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区利益自我协商机制的形成

2016-04-11 12:26王孝勇
人民论坛 2016年8期
关键词:治理

王孝勇

【摘要】就社区范围内的利益冲突而言,人民内部矛盾属性决定了不同利益主体自我协商的可能性,社区环境的相对封闭性和稳定性决定了利益自我协商的有效性。从治理理论出发,在中国特色社区利益自我协商机制形成过程中,党和政府应承担“元治理”角色,从营造协商氛围,培育协商主体,搭建协商平台,政策积极引导等方面促进建立有效的中国特色社区利益自我协商机制。

【关键词】治理 社区利益 自我协商机制

【中图分类号】C92 【文献标识码】A

我国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社会成员逐步从“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社区逐步成为最基本的社会单元。这里的社区含义是城市政府按照地域面积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目标加以划定的城区管理单位(甚至可以把社区比喻为最小的城市行政区划)。①习近平明确指出:“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社区服务和管理能力强了,社会治理的基础就实了。”②这是因为社区所承载的功能不断增多,社区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利益结构复杂化,而社区利益冲突也日益凸显。妥善处理社区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成为党和政府当前的突出工作之一。根据社区利益冲突的特点,在党和政府指导下不同利益主体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是最为有效的方式,这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之一。其理论依据是兴起于1980年代的“治理理论”,其基本理论假设为:面对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社区组织、志愿者团体等第三部门的崛起,要想有效处理各种社会问题,必须政府、市场以及第三部门通力合作,持续协商才能完成。三者虽然都是治理的主体,但地位却是不一样的,其中政府应处于指导地位,承担起“元治理”的角色,然而其主要功能并不是安排一切,而是“担当制度设计、提出远景设想的任务, 从而促进不同领域的自组织”。③就社区范围内的利益冲突而言,党和政府理应承担“元治理”角色,从营造协商氛围,培育协商主体,搭建协商平台,政策积极引导等方面建立有效的中国特色社区利益自我协商机制。

在社区范围内,利益冲突的非对抗性决定了利益协商的可能性

随着以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乃至居民委员会等身份出现的不同的利益主体在社区范围内开始形成,各类利益主体权利意识普遍觉醒,人口流动性不断增强,社区内居民的身份、职业乃至观念等差异性也越来越大,而在一定时空之内,社区资源具有稀缺性的特点。这众多因素造成在社区范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

一般而言,矛盾的性质决定了解决矛盾的方式,矛盾的性质一般分为两种: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显而易见,就社区范围内的利益冲突来说,大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当前,社区范围内利益冲突的主体主要有: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开发商以及社区内各类自组织等;冲突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社区公共资源展开,具体表现为:车位之争、物业费收缴纠纷、房屋质量纠纷、违建之争、公共维修基金使用之争等,其实质是围绕公共资源展开的个人利益维护,具有一定的破坏性和非法性特点,但其目标诉求主要在经济等具体层面,无颠覆国家政权的指向,从根本上不具有对抗性,其矛盾性质也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既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就可以通过不同利益主体间的谈判、妥协等理性方式加以调和,使整个社会在保持基本面稳定的同时,充满活力。但如果处理不好,也会使矛盾不断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最终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

社区环境的相对封闭性和稳定性决定了利益协商的有效性

一般而言,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可以采用司法判决、行政裁决、社会仲裁以及自我协商等方式解决。但就社区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来说,采用自我协商的方式同其他方式比较而言,无疑是最为有效的方式。这是因为虽然现代社会是一个越来越开放并充满变化的社会,但对社区内的各利益主体而言,社区环境则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稳定性。正如滕尼斯曾指出:“地缘共同体直接表现为居住在一起,而地缘共同体又发展为精神共同体,作为在相同的方向上和意义上的纯粹的相互作用和支配。地缘共同体可以被理解为动物的生活的相互关系,犹如精神共同体可以被理解为心灵的生活的相互关系一样。”④这两者决定了社区内各利益主体之间相互的熟悉性,这种熟悉性使社区内各利益主体的沟通具有及时、低成本以及可持续性的特点,进而决定了利益协商的有效性。这种有效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利益协商的及时性。这是指当利益冲突产生时,甚至是处于酝酿时,利益矛盾双方就可以展开利益协商。一般说来,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都有一个酝酿、产生、发展乃至激化的过程。社区范围内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自然也不例外,由于社区内各利益主体相互的熟悉性,这决定了当利益冲突处于酝酿时期,利益主体相互之间已经有了感觉,此时就可以及时进行利益协商,进而把利益冲突化解于萌芽状态。

