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思维方式解读
——以哲学思维为架构

2016-03-19 10:43赵忠军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案情侦查员人民警察

赵忠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人民警察思维方式解读
——以哲学思维为架构

赵忠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价值的闪光点体现在思想上,而思维又是思想的逻辑骨架。人民警察在警务活动中运用科学的思维指导警务实践,必能事半功倍。结合警务实践,解读哲学思维中的抽象思维、形象思维、创新思维和社会思维,以此达到思维与行动的一体同步,可使警务工作提升至新的水平和新的层次。

抽象思维;形象思维;创新思维;社会思维

我们常说,思维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思维引导,公安工作事倍功半。人民警察的职业属性和职业特点决定了其在完成各项公安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必须具备警察职业思维。为此,强化人民警察的思维引导趋向,树立起科学的警察思维方式,让广大公安民警在警情问题的处理上得心应手,则会极大提高公安工作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通过对哲学思维架构的解读,对抽象思维、形象思维、创新思维和社会思维四方面的阐释,可以发现这对于人民警察的执法办案的提升有着无与伦比的优势,其在各自思维领域占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层次:

一、抽象思维与警务活动

抽象思维,又称“逻辑思维”、“概念思维”,它是和人们的实践操作思维相对应的,比如方针、政策、法律、计划、方案、规章制度等,这都是抽象思维的具体表达。[1]因此,抽象思维是一种高级的思维形态。马克思主义哲学将抽象思维的过程表达为“感性具体——思维抽象——思维具体”的形式,其中,包含了两个思维阶段:知性思维阶段和辩证思维阶段。当我们面临具体场景时,呈现在眼前的客观种种因素,就是“感性具体——思维抽象”的层次,而当我们需要将脑海中的场景转换为具体的工作对策,进行工作思维转换时,将理念阐释用以指导具体的警务工作,就是“思维抽象——思维具体”层次。

绝大多数人都是以思维抽象为主,人民警察也不例外。在具体的警务工作当中,人民警察应将抽象思维模式贯彻于公安工作中进行消化吸收,每一名人民警察都在合法、合规章制度的流程下形成自己的办案理念,谨记案件的特殊性,根据特殊的案件进展状况作出最优的处警措施,选择最佳的处警方案。但是,我们也能够看到,在部分接处警工作中,显现的警民矛盾冲突,甚至剑拔弩张的状况频频发生,严重割裂了警民鱼水关系,致使案件处理结果得不到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支持,这样一来就弱化了人民警察在百姓心中的权威形象。究其根源,就是部分民警在对待复杂的案情时照本宣科,一板一眼的遵循纸面规定来处理万千的案情所致。这样执法办案虽说不会出现大的违法违规问题,但是千篇一律的办案模式却不能适用万千变化的案情,这些问题的凸显就需要人民警察在警务工作中运用抽象思维,以此来引导公安实践工作。

运用抽象思维来处理案件并非教科书式的按部就班,而是将抽象思维的理念植入办案流程当中,在运用的过程上,不是刻意为之,而是潜移默化如同呼吸一般,以此左右着人民警察的警务活动。任何案件都是特殊具体的,掺杂着其他相关或不相关的因素。其在抽象思维中的表现就是“感性具体”,或如马克思所说,是“混沌的表象”。或许人民警察在接触具体案情时,能够很清楚的找到案情的主要矛盾,但更多情况下,却受到形形色色在场目击人的自我表述影响,这样就很难把握案件症结。应如何对待案情,千人千面,而人民警察所要关注的就是理顺矛盾关系,找到矛盾激发点,以此打开症结。

(一)知性思维到辩证思维的过渡性

抽象思维的知性思维和辩证思维是前后承接的关系,知性思维是初级阶段,其特征表现为抽象的同一性、无矛盾性和相对确定性;而辩证思维是抽象思维的高级阶段,表现特征为具体同一性、辩证矛盾性和联系发展性。在案件处置过程中,首先呈现在民警眼前最直观的就是现场环境,而对现场线索的捕捉也是最能考验民警业务能力的方面。在对多种案情的分析中,如何跨越知性思维来提炼案情,一针见血的抓住案情节点,将是对民警业务能力的完美体现。

