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基金管理浅析
——以江苏省常州市为例

2016-03-28 00:49钟晓丽
财政监督 2016年17期
关键词:辅警本金常州市

钟晓丽

见义勇为基金管理浅析
——以江苏省常州市为例

钟晓丽

见义勇为一直以来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宣传见义勇为行为,在全社会营造见义勇为光荣的良好道德风尚,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见义勇为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很有必要。2015年下半年,以规范见义勇为基金的日常使用和管理为目的,常州市财政局对常州市市本级、下辖县(市)区见义勇为基金进行监督检查和调研。本文主要基于检查和调研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对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针对问题和原因提出日后加强基金管理的建议。

见义勇为见义勇为基金问题管理建议

见义勇为基金,顾名思义,以表彰和奖励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宣传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为目的而设立的基金。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主要指那些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和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的见义勇为先进集体和个人。近年来,江苏省常州市涌现了殷雪梅等多位见义勇为革命烈士、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在社会中营造了见义勇为光荣的良好社会道德风尚。政府相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奖励、抚恤等一系列服务见义勇为人员的措施,弘扬社会正气,扩大见义勇为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扶危济困的良好道德环境。目前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管理见义勇为基金,负责指导和组织全市见义勇为工作。

一、基本情况

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是江苏省公安厅主管的公募基金社会团体,江苏省民政厅审核并发证。包括市本级、下辖一市六区共八个独立法人基金会。基金会主要职能是开展募捐活动、接受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奖励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等。目前市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基金的筹措,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见义勇为日常工作的贯彻实施,以及见义勇为基金的日常使用和管理工作。八个基金会财务均独立核算,财务人员由属地公安机关财务人员兼任。基金会收费领用江苏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市本级本金收入主要来自于地方吉祥号牌使用费,支出主要为向辖市区拨款、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等,其中2014年拨付一辖市六区本金5750万元。辖市、区基金会本金来源包括两部分:一是市基金会拨款,二是辖市区配套资金。支出主要为公益事业支出、工资福利支出等。八个基金会的资金增值渠道均为本金的投资收益,具体包括短期投资收益、理财收益、存款利息等。

近年来,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展迅速,基金规模不断壮大。以2014年为例,基金本金净资产总规模,全市2014年初45581.69万元,2014年末55817.69万元,增长22.46%(其中市本级2014年初23861.36万元,2014年末22597.36万元,本金减少主要因为拨付辖市区的基金本金大于当年基金本金收入)。收益结余净资产总规模2014年初9083.8万元,2014年末10917.86万元,增长20.19%(其中市本级2014年初1534.71万元,2014年末2568.91万元,增长67.39%)。

二、检查和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一)基金本金来源渠道狭窄且具有不确定性,缺少必要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根据《江苏省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来源主要是:各级政府财政拨款,省内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银行利息及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目前,常州市市本级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本金,自2014年10月停止收费以来,本金没有了来源。辖市、区基金本金来源于市本级基金会拨款和地方财政配套。2011年,市本级基金会为进一步激发各辖市、区见义勇为基金募集资金工作的积极性,做大、做强整体规模,对辖市区2011-2013年募集资金按照1∶1比例配套,2014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拨付辖市区配套资金5750万元。但是,辖市区财政的配套资金取决于地方财力和各自的发展思路,这种募集资金方式缺乏长远性和可持续性。

(二)基金会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

(三)公益事业支出中,本单位辅警奖励占比高,外部人员占比低

以2014年为例,据统计,全市见义勇为奖励总人数4218人,其中辅警奖励人数3027人,占比71.76%;奖励支出合计684.59万元,其中辅警奖励支出247.69万元,占比36.18%。除市本级对外部人员奖励人数和金额相对较高,辖市区7个基金会公益事业支出中本单位辅警见义勇为奖励支出比例高。剔除市本级基金会,一辖市六区全年见义勇为奖励人数3917人,其中本单位辅警奖励人数2982人,占比76.13%;奖励支出合计448.19万元,辅警奖励支出240.82万元,占比53.73%。

(四)基金本金投资收益差异较大

市本级基金会与投资集团、银行等签订借款协议,利率4.675%-8%不等。辖市、区基金会与属地财政局签订托管、借款协议,利率4%-6%不等。同时,存在与同一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市本级基金会与区基金会获得收益不同的情况。

(五)基金会理事长大多为退休的领导干部,并领取一定的薪酬

未严格执行《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常组发〔2014〕3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单位应切实加强退(离)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规范管理,落实“退(离)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六)个别基金会年底支出较大,或有突击支出的现象