利益协商的低成本。这是指由于利益冲突各方相互熟悉,所以在协商过程中利益冲突各方的付出相对较低。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协商时间成本较低。利益冲突各方存在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之中并且相互认识,可以随时进行利益协商;二是协商信息获取成本较低。由于相互熟悉,利益冲突各方可以较快地了解各自的利益诉求;三是利益沟通的效率高。由于相互熟悉,可以大大提高利益冲突各方的相互信任感,从而保证利益冲突各方利益沟通的有效性。

利益协商的可持续性。在现代社会背景下,社区内的利益冲突不是固定静止的,而是发展变化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新的利益主体会不断出现。比如,随着人口的流动,不少社区会增加大量外来人口;另一方面是利益冲突的内容会不断增加。比如一个社区如果出租房屋过多,就可能会产生房屋出租者、租房者以及社区居民之间的利益冲突。面对利益冲突的发展变化,这就涉及到社区内利益协商的可持续性问题。社区环境的相对封闭性决定了社区内以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以及居民委员会等利益主体的稳定性与熟悉性,当产生新的利益主体时,既有的利益主体会通过有效的协商将新的利益主体纳入到利益协商结构之中,当产生新的利益冲突时,利益主体也可以有效地进行协商与沟通。

社区视域下的利益自我协商机制形成路径分析

李景鹏先生认为,机制与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简单地说,制度就是规则,机制则是制度运行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运行方式,体现为某种主体自动地趋向于一定目标的趋势和过程。人为构建的规则只能归结为制度的范畴。机制只能形成,而不能构建。⑤当然,机制的形成不是自发的,它依然需要人们理性的推动。就社区视域下的利益自我协商机制的形成而言,党和政府毫无疑义是第一也是主导的推动力。这是因为就现实生活来说,由党和政府对社区内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依然是高效的。但从整个社会转型对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来说,积极推进不同利益主体进行利益自我协商才是解决利益冲突成本较低、效率较高的最佳途径。利益自我协商机制形成的过程实际上是政府强制力有序退出、不同利益主体逐步有效进行利益自我协商的过程,实质上是政治权力逐步复归社会权力的过程。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党和政府理所应当承担着“元治理”的角色,其主要功能是:

首先,积极培育协商文化,营造协商氛围。任何机制有效运行的背后都潜在存在着相应精神文化的支撑。所以推进利益自我协商机制的有效运行首要的是积极培育协商文化,营造协商氛围。为此,党和政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工作:一是进行理论创新。主要是指政府组织专家学者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协商文化进行现代化改造,以期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二是要加强社区文化工作者队伍建设,广泛开展以塑造和谐为中心理念的社区文化活动。主要是指在政府指导下要以社区内文化工作积极分子为核心,建立一支社区文化志愿者队伍,通过组织各类社区文化活动,使得社区公共空间内的小社会得以不断再生产。实现了社会内部空间的“活化”,同时增加了社区的生活感,强化了社区的存在感。⑥这表现为广大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人员之间以及社区内各类组织人员之间相识、相知、相容,努力营造相互尊重、守望相助、平等协商的氛围;三是积极搭建社区协商文化发展平台。主要是指政府应加大投入,加强社区文化广场、社区活动室、社区阅报栏以及各类宣传栏和宣传橱窗建设,为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协商文化活动提供有力的平台。

其次,积极培育各种社区自组织,有效降低自我协商的成本。在一个既定的社区之内,培育社区自组织主要应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积极健全同国家政权对接的基层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在基层利益自我协商中,它们的利益代表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代表着整个基层社区的整体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代表着整个国家利益在基层的存在。当前,其两者之间的功能并不平衡,由于历史惯性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前者功能的发挥远远落后于后者。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增强其服务社区,代表社区整体利益的功能。二是积极发展社区业主委员会的功能。业主委员会在性质上是由在一个统一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聘请、监督物业管理公司运作,同时对内协调业主之间的利益冲突,对外向社会各方反映广大业主意愿和要求的一个民间性组织。目前,随着中国物业管理的不断发展,暴露出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职责不清、运作不规范,与物业管理公司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等问题。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在2007年修订版《物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根据新出现的问题,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法》已是当务之急。三是进一步完善社区兴趣组织和社区志愿者组织建设。社区兴趣组织是社区成员基于某种兴趣或某种需要而自发成立的组织。社区志愿者组织是社区成员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志愿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帮助的组织,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一种特殊的兴趣组织,其特殊性在于:一般的兴趣组织主要是在满足于自我服务,而志愿者组织主要是在义务服务他人之中得到满足。这两类组织在满足社区居民利益代表方面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

