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央苏区时期的利益重构*

2016-03-19 03:20龚子方肖凤华
赣南师范大学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中央苏区红军利益

龚子方,肖凤华

(赣南师范学院 政治与法律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论中央苏区时期的利益重构*

龚子方,肖凤华

(赣南师范学院 政治与法律学院,江西 赣州341000)

面对不合理的旧的利益格局,中央苏区政府藉由对土地重新进行分配,依托完备的法律体系、针对性鲜明的社会保障及救助体系、兼具现实性和灵活性的教育体系,重新建构了社会各群体的利益安排,并在制度上予以保证。

中央苏区;利益格局;利益重构

任何一个社会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便是利益的分配,不论其国家形态是怎样的,从根本上说,这也是国家和政府产生的重要动力。社会各阶级和阶层的利益协调反映了国家的根本性质和目标。马克思认识到利益的不可回避。他得出了“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的结论。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通过利益分析来研究社会各阶层和群体之间的关系是最为重要和有效的研究方法。这有助于我们形成更为清晰的社会各群体之间的关系图,理解其互动的根本动力。有学者认为,政治利益分析应该以具体个人的利益作为基本的分析单元,否则,容易导向形而上学的理论风险。[2]但是,在勾勒社会宏观面貌的时候,我们依然只能够以群体作为分析单元。在这样层面的分析中,个体的某些特殊性只能是忽略不计的,这或许会带来一些认识上的损失与偏差,但却是需要承担的代价。

作为一个兼具革命性和建设性的政府,中央苏区政府意识到在对社会进行彻底革命的同时,重构利益格局和考虑各群体利益协调的重要性。

一、以土地革命解决根本的利益问题

清朝时期,中国人口骤然增至4亿,这使得中国社会的人地矛盾非常激烈。中国固然幅员辽阔,然而,正如费正清所指出的:“中国的耕地只有美国的一半,却要养活几乎四倍于美国的人口。”[3]而与此同时,中国并没有像西方一样进入工业化大生产阶段,尤其是中央苏区这样的内陆落后地区,仍然属于以农业经济为主的传统社会,工业生产只占很少比例且多是手工业式的作坊生产。社会财富的增长远未跟上人口增长的节奏,人民生活困苦。当时的中国普遍存在着耕地紧张,土地占有极不均衡,生产力低下等多重矛盾。人口的持续增加伴随着生产关系的落后和经济增长的迟缓令社会财富的分配成为一种持续的零和博弈,这使得强势阶级的剥削变得更为残酷而丧失理智。在利益的驱使之下,常识已然没有存在的土壤。中央苏区地区同时存在着土地兼并程度和地租比例高的现象。

与土地高度集中相伴生的则是剥削程度很高的地租的存在。赣南的兴国、寻乌两地,租谷一般是收获物的50%,也有60%或4.4与5.6分成的,高的达收获的75%。[4]136-137,184-188闽西的情形更甚。田租各县最低的是60%,长汀为70%,连城重至80%。[5]从这样的数据我们可以想见当时的底层农民困苦的程度和整个苏区社会在革命之前所呈现出来的畸形的利益格局。如此不公平的土地占有和掠夺式的地租在令底层民众看不到未来和希望的同时,必定是满怀愤懑的。

中央苏区政府成立之时,中国共产党将土地问题放在最为重要的位置上,不仅仅因为中央苏区的确存在着严重的土地占有不均不公的现象,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此时意识到土地问题绝非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核心的政治问题,它涉及到阶级斗争能否深入、彻底。“事实教训我们凡是彻底平分了土地的,便能发动群众,坚定革命基础”,甚至,分田与当时的AB团都有关联。“分田彻底的地方,便很少AB团”“凡是分田不彻底的地方不是发生严重的AB团便是改组派,凡是分田是彻底的地方,便能出大批红军”。[6]可见,在当时,土地问题、分田问题与扩红,与阶级斗争是紧密相连的。因此,在苏区社会治理所有的问题里面,土地问题被摆在了最为核心和基本的地位。中央苏区1930年颁布了《苏维埃土地法》,1931年11月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等土地法令,规定了具体的土地分配办法。土地革命其本质在于重新建构苏区社会的利益格局,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区别对待不同的社会群体至关重要。中央苏区政府对于中农、贫农、雇农、苦力、失业者、老弱病残以及孤寡等各阶层各群体都给予最大限度的保障以改善他们的生活。在改造流氓运动中,苏维埃政府认识到,产生游民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民失去了其赖以生存的土地,手工业者失去了赖以生存的作坊,其社会根源在于封建土地所有制。因此,在土地分配中,对流民一视同仁。

