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襄阳市高新区检察院社区矫正为例

2016-03-16 07:24谢晖
湖北文理学院学报 2016年10期
关键词:襄阳高新区矫正

谢晖

(湖北文理学院 经济与政法学院,湖北 襄阳 441053)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襄阳市高新区检察院社区矫正为例

谢晖

(湖北文理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湖北襄阳441053)

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是检察机关监督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有效发挥检察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监督职能并实现社区矫正制度的目的,是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难题。文章以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检察院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为考察对象,发现存在监督时间滞后、监督手段缺乏强制力、监督内容不完善、职责越权、信息沟通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剖析其成因包括监督理念出现偏差、监所检察职能定位不合理、监督程序缺乏操作性、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并针对性提出更新检察监督理念、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效力、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社会参与力量、创新检察监督机制等建议。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襄阳

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检察机关能否充分有效行使监督权,关乎社区矫正制度目的的实现与否。但司法实践中由于检察监督时间滞后、监督手段缺乏强制力、监督内容狭窄等不足,导致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很难发挥其实效。文章采用实证研究方法,以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为主要考察对象,通过分析该区实践中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改善建议,以完善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而言,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社区矫正工作中所出现的漏洞,但并没有达到理论上的应然目标,从对襄阳市高新区检察院检察监督的调研情况来看,监督的方式和内容上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监督时间的滞后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条和《监狱法》第6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应该是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全方位监督。然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却是一种事后监督权。

检察机关应该对减刑、假释与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进行同步的监督。[1]但襄阳市高新区检察机关的监督是在相关机关的裁定或决定作出后才行使的,所以往往出现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时,裁决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被执行主体已经被减刑或被假释,甚至早已去向不明,此时,即使法院裁定撤销不当的减刑和假释也无法弥补。而且,实践中检察机关监所派驻检察室在接到减刑、假释裁定书后,往往进行一段时间的审查或调查后,才能提出纠正意见,时间可能会超过20日,人民法院往往以超过法定纠正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虽然检察机关在减刑、缓刑及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环节引入了听证程序,却将启动听证程序的裁量权赋予了作出决定的机关,检察机关很难在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是审查执行机关报送的书面性材料,受理申诉、控告。据了解,襄阳市高新区的检察机关通常只审查是否对被执行人建立档案等书面上的材料。此外,襄阳市高新区司法行政机关对于被执行人员没有按期到所在司法所报到的情况,也只通知决定机关,并不通知检察机关。虽然,实践中检察机关采取走访派出所、司法所了解情况,约见入矫对象谈话等监督方式,但是,由于没有法定的规范操作程序和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机制,检察监督工作一般很难发挥实效。

(二)监督手段缺乏强制力

实践操作中,检察机关主要采用口头纠正、发出《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这三种纠正方式。然而,这三种监督手段都没有强制力,都只是一种督促纠正权,如果被监督机关对检察建议或纠正通知采取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执行的消极态度,就很难实现监督的目的。据统计,2015年上半年襄阳市高新区检察院就社区矫正工作共发出17份检察建议和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被采纳或纠正的仅有5份,书面回复仅有11份。有些检察建议在送达以后,被拒绝签收,协商无果,最后不了了之。虽然法律规定,被监督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采纳纠正意见时,检察机关可将情况报告给上一级检察院,由上级检察院向同级的被监督单位提出意见,由其督促下一级单位及时进行改正,但这种措施不仅效率低,而且降低了下级检察机关的威信,不能很好的发挥其检察监督的实效。[2]49

虽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查办发生在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来进行监督,但实践中大多都只是一些轻度违法,没有达到构成职务犯罪的标准。襄阳市检察院对于这些并没有达到犯罪行为的轻度违法,除了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意见以外,别无他法。我国法律对相关机关不听取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的违法行为并未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实践中这些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往往置之不理,监督效果难以有效发挥。

(三)监督内容不完善

1.法律规定较为笼统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仅规定了死刑执行和监所执行的监督,很少涉及对监外执行的监督,且规定过于简单,各执行主体在执行活动中往往选择参照内部制定的办法或规定。但内部规定基本上都只是简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并没有过多的触及到具体的流程,操作性有待加强。[3]