再次,搭建利益自我协商制度平台,提高利益自我协商包容性。由于基层社区内大量利益矛盾表现为邻里之间的日常冲突,其具有日常性、琐碎性等特点。所以社区利益自我协商制度平台建设主要应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社区网站建设,构建网络空间中的利益协商平台。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业主论坛,供社区成员就社区内的问题积极发表意见,同时进行交流;居委会工作动态,如民主选举等各种工作信息;业主委员会工作动态,如选聘物业公司的方案,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等;物业管理公司工作动态,如社区环境整治情况等;社区兴趣组织和社区志愿者组织活动动态,如志愿者可以提供的服务内容等。二是社区各组织民主议事会制度建设,构建社区组织内的利益协商平台。其主要内容是各组织根据自身的特点,从议题的设定、时间的安排、不同意见的公开阐述、交流等方面进行民主议事会制度建设,以实现组织内成员就相关问题达成最大程度的共识。三是多方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建构社区组织间的利益协商平台。其主要内容是由社区居委会牵头,针对一方或多方提出的利益问题,组织多方联系会议,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最大程度的共识,形成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意见,努力使各方合理利益在冲突中寻求共存,在对立中寻求妥协,在分歧中寻求协调。

最后,有效引导社区利益自我协商,提高利益自我协商的有效性。基层政府一般包括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两级。前者是国家上层与地方基层、中央领导与地方治理“接点”部位;后者是整个国家机器的“末梢神经,是整个国家行政的基础。由于历史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等因素造成中国国家与社会之间是典型的“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所以,在社区利益自我协商的过程中离不开基层政府的有效引导。主要表现在:一是引导协商边界,主要是在法律范围内寻求“利益最大公约数”。社区内各利益相关方进行利益协商虽以自愿为前提,以平等方式进行,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所达成的所有相关协议都是正当的、合理的。它们所寻求的“利益最大公约数”不能突破法律的边界,如突破了法律的边界,即使是协商各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协商结果也是无效的。如协商各方履行协商内容,政府相关部门应有力制止;二是引导的中介是街道社区党组织。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力量。这种领导作用的发挥在国家层面体现为是中国的执政党,而在社会层面就应体现为每一个基层党组织都应成为自己所在领域的领导核心,实际上发挥着整合社会以及沟通社会和国家的重要作用。就街道社区党组织而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5号)规定: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进社区居民自治;领导社区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是其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所以,在社区内各利益方进行协商时,社区基层党组织进行引导是应有之义。这也是中国社区利益自我协商机制的最显著特色;三是引导的方式以消极的利益综合为主。这主要是指当社区内利益相关方意见分歧过大,自我协商陷入困境时,街道社区党组织才应积极介入,与各利益相关方积极沟通,站在第三方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坚持利益共享原则、公平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以及综合协调的原则,⑦进行有效的利益综合,拿出各方虽不满意,但都可以接受的协商方案。如一时拿不出此类方案,街道社区党组织应积极做好各利益相关方的思想工作,避免矛盾激化,把利益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同时努力扩大以社区整体利益为导向的各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利益,为进一步的利益协商创造有利条件。

(作者为南京工程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本文系南京工程学院创新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协商文化创新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CKJA201411)

【注释】

①王巍:《社区治理结构变迁中的国家与社》,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6页。

②“社会治理重心在基层”,《解放日报》,2014年3月9日。

③郁建兴:“治理与国家建构的张力”,《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8年第1期。

④[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林荣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53页。

⑤李景鹏:《挑战、回应与变革—当代中国问题的政治学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6页。

⑥李世敏,吴理财:“社区治理的文化转向:一种新的理论视角”,《理论与改革》,2015年第1期。

⑦赵雪峰:“论社会建设中的利益协调原则—以利益矛盾为视角”,《理论与改革》,2010年第6期。

责编 /王坤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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