公民守法则是一种反面激励,是以惩恶而达扬善之目的。其三,以高线激励弘扬社会正气。虽然法律主要是采用底线思维,但其惩恶扬善、匡扶正义的立场却是坚定分明的。现实中,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保障,一些善行常常缺乏保护,“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常有发生,“扶了跌倒老人还要被讹一笔”“见义勇为负伤却付不起医疗费”,这些事件令舆论哗然,道德滑坡令人心痛。庆幸的是,虽然高线激励在国家立法层面上还不完善,但地方法规已有涉及,例如多省出台《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这样,积极向“善”就更加“后顾无忧”。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与法治的契合维度

(一)价值意义契合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与全面依法治国在价值意义上的重要契合点,两者各以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制度软实力为侧重,互为补充而又互相成就,共同致力于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十八大以来出台的中央文件中,《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任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则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所以在国家顶层设计中,赋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实现中国梦”如此之高的价值意义,有其充分根据。这其中,有对建国以来一段时期法治“缺位”所带来的惨痛教训的反思与总结——深刻意识到“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6]同时,还有对当前国内外新形势的准确判断:在意识形态领域,人们的思想意识正变得更加多元多样多变,不同价值观念正呈现交流交融交锋新态势,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在制度建设领域,现有法治水平还不能很好地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相匹配,社会矛盾突出,改革阻力重重,亟待完善法治来破解难题。正确认识核心价值观建设与法治的价值意义,就必须站在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来予以重视,将核心价值观视为我们的文化之根,将法治当作我们的制度命脉。不在实践中割裂两者的关系,而是“两手齐抓”,使其互补共契、相得益彰。

(二)实践主体契合

不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还是法治建设,都需要直面追问这个问题:谁是实践主体?在主体问题上,《意见》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主体地位,关注人民利益诉求和价值愿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决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两者都不约而同地将实践主体指向人,指向人民群众。“理论一经掌握群众,就会变成物质的力量。”[7]我们先理想假设理论是彻底的、能够说服人的,但倘若没有或者脱离“群众”这个具体的主体承载,核心价值观和法治观念都着不了地,那么整个发生机制、作用机制的逻辑链条就无法连接。因此,两者都必须以人民群众为实践主体,这是毫无疑问的。此外,“人民群众”可以是“绝大多数人”,可以是“关键少数人”,也可以是“单个人”。个人的特殊性决定了人在理性和德性上的差异,所以并不能指望“绝大多数人”会自觉履行自己作为实践主体的义务。这就需要依靠组织力量和关键少数的主导与灌输。在这过程中,政党政府、职能部门作为主导性实践主体,是统筹全局、组织动员的关键力量;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和公众人物作为关键少数,是带头实践的示范力量;而作为社会基本单元的个人,则是日常生活中响应倡导、主动践行的基础力量。准确理解核心价值观建设与法治在实践主体上的契合,一是要区分不同层次主体的各自定位,使其各尽其职;二是要把人民主体地位贯彻到实践的各个环节,坚持以人民利益为行动导向和驱动力;三是从上到下,从组织到个人,需要形成命运共同体观念,为实现共同目标汇聚主体合力。

(三)作用机制契合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与法治建设都是国家战略层面下的系统工程,需要优化顶层设计,强化组织领导力,动员社会各群体,融入社会各领域,在系统内以“宣传倡导、教育渗透、实践养成、制度保障”为作用机制来予以推进。这一作用机制的目标就是要逐步形成人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人信奉法治的生动景象。对于个体而言,要形成目标中的思维、行为习惯,需要内外作用机制的共同影响。首先,是官方倡导与社会宣传的舆论引导作用。个体在媒体传播中可以形成对社会道德水平、法治治理成效的整体感知,并以此作为自己行动的依据。在自媒体时代,负面报道增多,真假新闻混杂,宣传工作必须牢牢掌握舆论话语权,壮大主流声音,弘扬社会正气。其次,是教育初始化、渐进式、层次性的价值灌输、渗透作用。教育以先入为主的价值灌输方式来帮助个人扣好人生第一颗扣子。在人的成长初期,因为缺乏必要社会实践经验,某些观念只能先从教育中习得,在教育者的言传身教中实现对认识对象的“知其然知其所以然”。再次,是实践养成的价值体验作用。通过观察他人的实践可以形成对外部环境的感知,这与宣传类似。自身的实践则是更为实在的价值检验与认证,如果实践结果与价值预期一致,价值观将在内心得到强化,反之,结果与预期冲突甚至背离,对价值观的认同便会大打折扣。所以不论践行核心价值观还是法治,都应当让付出与回报成正比。最后,是制度的保障作用。制度既是作用机制中的一种作用方式,也是整个作用机制的主体架构。它规定并督促着“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怎么管”,支撑着整个机制的运行。作用机制的契合,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与法治建设在很多方面都有同步开展的空间与机会,但同时,正因为可以同步开展,所以还应该注重内外统一、彼此协调,而不能各自为阵、各行其是,当然,更不能相背而行。

[1] 习近平.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EB/OL].(2016-05-07)[2016-08-15].http://news.youth.cn/sz/201605/t20160507_7965960_2.htm.

[2]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64.

[3] 卢梭.社会契约论[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116.

[4] 宋洪兵.循法成德:韩非子真精神的当代诠释[M].北京:三联书店,2015:78.

[5] 习近平.之江新语[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180.

[6]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189.

[7]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9.

Log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and Rule of Law:Complementation and Coincidence

CHEN Kai
(College of Marxism,Fujian Normal University,Fuzhou 350108,China)

The basically log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and rule of law is of complementation and coincidence.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provide ideological guidance for rule of law,functioning as value resource,value ruler and value goal.The rule of law provides system guarantee for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being of value carrier,value guidance and value guarantee.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and the rule of law show great harmony in terms of ideological significance,practical subject and mechanism of action,which jointly generates the maximum driving for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a country.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Rule of law;Logical relationship

G641

A

2095-4475(2016)10-0033-04

2016-09-12;

2016-10-1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3YJA710034)

陈锴(1990— ),男,福建漳州人,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徐杰)

猜你喜欢
观念价值观法治
维生素的新观念
我的价值观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图说 我们的价值观
别让老观念害你中暑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健康观念治疗
以德促法 以法治国
知名企业的价值观
价值观就在你我的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