2.实践中监督存在盲区

通过前文的数据统计可以发现,执法机关监管不力,脱管、漏管现象在襄阳市高新区检察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中占76.5%。此外,襄阳市高新区检察院监督社区矫正工作存在许多盲点,如襄阳市高新区的某些司法所矫正期间没有对入矫对象进行系统的思想矫正教育、矫正档案不完整等。[2]50在调查中发现,检察机关和执行主体往往忽视了被执行人获得减刑假释权,对执行主体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时提出申诉或控告等的权利,据了解,自社区矫正开展以来,襄阳市高新区没有一例社区矫正期间被减刑的案例。因此,检察机关在对社区矫正进行检察监督时,应加强对罪犯各种人权的保障。

(四)职责越权

检察机关社区矫正监督主要是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矫正活动进行监督。从实践调研情况来看,襄阳市高新区检察机关等大多数基层检察院明显职责不明,往往插手司法行政机关所承担的考察被矫对象在服刑中的平时表现和心理矫治等职责,变成了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矫正工作的助手,而不是独立的监督者。

(五)信息沟通机制不健全

据了解,襄阳市高新区的法院和看守所只告知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入矫人员需要到检察机关报到,而对于假释的被执行人只要求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检察机关对信息的掌握不通畅,异地检察机关之间的配合是矫正执行检察监督中最薄弱的环节。目前,襄阳市高新区检察机关就社区矫正执行与异地检察机关建立了联系机制的并不多,造成异地脱管、漏管比例较高。

自襄阳市高新区的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对于社区矫正这项新制度的宣传基本局限于各党政部门内部和官方刊物,普通民众对社区矫正缺乏了解,不愿意积极地配合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有个别乡镇的执法机关对外封闭相关信息,不愿意检察机关介入,致使检察机关监督乏力。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联席会议制度、以及每年或每半年一次的联合执法检查均不能应对常态化问题的发生,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现象依然十分严峻,检察机关固有的巡回检察模式效果也不是很理想。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一)监督理念出现偏差

引进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制度变革的必然要求,也符合世界刑罚执行方式发展的趋势,但是,笔者在对襄阳市高新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调研过程中发现,因受传统的刑罚监督观念的影响,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理念相对落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重刑主义思想严重

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不重视对公民私权利的保护,调研发现,襄阳市高新区检察院的某些检察人员正在积极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专门的居住治疗所,将被矫正人员集中在一起生活、学习和工作。这种矫正模式不外乎是对监禁刑的复制,实质上已经侵犯了被服刑人的人身自由权。[4]138此外,重刑主义的思想也造成了检察机关监督内容的单一,即只关注被监督单位在工作中的程序操作问题,不关注被监督单位是否对被矫正人员进行了教育引导,不关注被矫正对象的人权是否得到了基本的保障等问题。

2.职业精神尚待提升

受传统职业观念的影响,检察人员没有意识到作为一个法律人应该具备的特殊职业伦理。加之不同的教育背景和文化层次,检察人员的法律信仰和价值观差异大,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和司法权威。

3.检察机关的监督思路不清晰

我国刑法执行的重点正在逐步从监禁刑向非监禁刑转变,刑罚执行监督的重点也应转向到对于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然而,从目前调查的情况来看,以襄阳市高新区检察院为例,多数检察人员似乎并没有在意该情势的转变,仍然采用传统的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的模式,社区矫正在襄阳市高新区实施了7年多的时间,仍没有一部统一的关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专门规定。

(二)监所检察职能定位不合理

检察机关内部的监所检察科负责监督刑罚执行的全过程,肩负着发现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确保刑罚得到正确实施的监督职责。然而笔者在对襄阳市高新区检察机关进行调研时了解到,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

1.机构不全

据了解,目前襄阳市高新区检察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部门是监所检察科,但监所检察科对社区矫正的检察力度不够,因为监所监察科的工作重点是监所检察,且占用的是监所监察科的编制,附属于监所监察科,一套班子挂两块牌子,科室混淆。

2.主体缺失

襄阳市高新区检察院虽然在监狱和看守所都设有派驻的检察室,但一般采用的是监所检察科人员轮流值班模式,每周派驻1~2天。人员不足时,采取从其他机构中临时抽调人员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这种做法无疑降低了检察监督的力度。

3.职能交叉

据调研了解到,目前襄阳市高新区监所监察科与其他业务部门职能交叉,比如,监所检察部门对超期羁押、刑讯逼供负有监督职能,对在监管场所发现的犯罪线索有管辖的权利,但这恰好与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能相重合。

