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马克思新闻责任观的当代价值

2016-05-14 19:56陈婧
党史文苑 2016年8期
关键词:书报新闻出版报刊

陈婧

[摘要]青年马克思为《莱茵报》撰稿期间,曾在相关论述中,大篇幅地质疑书报检查令批评主体是否合理、言论的作者是否够格、制定标准是否科学,以此来构建独立自由的新闻责任观。这些相关论述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激进性,但其中的部分思想仍有一定的可取性,为当前的新闻工作准确处理党的领导、新闻行业、公民三者之间的矛盾冲突提供了新思路和新方法。尤其是对党在治理和建设层面如何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提供了要素和理论支持。

[关键字]马克思责任观价值新闻

“世界上有许多事情必须做,但你不一定喜欢做,这就是责任的涵义。”马克思这一责任思想始终贯穿在他的理论创造中,并多次加以论述。他认为,每个公民包括当权者都应该具有与之相应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包括三个层面:一是从公民层面来看,每个公民都应享有普选权和监督权等基本权利,并合法使用这些权利的责任意识。二是从政府层面来看,应组建“议行合一”“廉价”政府,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办事宗旨,实施责任追究制。三是从传播媒介层面来看,新闻出版的本质是表达人民集体信念。本文将从青年马克思对书报检查令的批判角度出发,通过揭示书报检查令的虚假本质与人民言论自由的矛盾冲突,阐明青年时期马克思的新闻责任观的基本内涵,并探讨其当代价值。

一、青年马克思新闻责任观:独立与自由

马克思主持《莱茵报》编辑工作后,曾在其早期论著中多次提及报刊是自由言论最强大的保护人,并指出:“自由报刊的本质,是自由所具有的刚毅的、理性的、道德的本质。受检查的报刊的特性,是不自由所固有的怯懦的丑恶本质,这种报刊是文明化的怪物,洒上香水的畸形儿。”[1]p171换言之,自由言论是人类精神特权,而不是某一特殊群体的发言人,新闻出版的责任不是散布广告,而是出版自由。一切被政治精神束缚的言论,只能是畸形早产儿或者蹩脚的怪物。可见,马克思早期时候的新闻责任观的确立,是在其对政府书报检查令的批判和质疑中慢慢构建起来的。具体表现在:

第一,发表批评的主体是否合理。新闻出版作为刊登公民言论的主战场,现已被政府所垄断。首先,政府取代公民享有出版的绝对自由。“的确,在实行书报检查制度的国度里,国家没有新闻出版自由,但是,有一个国家机关却享有新闻出版自由,那就是政府。……难道书报检查官不是每天都在实践(即使不是直接地,也是间接地)绝对的新闻出版自由吗?”[1]p161其次,批评的性质由公开的原告向秘密的原告转变。在这种情况下,难道批评不是已失掉它的合乎理性的性质了吗[1]p172?再次,在自由面前,新闻出版保持缄默,导致了主体的错位和精神层面的普遍虚伪,书报的命运由官方的脾气来决定,批判成了政府的工作。新闻出版被剥夺了批评的权利,可是批评却成了政府批评家的日常责任[1]p122。最后,新闻出版的内容被灌输过多的政治精神。“社论不是把国家看作是相互教育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而是看作是被指定接受上面的教育并从‘狭隘的教室走进‘更广阔的教室的一群成年人。”[1]p217

第二,发表言论的作者是否够格。马克思曾在《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一文中指出:“书报检查制度同新闻出版自由之间的斗争就变成了够资格的作者同不够资格的作者之间的斗争。”[1]p195也就是说,两者争议在于如何裁定一个作者是否够资格能不受书报检查令的限制发表政治观点。这就引出了一个重要裁决人物——书报检察官。“倾向”成为他评判一个人是否够资格的重要依据,即公民是否可疑,见解是否善意,文章是否是科学研究,存在是否合理等诸多问题。但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这方面必要的前提是,对政府措施发表的见解,其倾向不是敌对的和恶意的,而是善意的。这就要求书报检查官具有良好的愿望和鉴别的能力……书报检查官也必须特别注意准备出版的作品的形式和语调,一旦发现作品因感情冲动、激烈和狂妄而带有有害的倾向,应不准其印行。”[1]p120

