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我国众筹规范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2016-03-27 15:50马衍伟
财政经济评论 2016年2期
关键词:众筹

马衍伟

研究探索

推动我国众筹规范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马衍伟

在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以创新引领发展的背景之下,众筹本质上是一种普惠性的互联网金融。众筹不是空穴来风,马克思的分工协作理论、现代化的共享经济理论、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和安德森的长尾理论是其理论基础。我国发展众筹有利于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有利于激活社会资本活力,有利于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有利于促进包容性增长,但同时要高度警惕众筹所蕴含的法律、信用、技术、运营、市场、财务、监管等各种风险隐患。因此,推动我国众筹规范发展要修改完善涉及众筹的法律法规,实施众筹平台市场准入制度,分类给予差别化的政策支持,构建并逐步完善信用体制,赋予相关机构相应的监管职责,制定统一的众筹平台技术标准,成立众筹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做好金融常识和投资知识的普及教育。

众筹;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众筹,顾名思义是通过向社会大众募集资金办事情的一种经济现象。我国古代的围猎分食、红白喜事、义赈救灾和宗庙活动等都有类似的做法,宋代理学家朱熹首创并由民众志愿借贷粮食的社仓制度,开启了众筹制度化的历史先河。中国共产党提出“有力出力、有钱出钱、有智出智”的全民全抗日统一战线也体现着众筹理念。19世纪末,美国通过发动众人而建立起来的制度体系是很好的众筹例证,1876年,美国最具标志性的纪念物自由女神像也是美、法两国通过众筹方式募捐建成的,是众筹的经典案例。所以说,众筹不是舶来品,也非我们这个时代的专利。只是到了今天,这种古老的经济现象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化、金融化交会交融中,焕发生机,日辉其新,备受青睐。我国从2011年开始众筹热就风起云涌,特别是2015年国务院印发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后,平台建设此起彼伏,各种创意铺天盖地,大众投资争先恐后,成功案例雨后春笋,真所谓山雨欲来风满楼。然而,在这种看似火热发展的背后,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规范的问题,需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解决。

一、正确认识众筹的“庐山真面目”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尽管众筹在国内发展十分红火,但对于众筹究竟是什么,还真是没有一致的认识,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认为众筹就是名副其实的圈钱,有人认为众筹是合法的募资,有人认为众筹是变相的传销,还有人认为众筹就是筹资筹智筹人脉。众筹是众包的一种特例,即众筹是一种借助互联网进行公开募集资金的方式,通过捐赠、预购商品或享有获得其他回报的权利等方式,对具有特定目的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牛津词典》将其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向众人筹集小额资金为某个项目或企业融资的做法。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的定义,众筹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从大量的个人或组织处获得较少的资金来满足项目、企业或个人资金需求的活动。众筹是指依据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实现支付清算、资金融通、风险防范等金融本质的回归,具有快速、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和场外、涉众、混同的特征,能打破金融垄断,实现消费者福利。按照国内最权威的解释,众筹的目的是汇众资促发展,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募集资金,更灵活高效地满足产品开发、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的融资需求,有效增加传统金融体系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新功能,拓展创业创新投融资新渠道。可见,众筹就是创业创新者依法通过网络平台面向社会大众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模式,是创业的催化剂和创新的助推器。众筹就是用互联网募集资本,是新瓶装旧酒,而不是旧瓶装新酒,是在用新的方式做旧的事情,一个完整的众筹过程是找乐子、凑份子、结对子、拴链子、结果子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众筹要做到筹之于众、各尽所能: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资尽其善、网尽其长,进而走一条大众体验、互联互利、分工协作、分享共赢的创新创业之路。正所谓“交流四水抱城斜,散作千溪遍万家。深处种菱浅种稻,不深不浅种荷花”。

首先,众筹本质是金融。万变不离其宗。随着时代的进步,众筹的花样不断翻新,但这都是其表现形式,众筹的本质是融通资金,在需要钱的人和有钱的人之间架起信贷交易的桥梁。众筹模式下,金融功能并不会被边缘化,众筹平台永远都是金融的服务方式,本质特征都不会发生变化,永远都是为有钱人理财以及为缺钱人融资,互联网只是把金融换了个玩法而已,没有改变金融的属性和根基,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特点。众筹在本质上并没有摆脱金融的特征,而是传统金融通过互联网技术在理念、思维、流程及业务等方面的延伸、升级与创新,其发展趋势不是对传统金融的实质颠覆,没有脱离金融的本质,更多的是理念和思维的创新,更多依靠互联网技术来完善金融服务及其渠道,是金融服务提供的多元化。

其次,众筹是互联网金融。比尔·盖茨早在1994年就曾预言:传统银行将是21世纪的恐龙。众筹是适应创业创新时代需要而产生的新型金融中介,它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支撑,建立的网络金融平台,是一种通过网络交流就融资需求和融资目标向公众呼吁融资的资本筹集方式,是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自由恋爱的伊甸园,能够便捷高效地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清算和风险防范,较好地解决了传统融资渠道的硬伤——资金错配问题,渠道价值作用非常突出,创业创新项目的发起人和大众投资者,都是这种网络金融的参与者、体验者和分享者。人们想方设法地将社会资本转化为商业价值,互联网技术满足了人们的愿望,我们这个时代的人们已经习惯利用网络技术来调动网民的力量解决生产生活和商业运营方面的问题,小到鸡毛蒜皮,大至集思广益,为投资人量身定做。众筹不仅是互联网金融的角,而且是主角。