(三)监督程序缺乏操作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对刑罚执行的检察监督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尽管《实施办法》比较详细地规定了社区矫正的范围、任务和工作衔接机制等,但对于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过程中负有何种义务、通过何种途径、以及监督对象的范围、监督的程序步骤等,规定的过于匮乏。从调研情况看,虽然襄阳市高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对矫正程序的规定做了细化,但襄阳市高新区检察院至今仍未出台任何有关矫正检察监督的具体规定。

(四)配套制度不完善

由于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确立时间较短,襄阳市在内的广大中西部地区尚未建立起与检察监督相配套的成熟矫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了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具体情况如下:

1.缺乏统一的法律

至今,全国尚没有一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法》,从调研情况了解到,相当一部分司法工作人员认为《实施办法》的某些规定是与《刑法》等有关法律相冲突。比如,《实施办法》第32条倾向于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纳入社区矫正对象。但《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都没有将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纳入社区矫正的范畴,无疑造成了法律之间的冲突。而检察机关在面临这方面的问题时也是无所适从。

另外,社区矫正制度地方色彩浓厚,执行方式、执行程序和执行内容地区差异较大。例如,襄阳市的司法矫正机构为了便于对入矫人员进行管理,建立起了相应的思想汇报、劳动和奖惩制度。但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如何对这些制度进行监督,因而,检察机关是否应该监督,如何进行监督便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地步。

2.基层矫正工作队伍老化、人员紧缺

从调研情况看,目前襄阳市高新区现有监所检察队伍老龄化严重,整体素质偏低,工作积极性也不高,已较难适应当前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发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有着自身的特点,区别于以往的监禁监督,它涉及的范围广,涉及的人员较为分散,监督的内容多元化,要求监督主体不仅要经验丰富,而且要对各种法律知识和社会常识融会贯通。监狱的环境相对的封闭,长期承担监所内的法律监督工作的监所检察科的工作模式不适宜社区矫正工作。如果仍坚持原有的人员配备状况,监督的效果自然大打折扣。[5]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地区人口流动性大、矛盾纠纷多元化,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量和服务对象迅速的增长。[6]据调研,襄阳市高新区司法局的基层工作科只有3名工作人员,却要承担社区矫正、司法所的建立和安置帮教等业务,加之社区矫正工作对执法人员的综合水平要求高,工作人员普遍觉得工作压力大。此外,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增长趋势,据襄阳市高新区2015年上半年统计数据显示,未成年矫正对象占总矫正人数的47%,如果想从现有工作人员中抽调出专门人员去矫正未成年矫正对象,无疑是空话。

为了解决人员紧缺的问题,襄阳市高新区司法行政机关成立了基层帮教小组,其成员由司法工作人员和社区志愿者组成。但也存在问题,由于没有劳动报酬,大部分公民对于加入矫正志愿者没有兴趣。一些乡镇将村委干部和社区干部强行编入志愿者行列,但问题是如果他们不认真开展矫正工作,检察机关也束手无策。

3.公众的观念误区

调研发现,襄阳市高新区大部分公民对社区矫正制度还缺乏了解,普遍认为,惩罚罪犯,最好的方法是将罪犯关禁,因此,大部分公民把社区矫正与“放虎归山”等同起来,这种文化障碍阻碍了矫正工作的进行,也是检察监督工作所面临的一大问题。[7]125

4.社区基础薄弱

社区矫正是将罪犯放入社会,利用社区的力量和资源对其进行行为和心理的矫正,因此,社区矫正制度的成功运作,依赖于社区及其自治组织的发展程度,显然,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这一条件。[8]我国公民与社区的联系不紧密,公民不愿关心社区事务,也很少参与社区活动。这样的状况使居委会处于两难境地,既不能完全担负起国家的行政职能又不能很好的发动群众参与社区事务,社区矫正制度的推广有一定难度。[7]269

三、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对策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完善,关系到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9]14针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将以下几方面作为切入点来进行完善。

(一)更新检察监督理念

理念引导着行动,具体而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需要更新下列理念:

1.坚持正确的职能定位

明确检察权是一种法律监督权,充分发挥检察权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司法监督功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部门在社区矫正中的工作状况,对上述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以保障矫正工作顺利有效地开展。检察机关监所检察人员应该分清监督与配合这两项职能,不能脱离监督职责,不能代替或者包办执行机关的工作。[10]67

2.培养职业道德精神

积极引导检察人员认清自己职业的性质,树立强烈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提升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树立对于法律的信仰,自觉地努力提高自己的职业水平,以便更好的驾驭检察监督职能。[9]20

