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减少交警执法中警民冲突的研究

2016-03-19 10:43史继磊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交通法规警民道路交通

史继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对减少交警执法中警民冲突的研究

史继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作为交通管理者,交警每天要面临形形色色的人群,其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着的警民冲突也相当频繁。所以在当今和谐社会的环境下,如何减少警民冲突,是交警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针对我国交警执法时面临警民冲突时的普遍困惑,从道路交通硬件设施、法律法规和规范化执法等方面入手,将有助于预防和减少问题的发生。

交警;警民冲突;规范执法

一、问题的提出

交通是人们联系生产、生活的纽带,是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口流动量不断增加、私家车与非机动车的普及使得城市的人流、车流量剧增,这给我国的交通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虽然我国大部分地区的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还是滞后于人民日益增长的道路交通需求,尤其是在流动人口量大的城市,人们对道路的质量与管理的要求普遍很高。在城市交通快速发展与交通参与者的法制观念相对淡薄的情况下,交通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是通过人这一主体来完成的,作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者的交警为了履行职责不得不对当事人进行严格管理,因而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会与人民群众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给社会创造一个更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如何减少和预防警民纠纷的发生是现今交警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交警在执法过程中面临警民冲突的现状

(一)交巡警执法过程中警民纠纷的表现形式

警民冲突是指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受到被管理者采取各种形式的反抗时发生争执的一个过程。由于道路交通管理的复杂性,交巡警在执法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力,因而发生警民冲突的情况也是复杂的。按照警民冲突的法律形态来划分,有以下表现形式。

1.一般的警民摩擦。这种形式的警民纠纷最常见,通常表现为违法当事人对交警的管理和处罚感到不满,从而与警察争论不休,但是没有语言的侮辱与身体的对抗。但这种行为容易造成围观,使警察陷入尴尬,从而没有精力去管理其他违法行为。虽然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对交警的处罚进行陈述和申辩,但是交警面对的是整个道路秩序的管理,还有很多其他工作要做。这种陈述申辩的权利往往会变成胡搅蛮缠、讲歪理的行为,从而降低了民警的工作效率。

2.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主要指那些情节轻微的警民冲突,比如辱骂、拉扯、推搡和轻微的恶意触碰执法民警身体,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不等的行政处罚。此类的警民纠纷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

3.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主要是指情节严重的警民冲突,是以威胁、暴力等方式侵犯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的行为,如驾车拖拽、殴打、持械砍杀、事后报复民警等行为。较为典型的案例就是洛阳“11·4”袭击交警事件,当事人因为交警扣车而采用极端手段报复,导致一名交警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种类型的警民纠纷是当事人采用威胁暴力手段以侵犯民警的生命健康权为目的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二)警民冲突的特点

1.警民冲突的频发性。交警的一系列管理工作主要是和违法当事人打交道。交警为了履行自身职责,完成交通治安管理的具体工作,必须上路执法。其一言一行均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即使小小身体动作也在被群众看着,因而交警与人民群众的接触是最直接的。而其他警种如刑警、治安警,往往要通过成为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当事人、关系人,或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才能接触和了解人民群众。因此,在公安机关内部各分设机构中,交警与群众接触最具有直接性。由于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大量农村人口流入城市,私家车数量剧增以及新能源交通工具的普及使得交警与群众的接触更加具有广泛性、直接性、流动性的特点。要控制这种复杂的交通状况,必须要依靠交警的严管与重罚,因此警民冲突发生是很频繁的。

2.警民纠纷的复杂性。一是警情的复杂性。交警在执法中要面临不同的路况、不同的时段以及交通法意识参差不齐的群众,也就会遇到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二是社会背景的复杂性。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发展给部分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失,导致这部分人对社会有负面情绪。交警作为职能部门不可避免接触到这些人,这种负面情绪自然而然转移到了交警这一群体上,使得警民纠纷变得不可捉摸。此外,还有部分人会因为受过打击而仇警恨警,会出现无端的耍赖捣乱、辱骂、推搡、拖拽、甚至殴打交警的情况。三是人性化执法的复杂性。和谐社会构建的着眼点在于对人性的关怀,具体讲就是尊重人,强调人性关怀。对于公安工作而言,就是强调人性化执法,通过执法方式的转变与创新,使执法对象能够感受到各项权益被尊重,从而很好地配合执法工作[1]。然而人们往往曲解人性化执法的理念。一个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表现,对所有人都是有益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其义务就是遵守交通法和配合民警工作。但是在实际生活中,部分人总是不能履行义务,拿人性化执法为其违法行为做护盾,认为交警不敢把我怎么样,给交警执法出难题。同样,部分警察也会曲解人性化执法的理念。认为人性化执法是怜悯人,得过且过,导致交警处理纠纷时委曲求全、不能放开手脚。更有部分警察错误的认为人性化执法就是讲关系、办人情案,这样执法不仅会有失公正,还会坏法律权威,使交警面临更多的执法阻力。