再次,众筹是普惠性金融。每一个创业创新者都应该拥有并实际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和国籍,都有权使用一整套价格合理、形式方便的优质金融服务。众筹是大众化的融资方式,提供的是具有互惠性质的私人产品,人人可以平等参与、自由进出,使资源与需求更加准确的对接,产品好都可以投并分享收益,是具有分享性质的金融活动,能够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本更低的、更快捷的资金获取渠道,让金融服务惠及人人,为实体经济注入更多活水。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人人皆为银行家和投资者的理念。

最后,众筹是直接融资行为。众筹平台只是作为融资的居间商而不是金融中介。在整个众筹的过程中,众筹平台只是作为众筹项目的发起人与出资人之间沟通的桥梁和众筹所得资金的临时保管者,而平台本身并不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从事融资协议的订立活动。众筹平台没有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的影子,很多传统投资者与机构融资的诸多环节被砍掉了,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平台挖掘机会信息和交易匹配,达成信贷交易直接快捷,信息沟通即使充分,缩短了资金供给与需求间的距离,既简化了交易手续,又降低了交易成本,还能让社会资本的使用效率最大化,突破了传统融资模式的束缚,弥补了当前金融机构间接融资的服务空档。众筹不仅造就了企业家,也造就了投资家。

此外,众筹的出资人数量众多而且每位出资人的出资数量较少,这是其核心特征。由于众筹的出资人数量大,所以允许每位出资人仅仅提供项目所需资金的一小部分,也因而有了更为广泛的资金来源。同时由于众筹的出资人出资较少,多数众筹项目的最低出资额往往很低,一些众筹项目甚至允许出资人一次仅出资一元。也正是因为众筹的出资人可以每次只以极少的资本投入众筹项目之中,比起传统的融资项目对最低出资的限制,众筹融资在客观上降低了对出资人拥有资产的限制,从而使得更多的个人可以将自己的闲散资金投入到自己感兴趣的。出资人出资的多少并不仅仅指出资额数量的多少,而是指出资在整个项目需求的资金中占的比重少。在公益众筹和奖励型众筹中的绝大多数出资人的出资额在总筹资额中所占的比重不足总体的千分之一甚至万分之一。即使是如股权型众筹这样的众筹模式中,多数的出资人占的比重也在0.5%~3%的范围,只有极少数的出资人能够达到5%~7%的比例。

二、众筹有理论基础而不是空穴来风

天地之道,贞观者也;日月之道,贞明者也;天下之动,贞夫一者也。任何一种事物之所以存在,都不是无缘无故的,都有其符合正常的规律和规范,古老的众筹之所以在今天能够浴火重生、凤凰涅槃,也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作支撑。

一是马克思的分工协作理论。马克思理论认为,生产力是社会发展进步的最终决定力量和物质基础。分工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产物,也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标志,分工的细化深化会引起生产关系的变革,进而推动社会的协作发展,这样既提高了个人生产力,也创造了集体力,社会生产力由此会得到螺旋式的大发展。当然分工与协作离不开信用,信用制度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加速器。众筹机制以社会信用特别是货币信用为纽带,既饱含分工的元素,也富有协作的成分,更关乎集体合作和信任,而非投资收益或资本回报率,能将“关系力”、“交往力”的元素融入生产力,并赋予利益相关者的一切劳动以生气,使其按照自己的能力、天赋、创意和志愿,在符合社会需要和网络平台支持下自由选择和投资兴业,让社会创业创新的血液永不休止地循环不已。

二是现代化的共享经济理论。共享经济以资源共享、要素共享、利益共享为特征,跳出了传统企业的边界,通过打造“劳动者—共享平台—消费者”“三位一体”的新商业模式,既盘活存量又做强增量,既扩大总量又分好个量,以实现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众筹是消费信息和完成交易的工具,也是分享兴趣、沟通和建立关系的平台,它在传统银行生态体系之外,通过移动互联网工具低成本地将分散化的资源要素端对端的链接整合,使那些需要为项目筹集资金和寻找投资项目的人在短时间内高效“联姻”,既让任何可能的项目都能筹集到资本,又让任何闲置的资金都能找到发挥作用的项目,因此是银行的微缩版。更重要的是众筹这种融资模式更为人性化,不仅能够促进创造力及合作,还能推动那些使世界变得更美好、更紧密连接的项目发展,使草根直接感受对金融的参与互助受益过程,提高了金融的可获得性、可使用性与便利性。

三是熊彼特的创新理论。熊彼特指出,创新是经济发展的根本现象,也是生产函数的变动,创新过程中生产者处于发动地位,先创造一种理念或创意,让消费者接受,然后再接受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同样离不开信用,信用可以把已使用的生产手段从循环流转中转移出来,把旧的行业和产业的资金转移到创新中,以获得更高的社会回报率。这种新的组合总是会要从信用中得到资金供应,否则,创新作为高风险性行业,如果没有必要的信用支持,是很难发展起来的。熊彼特所说的创新与信用,无疑就是今天的资本市场和风险性投资,也是发展众筹的一个理论渊源。当然,众筹并不像风投那样集中,但比风投的影响力和辐射面更广更大,筹资人只要有创意、有项目将社会资本转化为经济支撑,就能吸引大众投资,撑起创业创新的一片天。