3.平衡人权保护和打击犯罪

刑罚执行监督要能平衡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和罪犯人权保护的价值冲突。[4]164在刑法执行监督中,保障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和保护被执行人的人权不是对立的,我们打击的是犯罪而不是罪犯。[11]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履行刑罚执行监督职能时,要保障刑罚执行权这一公权力和保护罪犯人权这一私权利的平衡。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必须始终坚持人权保护理念,人权的保护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原因与目的。[10]86笔者建议在检察监督内容上应增加考察被监管单位对入矫对象是否进行系统的教育引导,是否合理保障其人权等。

4.树立效率的意识

在保证公平与正义的同时也不能放弃对效率的追求。就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而言,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的监管缓刑、假释的判决、裁定。然而,实践中,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在时间上具有相当的滞后性,要解决这一问题,检察机关必须树立起效率的意识,及时地发现矫正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推动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效力

1.赋予检察机关随时介入的权力

想要实现矫正监督的及时到位,就应该赋予检察机关随时介入的权力,有权要求执行机关随时接受监督和提供相应的材料。对于拒不配合的部门及人员,可以要求其上级处罚,情节严重地,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现有违法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后,要求执行机关及时反馈,否则承担相应的后果。当然,法律应该明确的细化检察机关介入的程序,以防止权力滥用。[12]

2.规范信息报送程序

从实践调研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对相关信息的不知情,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矫正监督的效果,因此,当前首要的任务便是规范和细化被监督单位信息报送的程序,保障检察机关的知情权。笔者建议,首先,要明确报送的时间。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相应机关送达法律文书材料的时间,在无特殊情况下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材料送达检察机关,否则追究其程序违法的责任。其次,要拓宽报送的内容。要求送达关于罪犯个人信息尤其是人格状况的详细资料。

3.强化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效力

权力的设置必须具有强制性,笔者建议,明确规定相关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和提出复议的法定期限,在规定法定期间内既不纠正违法行为也不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拖延时间造成了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三)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

1.规范信息沟通机制

信息沟通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矫正监督的效果。因此,要规范信息沟通机制,实现社区矫正中交付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之间的无缝衔接。首先,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有关信息与文书送达检察院。其次,各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联席交流会,确保信息沟通渠道畅通。再次,各执法环节应无缝衔接,尽可能地减少脱管漏管现象。

2.建立矫正监督网络信息平台

检察机关应构建多部门间的矫正监督信息平台和信息库,淘汰传统的人工查阅方法,利用网络提高工作效率,弥补监所检察科人员配置的缺陷。条件成熟时,应建立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社区矫正检察数据库,形成一个全国性的预防监控网络,实现监外执行罪犯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异地检察机关之间的沟通机制,完善被矫正对象的异地托管制度,以此解决异地监管难的问题。

(四)充分利用社会参与力量

社区矫正工作是在强调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社会的力量对被矫对象进行的一种带有恢复性司法性质的活动。因此,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的良性运转,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参与。

1.推进社区建设

目前,我国的整个社会模式处在从传统的单位制社会向现代的社区型社会过度的转型期。我国未来社区的建设应采用政府主导和社区自治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淡化社区的行政色彩。实践证明,近几年来,非政府组织与民间团体在我国已成为了一支重要的力量,应该充分利用这类组织在社会上的影响力辅助社区居委会推进矫正工作。

2.建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情况公开制度

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公众对它的认同率还不高。由于社区矫正的开展依赖于社区中各种力量的参与度,因此,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正面宣传十分必要。[13]建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情况公开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有选择地向当地宣传矫正检察情况,消除社区公众对这种行刑方式的担忧,将专门机关的监督与社会监督整合起来。

3.构建政府主导资助和民间自发型并存的综合矫正模式

社区矫正的罪犯多,单靠某一种力量不能完成社区矫正这项社会性的任务。因此,笔者建议建立一种政府主导资助和民间自发型并存的综合模式。在不带有行政化色彩的社区里,在政府组织、协调和指导下,非政府组织的社团、社工和志愿者等共同参与,从真正意义上实施社区矫正。

(五)创新检察监督机制

1.建立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监督方式

通过调研了解到,目前襄阳市高新区的监督模式是定期的监所巡回检察模式,监督手段是审查书面材料、提出纠正意见及检察建议等,具有相对的事后性和静态性,容易造成监督内容的片面性,因此,应当适时改变现有的监督模式,实现同步性监督。