(二)辩证思维的同一性

案件具有多种属性和多层本质,其发展阶段呈现在办案民警眼前的也是以多层次和多种方式存在。因此民警对案情的认识,总是一层层、一点点地来认知,不可能面面俱到。即便是经验丰富的老民警,其破案能力也受认知水平和社会实践的限制,更不用说那些刚入职参加工作的新民警了,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只能从一个层面、一个方面得到抽象的认知,而将其他本质或属性暂时抛却,这就是受知性思维的抽象同一性所束缚。这种局限不可避免,但是民警又可以尽量躲避案件盲区,运用辩证思维的归纳对比,使具体案件中被知性思维所舍弃的证据也不放过,从而让案情在思维的运转中得到完整再现。民警需要在不同案情属性的背景中,找出主线索牵出案件嫌疑人。然而一旦方向偏离线索,将直接导致案件的整体反转,致使无辜人遭受迫害。而法律最怕的就是冤假错案的出现。为了保证案件追索的方向正确性,需要运用辩证思维为侦查方向提供指引。

辩证思维的同一性特征,能够将各种推理和论证放于侦办人员的头脑中综合考量,这样有利于侦办案件负责人在捕捉到主要线索的同时还能够看清其他影响案件的细节之处,弄清楚他们在整体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辩证思维的矛盾性

侦查员在了解案情之后,势必会在头脑中进行案件重构,提出侦查假设。而假设则带有无穷的考量,侦查员往往会凭借以往的办案经验来主导内心“坚信的”、“正确的”假设,这种先入为主的思维就给案件侦查带来了一定的局限性,导致案件走进死胡同。为此,侦查员要时刻提醒自己,侦查视角需多头并进,在对自身和案情的辩证否定中,一步步剥离出案件真相。民警需要在脑海中时刻存在相互对立、相互矛盾的两种思维,这就是辩证思维的矛盾性,它与同一性密切相关,是同一性的重要侧面。侦查员在案件回放过程中,在提出一种侦查假设的情况下,往往需要提出另外一种于此互相对立的假设用以推倒此前的观点,在“立”的同时也要树立“破”的考量。[2]只有通过两种完全对立的矛盾结合体的斗争撕扯,借此对案情加以提炼,把握案情的倾向面,这样才能将案件往事实的道路上指引。在矛盾的斗争中,最终能够确定下来的,就是“非此即彼”的矛盾点,而这矛盾主线却是在多种矛盾的较量下推证出来的,此时,办案民警仍不能单单依靠这一矛盾主线就安枕无忧,还需要其在确凿的线索条件下有辩证思维的矛盾意识,在案情的自我反对中确保侦查方向的正确性,运用辩证思维的矛盾性指引案件的侦破工作。

在案情推演中,不仅要把握案情进展程度,还要树立“亦此亦彼”的辩证矛盾思维,以此纠正知性思维的单一片面观念。允许差异、对立和矛盾的出现,并且要着重研究这种差异、对立和矛盾,这就是辩证思维的主要内容。在案情的思维扩散中,民警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模式,认为同一就是同一,差异就是差异。抽象思维的质变飞跃——辩证思维,这是同一包含着差异,差异中包含同一,让侦查员寻找到同中之异、异中之同方是辩证思维的真谛。

二、形象思维与警务活动

形象思维,就是把存储于大脑中的客观事物形象信息运用比较分析、抽象的方法,加工成能够反映事物本质的一系列意象,并借助此意象还原事物的内在本质和规律的思维活动。在形象思维中,意象是关键环节,它是一类事物共同性的形象信息抽象、概括的结果,是观念性的形象,是形象思维的基本单元。一切形象思维都必须以意象作为基础,并贯穿形象思维的始终。形象思维是和抽象思维相比较而存在的,在共同面的层次上也有形象思维独有特点,这主要是指形象思维的形象性、想象性和非逻辑性。

(一)形象性

形象性是贯穿形象思维始终的最基本的特征。它通过对客观事物形象的加工,将许多同类的感性形象的共同特征加以抽象、概括,借此形成观念性的意象,从而表现客观事物和社会生活。案情的进展错综复杂,扑朔迷离。对于侦查员来说,掌握现场取证警务技能无疑是“独门绝技”,暂且抛开辅助办案的硬件设备不谈,那么究竟是什么观念在影响着侦查员的证据采取?优秀的侦查员又是如何成功避免陷入不必要证据的采取而直奔案情关键证据的呢?我们知道,案件并非孤立存在的,它总要和其他情景有交集,这就为侦查员运用形象思维探究案件的本源寻找到了突破口。凶杀案中,受害人同样也是社会人,只因与其他社会成员发生冲突才招致被害。如何寻找人际关系线索,这对于侦查员来讲就是形象思维的最好展示。侦查员通过对受害人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查,铺就一张受害人的社会关系网,深入探究每一个可疑节点,进而才能精准锁定犯罪嫌疑人。