第三,书报检查令制定的标准是否科学。马克思曾多次表示,在检查令的要求下,书报检查官被授予过多的权力,充当教育和监督理论的决策人,在出版中充当官方的发言人。这样是不合理的。首先“书报检查官也就是原告、辩护人和法官三位一体的人。书报检查官被委任去管理精神,然而他是不负责任的”[1]p134。其次,在书报检查令虚伪的诱导下,政府成了合理存在与真理的代言人。凡是政府的命令都是真理[1]p113。也就是说,一切和政府主流思想相违背的见解,都是谬误。这就会导致五个问题的出现:书报检查官的选拔条件是否合理?他本身是否有民族缺陷和客观性?他对言论的批判标准和把握原则究竟是什么?标准是否客观?言论自由背后所传达的究竟是一种自由观念还是一种统治意识?

第四,马克思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书报检查令的作用下,政府将标准合理性的希望寄予书报检察官自身,他们的评判标准成了关键,并被统治者处于一种虚幻的世界中:这种人既慎重,又有洞察力,他们善于区别事物的形式与本质,当作品的内容与倾向本身已证实没有必要加以怀疑时,他们又善于十分得体地抛开怀疑[1]p131。马克思批判说,“超乎历史的、公正的、客观的、抽象的”人,是不切实际的,也是不负责任的。在“实行严格书报检查制度的著作时期”,书报检查制度无疑不负责任地给德国精神的发展带来了不可弥补的损失,这个制度无论如何也不能起辩论人所认为的高尚艺术的导师的作用[1]p150。,马克思指出,新闻出版摒弃公正、自由的责任意识的背后,有着更深层次的政治根源,即维护国家制度。虚伪自由主义的手法通常总是这样的:在被迫让步时,它就牺牲人这个工具,而保全事物本身,即制度[1]p109。普鲁士内阁的虚假性在于一再宣称自己是同政治精神脱节的,报刊言论具有独立性和自由性,却一次次与自己“初衷”相矛盾,将导致国家意志的产生。新的检查令终究会使普鲁士的作者要么获得更多的现实的自由,要么获得更多的观念的自由,也就是获得更多的意识[1]p134。

可见,以上所有争论的焦点,归根究底在于新闻出版毫无抵抗地将所有的决策权转交给书报检查官。书报检查官承担过多的权力和责任,使得新闻出版在发表言论时会选择合乎统治者意识的倾向性,缺乏一定的自主性。主要表现在:自身责任感和使命感淡薄,独立性的丧失和言论不自由。为此,马克思曾对报界的责任作了清晰的界定:“报界不仅要撇开个别人的特殊意见来表达人民的信念,而且要证明这种信念的内容是合理的,难道这不是报界对政府的责任吗?”[1]p313

报刊要具备一定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甄别能力。马克思曾引用弗里德里希·威廉王子分送给所有总督的王室内阁指令来说明国家对于报刊独立性的推崇。指令上这样描述:“王室内阁指令是从报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一前提出发的,因为如果没有这种独立性……高尚的、忠诚的、庄重而坦率的思想也更不可能在报纸上出现并站住脚了。”[1]p319并进一步补充说,“我越是深切地关心让高尚的、忠诚的、庄重而坦率的思想无论在什么地方出现,都不致失去言论自由,让追求真理的公开讨论的园地尽可能少受限制……使言论自由不致因这种风气的蔓延而失去其成果和恩泽”[1]p318。

新闻出版的存在价值和在群众中的权威,不在于是否紧跟国家的号召走,而在于其言论是否自由,是否能让广大群众感觉到真理的存在,是否能有一个坚定的信念来反映和揭示客观事物规律。《莱茵报》因其强烈的革命民主主义的倾向,与政府精神相违背,几度被人攻击,甚至被迫停刊。为此,科隆市民曾在关于继续出版《莱茵报》的请愿书中写道:“下面签名的科隆公民……我们所崇敬的自由言论的最强大的保护人,表达因宣布查封这家报纸而引起的痛苦心情……俾使陛下本人早先赐予我们国内所有报刊的自由不受任何限制。”[1]p950

