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尸体检验

2016-04-07 10:07刘海耀禤辉洪
海峡科学 2016年10期
关键词:交通肇事衣着肇事

刘海耀 禤辉洪



浅谈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尸体检验

刘海耀1禤辉洪2

1. 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 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的尸体检验,可以帮助确认案件性质,确定死亡原因,为追究肇事逃逸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量刑依据,帮助确定嫌疑肇事车辆。该文根据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法律规定,结合文献资料,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尸体检验的重点内容进行归纳总结。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逃逸 尸体检验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04号公安部令)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所谓的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迅速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依法追究逃逸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对于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遏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增长具有重要意义[1]。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的尸体进行有针对性、系统、全面的检验和物证检材的提取,有助于帮助查明案件性质、明确死亡原因,既可为快速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提供有力线索,又可为依法追究肇事逃逸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提供证据支撑,对此加以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现实意义。

1 案件性质的确认及其检验重点

在道路交通中发现的人身伤亡案件,不一定都是交通事故。有少数人利用交通工具进行自杀或杀人,或者将人杀死后将尸体置于道路上伪装成交通事故,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才能明确死亡原因,进而确定案件性质[2]。对于道路上发现的尸体,由于肇事车辆大多并未停放在事故现场,不能因尸体处于道路上而直接将其认定为交通事故致死,应考虑到存在其他刑事案件可能,如故意杀害他人后,将其尸体运至道路上伪装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尸体检验时应注意加以甄别。

对于将人杀死后将尸体置于道路上伪装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因死亡人员并不具备交通事故损伤特征,容易从尸体损伤分布部位、损伤类型、损伤形态和尸斑、尸僵等尸体现象发现破绽。交通事故人体损伤多为不规则,具有内重外轻、损伤部位广泛、损伤类型多等特点,大多是一次巨大暴力作用的结果。而伪装的交通事故损伤,死亡人员生前伤反映不明显或为死后伤,尸体上可发现不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的其他损伤类型,如刺创、明显的抵抗伤、扼死或勒死等机械性窒息征象等;从尸体现象分析,尸斑、尸僵的形成与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不相吻合,由于是死后伪装,可出现尸体姿势不自然或奇特,如四肢不自然盘曲等。通过仔细全面的尸体检查,还可发现存在其他的致死原因,如中毒、窒息、电击等[3]。

因此,在确定案件性质时,法医技术人员要注意分析伤亡人员的损伤特征是否符合交通事故所致,主要从损伤的类型、大小、分布部位、创口形态、方向和尸斑、尸僵等尸体现象予以全面分析,再结合现场道路交通环境等情况予以综合判断,以确定或排除交通肇事案件[4]。

2 死亡原因的确定及其检验重点

在案件性质确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并不意味着死者必然是因交通事故损伤致死,也可能死于酒精中毒或自身疾病等。查明死者死亡原因事关肇事驾驶人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必须通过全面系统的尸表检查,必要时通过尸体解剖和病理检验,正确查明死者真正的死亡原因,为依法追究肇事驾驶人的法律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撑。

交通事故损伤一般属钝性机械性损伤,其损伤常常表现为多发性和复杂性,形态复杂、类型多样、损伤部位多、损伤程度重,死亡率高,死亡多在伤后近期内发生。据文献报道,在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案发当时死亡者占81.3%,当场死亡者和伤后7天内死亡者高达98.3%[3]。鉴于交通事故损伤的多发性和严重性,通过全面系统的尸表检查,结合医疗急救机构的抢救记录,一般不难确定交通事故死者的死亡原因。个别案件中,可能出现死亡原因不明或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对生前伤与死后伤并存,伤病关系难以认定等案件性质不明,则需通过尸体解剖查明、确定其死亡原因[5]。

3 量刑事实的调查及其检验重点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及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规定,交通肇事行为人存在有肇事后逃逸行为等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行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谓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显然,因逃逸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加重情节,逃逸行为人需承担比一般交通肇事罪更为严厉的刑事责任,接受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因此,在办理交通肇事罪案件中,被害人是否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必须查清的影响量刑的重要情节之一。

