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下律师的作用

2016-05-14 17:22张敏
法制博览 2016年8期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将是我国新一轮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对指引我国未来的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而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牵涉法律职业者的角色定位与职能功效,律师作为推动司法改革进程的重要参与者,在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下,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律师作用

中图分类号:D925.2;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012-03

作者简介:张敏,南京师范大学,2014级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重大改革关涉各方司法职业者的利益,学界现有研究成果已从控方(检方)、侦查方(公安机关)以及审判方(法院)进行阐释并积极探求三方在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的完善与发展。然而却鲜有对于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利益考量,难道律师(辩方)作为理应与“控方”在庭审中等量齐观的诉讼参与者真的无足轻重?难道“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于司法职业工作者之一的律师职业群体没有丝毫影响?难道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就丝毫不起推动作用?笔者认为,以上的反问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会极大的影响律师的角色定位与职能功效,同时律师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参与者,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中将大有作为,发挥着极其重大的作用。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解读

审判中心是对侦查中心这一司法现状的回应,是伴随司法实践运行现状而提出的概念。①对于学术界就该问题的研讨,在过去并没有法律、司法解释甚而党及中央政法机关给出正面的回应。此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②是第一次以党中央权威文件的形式提出,这势必引起学界对于“以审判为中心”这一术语内涵的高度关注。有学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是指以审判特别是庭审作为诉讼的中心,同时也指法官是庭审的中心,但并不意味着在诉讼和庭审之外他们也是中心”③;有学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应理解为以审判活动为中心,而不是以审判权、法官或者以审判阶段为中心”④;还有学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是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以法院的庭审和裁决对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确保案件质量,防止错案的发生”。⑤笔者认为以上学者对于“以审判为中心”概念的解读各有侧重点,笔者拟综合各位学者的定义并结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加以阐释。《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证裁判中发挥决定作用”。⑥由此,笔者认为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解读以审判为中心。从广义而言,以审判为中心是以审判程序为中心而不是以法官、审判权、法院为中心,这是针对“以侦查为中心”而提出来的,由于“以侦查为中心”是将刑事侦查作为案件的重点,使得庭审虚化,与之相对应要实行“以审判为中心”那么在刑事案件中审判程序无疑是刑事程序的中心,通过审判程序对庭审前的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的审查和引导,引导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自觉与审判程序的要求和标准看齐,并且在程序运行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⑦,对于可补正的证据按程序要求补正,对于非法的证据依法进行排除,从而“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⑧从狭义上讲,以审判为中心,实则是以庭审为中心,要求法官和诉讼参与人都围绕着庭审开展诉讼活动。一方面,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检察机关与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辩护人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免除处罚等的材料依据与意见,另一方面,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应当保持中立。依法判决。这就意味着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整个庭审,而法庭上质证、认证,都需要双方直接发表意见,作为定案证据的材料必须是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材料,而法官只需要在直接听取诉辩意见后,依据证据裁判规则作出裁判。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⑨这便改变了“强控诉、弱辩护”的诉讼格局,对于律师在庭审中切实发挥辩护作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影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事关律师的角色定位与职能功效发挥。

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下律师的角色定位

(一)刑事实质辩护的践行者

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律师的实质辩护提出要求。在刑事辩护中,律师就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法律专业人员。在刑事诉讼进程中,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法官保持中立、居中裁判、行使国家司法权,而唯有辩护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庇护者,在法庭上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而奋力抗争、积极进言。一定程度上而言,辩护律师参与到刑事诉讼进程中,对于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起到实质性作用,对于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曾发文强调“要充分认识到,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是人民法院的同盟军,是实现公正审判、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中无可替代的重要力量。”⑩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对于切实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律师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调查取证,使得提交到法庭的证据更加充分、完整。另一方面,通过律师自己积极调查取证能够对不合法的证据进行证伪,通过在法庭上质证、认证环节将不合法的证据排除出定罪证据材料之外。《决定》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从诉讼制度层面反思近年来舆论曝光的多起冤假错案,我国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机制是症结所在。以审判为中心,律师将会发挥更强的作用,律师的辩护实质效果更加明显。

(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全面维护者

2013年1月1日生效的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辩护人的责任○11,通过解读该条文可知,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全方位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自侦查阶段始便可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会见权,通过自己的会见活动更加深入的了解案件实情、依法充分收集证据材料,尽可能推动法律真实接近客观真实、在审判阶段充分发挥辩护作用等等。在诉讼进程的各个阶段,律师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能积极有效的参与并发挥作用,可以说,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全面维护者。另外,应当想到,在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下,律师作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律师业务不局限于以上叙述的地方,律师业务将延伸到审判前阶段和审判后阶段。

