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生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广西桂林541004)
论美国内部管理文件的免除公开
杨建生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广西桂林541004)
[摘要]美国《信息自由法》第2免除公开条款对内部管理文件的免除公开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内部管理文件免除公开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文件主要用于内部目的,二是文件没有实际公共利益,三是文件公开可能引起规避管理的风险。内部管理文件的典型类型有:一般的管理或操作程序文件,培训和执行程序文件,管理标记和代码,录用政策和条件等。但特定机关的调研或汇报不属于内部管理文件。
[关键词]美国;《信息自由法》;政府信息公开;内部管理文件;免除公开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行政机关通常以“内部文件”为由拒绝向公众提供信息。由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缺乏相关规定,没有专门的“内部文件”免除公开条款,此类案件非常难处理。关于内部文件的公开问题最早出现在201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该《意见》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行政机关通常所说的“内部文件”包括两种:一种是内部管理文件;一种是决策过程文件。关于决策过程文件的公开问题,将另文专题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