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伦敦街头商贩群体的生存权问题

2016-03-16 10:52吕富渊
武陵学刊 2016年2期
关键词:生存权商贩世纪

吕富渊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北京 100875)

19世纪伦敦街头商贩群体的生存权问题

吕富渊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北京 100875)

19世纪伦敦城市化和贫困化双重扩大的背景下,以街头零售为主的非正规经济活动成为大量城市底层民众保障生存权的重要选择。街头商贩群体通过发挥重要的经济社会功能获得城市居民和当局对于其经济作用的认可,生存权因此得以巩固,这一群体在19世纪也日益扩大。城市管理当局在兼顾街头商贩群体生存权的同时,努力克服其对于城市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由此带来监管压力;街头商贩群体也通过各种手段维护自身脆弱的生存权。

城市化;贫困化;街头商贩;生存权

在西方史学界,关注下层民众的生存状况是城市史和社会史的重要传统,19世纪伦敦街头商贩属于他们较多关注的一个群体。近年来,国外学者从商业发展、阶级斗争、体面意识的形成、城市监管等角度对伦敦街头商贩群体进行了研究,为我们了解这一城市边缘群体提供了丰富信息。目前国内学界探讨当代城市流动商贩群体治理问题的研究日益增多,但是史学关注相对匮乏,特别是针对国外的研究更是少见。本文尝试从19世纪伦敦街头商贩群体生存权的形成、巩固和维护角度来说明非正规经济活动与城市发展间的复杂关系。

一、生存权的形成:庞大的街头商贩群体是快速城市化下贫困加剧的产物

从权利的角度而言,非正规经济活动(诸如街头零售、拾荒、乞讨、卖艺等)对于城市边缘群体等同于生存权,中外的历史和现实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英国,街头零售长期属于非正规经济活动的范畴。1911年英国一份关于禁止童商贩的议案中对于街头行当(streettrading)的描述性界定是“公开销售报纸或者任何其他物件,为了获利而公开演奏、演唱或者表演,以及任何其他类似职业”[1]。19世纪中期英国社会调查者梅休(Henry Mayhew)对伦敦的这类经济活动的法律地位有过考察,认为英国法律既没有允许也没有禁止街头零售[2]。实际上,1927年伦敦市政府实施执照政策之后街头零售才实现一定程度的正规化,因此整个19世纪,伦敦街头商贩逃避监督、税收的管理,经营活动始终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19世纪中期的相关估计显示,伦敦商贩数目高达5万之多,而且整个19世纪都在持续增长,伦敦也被认为是欧洲少数具有庞大街头商贩群体的城市之一[3]。从生存权形成的角度来看,城市化和贫困化的同步扩大是这一群体膨胀的主要推动因素。

首先,快速城市化对于城市正规经济的供应能力形成巨大压力,客观上为街头零售等非正规经济活动的形成和扩大提供了条件。19世纪伦敦人口经历爆炸性增长,1801—1901年人口约从82万增加到530万[4],与此同时城市空间蔓延导致人口消费需求日益分散,变态的城市成长和扩大使得正规经济部门无法应对消费需求压力。正规经济主要是指授权市场(authorizedmarkets)和商店的零售活动。授权市场是获得议会或国王许可批准而成立的大型市场,多数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就已经形成,分为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两种,它们虽然数量有限,但是规模庞大,19世纪之前一直是伦敦居民日常购物的主要场所。但是19世纪城市增长形成市区改造压力,到该世纪的中期授权市场已经基本从城市中心居民区迁移到边缘地带,转而成为批发市场,由此在城市内部形成巨大的零售空白。城市居民庞大的日常消费需求少部分通过日益增长的零售店铺满足,多数则必须通过遍布伦敦大街小巷的街头商贩满足。对于这一过程,19世纪末英国社会调查家查尔斯布斯(Charles Booth)总结道,街头商贩的兴起是“作为伦敦成长的自然结果,原初的零售市场转而具有批发性质。从这种市场零售店铺获得供应,街头商贩则补充它们的供应”[2]。为缓解城市化急速发展所带来的居民日用品供需矛盾,政府对街头零售的非正规经济活动也加以鼓励,如对此类销售活动免去4英镑的执照费,1888年维多利亚女王的敕令还明确提及对某些必需品的街头零售予以免税[1]。