毛泽东毫无疑问是一位彻底的革命者。在中央苏区期间,无论是出于要稳固中央苏区以支持与推进全国革命还是意识到局部执政与革命所采取的政策应该有所不同,毛泽东一直在寻找土地革命中的平衡感和政策的分寸感,认为既需要通过分地激发贫雇农的革命热情,又需要给地主、富农活路,不能太过于激进。1933年10月,毛泽东所写的《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一文,分析了农村中各阶级的划分标准,提出:地主是中国革命的打击对象;贫农、雇农是中国革命的依靠力量;中农是农村中的中间阶级,必须防止侵犯中农利益;富农,要根据革命主要矛盾的不同而采取区别对待的态度。这反映了毛泽东当时已经意识到,协调各方利益至关重要。在当时涌动的激烈的革命热情和环境之下,这样的观点与革命党的立场似乎是难以融合的。这也是毛泽东在彼时饱受诟病的原因之一。值得注意和需要客观面对的是:其一,制度的选择取决于组织中精英群体之间的博弈;其二,中央苏区时期,重新构建社会结构及其互动关系以及建构国家权力体系的基础是阶级对立,这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在革命的大背景和格局之下,不同阶级和群体之间的利益调和事实上是极其困难的。

1933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土地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在苏区实现查田运动的训令》,提出要“使地主分不到一寸地,富农分不到一丘好田”。[7]查田运动基于临时中央政府认为此前中央苏区的土地革命是不彻底、不成功的,没有彻底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并由此认为这是毛泽东所犯“右倾机会主义”的重要体现。在当时革命和阶级斗争的环境之下,土地分配问题自然并非简单的经济利益问题。6月14日,毛泽东写了《查田运动的群众工作》一文,敏锐而直接地指出,查田运动是查阶级,而不是查田亩。[8]在这个过程中,很多中农被划为地主、富农,导致有许多中农到苏维埃政府要求更改自己的成分为贫农,“隔富农就远了一点。”甚至有的中农怕自己被查成富农,跑到山上躲藏起来。[9]在这样的情形之下,毛泽东主持制定了《关于土地斗争中的一些问题的决定》并撰写《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一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查田运动中“左”的做法。1934年1月,中共六届五中全会,博古在报告中号召全党“集中火力反对主要危险的右倾机会主义”,加之毛泽东人民委员会主席职务被张闻天取代,进一步丧失了在政府中的发言权,其对查田运动中“左”倾路线的纠偏作用再难体现。

土地革命的作用是根本性的,它以暴风骤雨和摧枯拉朽之势解决了中央苏区社会各群体之间利益关系最为核心的问题,对中央苏区崭新的利益格局的产生起到了基础性的影响。

二、建立与新的利益分配格局相匹配的法律体系

中央苏区政府要建立的是一个全新的政府,其要力图建设的也是一个全新的社会。对于任何一个人类的政治经济共同体来说,最为重要的莫不是其成员相处的规则。法律作为最为重要的一项国家制度,其核心功能在于规范成员的行为,协调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从1930年至1934年10月,中央苏区制定和颁布的苏维埃法律法令,总共达130部以上。[10]69-108

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规定:“苏维埃的全部政权属于工人、农民、红军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宪法大纲》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等重要的法律文件“把八小时工作制,工人监督生产,养老救济金等权利给予工人,将没收地主阶级的一切土地给予贫苦农民与红军战士,将取消一切苛捐杂税,而代替以累进税,将取消一切高利贷,为工农民众设立国家借贷银行与消费合作社,将具体制定保护劳动妇女与劳动青年利益的方法。”[11]中央苏区政府无论是在认识层面还是在现实层面都给予人民利益以高度的重视。苏维埃政府颁布的诸多法律充分体现了对工人、农民群体利益的保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在短短几年之内,还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苏维埃区域防疫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小学校制度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文件。法律体系的建构为中央苏区的利益重构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保障。

