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OCs环境下图书馆面临的著作权挑战与应对策略∗

2016-03-17 02:52马丽萍
国家图书馆学刊 2016年4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资源库图书馆

马丽萍

MOOCs环境下图书馆面临的著作权挑战与应对策略∗

马丽萍

MOOCs的兴起为图书馆的创新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然而,由于MOOCs系统中信息资源的使用呈现出大规模、开放性与共享性的特征,图书馆在涉足MOOCs领域的进程中遭受到了著作权法律问题的挑战。为促进图书馆与MOOCs的融合,一方面图书馆应努力构建信息资源库,加强著作权管理;另一方面则应培育适合图书馆与MOOCs融合发展的国内法律土壤,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参考文献4。

慕课 图书馆 著作权 合理使用

作为云计算技术广泛应用的产物之一,MOOCs(MassiveOpen OnlineCourses,简 称MOOCs)这一概念始于2008年,由加拿大学者Dave Cormier率先提出,其含义即大规模开放在线课程。此后,随着国外Udacity(udacity.com)、Coursera(coursera.org)以及Edx(edxonline.org)这三大享誉全球的MOOCs平台的创建,全世界掀起了一股MOOCs热潮。2013年,我国一些知名高校陆续加入到MOOCs队伍中,MOOCs一时成为我国教育领域的热点话题。图书馆与教育、传播技术密切相关,MOOCs的兴起也吸引了图书馆界的关注,并给图书馆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在MOOCs平台建设中,图书馆可以扮演著作权清理者、MOOCs制作者或参与者等多种角色。然而,与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相比,我国当前著作权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使得图书馆在涉足MOOCs领域的进程中受到了重重阻碍。为此,有必要对MOOCs时代图书馆在著作权方面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进行研究,以促进图书馆与MOOCs更好地融合发展。

1 MOOCs环境下图书馆的发展机遇

MOOCs技术自其产生伊始便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虽然现阶段由于暂时性的法律瓶颈,我国图书馆界参与MOOCs平台建设的比例仍然较低,但基于图书馆和MOOCs都致力于为教育服务的这一共同特性,未来图书馆势必会与MOOCs相融合,共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外斯坦福大学图书馆的计算机团队为MOOCs内容制作提供视频支持,纽约公共图书馆的参考馆员Raymond Pun则尝试成为MOOCs内容的独立创建者,其制作的“汉学101”等MOOCs课程便是典型例证[1]。MOOCs的兴起和发展为图书馆创造了一个彰显作用与价值的良机,图书馆参与MOOCs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创建馆藏资源库和创建MOOCs课程两个方面。

1.1 创建馆藏资源库:为MOOCs提供合法信息资源

MOOCs的设计初衷在于提供大规模、高质量的在线学习课程,它以定制的平台技术为基础、严格的课程制度为保障,以教师、学习者、平台之间无处不在的交互为经络,以交互产生的各种课程材料为骨肉,形成完整的生态系统[2]。优质的课程资源是保证MOOCs系统正常运转的基石。而课程优质与否又有赖于是否有大量全面、准确、合法的信息资源可供随时调用。因此,MOOCs系统的有效运行亟需一个合法的信息资源库为其提供保障。

作为收集、整理、保存和传播信息资源的重要机构,图书馆占据着信息资源的高地,再加上图书馆员所具备的丰富的信息管理、版权信息辨别经验,图书馆既可以成为MOOCs系统的信息提供者,又可以对其信息使用权利予以把关,确保其所用资源的合法性。目前,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图书馆纷纷开始尝试为MOOCs提供服务,不仅为其提供信息资源、指导多媒体制作、提供学习空间等,更重要的是为MOOCs提供著作权服务,这已成为图书馆工作的新亮点。图书馆也可以借MOOCs知识传播体系兴起之机,探索馆藏资源利用的新模式,通过整理分析馆藏资源、大量搜集公有领域资源、寻找著作权替代资源等方式,创建可供MOOCs系统随时调用的信息资源库,同时还可推出著作权审核、许可服务,充分发挥图书馆在信息资源组织与利用方面的优势及经验,彰显图书馆存在的价值。