其次,如果说城市化扩大以一种特殊方式为城市人口提供生存机会,那么贫困化扩大则推动了选择以街头零售谋生人口的大量产生。街头零售业属于低等的糊口经济,时人将之与乞讨、卖淫、犯罪同列,进入门槛低的特点决定它属于穷人职业,而伦敦存在大量这种就业人口。19世纪伦敦贫困人口比例长期高于全国水平,某些地区如陶尔哈姆莱茨区、哈克尼区等地直到19世纪末期甚至有1/3的人口仍处于贫困状态。这一时期伦敦总人口中约3/4属于劳动阶层,由于劳动力饱和,其中约有1/10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状态,构成庞大的“临时劳动力”。为了摆脱贫困和维持生存,临时劳动力被迫进入街头谋生,梅休调查发现,“那些出售食物和饮料的商贩几乎全部来自技工,在自己手艺行当里无法获得工作,或者对于之前工作觉得枯燥沉闷,或者出于成为自己的主人的需要,谋求在街道上讨生活”[5]。生存经济具有强烈的过渡经济特征,街头商贩的社会来源即是充分说明,梅休关注到商贩通常具有丰富的既往就业历史。街头零售的低门槛特征也使其最大限度吸纳贫困人口及其家庭成员就业,女商贩和童商贩的数量远远超过成年男性商贩,19世纪的贫困调查表明,女性商贩比例显著高于男性[6]94。其他时人的调查也揭示19世纪中叶伦敦约有1万多名童商贩[7]44,随着1870年之后全国免费义务初等教育的实施,伦敦政府日益要求街头儿童进入学校,甚至设置监督儿童上学的官员,由于这一措施威胁到家庭收入和生存而遭到贫困家庭父母的强烈抵制[8],直到20世纪初伦敦仍然有1.2—2万童商贩[1]。显然,女商贩和童商贩都是贫困的产物,其数量之多既说明伦敦贫困的严重性,也说明街头零售之于穷人生存权的重要性。

在生存权有所保障的前提下,追求自由的生活方式是城市贫民进入街头零售的重要动机。温特(JamesWinter)指出,对于城市穷人而言,“街头是特权和分层权势大海中的一个民主孤岛”[5]。由于街头商贩属于“自己的雇主”,从而能够避免受到雇主和政府的管制,较大程度保存了自由和独立,这对于日益受到体制规训的城市穷人具有较大的吸引力。19世纪英国城市穷人为保障生存,其通常归宿是从事工厂工人、作坊工人、家庭仆人等工作,或进入济贫院,或选择犯罪、卖淫等非法活动,这些生计存在相当程度的规训和风险,与之相比,街头零售提供一种相对自由和安全的生存选择。街头商贩作为个体经营者,不必像工厂工人、血汗劳工或者家庭仆人那样受到权贵者的严苛管理,也不会像乞讨和卖淫从业者受到政府管理诸如流浪法令的严厉打击。街头商贩通过自食其力避免接受政府救济,摆脱济贫院惩罚式的严苛规训,相关事例就显示,两位女性商贩在警察打击街头零售之时为保障生存宁愿选择卖淫而拒绝进入济贫院[6]151。梅休所收集的大量商贩自述也说明向往自由生活方式属于城市穷人选择街头零售这一职业的重要动机。

总体来看,19世纪伦敦的城市化进程既产生了广泛的贫困,同时也自然形成了缓解贫困的非正规经济活动,贫困扩大和商贩群体的扩大存在同步发展的趋势。直到19世纪末期,布斯仍然观察到贫困在伦敦广泛存在,“在街头随处可以看到面孔恐怖的成人和儿童,尽管存在施舍的饭菜,但普遍都遭受食物匮乏之苦”。与此同时,1850—1910年街头商贩相对于中心市区人口的比例增加25%。之所以扩大,原因在于非正规经济活动保障了城市底层民众的生存权,“由于济贫院之外,缺乏任何措施应对失败、疾病或者衰老,伦敦街头充满了这种辛酸和免费的经济活动形式”[1]。

二、生存权的巩固:街头商贩群体对于城市社会经济具有独特贡献

街头商贩的生存权通过作用于伦敦的经济和社会而得到巩固,强化其存在的合法性。当代学者勒韦斯(DidierRevest)认为,街头零售不仅是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就业和收入来源,也是城市服务部门的重要系统,对于伦敦多数人口是一种绝对必要的存在[1]。现代史家较少关注商贩的经济功能,认为其原始落后,实际上这种古老而简单的零售形式随着伦敦的扩大而持续增长[2],发挥了日益重要的经济和社会作用。