(二)想象性

侦查员脑海中运转的形象思维不是随意猜想的,而是根据多年办案经验的直觉推演而来的。每一宗案件都是具体情境下的唯一特殊,但是民警也能在形形色色的案件中总结出不同案件大类的常规行为模式,例如凶杀、财杀、情杀等,同一种属的案件有其相似的足迹可循。通过对案件进行侧写,侦查员凭借形象模拟即可捕获犯罪信息,还原犯罪场景和罪犯心理情感。

(三)非逻辑性

通常情况下对付常规类型的犯罪,侦查员可按照以往此类的办案模式思维来抓捕犯罪嫌疑人,这样省时又高效。但是,对于高智商谋略性有计划的犯罪,案犯往往是做了充分的掩饰并最大限度的消除作案痕迹,针对此种情况,侦查员再按图索骥,往往是“碰了一鼻子灰”。怎样才能见招拆招,尽最大的努力侦破案件,这就需要侦查员抛开原有既定思维,充分发挥侦查思维的非逻辑性特点,抛开标准操作流程的一板一眼,抛开教科书破案成例的按部就班,天马行空,怀疑一切,搭配一切,这便体现出优秀侦查员的独特破案能力。[3]每一位侦查员都是独立办案思维的主体,充分化整为零,集思广益,个体即战斗力,个体即攻坚警力。在公安机关组织的合理弹性维度内,侦查员发挥思维的跳跃,四面出击,往往能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三、创新思维与警务活动

当今社会已进入全民创新时代,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也不能置身事外,如果不进行自我创新而是故步自封,那么就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的期许和寄望。因此,将创新思维风暴摆在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工作的突出位置,对于更好的改进公安工作,提高人民警察警务技能,大有裨益。然而现实情况是,面对创新,多数人民警察皆带有胆怯之色,心想这属于高层次的思维过程,和我们一线执法人员没有直接关系。创新思维就是没有固定结构,不遵从规则和模式,想要成为创新者,必须跳出“固有思维模式”。必须承认,这确实是创新的高层次境界模式,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这类创新究竟还是少数,大多数的创新却是将原有不符合警务工作实际的状况的加以变革罢了,只需改进的程度满足了人民警察执法办案的现实需求即可,这是一种在固有思维框架下的创新,不跳出警务范围的创新,这也是警务工作创新的一种。因此,从更大范围的意义上来理解创新,可以认为,凡是思维具有开拓性、创新性、突破性的,都是创造性思维。这一表述,包括了创新成果的全部思维过程,把具有开拓性、创新性、突破性的思维当做它具有典型性的一面加以研究。怀着这样的心态去面对创新,创新离我们并不遥远。对于公安机关和广大人民警察来说,创新主要包括两个层面:机关层面和民警层面。

(一)机关层次的创新思维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更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此,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行政性和司法性。机关的一大弊病就是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公安机关由于人员庞大,管理事项繁杂,工作任务繁重等特点,使得弊端显得尤为突出。由于治安形势和犯罪特征的改变,原有的警务管理活动从“静态、封闭、整体性”的状态向“动态、开放、多样化”的状态转变,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提升服务水平和打击能力的呼求日益增显,因此,加强公安机关层次上的创新思维,不断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显得尤为重要。打击职能上的创新思维,需要公安机关转变侦查思路,从案犯的角度去思考,捕捉有价值的线索;充分重视警用科技装备对侦查破案的关键作用,加大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的安装覆盖面,掌握辖区商户营业业务,达到人人皆管控的程度。

(二)民警层次的创新思维

民警层次上主要阐释民警个人的创新思维对公安工作的贡献。应用创新思维并不是独立于思维领域,它往往是具体的公安业务工作中不自觉的体现。虽然创新性要求具有独创性、新颖性、突破性和开拓性,但是,我们不能为求新而新,脱离了规律的创新是没有立足之基的。我们所说的创新是相对的创新,是在前人已经取得的成果基础上进行的,前人、他人在认识和实践上所取得的成果,是我们进行任何思维活动的基础。创新性思维对每一位公安民警来说不是不可逾越的鸿沟,这需要办案民警在原有的案情基础上加以想象、构思,培养敏锐的破案意识,发挥警察角色独有的思维张力,扩大案情思维跨度,运用侦查思维来统摄整个警务业务,以此带动案情的推进。创造性思维方式的确立,总是与思维内容的更新相伴随,侦查员要时刻掌握案情的进展,铺就创新的强大思维网络,将横、纵向的证据链条交叉结合,多角度、多方向、多属种来推敲案情,使侦查办案思维从多点出发,经多条途径,实现创造性思维应有的价值。