3.警民冲突的危害性。警民冲突既危害警察的生命健康安全,也会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同时还会影响到警民和谐。交警在道路交通秩序中扮演的是管理者的角色,其职责就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本出发点是给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但是这种职责在实际工作当中往往会以警告、罚款与扣车扣证的强硬措施来进行。人们往往会以各种理由逃避处罚,这会导致交巡警与违法行为人产生对立与排斥的情绪,不利于维护和谐的警民关系。产生警民纠纷后,如果处理不当,手腕过硬,会导致群众对警察产生更深的对立情绪,如果手腕过软,会影响警察的执法权威,都不利于今后的交通管理工作。

三、交警执法工作中出现警民冲突的原因

警民冲突的产生不仅是交警和违法行为人不合理的语言和行为造成的,其背后有诸多复杂的主客观原因。

(一)客观原因

1.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主要指固定在道路上的实施交通管制和保障交通安全的交通设施,也称交通管制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主要有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和交通隔离设施等四类[2]。一个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不仅需要公民有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秩序的意识,更需要好的道路环境,比如道路是否宽广和平坦,交通安全设施是否健全等。法律规定公民有对交警申诉辩解的权利,如果道路环境差,就会出现违法行为当事人把责任推给道路环境差的情况,这样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难度就会增大。但是遇到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交警又不得不去管理。这样就加大了警民纠纷发生的几率。以浙江省某镇为例,由于其高速发展的童装产业使其成为一个有大量外来人口流入的区域,有近四分之三的都是外来人口。但是其城市化建设还没有完全跟上经济发展的速度,道路交通设施不能满足当地人民的需求,这就造成当地交警在执法过程中遭到的阻力很大。当地民警反映说:“每当他们处罚违法行为时,总是会遭到当事人以道路不好为由等的不配合,极易引发警民冲突”。

2.交通法部分内容规定不够具体并且执行中存在地域性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专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规范和约束公民参与道路交通的行为的法律。交警部门主要是根据这部法律来履行其职责和开展工作的。但是每一个地区会因为社会、自然等因素,交通情况并不一样,地方性法规必然也要符合当地的社会情况,从而使得交警工作的开展在各个地方都会存在差异。近年来,人们使用新能源交通工具如电轿、电瓶三轮车和电瓶自行车等的需求量不断增加。这些车辆的当事人往往没有道路安全意识,总想以方便自己出行为先,随意占用机动车道,在机动车道上更无视交通标志标线,随意性很大,加之非机动车辆繁多,发生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的概率就会增加。然而,现行的交通法对这些车辆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对这些车辆的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不够具体,而且各地的处罚标准也不一样。这样,必然会导致交警在履行职责时遭到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反驳和质疑,给交通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容易出现警民纠纷和激化。

3.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随机性。道路交通具有很强的流动性,所以交警开展管理工作往往都是随机的分时段抽查。比如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由于警力有限,交警往往会选择四个路口的某一个,集中力量排查,其他三个路口就很难有精力分管。为了防止交通拥堵,交警也只能在红灯的几十秒内迅速完成排查工作。在查处非机动车占道行驶的违法行为时,总会遭到当事人的强烈反对,给出的申辩理由是“其他人不管就管我,你们不公平”,再加上推推搡搡,出言不逊,很容易会产生警民纠纷。

4.处理警民冲突的法律不够具体。近年来,袭击交警和阻碍民警执法的事件时有发生。法不严则民不畏。警民纠纷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处理警民纠纷的法律不具体和落实不到位。为了更好的保护基层民警的执法安全,相关部门已经出台法律加大对袭警犯罪的打击力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从重处罚。但是这个规定还不够具体,没有规定暴力的种类和危害程度,只是简单的陈述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从重处罚,缺乏可操作性。在处理具体妨害公务案件中的人为决定的空间很大,在实际的处理中就可能会使法律震慑警民纠纷激化的效果大打折扣。

(二)主观原因

1.部分交警使用执法语言不够规范。礼貌是实现社会人与人之间和谐交往的一个重要的工具。交通警察使用规范执法用语,可以改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有利于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实现交通秩序的根本性好转[3]。交警的管理工作量很大,需要与社会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遇到的警情往往是复杂多变的,这就需要民警具备临机处理道路违法行为的能力。如何妥善的处理好这些违法行为,是减少不必要的警民冲突的一项能力。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为了追求效益,部分交警不注重工作的方法和态度,不会使用规范执法语言,态度生硬,缺乏劝服当事人的能力,甚至开口闭口脏话,有的民警还会因为对法律的不熟悉,乱使警察权威,冤枉群众,从而会激化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产生警民冲突。