商贩虽然并非生产者,但是却是劳动者,并且他们的非正规经济活动具有其他劳动者所无法比拟的功能。1893年伦敦郡议会(London County Council)的调查报告指出,商贩的作用在于“将授权市场未能出售的剩余产品在贫穷阶层中分配”,时人认为街头零售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用来清空从市场而来的新鲜食品供应,将大宗商品分拆成多数穷人可以负担的细小的单位”[6]149。这些说法集中概括了城市流动商贩的特殊功能:弥补正规经济的不足,服务社会底层的消费需求。正是这两个功能使得商贩在19世纪伦敦的城市经济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

首先,街头商贩是伦敦商品流通的主要分配力量。在19世纪的伦敦,店铺和商贩构成商品分配的主要渠道,但是在分配能力上商贩占据绝对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商贩群体的内部结构优化,服务能力增强。这主要表现为固定商贩日益取代流动商贩,19世纪中期梅休估计前者约占1/3,后者为2/3,他也关注到街头市场的存在,“星期六晚上商贩在伦敦街头市场数量众多”,两类商贩都会在其中出没[2]。流动商贩具有显著缺陷,对于消费者而言存在诸如无法货比三家、购物不可预测、难以保证物美价廉等问题;对于城市管理者而言,流动商贩构成秩序威胁和交通障碍,相对来说,管理者更愿意他们在贫困街区汇集形成市场。19世纪下半期伦敦街头市场的数量和规模都得到大幅扩大,1851年约有37个街头市场,每个约包含105个摊贩,1893年则增长到112个,规模也有大幅扩大[1]。第二,商贩群体规模庞大。1851年伦敦的街头商贩数量约为5万,与总人口之比约为1∶40,如将购物主体限定在社会中下层,这一比例还会进一步提高。到1893年流动商贩仍然大量存在,伦敦郡议会估计112个街头市场中有5 292个摊位,20世纪初达到8 000个[2],这些反映出人均摊位数量增长,直到20世纪初街头商贩和市场仍然是伦敦零售的主要力量。第三,商贩分布区域广泛,服务范围广阔。到19世纪末街头市场散布于城市中心和边缘区域的各个街区,其中13个规模达到市场中心的级别,具备强大的辐射能力,其余99个规模相对较小,主要服务地方市场[2]。第四,街头零售经营范围广泛,便利民生日用。通过商贩的分配功能,多数居民可以从街头商贩购买日常的食品、给养和服务。商贩的分配能力体现在“只要是在店铺能够买到的在街头商贩那边都可以买到”[9]102-103。

其次,街头商贩在满足城市低收入群体消费需求方面发挥重要作用。19世纪伦敦贫富分化加剧,居民消费存在明显的社会分层。城市总人口中75%为劳动阶层,其中2/3又属于非熟练和半熟练工人[6]15。他们构成城市消费主体,商贩的主要服务对象也是面向这类人群。虽然英国长期号称“店主的国家”[9]18,但是商店主要服务社会中上层,街头商贩则是一种属于城市低收入群体消费的零售形式。伦敦商贩友谊会的主席就指出:“街头商贩和普通商人有所区分,店主提供首都绅士生活的必需品和奢侈品,街头商贩则通常是穷人的供应人。”商贩所售商品价格也普遍低于商店,时人格林伍德就指出:“穷人阶级认为街头商贩有能力将商品以比店铺低的价格卖给他们”,“穷人相信街头商贩”[5]。从所售商品也可以看出街头商贩服务低收入群体的作用。“街头食物”占据街头零售商品的主体,通常都是即食食物,这些食物对于工人阶级属于必需品,可以化解时间、空间、燃料或设备对其饮食消费构成的限制。街头市场和流动摊贩也主要分布于贫困街区。如相关调查就显示,1885年文特沃思街有26个街头市场摊位出售二手物件,霍克顿街有14个,在富裕街区贝里克则一个都没有[1]。街头交易的双方基本来自同一社会阶层,两者形成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梅休指出,街头零售既是穷人的一种生计,也便利了其他穷人的生计[9]61。