四是长尾理论。长尾理论是网络时代兴起的一种新理论,由克里斯·安德森最早提出。它指出在网络经济背景下,我们的文化和经济重心正在加速转移,从需求曲线头部的少数大热门(主流产品和市场)转向需求曲线尾部大量产品和市场,但是这些销量小但种类多的利基产品累积起来的总收益却能超过主流市场,构成的利基市场也可与大热门市场相抗衡。传统的“二八定律”认为企业80%的利润来源于20%的优质客户,其他80%的客户不重要,企业的制胜之道是只考虑20%优质客户的需求。长尾理论则反其道而行之,认为只要存储和流通的渠道足够大,需求不旺或销量不佳的产品共同占据的市场份额就可以和那些数量不多的热卖品所占据的市场份额相匹敌甚至更大。金融长尾市场包含大量微不足道的用户和需求,不能把眼光只盯在20%的共性需求上,更要关注80%的个性需求。虽然处于尾部的小微客户单个不能像大客户那样带来较高收益,但其数量庞大、集腋成裘的利润十分可观,这些“长尾”客户是众筹的服务对象。众筹从普通民众的消费需求、创新潜能和融资能力出发,任何一个普通人只要有余钱就能找到好的投资渠道,任何一个好的创意或项目都有机会获得所需要的资金,个人和小微企业得到金融服务的边际成本很低,而长尾效应却得到了最大限度发挥。众筹近乎长尾效应中的“短头”经济,即规模经济,集纳众人的资金实施项目,这从根本上改变了筹资的固有模式,公众成为项目的投资主体。

三、众筹快速发展的好处在哪里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2014年3月,世界银行发布《发展中国家众筹发展潜力报告》,报告称预计到2025年全球众筹规模达到960亿元,中国众筹规模达到460亿~500亿美元区间,中国众筹市场发展空间巨大,渐增的出口投资诉求以及越来越热的创业浪潮,为众筹提供了诸多的发展机会。近年来,随着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蓬勃发展,国家相继实施一系列激励创业创新政策,带动我国众筹发展蔚然成风,海量众筹网站成立运营,成千上万的项目众筹成功,各类众筹模式风起云涌。互联网精神及技术所带来的众筹模式,在缓解小微融资难中鼓励创新创业,在丰富投融资渠道中刺激金融创新,在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化中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在分散融资风险中增强金融体系的弹性和稳定性,在创造就业机会中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互联网的高效率、低成本优势在众筹融资中发挥得淋漓尽致。整个社会的创新、创业也会逐步星火燎原。众筹平台为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和合格的投资人牵线搭桥,为创业创新者创造了更多的机会,掌握了更多的知识,也拥有了更多的选择。

一是众筹有利于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发展资本短缺是始终创业创新的拦路虎。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融资难是世界性问题,小微企业在经营机制、运行模式、产品更替等方面非常灵活,但在传统金融体制下,小微企业缺乏抵押物,现金流也不稳定,单笔借款额较低,很难从大银行获得贷款支持。审计抽查了9个省部分商业银行和141户小微企业发现,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较为突出,融资成本普遍偏高,个别企业从商业银行贷款当年的实际成本高达12.5%;山东省小微企业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贷款综合成本最高达30%。面对较高的上市门槛、高昂的上市成本、繁重的信息披露,小微企业通过IPO来补充运营资金更是难上加难。众筹平台给了广大小微企业低成本大面积推广自身的渠道,小微企业利用平台展示自己,吸引大众资金,同时增加了潜在消费者的“黏性”,利用社群进行营销,突破了传统融资模式的束缚,增加了产品销量,可谓一石二鸟。众筹为处于资本市场最末端的初创小微企业和项目方打开投融资服务的大门。

二是众筹有利于激活社会资本活力。截至2015年9月末,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高达52.8万亿元,民间资本的借贷余额也高达10万亿元,巨额的储蓄和民间资本存量,加上投资渠道匮乏,投资产品有限,在负利率时代,不仅造成了社会资本的闲置和浪费,也让普通居民难以更好地享受改革发展的红利。众筹能够点燃这些资本的燎原之火,并迅速转化为有效投资,不仅能减少其沉淀成本,最大限度地盘活社会资本存量,也为普通民众创造投资机会和权利,并与企业共同分享成长的红利。

三是众筹有利于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我国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以存贷款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缺陷较多,小微企业很难从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渠道获得资金,通过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渠道也不畅。目前的资本市场主要有四个层次:大型企业的一板市场、创业板和中小板的二板市场、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新三板市场以及服务于地方辖区内的企业股权转让和交易的新四板市场,小微型企业很难进入以上四个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长此以往不仅会使实体经济资金更加短缺,而且使金融风险大量积聚在银行体系。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正在积极推进,应该是中国的新五板市场,目前全国6 666万小微企业经过10年发展,1%的企业能成长壮大为大型企业,那么10年后将新增大型企业6.6万户,将为资本市场带来新的活力,拓宽小微融资的途径,对我国经济成长和总量的正面效应将极为可观。能集聚社会上众多小额闲散资金,无须经过现有场内外众多的审查程序和高门槛,让众多创业者快速简单地获得企业发展的资金,改变中国资本市场头重脚轻根底浅的状况。

四是众筹有利于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全国正在开展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混合所有制改造后,国有企业就可以通过运用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管理层收购等多种手段,经过证券市场和产权交易所等资本市场的运营,让国有股权流动起来,而且国家也在开展多类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试点。在这种背景下,股权众筹可以让非国有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投资或参股一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更好地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为主导的国企改革,是本届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入对推动企业向混合所有制发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积极影响。

