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采访中的侵权行为及规避

2016-04-11 21:21王俊
视听 2016年3期
关键词:侵权行为

□王俊



隐性采访中的侵权行为及规避

□王俊

摘要:当前,隐性采访已经成为一种特殊的采访方式,在揭露社会真实信息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若隐性采访的度把握不好,则很容易产生侵权行为,因而引发道德甚至法律风险。本文首先从隐性采访的含义入手,归纳了隐性采访中的侵权行为,最后就如何规避这些侵权行为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希望为相关领域的研究者和工作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隐性采访;侵权行为;规避对策

隐性采访由于能够弥补公开采访无法达到目的这个缺陷,因而时常为媒体记者所使用。随着隐性采访越来越多地应用于新闻采访中,与之相关的侵权行为也频频发生。因此研究隐性采访中的侵权行为,并采取规避侵权行为的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一、隐性采访的含义

所谓隐性采访,即访问者故意隐藏自身身份,隐瞒采访目的,采取隐蔽的方式进行采访,这种采访形式仅仅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场合和题材。因此运用隐性采访时,不能逾越法律和道德底线,或者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授权方可实施。归纳起来,隐性采访主要有四个特征:(1)采访行为具有隐蔽性。采访者在采访时故意隐瞒自身身份,并携带偷拍、偷录的设备;(2)采访题材具有特殊性,这些题材往往是采用公开采访无法获得或者即便获得,真实性不高的题材;(3)采访过程具有风险性。为了保证特殊题材报道的真实性,记者常常需要尽可能地接近新闻源,因而风险在所难免;(4)采访效果具有双重性。虽然隐性采访的真实性较高,但是又常常会对被采访者的权利造成侵犯,进而引发新闻纠纷。①

二、隐性采访中的侵权行为

(一)隐性采访侵犯了被采访者的隐私权

隐私权,即个人享有根据法律规定保护自身隐私不受到侵害的权利。从当前我国现行的《宪法》来看,虽然并未对隐私权作出直接、明确的保护规定,但是却间接地从其他角度规定了不得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另外,在《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中均对保护妇女、未成年人以及残疾人的隐私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虽然隐性采访是挖掘新闻事实的需要,法律也未明令禁止,但若隐性采访将被采访者不愿意公开或者尴尬的信息公开,确实侵犯了其隐私权。

(二)隐性采访侵犯了被采访者的名誉权

名誉权即公民保持且维护自身名誉的一种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名誉权常常跟隐私权紧密联系在一起,在进行隐性采访时,若没有得到被采访者允许便将采访的隐私信息对外公布,进而对被采访者的形象和名誉造成了损害,便侵犯了其名誉权。特别是当下,个别新闻媒体为了迎合受众的好奇心理和猎奇心理,过多地报道了被采访人的隐私,导致其名誉权受到侵害。

(三)隐性采访侵犯了被采访者的人格尊严和肖像权

在实施隐性采访时,侵犯被采访者人格尊严的行为常常发生于记者利用偷拍或者偷录等隐蔽采访手段将一些丑恶的社会现象和不良行为曝光的情况,另外,针对一些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安全的深入调查报道也常常发生。其中最常见的报道手段为报纸或者电视台将隐性采访所获得被采访人的图像或者图片不加以处理便对外公布,以至于受众看到新闻当事人的真实面目。即便新闻当事人的行为真的违背了道德标准,但是站在法律的角度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其人格权。而肖像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不可随意侵犯的。但是在隐性采访过程中,在某些程度和范围内合理地使用被采访者的肖像则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如:开展正常的舆论监督,或者是公布先进人物的照片等均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现象。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偷拍、偷录等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②

三、隐性采访中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

当前,在隐性新闻采访过程中,之所以会频频发生侵权行为,其主要是因为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采访行为具有非公开性。采访记者为了获得最真实的新闻题材,常常通过偷窥、偷拍等途径在被采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采访,因而可能泄漏被采访者的个人信息,侵犯了其隐私权、肖像权;二是当前关于隐性采访的政策法规不够健全,现有的政策法规中并未对隐性采访作出明确界定,迄今为止也未出台新闻法;三是通过隐性采访能够满足很多受众的窥视心理需求,进而吸引更多受众。

四、规避隐性采访中侵权行为的对策

(一)从国家出发,规避隐性采访中侵权行为

当隐性采访侵犯了被采访者的权利时,被采访者常常无法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其主要是因为当前我国还无跟隐性采访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加强隐性采访相关的法律构建和完善,及早出台新闻法。另外由于新闻采访职业具有很强的特殊性,记者的生存条件也让人非常担忧,在采访过程中,被人殴打、设备受损的情况常常发生,严重威胁记者的生命安全,因此还应该从法律上对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范。如果确实需要开展隐性采访的,应该先跟职能部门联系,争取得到他们的支持和配合。

(二)从记者出发,规避隐性采访中侵权行为

1.找准记者自身在隐性采访中的角色。在隐性采访中,记者要明白自己是新闻事件的见证人,而并非新闻事件的制造者。因此,在暗访一些违法犯罪和社会丑恶事件时,记者不能作为新闻事件的执行者和审判者,要充当事件的观察者和记录者,体验并感受事实的真相。

2.把握隐性采访的度。当前,记者开展隐性采访主要采用观察式和介入式两类,前者采访中,记者主要是以旁观者的身份接近新闻事件,从旁观察,并作记录,并非新闻的参与者,因此这种采访不容易出现侵权行为。而介入式采访中,记者就从旁观者的身份转变成了新闻事件参与者。在采访过程中,整个事件是随着记者的参与不断发展变化的,记者发挥着参与和推动的作用。因此在隐性采访时,记者应该始终坚持以下两条原则:一是隐性采访的内容必须合法,即记者采访的内容、方式、场合、范围均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记者采访时不能违背公众的利益。③隐性采访的对象或事件必须是损害了大部分群众的利益而并非少数人的利益。除此之外,记者在隐性采访过程中不得诱导犯法,即在跟被采访者交流过程中,故意设圈套来引诱其上当甚至犯罪,这也是触犯法律的。

3.严守道德底线。作为记者,在隐性采访时,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

(三)从媒体出发,规避隐性采访中侵权行为

单单凭借外部的法律约束来改善隐性采访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作为媒体企业,还必须在外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内部的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隐性采访内容的审查,对记者的采访行为进行约束。针对那些不符合规定或者严重侵犯了被采访人权利的内容坚决不予播出,而对于那些违法职业道德的记者则要进行批评,并根据内部的工作制度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以提高新闻工作者明辨是非的能力,坚决抵制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以此减少因滥用隐性采访而引发的侵权事件。

五、结语

综上所述,隐性采访的存在揭露了社会很多黑暗事实,纠正了不良社会风气,在引导正面的社会舆论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隐性采访的广泛运用,其引起的争议和纠纷也日益增多。因此作为新闻工作者应该正确认识隐性采访,把握好采访的度,尽量规避侵犯被采访者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将隐性采访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推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注释:

①顾祥忠.浅析隐性采访中如何规避新闻侵权[J].中国地市报人,2014(3):52-53.

②蔡放.浅谈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及规避[J].新闻传播,2012(06):170-170.

③仇舒海.隐性采访的新闻侵权防范[J].新闻传播,2010(07):114-115.

(作者单位:南通广播电视台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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