二、青年马克思新闻责任观的当代价值

马克思在分析书报检查令的虚假性,探讨新闻出版的责任意识时,主要是从新闻出版服务对象(人类自由精神服务)出发,论述法令的制度虚假、标准虚假、普遍虚假等问题。马克思的部分观点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唯心主义和空想色彩,没有完全将人置于历史范畴中考虑。他将所有的人均假定为“良民”,一味倡导自由、公正,这容易导致公民暴动和社会动荡。但青年马克思新闻责任观中的部分思想对当下如何发展新闻业提供了较为清晰的指引导向,为准确处理党的领导、新闻行业、公民三者之间的矛盾冲突提供了新思路和新方法,对促进我国相关新闻责任观理念的形成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完善新闻出版条例和放权的责任意识是党领导新闻业的内在要求。党在对新闻出版“放权”的同时,要有责任意识,要确保报刊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有明确的政治导向。要完善出版自由相关法律,利用好新媒体,鼓励多视角多探究,打造百花齐放的文化格局。

第一,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的统一,规范新闻出版自由相关条例,依靠传播媒体,寻求社会群体一定意义上的价值认同,开展合乎公共存在的公共教育。马克思认为,自由与法律并不冲突,完善新闻出版自由相关条例是必要的:“没有关于新闻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自由领域中取消新闻出版自由……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1]p176早在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以及又来的《宪法》,都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出版的自由权。2011年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还明确指出:“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党应该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传播能力,培养公民的集体意识和明辨能力,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马克思说:“实际上,国家的真正的‘公共教育就在于国家的合乎理性的公共的存在。国家本身教育自己成员的办法是,使他们成为国家的成员……使个人以整体的生活为乐事,整体则以个人的信念为乐事。”[1]p217

第二,自觉把政治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把握事物本质,同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定程度上,允许人民探讨和发表意见。马克思曾多次指出,普鲁士政府的虚假性在于它只听得到自己的声音。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说,凡对整个国家管理机关或个别部门作出评价的作品,凡根据已颁布或尚待颁布的法律的内在价值对这些法律进行讨论、揭露错误和缺点、指出或提出改进办法的作品,只要措辞合乎礼貌,倾向善良,就不能仅仅因为它们不符合政府的精神而拒绝发表[1]p120。特别是处于这样一个信息化时代,政府过多地干涉,只会造成个体的不自由、思维的固化和认知的麻木。马克思认为,一个民族如果像美好时代的所有民族那样只让宫廷弄臣享有思考和述说真理的权利,这样的民族就只能是依附他人、不能自立的民族[1]p145。

第三,加强党管媒体的指向标作用,部分权力下放给出版社,鼓励和扶持其他中小型报社发展。这是因为,主流意识既不是靠管能统一,同时也不是靠灌输能在人民心中根深蒂固。意识如果想要达到预期效果,一定要借助批判与辩论,在反复的质疑—认同—质疑过程中建立和成长起来。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它揭示了事物运动和存在的普遍规律,正如马克思所说,真理是普遍的,它不属于我一个人,而为大家所有[1]p110。允许其他报刊在没有重大政治错误的前提下谈论政治和发表观点,不随意扣帽子,特别是不将新闻报刊划分为好坏、善恶两类,保持报刊的一定独立性和自主性,尊重和听取公众意见,搭建民众表达心声的重要渠道。

2.负责、创新和监督的责任理念是新闻出版的应有之义。新闻出版要善于把握公众易变心理,树立严谨、创新、监督的责任意识,对发表内容本身有一定的敏感度和辨识力,还原和揭露事实真相,引导公众进行正确的价值判断。