五是众筹有利于促进包容性增长。众筹在普惠金融思想的引导下,通过互联网这一开放平台,能够让有金融需求的组织获得与其能力相匹配的金融服务,投资者和筹资人可以自由匹配、各取所需、共享收益,而且都具有公平获取经营资源的权利、公平把握创造财富机会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金融歧视,克服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贷障碍,为“草根”等弱势群体的创新创业,提供价格合理、使用便捷和维护尊严的金融服务,显然是以金融资源公平配置来推动社会包容性增长,在包容性增长中实现社会公平,有助于从本源上消除贫困,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四、警惕众筹所蕴含的风险隐患

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头戏,发展之快真可谓“其兴也勃焉”,然而,再好的玫瑰也少不了刺。众筹确实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会让筹资人快速筹集到所需资金,也可能创业创新者大失所望;既可能会给投资人以合理的回报,也可能会让参与者血本无归。我们在看到众筹发展所取得成效的同时,对其所面临着种种风险隐患,必须高度重视,防患于未然。这些风险主要包括:

一是法律风险隐患。法律理应是众筹发展的重要保障,但目前我国法律对众筹还存在不少漏洞,众筹本身的法律属性缺乏明确界定,缺少对众筹业务活动的专门规范,有的规定甚至成为众筹发展前行的红线。《刑法》第176条、《公司法》第141条和《证券法》第39条,都对股权众筹运作中的集资行为做了限制,众筹平台实际操作中容易滋生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证券法》第10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这意味着众筹平台没有资格开展证券业务。《公司法》第78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众筹募资对象人数不能突破这个硬杠。《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与人、赠与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公益众筹实质上也是赠与,实际操作中存在非法集资的法律漏洞。有些行业规则如《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对众筹限制较多,众筹产品设计可能进入灰色地带,甚至触碰“底线”,极易掉入其约束规则的陷阱。

二是信用风险隐患。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盛。信用是众筹的根基。没有信用,交易成本就非常高,众筹不是中途夭折,就是海底捞月。由于信息不对称,众筹平台没有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在撮合交易时根据筹资人提供的身份证、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等信息评价其信用,一旦筹资人只展示光艳面,屏蔽短板,就会给平台和投资者虚假的信息,进而产生道德风险。众筹平台不直接从事支付服务,但也托管成功项目募集资金,庞大的资金量不受任何监督,存在挪用风险隐患,托管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无明确规定,更是增添很大信用风险。众筹平台彻底开放,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上线注册并发布项目,对筹资者的资质并无过多要求和硬性审核,对筹资项目如何甄别、资金到位如何监管、有了盈利如何分配等都没有硬性约束,这都是信用风险隐患的引爆点和策源地。

三是技术风险隐患。技术是众筹的锁钥,没有互联网技术,众筹就不会破旧立新。我们的世界变得越来越透明,保守商业秘密的风险与代价越来越高。众筹是“互联网+金融”的新事物,完全依靠软件、网络等特殊介质开展融资,通过电子通信技术和电脑技术实现业务。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这些技术随时随地会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如果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不当,TCP/IP协议安全性差,技术风险就乘虚而入,不仅造成海量融资信息的泄露、丢失和滥用,也会给网络金融诈骗、金融钓鱼网站大开方便之门,更有甚者还引发整个区域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设备还不足,不少众筹平台受技术所限所选择的解决方案原本就有设计缺陷,网络传输交易数据的速度不是慢、就中断,而交易主体对平台业务的操作要求了解有限,这也直接影响交易效率,延误交易时机,稍有不慎技术风险在所难免,从而给社会带来很大的负外部性,搞不好也会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四是运营风险隐患。人的生命在于运动,众筹的生命在于运营。我国众筹运营实践经验匮乏,盈利模式可持续性差,风险隐患不少。有的项目发起人可能在项目发起一开始就存在欺骗行为,也就是投资人实际拿到的产品与当初宣传时的产品外观属性相差甚远,让投资者无法接受。特别是股权众筹中,投资人股份所占比例少,投票权和发言权不是被减弱就是很分散,与创业者的实质性交流不畅通,投资权益能否在投资周期内得到保护,是个未知数。加之我国还没有量化规则来判断筹资人形成的最终产品是否与其原始承诺有差距。更何况目前的众筹平台良莠不齐、恶性竞争,难保有别平台为不法获利而故意虚构投资项目,或者与融资人沆瀣一气,恶意串通投资人订立合同骗取投资款项,一旦取得投资款便逃之夭夭,对投资人和融资环境造成极大伤害。进一步,筹资人和投资人的资金不可能做到无缝划转,都有可能成为平台账户的在途资金,众筹平台事实上会有吸收存款的功能,沉淀资金越庞大,非法套现、转移资金和洗钱的概率也就越大,投资者可能无法按期获得相应的回报,筹资者可能无法通过项目运营获得收益,这种流动性风险也可能演化为显性风险,不得不防。

