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问题分析及其完善措施探讨

2016-05-14 20:08黄向红
法制博览 2016年8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完善措施问题

摘要: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制度改革的关键阶段,在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社会问题和矛盾地解决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我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所以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完善。本文在阐述我国民事诉讼调节制度内涵的基础上,对现阶段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进行了具体讨论。

关键词: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问题;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182-02

作者简介:黄向红(1968-),女,汉族,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三级律师,中级职称,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民事调解、公司法律事务。

我国的调解制度由来已久,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该制度也发生了较大的转变。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所以该制度还存在着较多问题,仍有一些问题无法完全做到司法公正。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充分发挥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就需要对它进行改革和完善。在完善的过程中,提高诉讼的解决效率和质量,实现司法公正是最主要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本文从如下几方面展开了讨论。

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概述

(一)内涵阐释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内涵可以从如下3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在审理事件的过程中,调解人要事先向双方当事人清楚解释相关的法律条文,并对其采取适当的疏导和调解措施。第二,在坚持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结束诉讼。第三,双方当事人的和解需要建立在多个条件之上,需要调解员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协调,平衡多方利益。

(二)特点分析

我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具有如下特点:第一,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凡是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都可以运用该制度进行调解。而且,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所有的民事纠纷都可以先行调解,调解无效后再行审理。第二,具有自愿性特点。民事诉讼的调解必须建立在资源与合法的基础之上,在调解的过程中,除非当事人自愿,否则不能强迫其签订和解协议。第三,当事人和法院的权利是相互结合的,诉讼的双方需要调解,法院则需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对其进行指导和调解,尽可能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二、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无法真正体现自愿原则

从我国当前民事诉讼调解的现状来看,很难真正实现自愿原则。因为,法院的调解员在综合考虑多方利益之后,很可能会采取强制手段,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这种做法完全没有考虑当事人的个人意志,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且,在进行民事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很容易忽略这一原则,甚至还会激化双方的矛盾。由此可知,坚持自愿和平等原则,是充分发挥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作用的前提条件。

(二)调解效率较低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处理民事纠纷和民事诉讼时,如果双方当事人拒绝签订和解协议,则诉讼案件就需要进入到审判程序。这一规定也间接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自愿原则。在这一基础上,如果当事人不接受调解,不愿意和解,调解书就失去了法律效力,等同于一纸空文。这样一来,前面所有的工作都成了无用功,毫无意义,严重浪费了多方资源。在某种程度上,还侵犯了法律的权威性。我国实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切实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所以,一旦当事人反悔,就背离了民事诉讼调解的初衷。

(三)民事让步后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相关规定,若调解失败,纠纷进入到审判阶段,当事人如若在调解中让步,那么在案件的审理阶段,就不能提供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相关证据。但是从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实际情况来看,实行的是调审合一,即调解阶段和审判阶段的人员组成是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调解过程就会对法官的判断的公正性产生一定的影响,进而做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审判决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也正是因为这种情况,导致诉讼调解的成功率较低,根本无法发挥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作用。

三、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实现调解机制的多样化

目前,由于我国正处于而且必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阶阶段,社会矛盾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特点,导致民事纠纷增加,在处理此类案件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也在增加。要实现调解的目的,就需要对各方利益进行协调。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民事案件的类型也更加复杂,如果只依靠法院来解决是不太现实的。在这种环境下,就有必要对传统的调解机制进行变革,采取多样化的手段进行调解:首先,主动调解,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调解方式,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来解决问题,尽可能使双方达成一致,满足其诉求。其次,与时俱进,主动学习新的民事诉讼思想,转变传统观念,除了协调当事人之外,还需要协调参与调解和审判的工作人员,正确理解不同阶段工作的本质。

(二)适当增加审前调解

就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民事诉讼的类型较多,而且案情多样,既有案情简单,容易处理的案件,也有案情复杂,难以查明的案件。所以在处理不同的案件时,调解方式也应该有所区别,积极转变传统的调解模式,明确调解和审判的作用,在审判之前进行调解。同时,法官也应该对案件进行审查,这样才能掌握案情,又有效地调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作出合理的调解协议。另外,法院的审判人员还应该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考虑其合法权益,寻找最佳的解决方式。

(三)尽快补充和完善调解方式

在民事诉讼调解的过程中,法律制度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矛盾和纠纷,需要结合其他方面的知识加以补充和完善,需要我们对调解方式进行创新和调整,具体措施如下:第一,对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进行分析,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来调解。第二,善于抓住调解机会,结合当事人的态度变化,合理把握调解时机,尽量缓解其情绪,避免当事人的情绪剧烈变化,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条件。第三,重视审前调解的作用,在以往的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调解工作贯穿于各个阶段,但是如果调解愈加深入,在进入审判阶段的时候就容易激化矛盾,而审前调解有助于解决这种问题,审前调解的作用需要引起相关人员的高度重视。

四、结语

综合上述分析可知,针对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中存在的无法真正体现自愿原则、调解效率较低以及民事让步后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等问题,我们可以采取实现调解机制的多样化、适当增加审前调解和尽快补充和完善调解方式等措施,提高我国民事诉讼的调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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