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边境旅游消费者权益之思考

2016-04-12 05:26何改妍
关键词:旅游者边境经营者

何改妍

(兰州大学,甘肃 兰州 730000)

【本期关注】

“一带一路”边境旅游消费者权益之思考

何改妍

(兰州大学,甘肃 兰州 730000)

“一带一路”建设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建造出“一带一路”重要的交通枢纽中心、商业贸易中心和文化交流中心,带动“一带一路”旅游板块、集散中心、旅游特区的形成及发展,边境旅游能够发挥出“一带一路”的互联互通功能。然而我国的边境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不容乐观,存在的问题影响到我国边境旅游的健康发展,不利于“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开展。文章针对“一带一路”战略下的边境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一系列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带一路”;边境旅游;消费者权益;安全保障权

一、“一带一路”下的独特视角——边境旅游

旅游是经济建设的重要一环,“一带一路”建设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战略意义。旅游业具有无污染、低成本、利润高、见效快的特点,作为一项朝阳产业,旅游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可谓举足轻重。“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一经倡导,就获得丝路沿线国家以及地区的积极响应和认同。[1]因其沿线国家及地区过去拥有灿烂的丝绸文化背景以及现如今拥有的独特人文自然氛围,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文化互联互通提供了非常重要的际遇。这其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就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地区相关旅游业的互来互往。

二、边界旅游的相关概念

伴随边境地区旅游业的兴起,对边境旅游概念的认识也在丰富发展,如今在国际层面上对边境旅游的定义无一致标准。在英文表达上,2006 Sofield在“Border tourisum and Border Communities: An Overview”一文中首次提出用“border tourism”来表示边境旅游,[2]我国较为通行的定义是1974年中国国家旅游局颁布的《边境旅游旅行管理办法》中给出的定义: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和指定的旅游部门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制定的边境口岸的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旅游活动。

边境旅游产品和服务具有无形性、综合性、远期性、异地性的特征,[3]这必然造成旅游消息的不对称,加上地理区位、人文环境、当地法律政策的影响,旅游消费者在边境旅游中处于劣势地位,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般法律很难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另外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存在很大的进步空间,宰客现象也是屡见不鲜。

边境旅游中涉及的几项重要消费者权益内容:

1.安全保障权。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首要权利,安全保障权是指公民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包括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因此,安全保障权也是旅游消费者享有的最基本权利。由于边境旅游消费主要是在外地进行,消费者对当地旅游经营者的服务缺乏足够的了解,并且边境旅游涉及衣食住行,当地政府对旅游经营者又缺乏有效监管,使得边境游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受到侵犯的概率大大增加,交通事故、高危旅游项目事故、食物中毒、酒店起火等事件时有发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权作为中国边境旅游发展的重要基石不容小觑。

2.真情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购买到的商品及服务的具体情形,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提供商品的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规格、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费用等有关情况。边境的旅游商品市场上的商品质量低劣、假货充斥,既影响了游客们的购买欲望,也无形中制约了边境旅游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边境旅游过程中要求旅游商,即旅行社或旅行公司务必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信息无虚假成分,进而保障边境旅游消费者的真情知悉权。虚假广告已经成为边境游经营者招揽顾客的惯用伎俩,边境旅游欺诈消费者是目前比较普遍的现象。

3.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是指旅游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自由的选择商品的种类和服务质量,自由决定买或者不买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服务,有权进行对比和筛选。根据相关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行经营者,可以根据旅行社的资质、信誉、口碑选择自己信任的旅行社,任何旅行社不得强行或者诱骗为旅游者提供服务;自主选择旅行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根据自己的喜好,经济预算,身体健康状态选择旅行路线、时间、行程等。旅行商不能强迫消费者接受提前安排的线路和行程,更不能在旅途中私下更改事先约定的服务事项。[4]日前旅游业存在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要么是强制消费要么是变相消费。大多旅行社在旅途中特意安排购物时间和购物地点,而不准旅游消费者自主选择购物地点及购物种类,相反被导游带到事先安排好的购物地点,导游甚至会劝说、诱导、欺骗消费者购物,这种种强迫消费行为,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大力发展边境旅游,务必要保证游客的自主选择权。

4.依法求偿权。依法求偿权指的是游客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而获得的依法赔偿权利。求偿权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三个方面,其中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旅游者求偿范围,符合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双重属性。在开展边境游中我国应当充分保障游客在人身或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享有法定法或约定规的向旅游商索赔的权利。[5]