1.2 创建MOOCs课程:开拓图书馆服务新模式

在当前的MOOCs浪潮中,如果说为MOOCs系统提供信息资源尚不足以发挥图书馆具备的多重优势,那么成为MOOCs课程的独立制作者则是图书馆发展的又一新机遇。在传统的服务模式下,图书馆的一切工作和服务都围绕馆藏资源开展,一般仅通过接待到馆读者,或依赖局域网控制等技术手段向本馆读者提供在线阅览、远程传输等服务。在这种模式下,图书馆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各方面的限制,使得读者个性化的需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

MOOCs系统的产生,则为图书馆服务方式的革新提供了新思路。MOOCs是一种以优质课程内容为支撑,以兴趣为导向,以网络为传播途径的在线课程开发模式。凡是想学习的人,不分国籍,不受时空限制,只需一个邮箱,便可注册参与、分享世界各地的优质教育资源。MOOCs所具备的开放性与共享性,恰巧可以弥补图书馆当前因受时空、服务对象等限制而无法充分满足读者个性化需求的缺陷。故此,充分运用MOOCs系统,整合图书馆积累的丰富馆藏、配备的先进信息技术以及高端的图书馆员等资源,由图书馆主导创建MOOCs课程,可以使图书馆突破现有局限,跨越时空的界限,将服务延伸到图书馆围墙以外。显然,在图书馆转型与创新的过程中,创建专属于图书馆的MOOCs课程,不仅是图书馆创新其服务方式的有效路径,而且可以借此提升图书馆在社会教育方面的地位和影响力。

2 MOOCs环境下图书馆面临的著作权挑战

信息技术的进步是一把双刃剑。MOOCs的兴起虽然为图书馆的创新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由于MOOCs系统中信息资源的使用呈现出大规模、开放性与共享性的特征,其与图书馆资源利用的限制性形成冲突,也对针对图书馆等领域设定的既有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造成了冲击。这就使得图书馆在涉足MOOCs领域的进程中遭受到了著作权法律问题的挑战,如MOOCs课程内容所参考资料的著作权复杂难辨、合理使用规则适用性受限等。

2.1 MOOCs课程所用信息之著作权状态复杂难辨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不断深入,信息资源数量日益庞大,增长速度突飞猛进,形式更加多样。人们普遍感受到了信息资源利用的不便,不再满足于检索出来的文献线索和繁多的原始文献,而是希望得到经过分析加工的综合性的、包含知识内容的增值信息产品。在这种背景下,MOOCs凭借其优质的课程资源风靡全球。通常来说,一门优质课程的制作往往离不开对大量信息资源的理解和利用。图书馆因其本身是信息资源的聚集地而具有了成为MOOCs课程主要信息输送者的可能。因此,图书馆与MOOCs的融合,也许能将教育事业推向另一个顶峰。

然而,图书馆与MOOCs的融合远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著作权的存在及其权利状态的复杂性便是二者融合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一道法律障碍。其原因在于,从著作权角度看,任何信息资源都具有特定的著作权状态:有的可能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有的正在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享有著作权;有的曾经享有著作权而如今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而人们对各类信息资源的利用通常要受制于其所用信息当前的著作权状态。对于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信息资源,人们自然可以随意调用;但对于当前仍享有著作权的信息资源,一般情况下若没有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而随意使用,则可能招致不必要的法律麻烦。MOOCs课程多媒体课件的制作需要利用大量的享有著作权的信息资源,一方面这些资源的来源范围广泛,不仅有教师个人的智力成果,而且还有职务资源、法人资源,抑或合作资源、委托资源,或者学生享有版权的资源以及图书馆的馆藏资源、出版社资源等;另一方面这些资源数量大、分散,呈“碎片化”特征,著作权的主体数量往往超出想象。著作权资源的碎片性、著作权主体的庞大性,显然又进一步增加了厘清信息资源法律关系及其著作权权利状态的难度[3]。故此,图书馆虽然占据了信息资源的高地,但对各类信息资源的使用方式却会因其著作权的存在及其状态的复杂程度不同而受到限制。