五是市场风险隐患。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理论上,众筹是个出清的完全竞争市场,存在大量买者和卖者,生产者和消费者能自由随意地交易,采取的是低成本、简单直接的交易方式,交易的产品——资金是同质的,专业化生产与协作水平较高。但现实中,筹资者大都是抗风险能力弱的小微企业,信息披露简单粗糙且极不对称,投资回报周期长而退出渠道少,很多投资者抱着买原始股暴富的心态参与,这些多重因素交织作用,可能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的“柠檬市场”出现,甚至导致整个众筹融资市场的消亡。特别是股权众筹,投资人缺乏充分渠道了解项目团队和发起人,也没有能力进行市场评估,在没有第三方监管的情况下,众筹市场就会变成柠檬市场,有可能使价格低但服务质量差的众筹平台被客户接受,而高质量的机构被挤出市场。当大量欺诈和隐瞒情况出现,投资者难以识别和判断,不再相信这一融资模式而整体低估平台上项目的质量或者因担心风险而要求更高的投资回报,一些优良的创业项目因此无法得到融资,低质量的项目和企业才会留下来,最终导致整个市场不断萎缩甚至消亡。

六是财务风险隐患。财务风险是众筹融资风险的集中体现。现行会计规定,在不同的筹资与回报方式下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及风险防范是不同的。募捐众筹收到实物或货币资金捐赠时应确认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捐赠收入较大时可在5年内分期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税计交所得税,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要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进行核算;网络借贷是一种还本付息的借款行为,筹资者收到款项时要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并按期计提利息,按照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本息;股权众筹要在收到项目投资款相关手续办妥后,按照章程约定增加实收资本,投资款与实收资本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众筹项目发起人大都是小微企业或个体创业者,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缺乏抵押担保、业务类型单一,钱账不分,坐支严重,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很可能是一本糊涂账,对融资后确保项目有稳定的现金流财务考量不足,抗风险能力较弱,主营业务收入会不及预期,这就给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收益回报埋下财务“炸弹”。另外,作为融资平台也是鱼龙混杂,一些民间借贷公司在网上注册一个网站摇身一变就成了众筹平台,P2P贷款公司马上换脸,即使是一些大型高科技企业设立的众筹平台,本身的高杠杆率以及潜藏洗钱套现风险,财务能力也不敢恭维,更难以做到对借款者财务报告的核实和监督,如果筹资者发起虚假项目或者取得筹资后变更资金用途甚至挪用资金导致项目无法按预期完成,这将给投资者带来直接利益损失,使筹资者财务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偏离,进而给自己和投资人造成蒙受损失的机会和可能。

七是监管风险隐患。众筹作为一种烙有时代印记的新金融模式,在我国还处在起步阶段,如果对其监管力度不当,可能会扼杀其健康成长,掣肘依托互联网的金融创新,如果放松了有效监管,有可能会让投资者蒙受更大的风险损失,甚至引发不必要的金融危机,如何在金融创新与众筹发展中找到监管的最佳平衡点,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事实上,国家为鼓励众筹发展,已经制定并出台了不少支持政策,但这些政策主要集中在激励创业创新和发展众筹平台方面,而在正确引导众筹投资方面的政策还不多;而且有些地区和主管部门未及时细化相关政策、制定配套措施,政策落地的效果不十分显著。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目前仅仅是把众筹定位成一个信息撮合平台,目标是实现投融资对接,而对众筹发展的总体定位尚未明确,以何种方式、多大力度来监管众筹,缺乏顶层的战略性和前瞻性研究,风险架构设计、市场准入制度、知识产权和投资权益保护,都是一个未知数,在这种情况下出台的政策大多存在缺乏解决行业普遍问题的针对性,政府对平台的补助和减免税优惠政策也存在不少漏洞,亟待修改完善。

五、国外众筹的实践经验值得分享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等的发展,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主流模式之一,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快速发展。2011年9月28日,葡萄牙召开了一次国际众筹融资会议对众筹融资展开探讨。2011年11月,欧洲发展机构协会发布了针对众筹融资的正式声明,提出了欧盟成员应对未来众筹融资趋势的指南。众筹在世界各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并以惊人的速度从北美、欧洲等地迅速扩展到大洋洲、亚洲及拉美国家。从地域看,目前北美和欧洲处于领先地位,未来亚洲可能会成为众筹发展最为迅速、规模最大的区域;从类型看,产品等实物众筹占比较大,未来股权和债权众筹发展空间大。由于不同国家众筹的市场情况和需求存在差异,各国众筹市场的发展水平极不均衡。从全球众筹发展趋势看,众筹的参与者五花八门,众筹项目的类型多种多样,各国对众筹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监管标准特别是金融和投资的众筹服务也不尽相同。

1.明确的角色定位是先导。由于各国的众筹发展水平不一,众筹需求也不一,所以各国对众筹市场的监管动力、出发点和措施也各有不同,严格对平台在交易中所起到的角色进行定位。英国和美国对众筹平台在交易中所起的角色定义非常清晰,不允许众筹平台在未授权的情况下对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众筹平台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应起到促进交易完成、促进信息披露等中介作用。同时,众筹平台应做最大的努力,将欺诈事件发生的频率降至最低,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欧盟将众筹纳入了“2020战略”,并使之为提升就业水平和欧洲企业发展的新型而重要途径,必须大力推广和发展众筹平台,以实现欧盟到2020年的经济发展战略目标。从社会层面看,众筹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将大量个体投资者的小额资金聚集起来,投资于一种新产品、新技术或新服务,改善了整个社会内部资金集聚和转移的效率和效益,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在促进就业、缓解贫困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国外的研究表明:从平均数据来看,每个众筹成功的项目增加了2.2个就业岗位。众筹还有力地促进了提供新产品、新技术或新服务的一些创业企业的发展,这对于提高社会整体的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具有重要作用。从企业层面看,众筹的兴起和快速发展确实为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并促进了其发展。此外,对于企业而言,众筹还具有开展市场营销、验证市场有效需求、引致传统金融资源投资等作用。