创新性思维是一种连续的而不是全有全无的品质,人人都有创新性思维。因此,创新性思维就在我们头脑中,就在普通民警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员不能把眼光狭隘于“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试着换个角度来推演案情,也许就是一种实用的创新性思维所在。当案件的侦查陷入无头绪的状态时,当所有的线索全部中断时,侦查员切不可硬着头皮往前推进,这种案件的侦查方式不仅劳心劳力,而且贻误战机。当案情茫然,毫无头绪之时,侦查员应该转换思维角度,试着从犯案人的思维进行剖析,结合犯罪现场的种种迹象,对犯案人进行心理画像,思维脑海中想象着假若我是案犯,我将会如何采取下一步行动。与案犯智斗、心斗,将会一举攻克难关,提高侦办案件的质量和水平。

(三)直觉思维

直觉思维对于办案民警的重要性,需要在从警多年的磨砺中方能体现。理论上,直觉思维是一种非逻辑思维方法,它的思考模式是瞬间做出并带有猜测的成分。运用直觉思维做出的断定并非必然真实,而是具有试探性,只有通过进一步侦查才能予以作实。尤其对于办案民警来说,直觉思维的运用应当在有相当的把握之下方可推演,否则,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但是直觉思维也如“火花”一般,它转瞬即逝、不可捉摸,一旦与案情碰撞出交叉点,往往能产生神奇功效,破获疑难案件。

四、社会思维与警务执法

全民社会需要人民警察带动社会思维,作为公职人员名片的人民警察,处处彰显着公安队伍的形象,也更应该维护公安队伍的良好形象,在接处警工作的同时也代表整个警察群体。[4]所以,每一位民警在警务执法过程中要时刻运用社会思维来处理警情、案情。

(一)社会思维的主体对象

社会思维面对的主体是公安队伍整体而不单单是民警个体。社会思维是由许多个人思维结合在一起所形成的整体思维,在个人思维叠加的同时也强化了整体功效,个人思维是组成运转社会的细胞和基石。因此,如何在警务执法的同时又能照顾到社会大众的心理,使人民警察成为群众的贴心人,而不是以管人者自居,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的高高在上的角色,这是摆在整个公安队伍面前的必须跨越的一道坎。

(二)社会思维的训练方式

强化社会思维的意识训练,让每一位人民警察站在社会的角度去处理警务、警情,育教于警务实践当中;强化社会思维的办案流程,将社会思维的触角延伸至警务工作的方方面面,让社会思维成为警务执法的潜意识。在实际的警务工作中做出典范,让人民群众信服,增强警察执法权威,并循环将执法理念贯穿每次的警务实践当中,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让群众竖起大拇指。

(三)社会思维的“角色转换”

对警务执法的社会影响,不单从警察视角切入,毕竟公安队伍的形象和影响范围面主要还是由人民群众来评判。执法办案,是人民警察应尽的职责。在执法过程中,民警熟练运用警察思维来保障案件的合法、合理进行,这是程序要求,但这是从执法者视角的自我认知。而执法效果的好坏还需大众视角来切入,因此,转换自身警察角色,尝试运用群众视角来考量警务执法活动,不失为新型的开辟警情民生的通道。

综上,通过抽象思维、形象思维、创新思维和社会思维这四种思维模式的解读和对公安民警的指导,在公安机关和全体公安民警中掀起一场思维风暴,让“新思维”、“新思想”的思维工作方式在全体民警中扩散,借此转变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办案理念,对于改进其工作作风,刷新其业务能力,大有裨益。

[1]卢明森.思维奥秘探索——思维学引导[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1994:10-12.

[2]刘黎明.侦查思维[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125-126.

[3]朱武,张跃进.警察思维素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3-4.

[4]朱武.论警察思维素质[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 (04):11.

Research on the People’s Police’s Thinking Mode——From Philosophical Thinking Perspective

Zhao Zhongjun
(Chines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Beijing 100038)

The shining point of value embodies in the thought,while thinking is the logic frame of thought.In the policing practice,the people's police use scientific thinking to guide the policing behavior,which will get twice the result with half the effort.Combined with the policing practice,through researching on abstract thinking, image thinking,creative thinkingand socialthinking ofthephilosophicalthinking,wecan achieve synchronization of thought and action,and finally make the policing work get to a new level.

thinking;image thinking;innovative thinking;social thinking

DF34

A

1671-5101(2016)06-0087-05

(责任编辑:孙雯)

2016-09-12

赵忠军(1990-),男,山东临沂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4级公安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安思政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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