2.2 MOOCs环境下图书馆合理使用规则之适用受阻

众所周知,图书馆之所以能长期占据信息领域的高地,其中重要的原因在于著作权法领域的合理使用制度为图书馆设定了特定的“例外”,赋予了图书馆在一定范围内“合理使用信息资源”的权利。而今,当MOOCs欲与图书馆相结合利用图书馆信息资源时,却与图书馆领域的合理使用制度发生了冲突。究其原因,主要在于MOOCs使图书馆的服务范围以及服务对象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使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落后于技术发展,无法有效调节利益关系。

与传统教学服务相比,MOOCs的目的在于通过在全世界范围内开放在线优质课程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优质课程资源的大规模学习共享。可以说,“对所有人开放,使人人能共享”是MOOCs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显然,MOOCs的这一基本理念已突破图书馆领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底线。虽然基于学校、图书馆公益性的法律地位,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以及《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分别赋予了学校、图书馆可以未经授权使用著作权作品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并不能任意行使,而需遵循非常严苛的条件。首先,学校课堂教学基于合理使用原则使用著作权作品仅限于校内,而MOOCs教学则旨在突破校内课堂的范围,将优质的课程分享至校外乃至全世界。其次,图书馆也仅限于向本馆馆舍内的服务对象提供作品,且图书馆通过商业渠道获得的信息资源还受许可合同的约束,仅能在合同限定的范围内使用。与之相反,MOOCs则期望图书馆将服务对象拓展至馆舍之外的人群,实现信息资源的全员共享。显而易见,MOOCs带来的图书馆服务范围以及服务对象的扩大,已然突破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设定的条件,使图书馆面临着更大的著作权侵权风险。由于图书馆与MOOCs的融合打破了图书馆与合理使用制度之间原有的平衡,如何重新平衡图书馆、著作权人、MOOCs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就成为图书馆与MOOCs融合进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3 MOOCs环境下图书馆著作权解决策略

MOOCs作为一项新的信息传播技术,在给图书馆创造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挑战。一方面,图书馆丰富的馆藏资源及其所累积的著作权管理经验对 MOOCs而言极具吸引力,MOOCs亟需与图书馆合作,加强著作权管理,构建著作权明晰的资源库,以解决其利用信息资源过程中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信息资源的著作权状态存在多样性,且MOOCs课程与传统教学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从而导致图书馆无法援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为MOOCs提供信息资源支持。因此,为了与MOOCs更好地融合,图书馆需从资源保障和法律环境两方面着手。

3.1 构建著作权明晰的信息资源库

优质的课程资源是保证MOOCs系统正常运转的基石,而优质的课程资源往往离不开对大量信息资源的综合运用。对于教师而言,充分了解和利用图书馆丰富的信息资源,掌握所涉知识的最新成果并将其很好地融入课程之中尤为重要。故此,图书馆与MOOCs融合的关键在于信息资源的建设。没有信息资源,图书馆于MOOCs而言也就毫无益处。同时,信息资源的建设需要尊重他人著作权,确保所构建的信息资源库不存在著作权侵权的问题。对此,图书馆应充分发挥自身有利优势——丰富的馆藏资源与著作权管理经验,加强信息资源库的著作权管理,积极创建一个信息资源丰富、分类全面清晰、著作权明晰的信息资源库,以解决MOOCs教师当前面临的信息资源不足及著作权复杂多样之困扰,为MOOCs优质课程提供资源和法律保障。

具体而言,信息资源库的构建,首先需要图书馆利用其搜索技术尽可能地发现、挖掘、搜集各类信息资源,特别是公有领域的信息资源,以扩充信息资源库的信息含量。其次,图书馆应着重对其馆藏资源及其搜集到的信息资源进行著作权清理,并以此为依据进行整理分类。最后,图书馆可以根据信息资源的著作权状态分别构建公有领域信息资源库和著作权保护资源库,各库中的信息内容再依据其所属的专业类别进行归类。对于因年代久远已超出著作权保护期而落入公有领域的信息资源,因其不再受著作财产权控制,图书馆可以自由利用,不仅可以为MOOCs教师提供这类信息的线索,而且可以为其提供全文显示或传递。对于仍受著作权保护的信息资源,图书馆则应扮演好MOOCs与著作权人之间的中介角色,尽可能地争取这类信息资源著作权人的授权,再依据其授予的权限来决定资源的提供方式。对于尚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或者无法联系到著作权人的信息资源,图书馆则只能显示诸如书名、作者、出版社等著作权信息。此时,图书馆应尽可能帮助MOOCs课程的教师寻找相应的替代资源,或者可以建议MOOCs课程的教师采用“软链接”的方式将学生指引至著作权作品,而不必在课程中完全嵌入著作权作品[4],以减少法律风险。

