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梅,徐 澄
(1.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思政部, 江苏 苏州 215100; 2.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江苏 苏州 215100)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的现实思考
张红梅1,徐澄2
(1.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思政部,江苏苏州215100; 2.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江苏苏州21510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规定进一步体现了我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司法在未成年保护方面的重要举措。由于立法与实践经验相对不足,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其具体操作程序,有效促成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
关键词:未成年人; 轻罪; 犯罪记录封存
DOI:10.13757/j.cnki.cn34-1045/c.2016.03.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该条文系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契合了世界立法潮流,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在司法实务中,除了注重对未成年人提供程序上的人文关怀外,如何使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工作落到实处,真正促进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并防止其重新犯罪,具有较强的实践价值。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自2011年4月份以来,对百余名未成年犯开展了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帮助他们“无痕”回归社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该制度的细化积累了有益经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