街头商贩之于城市经济生活的重要性也获得城市当局的认可。1893年伦敦郡议会报告认为,商贩是“最为有用的存在,通过这种方式授权市场未能出售的剩余产品得以在贫穷阶层中分配”,“街头商贩的作用是通过将市场带到顾客面前进而省去自己去市场的麻烦”[2]。街头商贩从事的非正规经济活动提高城市经济效率的同时,便利了民生,也强化了其存在的合理性,成为19世纪伦敦城市成长中必不可少的伴生物。就其效率而言,街头商贩通过发挥类似城市经济毛细血管的作用,为整体经济增加了深度和纹理。他们以一种特殊的方式促进商品流通,很多滞销商品经过他们得到合理分配,在街头商贩那里,可能被浪费掉的商品被他们购买、收集、修复,然后出售,进而避免了对于物质的浪费。比如有人就记述某个商贩从煤气工厂买回焦炭,然后分块出售给穷人[5]。此外,家庭自产自销的商品也通过商贩进入市场,由此也起到了沟通生产和消费的重要作用。通过商贩高效灵活的分配,城市经济得以有效运转,19世纪中期梅休估计街头商贩分销了伦敦生鱼批发市场货物总量的1/3,商品交易总额年均能够达到250万英镑。梅休还指出街头零售通过吸纳穷人就业,缓解政府济贫税征收的压力,同时商贩所售的包括茶叶、蔗糖、啤酒、烟草在内的商品对于政府税收也有贡献,政府也因此增收节支[6]149。

通过发挥上述经济和社会功能,街头商贩的经济活动超越了个体生存权的意义,成为难以撼动的有利于城市大众的“制度”。1913年美国的社会调查人士萨利文(J.W.Sullivan)对于伦敦的街头商贩和市场进行系统调查,认为它们的存在体现了自由市场的效率,原因恰恰在于其非正规性,诸如不受执照、租金和手续费的束缚。他特别发现伦敦街头所售的美国水果甚至比纽约商店中的还要便宜。因此他认为伦敦街头商贩“是所有系统中最为廉价、高效、自然、民主、正义的。它通常给予大众双份配额”,街头零售“被伦敦人民大众认可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首都制度”,街头商贩因此是“民享和民有”的重要城市经济伴生物[2]。

伦敦街头商贩的经济活动具有非正规性,但是因其面向广大民众的多重经济社会功能,也成为19世纪城市消费经济中的重要构成,政府不得不承认街头商贩构成所谓“必要之恶”,1884年英国内政部的相关文件就特别指出:“商贩是贫穷和有功的阶级(apoor anddeservingclass),应避免对于其生计加以破坏。”[1]正是在这样的认知和认可中,19世纪伦敦街头商贩的生存权得以巩固。

三、生存权的维护:城市管理压力下街头商贩群体的生计

城市中的非正规经济活动具有合理性,但是也存在大量的负面影响。伦敦街头商贩通常被城市当局称之为“必要之恶”,主要在于这一庞大的群体也是城市市容市貌、治安、交通等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政府干预非常必要。城市管理与街头商贩的生存权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就19世纪整体而言,伦敦政府的干预基本遵循街头商贩生存权优先的原则,在此之下对之加以必要的监管,同时也培育出街头商贩特殊的生计模式。

一般认为,非正规经济活动由于其法律定位的模糊性必然受到政府立法和监管的限制[10],其中街头商贩作为城市非正规经济活动的主体,他们的生存权容易与城市监管发生冲突。这些冲突的核心来源是街头商贩对于城市道路公共空间的占用。鉴于19世纪其日益增长的态势,1893年伦敦市政府特别指出街头商贩已经构成城市“严重的公害和不光彩”[2]。城市交通拥堵和混乱成为商贩生存权形成和巩固的一种代价。19世纪伦敦街头人流和车流量密度大,拥堵现象严重,商贩的经营活动是主要原因,特别是在商贩密集的街头,交通往往因之陷入瘫痪状态。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社会大众日益将商贩所造成的拥堵视作一种成本高昂的公害,并且秉持浪费时间就是浪费金钱的观念,甚至估计每日因为交通拥堵损失高达5 000英镑,认为这是一种隐形的税负,要求政府加以治理的呼声较高[11]。商贩聚集的区域也被中产阶级认为是构成城市脏乱差的主要地区。1859年有人形容商贩聚集区域的肮脏混乱,充满“死猫、腐鱼、烂肉、恶臭”;1863年有人指出街头市场成为“声音的巴别塔”(aBabel ofsound),构成城市噪声的主要来源。商贩的经营活动通常还会影响到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如1806年和1813年圣马丁堂区当局就收到针对贝德福德布里和尚多斯街道商贩的投诉,起因是鱼腥味和买卖双方的噪音;1864年某地的富裕住户也指责他们构成交通拥堵,认为他们属于城市“害虫”[2]。此外,数量庞大的街头商贩构成公共秩序和安全的潜在威胁,特别是在城市骚乱、集会、游行中构成所谓“膨胀性力量”,容易危及社会秩序。

