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消费”行为法律维权路径探析

2016-05-14 19:38陈晓锋
法制博览 2016年8期

摘要:近年,多地频现各类“天价消费”事件,网络曝光已是屡见不鲜,甚至“天价消费”已逐步演变为“天价现象”。探析“天价消费”的法律属性,及消费者如何维权,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天价消费”;“天价现象”;法律维权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103-02

作者简介:陈晓锋,男,汉族,宁夏中卫人,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引言

2015年9月,全国12358价格举报系统受理价格举报、投诉、信访、咨询共计49710件。其中,价格举报4345件,占8.74%;价格投诉3183件,占6.40%;价格信访41件,占0.08%①。

2016年上半年,全国媒体至少公开曝光了18起“天价消费”事件。其中,13起“天价事件”均发生在食品领域,舌尖上的“伤不起”正在全国各地上演②。

上述数据表明:自2015年至今,因价格问题产生纠纷的事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并且愈演愈烈,“天价消费”已成“天价现象”,不断在全国各地上演,涉及到交通运输、房地产及物业管理、商品零售、教育、社会服务等领域,由此引起社会各个群体关注,一场“天价消费”引发的欺诈行为成为社会热门话题。

二、“天价消费”案例回顾

“天价马”、“天价鱼”、“天价托运费”等事件仍记忆犹新,新一轮天价消费事件又悄然而至:青岛“天价流量费”、上海“天价茶”、杭州“天价烧烤”……消费者面对如此不实天价账单,该如何维权?现将近期内发生的“天价消费”案例进行回放:

案例1:2016年3月25日,山东青岛的迟女士因手机欠费,在连续缴费两次后仍被限制呼叫,后来收到短信通知,她手机因欠费停机,欠费总额高达7164.37元,其中竟有7106.27元为上网费。

案例2:2016年4月6日,在上海地铁10号线豫园站附近,三名“茶托”诱使两名日本学生到XXX有限公司喝茶,竟喝出2114元的天价茶费。

案例3:2016年4月12日,一位网民发帖控诉一家位于XXX的烧烤店宰客。网民称,她和12位朋友4月6日前往这家店吃烧烤,在结账时账单上赫然写着2700多元,心生疑虑的他们在对账时果然发现诸多问题,大吃一惊。

类似案例诸多,在此不一一回顾,这些事件一经网络爆出,便产生巨大连锁效应,网友纷纷爆出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天价消费”事件,如:“天价幼儿园”、“天价服务费”、“天价美容费”、“天价马”……。网络上输入“天价消费”共有结果32202条,数量之多,令人咂舌。具体见图1所示:

三、“天价消费”法律定性

如前所述,频频发生的“天价消费”到底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呢?是合理的价格差,还是一般的消费欺骗,抑或是消费欺诈,更或是属于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下面将对此展开讨论。

“天价消费”事件经过媒体大量报道和转载,往往发酵为社会大事件,突出表现便是引起政府部门相关领导重视,如去年国庆期间“天价虾”一经报道,青岛市委书记和市长相继对此做出重要批示,后青岛物价局责令当事店主退还消费者全部钱款并道歉。那么如此处理执法者依据何在?如图2所示:

我国《价格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此意即为经营者定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乃超表示:“自主定价是一种市场行为,景点的东西价格再高,只要明码标价,消费者有选择自由”。同时也指出:“即使商家‘明码标价,但标价方式易对消费者造成误解(如海鲜价格是论个还是论盘),或短斤少两,都属于宰客行为,已构成欺诈”③。

此外,《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违反者按照非法牟利处理。这两条的法意即为超过合理幅度的商品价格或者未明码标价和明码标价之外索要高价都属于牟取暴利的价格违法行为,应予查处。

从当前多起“天价消费”案件的处理情况来看,执法部门多家涉案店主认定为行政违法,采取行政处罚,形式分为罚款与拘留,如上海“天价茶”事件,公安黄浦分局对XXX有限公司主要股东郭某及茶托陈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予以治安拘留五天的处罚。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XXX有限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只有涉案数额较大,涉嫌敲诈勒索罪的,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四、“天价消费”行为法律维权路径

“天价消费“演变为一种“天价现象”引起舆论广泛关注,今年两会期间也有代表就此提出相关议案,希望通过制度建设规制这种不良现象,其中法律途径摆在首位。如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旅游局副局长郑学炳认为:“诚信是旅游软环境的重要内容,须从健全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执法手段、提升游客维权意识等角度综合施策”④。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否则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违法经营者予以查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对于故意引诱消费者进行消费的经营者工商部门可予以查处。“天价马”案例中,商家虽明码标价“一元骑马”,但却是一种诱导消费,游客骑了短短几分钟商家竟漫天要价几百元,原来商家居然按秒收费,令人震惊之余,不免心生冷汗,更有旅游爱好者爆出钞票不足不敢出门旅游的言论,如图3所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常州天价粥”事件发生后,物价局积极处理,对商家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但在现实中,更多案例中消费者因自身原因并未继续投诉举报,而多被景区或者执法部门调解仅全额返还所花费用了事。

商家索要高价若涉嫌敲诈勒索,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查证属实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商家予以罚款或拘留;若数额较大,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上海“天价茶”中,执法部门便将XXX有限公司主要股东郭某及茶托陈某定性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予以五天的治安拘留处罚。

关于价格方面的法律规定上文已述,作为一名消费者维权必先学法,熟知法条法意在遇到“天价消费”欺诈时方可做到于法有据、维权有道,从而使投机取巧、漫天要价的商家无空可钻。

五、结论

近来,价格问题引发的消费投诉数量依然居高不下,尤其“天价消费”更是层出不穷。但是随着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消费者维权意识逐渐提升,维权成本的降低和维权手段的更新,促使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更加便捷和有效,一个稳定而繁荣的市场环境值得期待。

[注释]

①发展改革委网站.

②张莹.一年来至少发生18起“天价消费”事件食品领域13起[N].法制晚报,2016-5-4.

③2016年02月20日06:01华商网-华商报.

④中国政府网.引自<以改革发展举措减轻群众负担—代表委员谈破解“天价现象”>,2016-03-15.

[参考文献]

[1]陈彩燕.游客遭遇天价消费-应如何应对“消费欺诈”?[J].法治说法,2015(10):38-39.

[2]张乃伦.遭遇“天价服务费”我们该如何维权[J].生活与法,2016(02):26-27.

[3]君君.“天车拖车费”利益透视[J].社会广角,2015(03):66-68.

[4]辽宁省消费者协会.消法颁布20年,依法维权20事[J].消费维权,2014(02):26-29.

[5]张莹.一年来至少发生18起“天价消费”事件食品领域13起[N].法制晚报,201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