2.部分交警不注重警察形象。警察形象体现了人民警察的素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人民警察的庄严和不可侵犯性。一身干净整洁的警服,挺拔的身姿和谨慎的作风都是良好的警察形象,能提高警察在群众心目中的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震慑警民纠纷的激化。但是在实际执法工作当中,部分交警往往不够谨慎,不注重自身警察形象,警服不整洁,举止行为散漫,随意性很大。部分群众往往会以此为由产生“警察自己都不自重,还来管我们”的反感情绪,从而会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阻力。

3.部分人心存抗拒心理和侥幸心理。在改革开放的社会潮流中,社会矛盾的存在是一种正常的现象,比如贫富差距,劳资纠纷,拆迁纠纷等。人们把自身的一些负面情绪往往归责于政府,而警察在群众心里往往代表着政府,所以交巡警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容易受到民众的阻力,执法工作在群众唇枪舌剑中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交巡警作为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者,自然要履行自身职责,对道路交通参与者进行指挥和处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就意味着当事人要接受罚款、扣分、扣证和扣车,会触动当事人的利益,一些怀有抗拒和侥幸心理的人为了逃避处罚会做出一些极端行为,比如驾车闯卡、驾车拖拽民警等,严重威胁着交警的人身安全。

4.交通法宣传的滞后性。道路交通形势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动态过程,因而交通法也会随着交通形势的的变化而有所修改,加之相关部门的关于交通法的宣传力度不足,使得有些人对交通法规的更新没有及时了解。这就会出现在当事人被交警被纠正处罚时,往往抱有“不知者无罪”这一心理来辩解和逃避处罚。有些当事人真的是不知道,但是部分狡猾的违法当事人明知故犯,最终也以不知道为由来逃避处罚,以致交巡警在实际执法过程当中无法真正的查明当事人是否真的是初犯。例如湖州市某交警支队某民警反应:“我们在查处非机动车违法载人和非机动车占道行使的过程中,遇到的绝大多数当事人都说自己根本不知道并请求宽大处理,如果依法处罚当事人,总会遭到他们的抗拒,有些人会说不知者无罪,有些人会讲交通法的宣传工作不到位,更有甚者会见机逃跑逃避处罚和采取辱骂推搡威胁甚至殴打的方式阻碍我们执法”。所以交通法的教育宣传工作不到位是加大执法阻力、增加警民冲突发生几率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对策建议

(一)健全道路交通硬件设施建设

宽阔的道路、平坦的路面质量、清晰健全的交通安全设施不仅是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有序的道路交通秩序的物质前提。一个安定有序的道路环境其交通违法行为必然较少,警民纠纷和冲突的发生几率也会减少很多。这就需要交警部门联合路政部门对道路建设施工的严格把关,并及时维护那些损坏的路面和安全设施。

(二)加强对非机动车的管控工作

现今,由于新能源交通工具的普及,路面上的非机动车也越来越多。但是相关部门对于非机动车辆的管控工作却没跟上。一般来说,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都要经过严格的驾驶技能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培训与考试,而且机动车的牌照也管控的比较严格。但是,非机动车比如电轿、电瓶三轮车、电瓶自行车的驾驶员往往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与考试,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的意识不强,因而在日常交通行为中随意性很大,驾驶危险系数较高。在实际生活中总是频频出现电瓶车违法载人拉客、不遵守交通信号灯、不按交通标线行驶和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交警要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加之这些人的法制意识不强,就容易产生警民纠纷,最后因为情绪激动转化成警民冲突。所以加强对非机动车的管控工作是很有必要的,比如上路的非机动车要强制上牌照,并且强制驾驶员进行考试学习道路交通法规,考试合格后颁发证书,如果当事人不服从管理就要对其进行扣车的强制措施。这样就会减少非机动车驾驶员的违法行为,减少警民冲突发生的几率。

(二)完善交通法规中关于自由裁量权和公民申诉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部分条款有些笼统,这就会造成执勤民警与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给警民纠纷的产生以法律空间。对于民警的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方面,要解释清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警告,在何种情况下必须要处罚,处罚多少,什么是违法情节轻微与严重的情况等。细化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客观公正,尽可能的减少人为因素决定处罚程度。对于当事人当场申诉的权利也要规定的细致一些,比如当事人对民警处罚有异议时,有权利当场提出申辩、申诉,但是当民警在现场给予处罚的依据与理由时,当事人不得再向民警进行申辩,可以携带证据向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如果一直申辩纠缠民警,按照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予以行政处罚。这样把关于争议的行为交由第三方处理可以减少当场不必要的警民纠纷,而且能够节约民警的时间以投入到更多的管理工作当中,同时也会大大降低警民冲突发生的几率。