(三)诉讼制度改革的推动者

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辩护律师的参与是一种公平、平等的积极信号,这至少代表着他们的利益也被重视,而且是以被看得见的形式体现出来,不得不说,律师的参与有效推进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并且在其中发挥关键作用。如Thomas E.Daniels称,辩护律师是“无辜者的保护神”、“宪法性权利的守护者”、“法律公平与平等的捍卫者”、“案件质量的控制者”和“被告人人性化待遇的提供者”。○12从这些表述中可以看出,在西方学者眼里,律师的作用是无法替代的,如果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缺少律师的参与,对抗式刑事诉讼制度便因缺少一方主体而失去效力。同时,如果没有辩护律师,没办法通过平等辩护对控诉方提出质疑,那么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根本不会有重大突破与进展。因而,应当看到,辩护律师在推进诉讼制度改革中是不可或缺的角色,而不是可有可无、可被忽视的对象,这也正回应了笔者在开篇的提问。同时,律师在推进诉讼制度改革中有着天然的优势,因律师始终是维护弱势一方群体的利益,更容易得到普通民众的认可,在具体的法律服务中,通过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沟通,能够不偏不倚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作出判断并进行独立辩护,使无罪的人不致受到冤枉。律师的角色常常是以案释法的角色,是司法公正的代表,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之一的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下理应受到重视。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律师应如何发挥作用

(一)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及利弊得失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法律问题日益复杂化,律师要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和利弊得失。就普通民众而言,由于缺少系统的法律培训亦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储备,使得他们在成为某案的当事人时手忙脚乱、不知所措,而律师的出现仿佛在黑暗中给当事人亮起了明灯,律师以专业的技能、冷峻的头脑、清楚的分析将当事人带进诉讼程序的道路,在律师的指点下,当事人明白自身的诉讼地位,并配合律师切实维权。律师依靠专业技能安身立命,这显然是当事人难以具备的。从青年律师发展到各项技能日臻成熟的律师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除了法律知识的储备,还需要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极佳的应急思辨能力……具体到个案中,律师要能快速而敏锐的发觉案件的争议焦点,并且合法合情合理的运用法律技巧为当事人辩护。同时,律师因为跟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故而能更加冷峻、客观的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利弊得失。

(二)非法证据排除离不开律师参与

关于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将侦查人员置于涉嫌非法取证的被告境地,真正实现庭审不是审被追诉人,而是审侦查机关调取的证据。在以质证为核心的庭审中,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协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将会举步维艰。通过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公诉机关可以及时发现侦查部门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从而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实现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避免犯罪嫌疑人受到不应有的惩罚与不公正的待遇。一定程度而言,律师的参与对于扼制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不良现象起到督促作用,同时律师也能对非法证据直言不讳的提出并要求法院排除,这减少了证据的不纯洁性,使得被追诉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三)律师便于和当事人进行沟通,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在刑事诉讼各方主体中,公诉方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手,而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是需要不偏不倚,时刻保持公正与中立的,故而法官不可能跟当事人亲密接触,也不可能在审判前过多的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信息,因为一旦法官提前介入案情,一方面可能形成预断,另一方面也违背了回避原则、影响司法公正。故而律师成为多方主体中最能直接、全面、客观、真实、迅速了解案情的参与主体,能够通过与当事人沟通,阐明当事人的疑惑,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并且在当事人表达不自由或者表达不清楚时给以适时的帮助,让法官明白真实的案情。我们说,诉讼的目的其实是定纷止争,律师在案件中扮演好权益维护者的角色,对于平和化解矛盾起着功不可没的作用,进一步讲个人安宁,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律师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着作用。

(四)综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我国诉讼制度改革中的宏大命题

它的实现,需要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实务人员的探索,更需要律师的积极参与,同时也会给律师的业务带来了新的变化。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律师应积极发挥作用。

[注释]

①提以审判为中心的代表作品有:陈光中等.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9;陈光中,龙宗智.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法学,2013(4).

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第四大部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决议内容.

③朱孝清.略论“一审判为中心”[J].人民检察,2015(1).

④闵春雷.以审判为中心:内涵解读及实现路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

⑤樊崇义.解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J].中国司法,2015(2).

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第四大部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决议内容.

⑦同脚注④.

⑧同脚注④.

⑨同脚注④.

⑩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N].人民法院报,2013-5-6.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2Thomas E.Daniels,”Gideons Hollow Promise—How Appointed Counsel are Prevented from Full Filling their Role i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Michigan Bar Journal February,pp.136-139,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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