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是公民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医疗行为又是一种不得不探触个人隐私的行为,医疗行业始终是隐私侵权的敏感区[1]。
医疗保险信息记载了个人的基本信息、病历信息等,在保护个人隐私的条件下,医保信息的跨区域、跨机构的共享利用不仅能够实现参保人跨区域即时结算,也有利于经办机构对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管。对参保人的所有医保信息进行整合共享和分析挖掘,有利于临床决策支持模型及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精算模型的建立。
随着医疗信息系统、电子病历系统及远程医疗诊断系统的不断发展与应用,个人医保信息容易丢失与泄露的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
医疗保险信息作为个人隐私信息的一部分,比较容易被泄露。目前有一些研究通过调查问卷、访谈等方法对个人的隐私权认知和隐私保护情况作了调查[2-4]。针对医疗保健领域中个人的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隐私信息问题,美国、加拿大、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政策。其中,1996年美国颁布了《健康保险携带和责任发案》和技术标准,该法案规定了医生、医院及其他医保机构在隐私保护方面的要求,对于医疗信息中的交易原则、医疗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参保人的识别等问题制定了详细的法律规定,以保护医疗信息的安全和隐私;2000年美国卫生和人类服务部又制定了《个人可识别健康信息的隐私标准》等一系列的法律条令来保护参保人的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