(三)细化法律关于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者的处罚

我国现有的惩罚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行为的法律主要有刑法、警察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但是这些法律对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的情节规定不够具体,处罚上的跨度也比较大,往往会导致在复杂的各类案件的处理中存在较多的人为因素,同时也会给执勤民警带来进退两难的困惑。如果有关部门能够出台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专门解释关于警民纠纷处理的指导手册,涵盖诸多具体的阻碍民警执行公务情节和规范处理这些情况的方法,对于民警的指导和对社会潜在危险者的震慑力就会更强一点。但同时需要民警的配合,有了规则不去按规则办事,总是讲人情关系和变通,那么还不如没有规则,否则就是对法律权威和警察权威的一种破坏。

(四)不断提高交警队伍整体规范化执法水平,加大对队伍形象的监督力度

随着我国公民民主人权意识的进步,社会对警察执法服务的要求也提高了。这就要求民警不断地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在交警队伍中要定期开展交通法规、规范执法语言和规范处理警民纠纷的学习和教育。与此同时,要加强对交警队伍形象的监督与管理,杜绝有损警察执法形象的人和事。对协辅警的执法形象更要严加管理,作为协助民警执法的一份子,他们存在的作用是解决基层警力的不足和提高民警执法效率而不是给队伍抹黑、帮倒忙的。协辅警也是最直接最广泛的与群众接触,而且一定程度上代表着警察队伍的形象。所以,协辅警良好的执法形象和执法能力也能减少警民间摩擦,提高执法效率。

(五)加大交通法规宣传力度,实现警民冲突的源头治理

思想意识决定人的行为。如果一个社会的公民有着良好的道路交通法律意识,那么出现交通违法行为的概率必然很小,从而交警对人的管理与处罚会少,警民纠纷自然也就少。反之,如果每个公民都缺乏道路交通法律意识,那么交通秩序必然混乱,交警必然要对违法行为严管重罚,警民冲突自然也会增多。交通管理往往是困难的,困难就困难在对人的管理上,对人的管理上最难的就在于对人的思想意识的管理。所以加大交通法规的宣传力度,实现全社会的交通法规‘扫盲’,是减少交警工作中的警民纠纷的根本措施。加大交通法规的宣传力度,一是靠拓宽交通法规教育宣传的社会面。具体一点就是联合社区、街道、各单位的管理部门,对社区的居民和街道的商铺以及单位工作的员工定期进行交通法规的学习,学习形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创新,这样就能使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有一个广泛的宣传面,尽可能的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学习得到最新的交通法规。二是靠创新交通法规教育宣传的方式和渠道。可以考虑在车辆行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如商场、酒吧、网吧、停车场等场所门口放置宣传标语。此外,为了解决交通法规的变动性造成的公民交通法规意识滞后和地域局限性,不仅要靠传统的宣传教育方式,还要借助新兴媒体如互联网、微信等群众常用的社交方式进行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当然,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与社会秩序是否有序靠的是整体的社会意识。我们不排除那些明知故犯者,对于那些不愿意学习交通法规、明知故犯和因为各种原因被教育宣传遗漏的人群,只能依靠交警的强制措施以损失其经济利益的方式来迫使其学习和遵守交通法规。

[1]王世卿.和谐警民关系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271.

[2]张德和,徐晓慧.道路交通管理基础理论[M].北京:中国人们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31.

[3]张雪梅.交通警察执法规范语言运用问题研究[C]//云山城.道路交通安全与和谐社会.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264.

Research on How to Reduce the Conflicts between Police and People in Traffic Police’s Law Enforcement

Shi Jilei
(Chines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Beijing 100038)

As traffic administrators,the traffic police face all kinds of people every day,and the conflicts between police and people frequently happen in the law enforcement process.So in nowadays harmonious environment,how to reduce the conflicts become an important problem faced by the traffic police department.As to this common confusion faced by the traffic police,we should pay more emphasis on road traffic hardware facilities,laws and regulations,standardization of law enforcement and other aspects,which will help to prevent and reduce the happening of such problems.

traffic police;conflicts between the police and people;standard law enforcement

DF34

A

1671-5101(2016)06-0049-05

(责任编辑:孙雯)

2016-09-10

史继磊(1991-),男,河南濮阳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4级公安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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