3.2 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与技术更新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著作权立法明显具有滞后性,以致MOOCs环境下图书馆合理使用规则适用受阻等著作权问题逐渐突显,严重制约着图书馆与MOOCs融合的进程。与其他国家为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而专门在法律上为其制定合理使用例外的规定相比,我国著作权法给予图书馆的便利过少。审视当前我国《著作权法》为图书馆所设定的合理使用条款不难发现,其规定的适用条件极为严苛,适用范围非常狭窄,远不能满足图书馆为MOOCs教师提供信息资源的需求。在MOOCs环境下图书馆应积极培育适合其与MOOCs融合发展的法律土壤,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适度放宽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条件,从而争取更多的能够有效利用新技术传播和整合信息资源的权利。

为此,图书馆与MOOCs应用主体应抓住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契机,积极探索适于图书馆与MOOCs融合的法律规则,为实现二者之间的无缝对接扫除法律障碍。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对著作权侵权的抗辩,是图书馆提供服务最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适度扩大图书馆领域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对具体条款做进一步修改完善,于图书馆和MOOCs应用主体乃至全社会的教育事业而言具有重大意义。具体而言,美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设计较为全面具体,其中的“四要素规定”更是经得起技术发展的检验。我国《著作权法》可借鉴美国关于合理使用判断的“四要素规定”,制定合理使用判断的原则性条款。在法律条文的具体设计上,可以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增设一款,规定作品的利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考量因素:(1)利用行为的目的和性质;(2)被利用作品的性质;(3)被利用部分的质量及其在整个作品中所占的比例;(4)利用行为对被使用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这一原则性条款的增加不仅可以使我国有关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变得更具弹性和灵活性,最重要的是能够进一步增强我国《著作权法》应对技术发展的能力。图书馆为MOOCs教师提供信息资源的行为,会因其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公益性目的,被利用部分也只涉及与课程“知识点”有关的内容,而被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此外,在图书馆与MOOCs融合的过程中,由于图书馆的职能及其公益性始终不变,故其应充分享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庇护。立法上应当适当放宽图书馆适用合理使用原则的条件,允许图书馆基于实现信息流通和促进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的目的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著作权信息、目录、摘要以及与搜索关键词有关的少部分作品内容预览。与此同时,为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应明确规定图书馆及作品使用者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立法经过上述修订完善,将能够适应MOOCs技术的发展,有效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我国图书馆事业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1秦鸿.MOOCs的兴起及图书馆的角色[J].中国图书馆学报,2014(2).

2王左利.MOOC生态初现:高等教育陷入了互联网狂热中[EB/OL].[2015-12-28]. http://www.edu.cn/focus_1658/20131010/t20131010_1026335.shtml.

3陈湛绮.版权清理:基于MOOC的图书馆版权管理新功能[J].图书馆学刊,2015(7).

4叶兰,易晓娥.图书馆视角下的MOOCs版权问题研究[J].大学图书馆学报,2014(5).

(马丽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2014级博士研究生)

Challenges of the Copyright and Solutions to the Library in the MOOCs Environment

Ma Liping

The rise of MOOCs provides a good opportunity for the innovative development of the library.However,due to the use of information resources in MOOCs system present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arge-scale,openness and sharing,the library has been faced with the challenge from copyright law in the process of stepping into MOOCs.To promote the integration of the library and MOOCs,on the one hand,the library should make efforts to construct information resources database and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on the other hand,the library should cultivate suitable soil of domestic law for fus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library and MOOCs,thus to improve the system of fair use of copyright.4 refs.

MOOCs;Library;Copyright;Fair Use

∗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完善”(项目编号:2015B1501)研究成果之一。

201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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