农民和工人是中华苏维埃政权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基础。以红一方面军的源流为考察对象,在流向军队的人员中,职业上以农民比例最高,约占军队总数的2/3,其次为工人,接近1/3。这说明,红军是工农群众组成的。[10]190《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不但从根本上颠覆了中央苏区社会之前的土地所有结构,而且表现出鲜明的社会保障指向。“雇农苦力劳动农民,均不分男女同样有分配土地的权限,乡村失业的独立劳动者,在农民群众赞成之下可以同样分得土地,老弱残废以及孤寡,不能自己劳动,而且没有家属可依靠的人,应由苏维埃政府实行社会救济或分配土地后另行处理。”[12]459-460并且,中央苏区政府虽然处于草创之初,却体现出较为成熟的对于公共资源的治理思路,“一切水利江河湖溪森林牧场大山林,由苏维埃管理,建设便利于贫农中农的公共使用,桑田竹林茶山鱼塘等,得如稻田麦田的一样依照当地农民群众的自愿,分配给他们使用。”[12]462

取干燥的植物材料约20 mg,提取总DNA。psbA-trnH、matK[10]、psbK-psbI[11]和rbcL[12]序列扩增所用引物及PCR反应条件见表2。50 μL反应体系包括:24 μL Taq PCR Master mix,20 μL ddH2O,上、下游引物各2 μL,2 μL模板DNA(20~50 ng/μL)。扩增后,取PCR产物 5 μL 于1.2%~1.5%的琼脂糖凝胶中电泳检测,筛选出具有单独和清晰条带的样品送测序。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对于工人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以及雇佣工人的手续给予了详尽的规定。对于工人的利益给予了比较全面的保护,同时,还规定了女工青工童工的福利政策、劳动保护政策、社会保险政策和法律救助政策,等等。[13]40-41

对于红军及其家属的优待体现了战争环境的需求。针对当时的战争环境,“扩红”是中央苏区政府一个很重要的任务,事实证明,中央苏区成为其后支撑中国革命重要的兵源所在地。因此,《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红军抚恤条例》《执行优待红军条例的各种办法》《关于优待红军家属的决定》《优待红军家属礼拜六条例》和《优待红军家属耕田队条例》等一系列条例主要是针对红军及其家属。对于红军及其家属的土地分配、日常生活、红军战士的退休、伤残、牺牲、对烈属生活的优抚等作出了详尽的安排与规定。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解除了禁锢妇女几千年的枷锁。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给予妇女平等地位。1934年2月所颁布的《托儿所组织条例》则是突出体现了对妇女儿童福利的保障。

正是通过相关法律规定,中央苏区社会实现了经济格局革命性的变化,并在此基础之上基本实现了利益关系和社会结构的重建。

三、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对于调节利益分配、协调阶层关系、建构合理的社会结构、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中央苏区政府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表明中国共产党建立政权时已经具备运用政府公共权力对社会财富给予二次分配的重要的现代国家建设的宝贵意识并付诸实践。社会保障制度兼具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而对于当时的中央苏区政府而言,还具有保障革命的重要功能。中央苏区政府社会保障体系的建构,其核心目标在于,在保证农民、工人、红军及其家属利益的基础上,鼓励和促使中央苏区的优秀分子和青壮年能够没有后顾之忧地参加红军,或者积极地投身于苏区的经济建设,为巩固苏维埃政权、为抵抗国民党政府的围剿、为革命在更大范围内的实现和胜利提供基础和保障。

“中央苏区的社会保障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各级政府依法建立和实施的各种优抚、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行为与措施的统称。”[13]2与土地革命相呼应,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进一步地彰显了中央苏区政府的政权基础及其阶级性质。中央苏区社会保障的对象主体是农民、工人、红军及其家属、妇女和儿童。其中,对于红军及其家属的优抚和保障政策体现了中央苏区战时政权的特点以及中央苏区政府的核心目标所在。