2.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保障。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越是众筹发展势头好的国家,众筹法律更加健全完善。美国2012年4月通过JOBS法案,开启了股权式众筹合法化的大门,为众筹融资设置了较为完整的法律框架体系。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SA)2013年和2014年先后发布《关于众筹平台和其他相似活动的规范行为征求意见报告》和《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为创业企业股份募集以及为个人投资者提供了除银行、风险投资之外的更多选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推动众筹行业有效竞争。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将各种类型的众筹活动统一纳入法律规定的国家,2014年10月颁布实施《参与性融资法令》,通过对从事不同类型众筹活动的平台进行规制,以实现对众筹活动的监管和对投资者的保护,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条例,并联合发布了指导性说明,对众筹市场参与者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意大利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并颁布有关股权众筹法律的国家,早在2012年意大利议会投票通过的《就业法案》,从立法上激活了意大利境内的股权众筹,2015年1月24日意大利的新法案在对原有法律作出调整的基础上,改变了股权众筹的监管规范,为众筹目标公司大开方便之门。2014年3月2日,加拿大有六省(萨斯喀彻温省、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卑诗省)、马尼托巴省、魁北克省、新布伦兹维克省以及新斯科舍省)监管者共同宣布了两项全新的众筹豁免条例,该条例允许早期企业(如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在线筹资,融资上限为150万美元资金。2014年5月23日,日本国会通过《金融商品交易法等部分修改法案》,并于5月30日正式对外公布。该法案可以说是《关于新兴成长产业风险管理办法的部会》提出的制度改革的具体化。针对此,本次法案提出仅从事第一种小额电子募集处理业务与仅从事第二种小额电子募集处理业务的适用特例,降低了从业机构准入的难度,并对投资者保护、业务管理体制等加以完善,强化了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制,以期能够促进股权众筹这种融资方式的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加灵活而多样化的融资渠道。

3.如实的财务说明是要求。众筹融资方说明财务状况是基本要求,只有提供财务预算和资本运作战略,才能够提高众筹成功的可能性。美国《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OBS)规定:筹资额少于10万美元的只需要提供上一年的纳税证明;筹资10万美元以内,需递交公司最新的收入完税证明回执和财务报表,由首席执行官确认保证材料真实可靠;筹资10万~50万美元,所提交的财务报表应由独立执业会计师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所规定的流程审核;筹资50万~100万美元,财务报表要由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除此而外,法案还规定必须有公司财务状况说明以及先前标注的财务信息。这说明筹资额低于10万美元的既不需要审查,也不需要审计;筹资额度在10万~50万美元之间的需要审查,筹资额度在50万~100万美元之间的则需要审计。一年内发行人的筹资不能超过100万美元。

4.必要的投资限制是前提。各国一般在投资人和投资额方面设立双重限制,力求实现对投资者保护的目标。美国、英国限定了个人资产中用于众筹投资的比例,大部分国家则采取划定了投资单个项目的金额上限的办法,如加拿大为2 500加元、澳大利亚为2 500澳元、日本为50万日元。英国众筹的投资人必须是高资产投资人,指年收入超过10万英镑或净资产超过25万英镑(不含常住房产、养老保险金),或者是经过FCA授权的机构认证的成熟投资者;非成熟投资者(投资众筹项目2个以下的投资人),其投资额不对超过其净资产(不含常住房产、养老保险金)的10%,成熟投资者不受此限制。法国为强制分散风险,加强对出借人的保护,对借贷众筹有明确的金额限制:一是对借款人设置了单个项目的贷款额上限,每个发起人每个项目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100万欧元。借款人可以在不同的平台上同时发起项目,但必须向平台告知借款人在其他平台上的借贷情况,保证其就同一项目的借贷不超过100万欧元的上限。二是对投资额设置了上限,有息借款的每个项目不超过1 000欧元,无息借款的每个项目不超过4 000欧元。

5.多元的回报机制是关键。众筹是一个系统,包含众筹融资方、投资者、众筹平台以及第三方金融服务机构,融资回报分为三种:一是无回报,即筹集资金进行公益活动的行为,纯属项目支持者的自愿支持行为;二是以实物或服务给予回报;三是以公司股权或者利润资金给予回报,项目的支持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自己期望的回报方式进行选择投资。大部分盈利模式采取向融资方收取一定比例费用的方式,但每个平台的收费标准不一样。有的平台采取一次性总额收费模式,如Kickstarter,在众筹成功按融资额收取5%的费用,同时为平台提供支付服务的支付系统也要收取3%~5%的手续费。有的根据筹资目标大小采取阶梯收费模式,如Pozible,筹资额小于10万美元的,收取5%的费用;筹资额大于10万美元、小于50万美元的,收取4%的费用;筹资额大于50万美元的,收取3%的费用。还有的采取分类收费模式,如美国的Crowdrise,慈善项目收取3%~5%的费用,个人项目众筹收取5%的费用(不包括信用卡收费)。此外,也有不少平台探索提供一些增值服务,如英国众筹平台Seedrs通过为投资者代持股份的方式取得回报。