社区矫正的重要特征是将服刑人员放在各自的乡镇、街道或社区对其进行矫正,因而,要发挥检察监督的实效就必须将检察监督的力量扩展到基层社区内,从人员和时间上保障对监管改造各方面开展同步性的实地监督,及时了解和掌握矫正执行的最新资料,提高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效能。[3]但派驻机构的监督模式设于基层社区内,派驻检察点局限于一个街道或者乡镇,监督面窄,只能发现一些局部区域性问题,难以从宏观上把握目前矫正监督工作的整体局势。为了防止这些问题,笔者建议以派驻检察为主,适时利用巡回监督,采用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

2.构建全面的调查报告评估机制

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我国没有系统的“判决前调查报告制度”,判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完全取决于法官的主观认识,随意性较大。即使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利,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很少主动建议法院对罪犯宣告缓刑。即使提出量刑建议,对于罪犯的人生危险性是否可以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对需要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嫌疑人,由审查起诉部门在提起公诉时,提出书面意见,交由监所检察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犯罪嫌疑人住所地的街道司法所发送征询表。司法所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全面的调查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后直接报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通过集体会议方式决定是否将该人身危险调查评估报告写进量刑建议,从而提交法院审判。

矫正效果的评估机制作为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主体的检察机关,应当建立起相应的效果评估机制,对矫正活动进行全面评估。一是问卷调查机制。检察机关可以随机地选择一些矫正对象,向他们发放一些保密的问卷,通过意见的反馈情况综合评价一定时期的矫正工作。二是申诉机制,投诉人可以通过写信或者邮件、传真、电话或电邮方式向检察机关投诉。每个季度末,检察机关综合调查与投诉的情况,制作检查报告后对外公开,形成检察监督与社会监督有机统一的格局。将评比的结果直接纳入被监督部门的行政考核指标中,加强检察监督的影响力。

3.强化检察机关对于执行监督的程序性控制权

在刑罚执行变更过程中,必须强化检察机关对于执行监督的程序性控制权,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变更执行的提请权赋予检察机关,改变检察机关只能在作出刑法变更执行决定后,才对裁决机关书面报告,提出检察建议的事后监督的做法,将事后监督变为同步监督,填补提请程序与裁决程序之间的缝隙。

提请程序控制权检察机关在受理执行部门的的提请建议后,根据情况的需要行使调查权。可以采用调阅资料、走访执行场所,询问相关证人、审查人身危险评估报告等调查形式,必要时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代为办理。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与被执行对象见面会谈,询问被执行人,了解其心理和言行情况,必要时,还可以询问被害人的意见。检察机关在收到提请建议应及时作出决定,至迟不能超15日。对于检察机关不予批准的情况,执行部门有申请复议复核的权利。

裁决的建议权检察机关经过审核后,同意减刑假释的,提交法院庭审,并出庭举证质证。审理结束后,法院应及时将审理的结果送交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法院的裁决享有抗诉的权力。拟接收罪犯的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居委会可以参加法庭的审理并提交调查报告。裁定假释后,假释犯应该同检察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签订一份假释协议,明确违反监督条件的责任后果。

[1] 庄建南.强化法律监督与检察权配置[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168.

[2] 周厚才,胡 渝.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大足县社区矫正工作为出发点[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2008(S1):48-50.

[3] 林礼兴.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定期检察和随时检察[N].检察日报,2010-03-22(3).

[4] 何显兵.社区刑罚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138.

[5] 盛美军.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301-302.

[6] 陈小彪,周遐龄.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90-95.

[7] 刘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25.

[8] 鲁兰.中日矫正理念与实务比较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11.

[9] 戴国建.法律监督的实践与思考[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4.

[10] 白民泉.中外刑罚执行监督与人权保护[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67.

[11] 张峰,连春亮.行刑与罪犯矫治社会化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118-119.

[12] 侯国云.刑罚执行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44.

[13] 狄小华.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5(6):14-18.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on Community Correction:Taking the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on Community Correction in the High-tech District of Xiangyang as Examples

XIE Hui
(School of Economics,Political Science&Law,Hubei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Xiangyang 441053,China)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supervision on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execution of punishment supervision.How to effectively supervise and to realize the goal of supervision are difficult problems in the field of theory and practice.It takes the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on community correction in the high-tech district of Xiangyang as an example and explores reasons for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supervisiononthe community correction.Finally,it puts forwardcorresponding improvement suggestions.

Community corrections;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Xiangyang

D926.8

A

2095-4475(2016)10-0048-07

2016-09-05;

2016-10-15

谢晖(1978—),女,湖北武汉人,湖北文理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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