1.优待优抚

优待优抚工作在中央苏区的保障体系中地位显著。中央苏区优待优抚的对象主要是红军和工人。红军优抚包括:调查红军家属情况;保障红军作战给养;红军战士及其家属同样分田;实行“优待红军工作日”和“共产党礼拜六”;慰劳红军及其家属;国家补助终身生活费,供给医疗费;死亡抚恤,家属抚恤。[13]126-171与此同时,还通过相应的抚恤和安置制度妥善安排了红军战士在伤亡、退役、退休方面的待遇。工人优待包括:确保基本工资,增加夜班工资,用现金支付;实行双薪工资;不准工头克扣工资;适时调整和增加工资;实行八小时工作制。[13]141-171

工人阶级是中央苏维埃政权的领导阶级,这是政权性质所决定的,而且,对于尚被国民党政府围困的苏区政府而言,打破经济封锁,在原有的落后的农业经济的基础之上发展工业无论是对于苏区社会本身的经济还是突破国民党的经济封锁都意义重大。与此同时,对于红军及其家属实行优待则充分反映了中央苏区政府要扩大红军规模,建设一支强有力的军队以适应革命的需要的现实需求。优待优抚政策充分体现了中央苏区临时中央政府的使命和目标:建设和革命并重,同时也凸显了中央苏区政权鲜明的阶级性。

2.医疗及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

优待优抚以及下文要提到的社会救助是中央苏区政府向民众提供的公共产品,而社会保险项目则强调受保险者的被雇佣身份。社会保险资金“由雇主相应付的工资以外,支付全部工资总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数目作为社会保险之资金……绝对不得向被保险人征收保险费,也不得从工资中克扣。”[14]这一部分是藉由立法强制性地通过强调雇佣方的责任和义务,来实现被雇佣者的福利。对于当时的中国来说,这是一个很先进的制度。对于中央苏区政府而言,在强调资方社会责任的同时也弥补了政府所控资源严重匮乏的现实。

1930年5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会议制定和通过的《劳动保护法》规定:“工人或工人家庭发生疾病、伤害等事,应由工厂出资调治,听其疾病治愈为度,此项停工期内不得克扣工资。”[15]605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则规定:“免费的医疗帮助——不论是普通病或因工作致病,遇险受伤,职业病等都支付医药费,其家属也同样享受免费的医药帮助。”[15]598

在失业保险方面,强调其是否加入工会成为工会会员。《劳动法》对于工会会员与非工会会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时,做工最低时限和保险津贴有所差异。

3.社会救助

中央苏区的社会救助对象主要是受灾民众、老弱残废、鳏寡孤独者以及从国统区逃入苏区的难民。[16]毛泽东深刻地意识到群众生活的重要性,他指出“一切这些群众生活上的问题,都应该把它提高到自己的议事日程上。应该讨论,应该决定,应该实行,应该检查。要使广大群众认识到我们是代表他们的利益的,是和他们呼吸相通的。”[17]为了解决当时中央苏区普遍存在的贫困和生存艰难,临时中央政府采取了多渠道予以解决:没收土豪劣绅的财物直接分给群众;通过特殊渠道从国统区购买紧缺生活物资分发给群众;统筹调剂,平衡兼顾;济难会与苏区政府密切配合,分工合作保证济难工作的落实;减免纳税。[13]158-172如果说对于工人和红军及其家属的优待有着极为根本的革命需求和现实意义,那么,社会救助政策则在兼具现实意义,解除红军战士和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的同时表现出中央苏区政府对底层群体的关注,充分而彻底地展示了中央苏区政府的阶级立场、对实现社会正义的价值体现和对于执政理想的追求。社会救助领域在立法和政策制定上不似土地分配和优待优抚政策那般全面和细致,但是,其意义在于,中央苏区政府在资源极其有限的条件之下,在进行社会治理时,对于社会群体利益的考虑尽可能周全,也充分展示了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年轻的政党已经彰显出执政大党所具有的胸怀与周全。