存在个别基金会年底一次性支出占全年支出比重较大的情况。

选取2016年10月~2017年10月我院妇产科收治的患者69例作为研究对象,排除恶性肿瘤患者、听力以及语言障碍患者、全身免疫性疾病患者、先天性凝血功能障碍患者、宫颈恶性病变患者。将其分为探析组(n=36)和对比组(n=33),其中,探析组妇科患者17例,产科患者19例,年龄21~49周岁,平均(30.6±5.7)岁,对比组妇科患者16例,产科患者17例,年龄20~48周岁,平均(30.2±5.5)岁。对比分析两组患者一般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三、问题原因分析

(一)日常监督不足

目前见义勇为基金会主要由江苏省公安厅监督,省民政厅审核发证,地方干预少、监督少。根据文件要求,每年省公安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底审计和支出专项审计,但目前的监督效果并不理想。另外,监督模式以事后监督为主,事前、事中监督少,对违规问题难以及时发现,并加以纠正和整改。

(二)部分政策约束缺乏弹性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年分会募集资金总收入的70%,调查显示,辖市区见义勇为案例相对较少,公益事业支出少,为完成年度支出总额和比例目标,容易造成单位辅警奖励支出比例高、年底突击花钱的现象。

(三)见义勇为行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

见义勇为行为是个人自由和道德的选择。对于理性人,是否见义勇为和如何见义勇为,伴随着各种利益之间的博弈。虽然我国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中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护,但总的来说,很难真正起到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应有作用。现实生活中“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仍在不断上演,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人们在实施见义勇为时就会有所顾忌,甚至见危不救。没有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基金也就无法发挥作用。

(四)宣传不到位

基金会每年定期召开表彰会、先进事迹报告会,部分社区有社区展板等,但定期宣传显得时冷时热,时效性差,缺乏连续性,缺乏广度和深度,难以有效增强社会反响。另外,见义勇为的宣传渠道也有待拓宽。如网站建设,目前全市见义勇为工作网站是建立于市公安局的子网站,主页未有明显标识,且网站内宣传内容并不丰富。

四、管理建议

(一)拓宽基金募捐渠道,保障基金来源

见义勇为事业也是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基金会应拓宽基金募捐渠道,加强与省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知名人士的联系,鼓励有能力、有责任、有爱心的企业家、慈善家和仁人义士等社会力量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把见义勇为基金规模做强做大,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见义勇为行动,传达正激励。通过物质奖励,对见义勇为者做出回馈,让见义勇为者免除后顾之忧。

(二)加强机构和人员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首先,见义勇为基金会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机构和人员,并应加强工作人员的学习和培训,让其深刻领会见义勇为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中的作用。其次,根据《江苏省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见义勇为基金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核算,实行电算化管理,并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规定,基金会应配备独立的财会人员,全面实现会计电算化,加强财务管理,才能把好关,用好钱。最后,针对辖市区基金会管理能力和水平相对薄弱的现状,市基金会应加强对辖市区分会的业务指导与管理,齐头并进,推动社会稳定和发展。

(三)明确各方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考虑全省基金会社团数量多,地域限制等因素,建议适当将日常监督职能向地方倾斜,促使日常监督落到实处。同时,应充分发挥基金会理事和监事的监督作用,每年不定期对其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严格资金审批手续,坚持专款专用。

(四)及时补充、更新、完善相关政策文件

法律硬约束方面,出台相关法律文件,为见义勇为者做出权利保护和奖励,为其提供正激励,让其获得社会的认可感和安全感。地方政策上,及时完善、更新相关政策文件。如市级见义勇为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监事会工作条例均是开办时制定,且内容涵盖面较少,已难以满足目前基金管理的需要,应及时更新完善。

(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一是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图书、影视等作品,随时表彰见义勇为行为,使普通平民了解自己应具备的社会责任,社会逐渐形成见义勇为的良好氛围;二是将见义勇为工作向基层延伸,充分发挥基层作用,加强与街道、社区合作,及时上报见义勇为事迹,大力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三是为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建立紧急救治绿色通道,为家庭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排难解困,也真正将见义勇为基金支出用在刀刃上。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财政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Z]. 2004-06-01。

2.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江苏省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管理办法[Z].2012-04-16。

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Z].2009-05-20。

4.袁志光.2012.见义勇为的价值重塑及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意义[J].法治论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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