三、边境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因素

影响边境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因纵横交错,具体体现在:

1.关于边境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不完善。我国出台的《旅游法》目前已经实施,但我国旅游业起步较迟,新旅游法即使针对性和代表性较强,但主要是纵向规定,[6]即对边境游的行业管理,主要规定经营者的责任义务,不是旅游者为主体及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为重要内容的横向规定。涉及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知识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而是一些原则性规定,使得纠纷解决效率并不高。

2.合同制定不完善。针对边境旅游格式合同的有效法律规范缺乏,旅游格式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为了反复适用而预先拟定,并由不特定的旅游者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不能磋商的条款。它虽然有节约资本和提高效率的优点,但是对方没有磋商修改的权利,处于被动地位,而旅游经营者又凭借这种优势地位在合同条款中增加自己的权利,加重对方义务,做出隐形规定。无形中已侵犯了旅游消费者的平等权和公平交易权。许多旅行社在拟定合同时适用繁琐、专业、隐晦的条文。而《合同法》对此类合同的规定过于宽泛和形式化,缺乏可操作性。

3.纠纷解决方面。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纠纷解决一般有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法律诉讼手段,而没有特别规定边境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旅游合同的客体是旅游服务,旅游具有的一次性和无形性,造成旅游诉讼提取证据艰难,诉讼费用增加。旅游管理部门存在执法不强,监督管理漏洞,部分执法人员缺乏法律知识导致不文明执法,综合素质差,有些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态度粗暴,众多游客遇到纠纷时常常自认背时、认为维权程序复杂,主动放弃维权。因此,助长了不法经营者有空就钻的气焰,针对游客保护意识差的弱点侵犯其的权益,逃避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纠纷解决效率低影响了旅游消费者的权利保护。

4.政府相关部门对边境旅游经营单位的审批方面。政府部门审批松懈,导致过多的旅游经营者为抢客源,不惜竞相压价,结果不仅市场秩序混乱及经营信誉降低,而且由于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犯而严重制约了边境游的健康发展。在出入境的手续办理上仍存在种种不便,在出入境管理上,尽管我国和部分边境地区已实现了互免签证,由第三国来我国边境的游客可以办理口岸登记,然而由于我国与边境国家在边境的管理体制方面毕竟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所以一直到今天,彼此间在旅游通行的管理和程序方面仍然很复杂,以至于最终不利于提升边境游质量。

四、保障边境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对策

1.加快完善边境游立法体系和层次。完善边境游立法主要体现在:一是明确边境游客权益的特殊性和地理性,尽快出台细化边境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横向规定以旅游者为主体,以旅游经营者和游客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重点解决投诉处理机制、旅游投诉处理应对体系、投诉处理人员素质、旅游投诉机制的公共宣传等方面的问题。二是在旅游合同中更加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格式条款的相关内容、责任承担拟定原则性规定。完善合同内容、解决合同繁琐、专业、隐晦的问题。从内容、主体、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着手,细化旅游合同,合理构建旅游合同实现途径。

2.加强旅游管理部门执法力度。在违法必究的前提下,加强旅游执法力度,提高执法人员职业素养,并开展专项培训、定期考核、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督促执法机关依法打击旅游中的不正当竞争和侵害边境游客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保证旅游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定期对外公示执法者的业务素质、执法业绩、考核结果,形成对执法人员的科学量化等级管理,提升其综合水平。同时严格边境审批,简化审批程序,以整顿旅游商压价而造成的市场秩序混乱,逐步提升商业信誉。

3.加强旅游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树立旅游消费者正确的法律意识。要定期开展旅游消费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使旅游消费者充分了解旅游中的种种消费知识和维权常识,增强其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维权意识,同时旅游消费者也应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旅游经营者和旅行社也应加强法律的学习及宣传,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做到有法必依。

[1]陈 琪.“一带一路”视域下中国新疆边境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15(7).

[2]王新歌,孔钦钦,席建超.边境旅游进展及其启示[J].资源科学,2014(6).

[3]蒋满元.广西边境旅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探讨[J].旅游论坛,2008(1).

[4]刘小伟.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海口:海南大学出版社,2011.

[5]芦 铸.论我国旅游消费者权利及其法律保护[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2011.

[6]钟 清.论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07.

(责任编辑:苏 涵)

2016-06-05

何改妍(1991-),女,甘肃陇南人,兰州大学2015级法律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

DF529

A

1672-1500(2016)03-00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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