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状况的调查研究——以河南滑县为例

2016-04-06 00:25
关键词:建议措施信息披露欺诈

宋 春 婉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农村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状况的调查研究
——以河南滑县为例

宋 春 婉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摘要: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银行在农村推广其理财产品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成为可能。在农村,各银行均把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作为其业务发展的主攻点,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发展壮大自身业务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银行理财产品多元化、服务多样化、收入结构多层次化,实现了银行和保险双赢共赢的良好局面,但笔者对具有中国农村典型特点的河南滑县白道口镇、王庄镇、上官镇、四间房乡等乡镇的调查中发现,由于银行、保险双方管理制度的相对独立性和差异性,农村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以此调查为依据,探析农村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法律矫正途径。

关键词:农村银行;银行代理保险;欺诈;信息披露;建议措施

20世纪90代以来,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通过代理销售的方式开展合作。2000年平安人寿推出首款专门针对银行渠道销售的保险,自此我国的银保合作发展迅速,时至今日,银行已经成为了寿险销售的主要渠道。然而,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迅速发展的同时,伴随而来的银保代理关系混乱、保险代理险种失衡、代理银行误导销售的各种问题层出不穷。

1银行代理保险的相关基础理论

1.1银行代理保险的相关概念

所谓银行代理保险是指银行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在中国,由于银行特殊的社会地位使得银行作为保险代理人比普通的自然人作为保险代理人有着巨大的优势。银行密集而庞大的营业网点和虚拟网点构成保险产品销售和服务的网络资源,借助银行网络销售保险产品,使银行自身的硬件资源、人力资源得以深度开发利用,有助于充分实现规模效应,同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也拓宽了银行的中间业务渠道,增加了低风险的中间业务收入。

1.2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法律性质

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银行属于保险兼业代理人,就是银行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为其代理保险业务。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从业资格是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重要关键点,因此只有分清楚该点才能正确分析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性质,到底是属于代理还是委托,从而会直接关系到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主体资格的认定。代理保险业务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均可以,因为代理的本质在于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其核心在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委托相比代理来说是相对委托双方而言,依然涉及到了第三方行为,代为完成具体的收付款行为。

1.3交易成本理论和信息不对称

受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自由放任经济理论的影响,政府在经济活动中扮演“消极的守夜人”角色,因此不管是保险公司方面还是银行方面都应该加强自己的自律,本着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产品销售,但是现实生活中银行方面和保险公司方面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往往只是一味着力宣传保险业务的收益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程度,都会隐瞒这种理财产品的风险,更有甚者对自己的客户采取欺骗甚至是故意用欺诈的手段诱导消费者,这些问题都可以被看做是银行兼业代理保险业务中的沉默成本,如果该类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那么就会在无形中增加银行兼业代理保险业务这种交易的成本,从而最终导致该种交易会越来越没有安全感,会使大众丧失理财信心。农民钱来之不易,如果受到欺诈,他们就很难再会选择去购买这种银行代理的保险。所以笔者认为,银行方面和保险方面的诚实信用即产品真实信息的披露到位,才能有助于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

2滑县银行代理保险定点调查情况

笔者创新项目为《农村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状况的调查报告——以河南滑县为例》,农村乡镇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选择情况原因是本项目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笔者以滑县的白道口镇、上官镇、王庄镇、四间房乡这四个乡镇为范围进行发放调查问卷并且和当地农民交流调查,此次调查问卷起止时间为2015年7月20日—8月28日,现已全部结束,发放问卷300余份,共收回有效问卷296份。

由图1、图2、图3可知,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对农村广大的消费者来说是一个新兴的事物,大多数人对其认知度和接受度并不高,而且从笔者实际走访过程中了解到,在真正了解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相关性质和收益的基础上自愿购买的少之又少。即使购买的14%当中大多数购买者是因为银行的业务员一味夸大其代理的保险业务的收益,而有意隐瞒其风险。更有甚者,有的银行打着存款送保险的口号,忽悠消费者购买该行代理的保险业务,而且,在银行和保险发生纠纷时,由于受到自身知识文化水平有限的制约,大多数的农村金融消费者都选择忍气吞声也就是维权无道。由于维权成本太高,不仅耗时耗力,而且胜算不大,所以这样使得银行更加肆无忌惮。除此之外,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员大都无证上岗,纠纷产生之后权责不明确,可能发生相互推诿等现象,所以,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想要更加健康快速地在农村发展,就必须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

3农村银行代理保险行为的法律矫正

3.1进一步扩大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宣传

因为农民本身对金融界的产品了解甚少,而且他们自身对保险业务持有不疑的态度,所以投资更应谨慎。而据调查所知,农村基层银行现有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员大都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例如,滑县几个乡镇的银行代理业务的主管并不是由保险公司或者银行的专业业务员来主导,而是由当地比较有威望的村民来主导。而且揽保的时候,也都曾打过亲情牌,但真正纠纷发生时仅靠熟人关系什么实际问题也解决不了。所以笔者认为,只有真正把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宣传做到位,使相关信息更加透明、确定,使作为消费者的农民这一特殊弱势群体在完全明白了什么是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选购这种业务具体会带来什么利益和风险的基础上自愿购买。在商业银行代理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最易产生纠纷的主要是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方面的问题。不管是银行方面,还是国家政策方面都应该加大宣传力度。

3.2加强综合监管,规范银行代理行为

一是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相关部门应制定金融及边缘业务的监管细则。同时严惩凭借行业优势侵权的行为,坚持投保的农村消费者全凭自愿的态度去投保,并取消上级对基层业务员派硬性指标的作法。二是规范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即银行方面代理某种业务的时候,应该在银行大堂树立相应的宣传牌,对该项业务进行全方面的介绍,而且为了方便农民了解相关业务,对一些专业术语进行适当的解释,能使他们清楚明白。三要合理确定费用的收取。为“三农”服务的农村银行要始终坚持“多予少取”的惠农政策。

3.3强化代理培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从业素质

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不仅仅是进行相关产品知识的培训,而且也要对他们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要让他们在从业中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这也是从另一个方面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村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从业人员经过考试合格后保险监管部门授予从业资格,实行持证上岗。

3.4明确个人业务的相关责任,规范从业人员的业务行为

笔者认为,金融行业具有很大的优势地位,尤其是银行方面,如果让金融消费者去和一个银行进行对抗那么无非就是以卵击石,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几乎没有胜算的可能。所以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设定相关从业人员的风险责任,就是如果银行方面或者是保险方面的业务员,如果为了追求自己的业务量,从而有意隐瞒相关信息甚至进行欺诈,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个人业务以及法律责任,在相关消费者被侵权的时候可以追究相关业务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样不仅可以降低维权成本,也可以规范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

3.5建立完善的维权机制,让消费者维权有门

首先要让银行内部建立自己的自我监督部门,建立自己内部的审查机制,明确奖惩措施,而且再设立相应的消费者投诉处理部门,争取做到有投诉就有处理的结果。相关的法律部门,要接待被侵权的消费投诉,从而在现有法律法规的保障下最大程度去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还应该试着引进公益诉讼制度,从而降低农民这一弱势的金融消费群体的维权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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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孙怡.商业银行兼业代理保险业务问题研究——以投保人利益保护为视角[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3.

责任编辑:李增华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6341(2016)01-0039-02

作者简介:宋春婉(1989—),女,河南滑县人,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收稿日期:2015-10-16

doi:10.3969/j.issn.1674-6341.2016.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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