6.适当的政策支持是后盾。美国政府在税收方面也出台了各种措施,有效鼓励众筹等民间投资。政府不仅大幅降低了资本利得税,同时还在《国内收入法》中允许向新兴创业企业投资达2.5万美元的投资者从其一般收入中冲销有此项投资带来的任何资本损失,并允许资本利得和资本亏损相互冲销,这种冲销甚至可以冲抵8年内的资本利得;对投资高技术产业的天使投资项目,夏威夷州给予5年100%的税收抵免,阿肯色州允许天使投资者从一定的投资中抵免资本利得税。

7.良好的社会土壤是基石。美国拥有全球最发达、最完善、运营效率最高的金融市场,华尔街的金融机构对资本运作已相当成熟,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管制度对金融体系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在以上三者的共同作用下建立了完备的信用环境和价值体系。而我国金融市场的结构和功能都较为单一,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过分重视银行的作用,大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没有发挥出金融机构应有的作用;在金融监管上,监管机制不够完善,过分抑制和规范缺失现象并存,人们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任程度较差,没有形成完备的信用环境和价值体系。在美国,JOBS法案签署后,众筹的模式受到了法律保护。人人都可以作为天使进行投资并且取得股权、资金作为回报,而在中国,众筹目前更多的是物质回报方式,股权众筹模式还仅仅处于摸索阶段。同时中美在文化上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国内用户会更多倾向于“逐利”而非“投资”,这就使得众筹网站很难让创业者和投资方产生良性互助。因此,也使得现阶段国内众筹运营方式单一,还没有充分发挥出众筹网站的作用。同时对于涉及法律红线的部分,可以与传统理财公司合作,2014年获得很大成功的“爱情保险”就是众筹网联合长安责任保险公司联合推出的。

六、推动我国众筹规范发展的政策建议

随着“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深入推进,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新经济形态,不仅会带动传统产业深刻变革和永续创新,而且对人们生产生活方式带来无法估量的影响,传统的众筹和互联网亲密接触发生的化学反应,必将对社会资源合理配置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这说明,未来众筹领域市场空间十分巨大。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手机网民占比为88.9%,网上炒股的用户高达5 628万。世界银行报告预计,我国将在2025年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众筹投资方,众筹资金约为500亿美元,占全球市场贡献的一半左右。目前,我国众筹业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无正式的监管规则规范众筹的发展。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一是修改完善涉及众筹的法律法规。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推动立法,对刑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修改完善涉及众筹业务的相关条款。适时出台针对众筹的新法规,对行业准入、业务规则、违规惩戒和退出机制作出专门规定。如修订《刑法》中的非法集资犯罪,以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合法集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明确非法集资犯罪的具体罪名,为众筹留下法律空间。修改《证券法》要考虑建立小规模公开发行股票制度,增加代表诉讼、公益诉讼等条款,完善投资人司法救济措施。调整私募股东人数限制,拆除《公司法》限制股东人数的篱笆,彻底取消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限制,为促进众筹规范发展保驾护航。

二是实施众筹平台市场准入制度。设定众筹平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对注册资本、人员信息、基础设施、业务流程、技术支撑、风险控制等提出同质要求。在此基础上采取备案制,凡符合要求并取得备案资格的平台都可放行。平台只是一个信息中介,不能介入具体的融资交易当中,也不得有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或建议、劝诱投资者、操纵投资者资金或证券等行为,只是撮合借贷双方当事人提供居间服务的众筹融资平台。一旦要参与到借贷关系当中,准入条件必须具备与行业相适应的较高的注册资本,以及在人员结构、营业场所、组织机制、风控制度以及安保措施等方面都符合相应的行业要求。引入第三方机构负责资金托管,代理平台在筹资人账户、平台账户和投资人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保证资金的安全及时。

三是分类给予差别化的政策支持。我国的众筹生态不止实物众筹、股权众筹和网络借贷三大类,应结合众筹新业态、新模式,重新梳理各类众筹的业务范围,对于不同类型的众筹业态,依据其类别属性、业务特性、市场本性和演化个性等方面实施差别化的政策。实物众筹要进一步发挥其资金筹集、创意展示、价值发现、检验市场接受度的功能,帮助创新创业企业融资,为企业带来发展初期所急需的外部资源,弥补技术和管理经验上的不足,促进创意创新产品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股权众筹要稳妥推进试点示范,鼓励企业在试点范围内积极创新,引导企业加快完善运营机制和信息披露规则,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网络借贷要继续鼓励,互联网企业可以依法合规设立网络借贷平台,将普惠金融带到全国各地的县、乡、镇、村,覆盖了传统金融服务体系的薄弱环节,也要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优势构建风险控制体系,降低信息不对称,防范风险,规范发展。

四是构建并逐步完善信用体制。众筹融资利用互联网实现了陌生人之间的借贷,比传统民间借贷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更为严重,众筹融资能顺利发展的前提就是完善的信用体制。构建一套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体制才是实现众筹行业良性发展的保证。所以,要完善众筹市场发展赖以生存的社会信用体系和司法体系,在国家层面上建立统一的综合社会信用体系,提高失信成本。为解决众筹融资过程中的信用问题,必须有相应对策,众筹平台必须加强对项目发起者的审核、跟进融资成功项目的后续发展、监管机构对众筹平台严加管控同时赋予更大的责任等。