随着上述问题而来的是社会普遍加诸在商贩身上的歧视。商贩社会地位极其低下,时人认为他们与贵族分别为社会分层中的两极。社会歧视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商贩的贫困处境,当时的中产阶级认为贫困是个人道德败坏所致,而贫困与犯罪是同义词,不仅不值得怜悯还是危险的[6]144-146。这一群体的危险性还因为其在街头活动而加剧,因为当时普遍认为街头是犯罪和危险的温床[12]。社会歧视程度之深以致时人认为对于他们的了解甚至不如非洲大陆的游牧部落,“游牧部落”也长期成为时人对于商贩的称谓[2],意指他们是与文明社会隔绝的野蛮群体,需要加以开化。这些认知通过新闻媒介的报道而广泛传播和强化,据统计,在19世纪前70年有关商贩的新闻报道之中,绝大多数与暴力、犯罪相互关联,而商贩都是主动施害者。1840—1865年212个有关伦敦街头商贩的新闻中基本呈现的是商贩暴力和犯罪的形象,80个(38%)涉及对他人实施包括谋杀、家暴在内的人身伤害,其中警察通常是受害者(18个);59个(28%)涉及盗窃;37个(15%)则是与业务相关的负面信息,包括残害动物、阻碍街道、缺斤少两、出售劣质食品、驾车冲撞;10个涉及警察暴力执法;仅有两个是正面报道,分别为拾金不昧和支持禁酒。虽然19世纪70年代之后商贩群体形象有所改善,例如被认为具有勤奋的品质,但总体而言,19世纪商贩属于“撒谎的代名词”,普遍被报纸列为危险性人群[6]145-146。

从以上叙述不难看出,19世纪的街头商贩日益被构建为需要加以监管和治理的问题人群。城市街头作为公共空间一直都属于受到规训的场所,商贩则是其中的主要构成。19世纪之前伦敦在街头管理方面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管力量和明确的法规。随着伦敦城市化的迅猛发展,街头商贩群体膨胀,针对性的监管也日益形成,专业的警察力量和相关法规相继出现。1829年伦敦正式设置专业警察,将城区分成17个区,每个区设置1个主管、4个监管、16个卫士,每个卫士之下配置9个巡警,8个巡逻,1个警备,主要负责预防暴乱、调解纠纷、制止公开酗酒、限制乞讨、制止街头犯罪[7]101。警察的出现强化了街头管理,他们深入到街区,干预日常生活,改造大众文化,有学者因此将之称作“国内传教士”,商贩成为其主要规训对象。城市管理的执法力量加强之后,针对交通拥堵问题,相比于开拓新道路,疏散已有道路上的商贩被认为是最为廉价的缓解办法。1817、1839和1867年有关伦敦城市交通的法案都赋予警察清理街头商贩摊点的权力,可以诉诸提醒、劝告、拘捕等执法手段。

城市管理的强化在规范街头商贩经营活动的同时,不可避免与其生存权产生冲突。商贩法律地位的边缘性,导致现实空间中的他们也日益被驱逐至边缘,进而压缩了其生存空间。这种驱逐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中央政府内政部管辖之下的警察出于保障交通通达性对于商贩摊位的摆放位置和规格加以的限制;伦敦各地堂区会议出于维护市容市貌和周边社区居民生活的目的对街头商贩进行的驱赶;按照普通法的规定,店主个体出于破坏竞争的考虑对商贩的驱逐[2]。在这些权力关系中,商贩基本处于弱势地位,生存权受到一定冲击,但与此同时,对他们的监管也受到制约,政府无法完全控制商贩的生存权。街道作为公共空间,人人皆有使用权,通常也被视作英国民众的自由所在,作为个体和群体的商贩可以借此抵抗监管[13]。城市监管力量的分散客观上也无法有效打击商贩,伦敦长期并不存在统一的政府,警察归属于中央政府的内政部管辖,因此出现诸如1858年伦敦警察拒绝干预圣潘克拉斯堂区会打击布里尔街道商贩的情况。最为重要的是,政府具有明确的监管边界意识,正如警察总长所告诫的那样,对待商贩“要通融而非严苛(too easy ratherthantooexacting)”,1888年皇家委员会调查也发现商贩摆摊并不需要向警察贿赂和寻求保护,反映出总体上伦敦警察和地方当局并未对于商贩生计构成根本性的破坏。1884年内政部的文件也指出,“这些管理规定对于街道交通给予必要的保护,但是同时也没有破坏贫穷和有功的阶级的生计”[1]。

