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导航·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下)

2016-03-28 12:14
财政监督 2016年16期
关键词:专用发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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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7月2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对专利费的减缴问题作出规定,并自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是减缴专利费的种类。《办法》明确,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申请减缴四类专利收费,即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复审费。二是申请人条件。《办法》规定,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专利申请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减缴有关专利收费。三是减缴专利费的数额。《办法》规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专利收费的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专利收费的70%。四是申请程序。《办法》强调,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2、《关于印发全国财政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7月7日,根据《中共中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精神,财政部制定下发 《关于印发全国财政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财法〔2016〕7号),对全国第七个五年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各专员办要高度重视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将其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总体布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创造性地抓好组织实施,坚持财政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确保顺利实现和完成全国财政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

3、《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7月12日,为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管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下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明确了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的情形,免收、减收不动产登记费的情形,不动产登记费的缴纳方等事项,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通知》规定,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按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4、《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 7月12日,为进一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财政部、中国银监会联合制定下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16〕13号),对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进行规范,并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各银行原则上应当在被审计单位签署的银行询证函原件上确认、填写相关信息并签章;如不在询证函原件上回复而采用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相关报告并签章作为回复的,应对询证函列示的全部项目作出回应。银行应对回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7月13日,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的精神,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决定由中央财政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选择一批地区进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促进完善养老服务体系。《通知》规定,2016年将选择部分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进行试点,中央资金突出奖补原则,按因素法分配,采取当年预拨60%,次年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结算;对于考核结果较好并达到一定标准的地区,拨付剩余的40%结算资金,对于特别好的地区,将在拨付40%结算资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予10%奖励,并在下一年度增加该地区所在省份的试点地区数量;对于考核结果较差,未达到一定标准的地区,将根据其得分情况扣减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并取消当年乃至今后的试点资格。

6、《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7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发布)进行修订,并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修订和完善:一是区分不同外贸业态设定一类企业标准。区分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别设定一类企业的评定标准,进一步提高了分类标准的针对性。二是适当提高一类企业占比。为进一步发挥一类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新《办法》适度降低了一类企业的准入门槛,适当提高其所占比重。三是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新《办法》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评定为一类企业的净资产比例标准,由原办法中的大于100%降低至大于30%,体现了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四是强化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新《办法》在分类管理上进一步强化了对诚信企业的联合激励和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五是进一步加快退税整体进度。新《办法》将二类、三类企业申报退税的审核办理时限,由原《办法》的20个工作日分别缩短至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

7、《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7月13日,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促进形成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层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优化投资者回报能力,中国证监会制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自2016年8月13日起实施。《办法》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根据宽进严管的监管理念,放松管制、加强监管,逐步形成公司自主决定的、市场约束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其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信息披露作专章规定,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二是完善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明确激励对象的范围;三是深化市场化改革,进一步赋予公司自治和灵活决策空间,放宽绩效考核指标、股票定价机制、预留权益比例、股权激励与其他重大事项的间隔期、终止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强制间隔期等方面要求;四是基于实践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相关规定;五是强化公司内部监督与市场约束,进一步完善股权激励决策程序、实施程序相关规定,对决策、授予、执行等各环节提出细化要求;六是加强事后监管,增加公司内部问责机制安排,细化监督处罚的规定,为事后监管执法提供保障。

8、《关于组织申报产融合作试点城市的通知》。7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组织申报产融合作试点城市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16〕237号),决定开展产业与金融合作试点城市(简称产融合作试点)工作。《通知》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实施《中国制造2025》,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能力为目标,以城市为载体,鼓励地方政府聚合产业资源、金融资源、政策资源,加强政银企互动,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产业信息与金融机构对接机制基本建立并有序运转,金融服务产业的能力进一步提高,产业与金融互动良好,重点产业健康发展,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提升。

9、《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7月19日,为加强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进一步规范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制定下发 《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68号),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使用进行规范,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科研院所开展符合公益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办法》要求,基本科研业务费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10、《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7月20日,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 《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对红字发票开具有关问题进行明确,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根据具体情形分别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一是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1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修订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及有关事项的公告》。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修订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及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8号),称中俄双方已完成《协定》和《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并于2016年4月9日生效,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协定》第二十三条第六款规定的 “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俄方 “莫斯科国际货币交易所(M ICEX)”和“俄罗斯交易系统(RTS)”已合并为“莫斯科证券交易所(M oscow Exchange)”。因此,“莫斯科证券交易所”将代替“莫斯科国际货币交易所”和“俄罗斯交易系统”,成为在俄罗斯“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

1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对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收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对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收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9号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对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收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于2016年6月20日在华沙正式签署,并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执行。按照《协议》规定,我国将对波兰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或其他类似税收,波兰也将给予我国航空运输企业对等待遇。

13、《关于印发<“互联网+”高效物流实施意见>的通知》。7月29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印发<“互联网+”高效物流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经贸〔2016〕1647号),对推进“互联网+”高效物流发展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意见》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顺应物流领域科技与产业发展的新趋势,加快完善物流业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与物流活动深度融合,推进“互联网+”高效物流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紧密结合,创新物流资源配置方式,大力发展商业新模式、经营新业态,提升物流业信息化、标准化、组织化、智能化水平,实现物流业转型升级,为国民经济提质增效提供有力支撑。

14、《关于开展保险业资产配置和资产负债管理调研工作的通知》。7月29日,为全面掌握保险业资产配置和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情况,引导和推动行业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保险资产错配风险,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关于开展保险业资产配置和资产负债管理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保险机构以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填报《2016年度保险业资产配置与资产负债管理调研问卷》。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此次调研范围涵盖了保险公司产品精算部、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等业务部门以及相关受托机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配置与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架构、组织与流程;保险产品成本与价值分析;保险资产配置情况,包括战略资产配置、动态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的方法及工具,大类资产收益率和风险参数的设置,以及另类资产配置等;资产负债管理风险监控情况;资产负债管理的模型与工具;内部压力测试的使用方法及应用情况;投资指引的制定、执行与投资绩效考核情况等。

15、《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8月1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对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提出具体要求。《意见》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以深化改革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

16、《关于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整改工作核查情况及处理决定的公告》。8月1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关于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整改工作核查情况及处理决定的公告》(2016年第91号),公布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整改工作核查情况及处理决定。《公告》称,经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核查发现,利安达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通过采取梳理排查风险、修订完善制度、纠正违规行为、加强内部培训等措施进行了整改。经核查,暂未发现利安达存在严重影响审计质量的系统性重大风险,但仍存在部分问题,客观上构成对事务所审计质量和内部管理的风险隐患。根据核查结果,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决定将利安达整改时间延长至2016年9月30日。在持续整改期间,利安达仍不得承接新的证券业务。

(本栏目责任编辑:范红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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