四、积极发展教育,为新的利益分配格局提供长久支持

教育承担的功能是多重的,这在中央苏区社会利益重构的过程中也得以体现。1931年11月,中央苏区政府教育部成立,瞿秋白任部长。教育部分设初等教育局、高等教育局、社会教育局、艺术教育局、编审局、巡视委员会等机构。中央苏区的教育从其实践来看,可以分为干部教育、社会教育(扫盲教育)和职业教育。其可贵之处在于,这是中国历史上人民民主特色得到彰显的新型的教育制度。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十二条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大众有受教育的权力为目的。在进行国内革命战争所能做到的范围内,应开始施行完全免费的普及教育。”[18]江西省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文化教育工作决议要求“凡满六岁的男女至十六岁儿童实行强迫教育”[12]5951930年8月,闽西苏维埃政府的《目前文化工作总计划》指出:“采取强迫性质的教育,凡六岁至十一岁的儿童,有必须受小学教育的权利和义务”[12]5471934年,《苏维埃教育法规》的颁布则表示中央苏区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进入相对完备的时期。整个中央苏区时期,包含了教育条款的重要法规和决议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等13项,针对教师队伍建设的法规有3项,教育行政法规2项,学生组织方面的法规3项,学前教育法1项,学校教育法规16项,社会教育法规4项。[19]

通过这些文件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各地苏区政府对于强制性的义务教育的时间有所不同,但是,有一点是一致的:教育对于民众来说不仅仅是一项权利,还是一项义务。在中国共产党还负有非常严峻的长期斗争的革命目标以及中央苏区物质异常匮乏的情况之下,这表明了中央苏区政府对于彻底改变民众蒙昧状态的决心和远见。整个中央苏区时期的时间是短暂的,但是,临时中央政府在如此有限的时间里,建设了相当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了学前、小学、职业中学、大学、社会教育等诸多领域的教育行为。而且,从这些文件中可以看出,中央苏区时期对于教育体系的设计有着明确的时代特征和现实指向。文件规定:小学教育8~12岁为学龄,学制5年。职业中学,招收13~16岁的少年入学,学制4年,先办1~2年的短期职业中学。16岁以上的工农、干部、教师和其他人员可以分别进农业学校、戏剧学校、师范学校、苏维埃大学深造或进夜校等各种业余学校学习。[20]这表明,进入中学阶段之后,即开始职业教育,为学生日后步入社会奠定基础,16岁之后则是更高一级的职业教育。这满足了想继续求学的一部分人的需求,不过仍然有着明确的职业方向。而不想在学校体系内继续学习的人则可以通过各种短训机构继续提高。如此教育体系的设计具有鲜明的实用性和灵活性。这既体现了当时中国整体国民受教育程度低下和革命的大环境,也反映了苏维埃政府亟待有知识有文化的革命人才的迫切性。

因此,对于当时轰轰烈烈的中央苏区社会的利益重构而言,中央苏区政府教育体系的设计体现了对这一目标的呼应:受教育本身是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也是一项重要的福利,是个人当下利益和未来利益得以保证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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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毛泽东.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5]江西省档案馆.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册),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108.

[6]土地问题决议(1930年10月)[G].江西党史资料(第6辑).193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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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C]//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选集(第7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19]彭光华,杨木生.中央苏区法制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92.

[20]曾维东,曾维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史[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46.

责任编辑:侯伟浩

On the Reconstruction of Interests of the Central Soviet Area

GONG Zifang, XIAO Fenghua

(SchoolofPoliticsandLaw,GannanNormalUniversity,Ganzhou341000,China)

Facing the unreasonable interests pattern, the Central Soviet government reconstructed the new by land redistribution, relied on a complete legal system, the social security and assistance system, the realistic and flexible educational system, and provided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the Central Soviet; interests pattern; the reconstruction of interests

1004-8332(2016)02-0016-05

2016-02-28

10.13698/j.cnki.cn36-1037/c.2016.02.006

2015年度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研究项目(JD1588)

龚子方(1971-),女,湖南长沙人,赣南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政治经济学;肖凤华(1992-),女,赣南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本科学生。

K26

A

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36.1037.C.20160411.1008.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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