第一,新闻出版要敢于负责,充分意识到自己的重要地位,保障公众自由言论权,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公众进行理性思维。马克思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报纸是作为社会舆论的纸币流通的。”[2]p264报纸对社会舆论形成和走向有着巨大影响。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宣传思想部门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职责,必须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3]p156。报刊具有导向、告知、批判、监督的义务和职能,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群众的知情权,正确引导和疏解矛盾冲突,恰到好处地批判或引导,构建和谐的社会文化氛围。编辑要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不盲目迎合市场,要认清当前我国意识形态面临复杂、严峻、多变的形势,要肩负起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桥梁作用。

第二,新闻出版要尊重地方特殊性,要利用好新兴媒体,在开展宣传工作时要有创新意识。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文化差异较大。新闻出版应该深入研究地方性文化,关注少数民族的基本诉求,为推进少数民族融合、发展出谋划策。同时,稳步推进宣传思想工作的思维变革与创新发展,加快媒体融合,抢占信息传播制高点。习近平强调:“强化互联网思维,坚持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优势互补、一体发展”[4]p1。并说,“宣传思想工作创新,重点要抓好理念创新、手段创新、基层工作创新,努力以思想认识新飞跃打开工作新局面,积极探索有利于破解工作难题的新举措新办法,把创新的重心放在基层一线”[3]p155。

第三,党报、党刊、党社作为党的喉舌和舆论阵地,要有监督的责任意识,对于不实的舆论和报道及时给予回应,捍卫人民根本利益,预防不良报道的蔓延和扩散。党报、党刊、党社如果能够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制止诸如虚假报道、有偿新闻、低俗之风、不良发行等等问题,定能树立起权威和公信力,这也是时代赋予党报、党刊、党社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对于目前党员队伍中存在的违法乱纪现象要敢于揭示,要成为维护人民利益的报纸。当年马克思曾指出,报刊是我们社会的坚定的捍卫者,是对于当权者的持之以恒的揭露者,是无所不在的监督者,是维护自由的人民意志的千呼万应的喉舌[2]p234。党报、党刊、党社肩负着捍卫党的权威、推进党的进步、改善政府形象、维护人民利益、保障社会和谐的舆论宣传义务,更应如此。

3.寻求真理、保持理性、对社会负责是公民言论自由、行为适当的必要前提。公民要合理、理性看待言论自由,增强责任意识。对于不能明了的社会议论,不跟风。对于偶发事件不发表过激言论。对于谣言不传不信。要透过现象看本质,辨别真伪,弄清真相,寻求真理。

第一,真理一般容易被掩盖,公民要勇于质疑和批判。在互联网冲击下,主体的异化表现为主体情感的极端化、主体思维的从众性、主体认知的“被奴役”。这就要求我们不要被假象所迷惑。正如马克思所讥讽的一样:“实际上,我们什么也不知道,因为真理隐藏在深渊里。”[1]p21一个一无所知的人比满脑子装满谎言和谬误的人更接近真理[5]p1365。我们很容易被假象所影响,在认知上形成一种预先判断,经过反复和循环,成为一种“机械化”的思维定式,真理往往很难被察觉。公民要做好与谬误斗争的准备。

第二,随着网络等新媒体时代的到来,言论自由在虚拟社会中呈现发展态势,网民在对网络信息(特别是网络新闻)真伪的甄别中要理性对待。当批判变得“民主化、合理化”后,对事物的评判标准再也不是一些共识,而是主体本身的判断。在交往过程中,单一个体的言论,往往通过网络资讯、媒体引导、群体评论得到强化,无限扩张。此时,知识的局限性、偏见和放纵等等因素,可能让人产生非理性情感,难以自我,很容易被一些带有极端情绪的言语所煽动,容易被心理暗示、量化信息所引导,产生一些消极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因此,慎言慎行、保持理性是言论自由、行为适当的必要前提。

第三,遵守已有的条例,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公民一言一行要对社会负责。《出版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公民要实事求是表达自己的观点,把握出版自由与法律约束、权利与义务的多重关系,提高自身思想认识。○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论新闻[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5.

[3]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4]习近平.共同为改革想招一起为改革发力,群策群力把各项改革工作抓到位[N].人民日报,2014-08-19.

[5]杰斐逊集(下)[M].刘祚昌,邓红风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

责任编辑/马永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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