虽然街道商贩生存权与监管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但城市监管还是强化了非正规经济活动的脆弱性。街头商贩的经济活动属于典型的生存经济,时人指出商贩的经济活动旨在生存而非营利,商贩也自述经营所得仅够“灵与肉的结合,生活是艰难的”[5]。1867年社会调查者也揭示伦敦商贩每周收入仅为10—14个先令,而按照当时的生存标准,这相当于进入另一种饥荒状态[6]146。商贩的生存容易受到外力的冲击,如瘟疫和恶劣气候通常使其经营活动陷入停滞,劳动力饱和则造成竞争白热化[3]。这种情况下,监管必然使商贩本来就脆弱的生计陷入困境,如1872年商贩自述“法律应该温柔对待我们,而非干预合法职业将我们驱赶进犯罪或者贫困境地”[5]。商贩需要最大程度保障经营所得,由此也发展出相应的生计模式来维护脆弱的生存权。

整体来看,19世纪伦敦商贩的生存状况并未恶化,很大原因在于他们的积极应对。其一,商贩充分利用各种常规手段获得收入。这些常规手段较为丰富,包括灵活的吆喝和占位,根据时令变更所售商品,销售欺诈如缺斤短两、以次充好,互助合作、信息共享,等等。最能体现商贩群体企划能力的是他们对于烟火节(Guy FawkesDay)的改造。每年的11月份是街头零售活动的低谷时期,1844年之后商贩群体将传统节日中游街高举的巨像从盖伊福克斯(Guy Fawkes)变为时人反对的各种公众人物,通过迎合市民的爱国情感来沿街募捐,以此克服生存危机,这种募捐也成为商贩获得收入的常规手段之一[6]147-148。其二,商贩个体和群体对于城市监管进行突发性反抗。在街头商贩看来,警察管理破坏他们“真诚的生活,被迫像野兽一样遭到驱赶”。商贩个体和群体的暴力反抗屡见不鲜,统计显示1830和1840年代袭警在伦敦普遍存在,1833年就有5/6的警察辞职,1842—1859年之间袭警次数增加100%,直到1900年警察仍然受到商贩群体的敌视。1859年一位名叫Mary Ann Donovan的卖梳子女商贩为捍卫自己“真诚的生计”(honestliving)反抗警察的驱赶和市长的拘捕命令,结果引发公众对于公共正义的讨论,媒介也对城市监管展开批判。商贩的突发性反抗起到了获取群体认同和公众同情的作用,如《劳依兹周刊》就认为如果监管街头的权力达到肆意干涉的地步,公意就应该介入迫害者与受迫害者之间[5]。其三,实施集体活动捍卫自身的生存权。一般认为,街头商贩社会构成的分散和多元使得他们缺乏工厂工人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但是共同的经历和利益也驱使他们成为政治动物,走上捍卫权益的组织化道路。集体活动有助于实现自身诉求,捍卫生存权。1867年《泰晤士》报道商贩群体开会筹备结社来保障自身免于灭绝;1884年《劳依兹周刊》回顾商贩群体通过集体行动成功抵制各个地方当局的驱逐的事件[5]。1867年的《首都街道法令》规定任何情况下禁止在行车道上摆放货物,等于完全剥夺了街头商贩经营权利,为此商贩组织联盟加以抵制,迫使法令在1868年得到修正,规定仅在商贩经营活动阻碍交通的情况下才对其执法。因此,勒韦斯认为,从法律层面而言,19世纪街头商贩的处境实际得到很大改善[1]。

综上所述,作为城市非正规经济的重要构成,街头商贩群体与城市的成长密切相关,他们既是城市快速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满足了城市发展的需求。在这种过程中,城市边缘群体通过参与以街头零售为代表的城市非正规经济活动,较大程度上使得自身的生存权有所保障。但同时由于非正规经济活动对于城市发展的不利影响及其本身的性质,街头商贩群体的生存权明显具有脆弱性,他们不得不通过各种手段积极维护自身的生存权,调整与社会和政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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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皓)

K561.43

A

1674-9014(2016)02-0116-06

2016-01-12

吕富渊,男,山西文水人,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英国近现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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