一般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造成他人伤害后,如果抢救及时,不会引起死亡;但是行为人不但不予以抢救,反而逃之夭夭,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6]。根据因果关系的序列性,即因在前,果在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应当是逃逸行为在先、死亡后果在后。如果是行为人交通肇事致被害人当场死亡而后逃逸的,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并无因果关系,即使肇事者主观上认为被害人重伤未死而逃逸的,由于在客观上被害人已经死亡或者已经重伤且濒临死亡,即使及时抢救也无法避免死亡,因而行为人的不救助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对行为人只能按交通肇事罪的单纯逃逸行为处罚[7],即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予以量刑处理。

综上所述,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尸体进行检验时,如果被害人并非当场死亡、可能存在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就不能仅仅满足于死亡原因的查明,还必须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及医疗急救机构抢救情况、伤后死亡时间及人体损伤部位、组织器官损伤程度、损伤形态等情况,对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与肇事逃逸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综合分析,从而为追究肇事逃逸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量刑依据。

4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查与物证检材的提取

交通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与被害人之间的接触,会在被害人的身体及衣着留下相应的损伤痕迹及物证,如人体损伤反映出肇事车辆致伤物的特征,机动车油漆、油污、玻璃或其他零部件碎片遗留在被害人身体表面或衣着;被害人的皮肤、肌肉、脑组织等人体组织、血液、毛发及其衣着纤维等物质,也可能附着在肇事车辆上。这些痕迹、物证对于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提供侦查方向和线索,缩小侦查范围,也可以帮助确定肇事嫌疑车辆,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尸体损伤痕迹及其衣着痕迹的检查,尤其不可忽视、忽略人体衣着痕迹的检查。

人体衣着痕迹的形成原因是: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衣着因车辆撞击、刮擦和碾压作用,在衣服上留下的破损、印压、变形、污染和附着痕迹。发现和检验衣着痕迹的科技手段很多,大多数方法都很简单,但是需要勘查检验人员仔细认真,并且要有足够意识保护、保全衣着痕迹,以便更加深入细致地进行检验鉴定[8]。衣着的检查一般应包括服饰特征、服饰破损、服饰附着物及衣袋内物品的检查,通过这些检查,一方面可以帮助识别死者身份、查清尸源,另一方面可以为侦破逃逸案件提供可靠的证据支撑[9]。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而言,必须按常规提取死者血样备检,既可用于DNA检验确定死者身份,亦可为确定嫌疑肇事车辆提供比对血样。如果死者皮肤表面附有油污或油漆等附着物,则应在固定证据后予以提取备检,为在查获嫌疑肇事车辆后进行微量物证比对检验提供检材。如衣服有撕裂、破损等情形,应提取相应布片备检;同理,如衣着表面附有油污或油漆等附着物,应在固定证据后予以提取备检,其目的均在于为帮助确定嫌疑肇事车辆提供比对检材。

5 结束语

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时,由于肇事车辆或肇事驾驶人并非停留在事故现场,其处理工作无疑将更为疑难和复杂。尸体检验鉴定对于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尸体损伤检验有助于帮助确认案件性质;查明死亡原因,分析认定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与肇事逃逸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为依法追究逃逸行为人法律责任提供科学依据和量刑依据;尸体衣着检查和血样提取有利于迅速查明尸源,确认死者身份,缩小侦查范围;死者血样与嫌疑肇事机动车血样附着物的DNA比对检验鉴定可以帮助确定嫌疑肇事机动车;机动车油漆、玻璃碎片、油污等附着物的提取可以为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提供侦查线索和方向,其相关比对检验可以帮助确定嫌疑肇事机动车。因此,法医检验人员应紧紧围绕确认案件性质、确定死亡原因、提供量刑依据和破案线索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尸体检验鉴定工作,注重提取死者血样、衣着碎片及其油漆、玻璃碎片或油污等相关物证检材,为正确认定案件性质、快速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依法追究肇事逃逸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提供科学、可靠的证据支撑。

[1] 徐毅刚,谭志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新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

[2] 刘建军.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技术[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3] 赵子琴.法医病理学[M]. 4版.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

[4] 康朝彦,刘海耀.浅析单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J].广东公安科技,2015(1):42.

[5] GA268—2009,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标准[S].

[6] 李文峰.交通肇事罪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7] 高秀东.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8] 张汉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信息辨识与应用技术[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

[9] 庄洪胜,钟继荣.法医鉴定证据与诉讼运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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