五是赋予相关机构相应的监管职责。众筹机构应为投资者个人信息提供保护,使互联网众筹从根本上成为合法投资行为,有必要进行审慎监管,明确监督部门及其相应职责,界定众筹监管范围,避免多头监管的“过度监管”与“谁也不管”等问题的出现。对筹资人的监管关键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筹资人通过众筹平台向投资者披露的基本信息及股东情况、财务状况、主营业务、内部治理以及募捐项目信息等,对发行项目的募资金额要设立上限,具体金额应根据筹资人的行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的不同来设定。对投资人的监管体现在,设定一般性准入门槛,适当扩大投资者的参与范围;限制投资规模,设定单个投资者的投资上限,引导其合理控制风险,这个上限要根据投资者收入水平、财富净值、投资经验等实行差异化;对认可的投资者采取相对宽松的管理制度,鼓励认可的投资人积极参与众筹。

六是制定统一的众筹平台技术标准。众筹平台要提高技术设计水平和信息技术的稳定性,使其有足够的防御黑客能力,防范技术风险的发生。要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信息资源,推动公共信用数据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数据的会聚整合,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市场化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现有互联网金融中各种技术的认知了解和跟踪研究,建立众筹监管大数据平台,并开发相应的分析工具,通过大数据的运用对众筹的潜在风险进行系统性和前瞻性的研究、评估与预警,不断改进监管方法。建立完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多样化的监管方式和手段,强化监管的技术支撑,重视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应用,探索实施全流程监管。监管部门和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可以合作建立互联网金融网站在线技术监测分析制度和在线监测系统,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情况和网络安全情况的监测。

七是成立众筹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众筹行业协会作为众筹行业规范管理的指导机构,与证监会共同活跃在众筹监管的舞台,履行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编写众筹中介规范倡议,为众筹平台搭建一个众筹融资的规范市场,为初创企业、小企业和投资者们共同搭建一个社交、教育和合作的平台。推动制定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在平台批准设立、业务范围、风险控制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推动各机构的信息共享、增强系统防护能力和业务操作水平奠定基础。成立行业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众筹产业内部加强合作,自我监督,形成共同的行业标准,成立行业自律组织,打造优秀品牌。借鉴英、美经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力量,在信息搜集、内部协调等方面,为众筹产业、项目的发展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与支持。

八是做好金融常识和投资知识的普及教育。众筹引进的投资者都是散户,不是巴菲特、索罗斯一样的专业投资人,缺乏估值、投资与投后管理能力,风险判断与抗风险能力弱,可能连起码的金融常识都没有,更是缺乏相应的风险意识,而有的往往是不切实际的收益期望,说白了就是想发横财。即便是金融高度发达的美国社会,普通民众也都存在金融常识扫盲问题,更不要说我国了。因此,众筹首先要把面向社会大众的金融常识普及教育做好。政府要在全民义务教育中普及金融基本知识,通过现代化的网络手段和各种公开门户,免费即时给手机用户等民众传递金融投资知识。众筹平台可以通过电子公告栏,明确告知投资项目的潜在风险,为投资人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资料,允许潜在投资人和其他公众之间就各自的众筹进行互动交流。筹资者要真实客观地披露其项目信息与合理期望,特别要讲清楚引进投资者所应负担的责任后果,尽量选择了解投资风险、对项目和收益期望实际合理的投资人,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具体而言,当投资者在众筹中介开户时,众筹中介一定要给投资者以包含以下内容的教育材料:众筹证券发行、购买的具体过程,以及众筹融资中的风险因素;投资者有权衡某种众筹证券是否适合投资的必要;发行人将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以及披露频率;投资者撤回投资的权利限制以及发行人有权撤销投资者投资的情况;众筹证券的转售限制等。普及相关金融知识,让投资者明确股权众筹的风险性,从而制定合理的融资策略。

1.[美]罗宾·蔡斯著,王芮译:《共享经济:重构未来商业新模式》,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

2.[美]雷切尔·博茨曼,[美]路·罗杰斯著,唐朝文译:《共享经济时代:互联网思维下的协同消费商业模式》,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3.[美]约瑟夫·熊彼特著:《经济发展理论》,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

4.[美]克里斯·安德森著:《长尾理论》,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

5.[美]斯蒂芬·德森纳著:《众筹:互联网融资权威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6.盛佳著:《互联网金融:众筹崛起》,中国铁道出版社2014年版。

7.郑楚彬:《中国式众筹热的冷思考》,《金融经济》,2015年第2期。

8.张文慧:《我国众筹融资的发展现状及风险防范》,《对外经贸》,2015年第3期。

9.宋恺:《稳健推进众筹发展》,《经济日报》,2015年10月23日。

10.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2015年9月23日。

Thoughts and Suggestions on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Standardization in China

Ma Yanwei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China has entered into a new normal state,innovation now drives development.In this context,crowdfunding is essentially a kind of inclusive internet finance.Crowdfunding has theoretical basis,including Marx’s theory of division of labor,modern shared economic theory,Schumpeter’s Innovation Theory and Anderson’s Long Tail Theory.Developing crowdfunding is benefit for solving micro and small companies’ financing difficulties,stimulating social capital,developing multiple capital market and promoting inclusive growth.But we should be on the alert for all risks in legislation,credit,technique,operation,market,finance and supervision.So to develope crowdfunding normatively,we should complete the legal system,implement the market access rules,provide differentiated policy support,form and complete credit system,give appropriate organizations supervisory responsibilities,formulate the uniform standards,establish industry association to pursue self-conscious and popularize finance and investment education.

Crowdfunding,Internet Finance,Standarded Development

国家信息中心博士后流动科研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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