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人民警察在反恐活动中的作用

2016-05-14 20:37乔梦甜
法制博览 2016年8期
关键词:恐怖活动情报信息人民警察

摘要:人民警察是反恐怖主义的中坚力量,承担着反恐安全防范、情报收集、应急处置、立案侦查的任务。明确人民警察在反恐活动中的作用,能够更好地打击恐怖主义,维护社会生活安定有序。

关键词:人民警察;恐怖主义

中图分类号: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219-02

作者简介:乔梦甜(1992-),女,汉族,河南焦作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警察法学、治安学。

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等社会各方面的发展,恐怖主义呈现出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恐怖主义犯罪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隐蔽性和严密的组织性。目前恐怖主义在我国从边疆向内地不断渗透,近几年从新疆西藏地区到昆明、广州等地都遭受恐怖袭击。近年来,国家恐怖主义发展猖獗,我国恐怖主义活动与国家势力相勾结,手段方式呈现多样性,并善于利用互联网、电信技术进行渗透,社会危害性极大。

我国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我国反恐怖主义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制,对恐怖主义的概念、反恐活动的性质进行了全新准确的定义。明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具体来讲,人民警察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的作用包括广泛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反恐情报收集研判、恐怖活动应急处置、立案侦查等,涵盖事前预防、事件处理应对、事后打击制裁等方面,是在反恐工作中涉及面最广、事务最繁杂、工作责任最重的主体。

一、广泛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总则”部分第5条明确指出“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工作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公安机关以及相关部门广泛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反恐怖主义观念。恐怖活动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反恐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人民警察到群众中去,强化人民群众的反恐意识,倡导个人、企业和政府机关全部、全程参与反恐活动,形成团结一致的整体合力。

第一,公安机关深入社区,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时掌握群众的思想动态,寻找矛盾化解方法。转变观念,由“职权本位”向“服务本位”转变,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关心了解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听取群众意见,消除人民群众与执法机关的隔膜,才能方便开展群众工作。

第二,加强对本地区下岗群众、无业群众以及贫穷住户的关怀,认真听取他们的合理表达诉求。本着公平正义原则,建立健全失业与待业群众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对待危难群众的救济等制度,将国家扶贫政策落实到实处。

第三,通过音频、视频、图片等方式,将恐怖主义的特点和本质向群众予以描述,削弱和根除其存在的社会基础。深入到群众中,讲解、宣传《反恐怖主义法》,使人民群众了解宗教极端思想的危害性,通过文化对冲、法制教育,发动人民群众同宗教极端思想作斗争,消灭宗教极端思想、恐怖主义思想的思想源头。

二、反恐情报收集研判

反恐情报信息工作,是恐怖主义犯罪案件侦查的基础,对监控恐怖活动犯罪动向发挥关键作用。我国《反恐怖主义法》高度重视反恐情报的重要作用,专列“情报信息”一章对情报信息的手机研判进行规制,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小组是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实行跨部门、跨地区的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安排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公安机关综合运用网络、视频监控、电信控制等方法收集反恐情报,开展网络作战平台,对全国乃至跨国的网络监控设备统一连接,掌握反恐的信息,对潜在的恐怖事件作出快速响应。

第一,重视反恐信息源。反恐信息源是分析、提炼反恐情报的基础,反恐信息源主要来自内部和外部,内部是执法和情报机关内部,主要有报警电话、巡逻警察的报告、技术侦查所获取的资料、特勤人员报告等;外部来自于执法和情报机关之外的其他组织、个人,及社会服务职能为主的政府部门、公司、个人等,主要包括交通运输机构保存的旅客信息、医疗、图书馆、网站服务机构保存的客户信息、银行存款、税务部门纳税记录、股票、电话记录等。

第二,发挥技术优势。在美国、俄罗斯等国的反恐斗争中,强大的科学技术手段在获取反恐情报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运用技术挖掘、生物特征识别等技术,在边境口岸、机场、旅馆等恐怖分子容易藏匿的场所,对个人信息进行甄别,有效防止犯罪分子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员入境或外逃。

三、恐怖活动应急处置

恐怖活动的目标多为广场、大厦等城市建筑亦或是地铁、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处置突发事件的核心就在于用最短时间抢救生命、减少损失。人民警察是最贴近群众生活、应急处置最为灵活、人数最多的处置主体,具有快速调集、快速到场、快速处置应急事件的能力,经常性、有针对性地开展反恐事件处置培训、反恐应用性项目训练,提高人民警察现场处置恐怖活动的战斗力。

第一,现场形势预判。人民警察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收集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特点等信息,根据法律的规定最整个事件的发展态势进行研判。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人民警察综合运用多方面知识,对突发事件的具体环境、发展趋势等作出准确合理的分析判断,并提出解决的办法。

第二,现场控制。人民警察发现恐怖事件后,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向相关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必要时报请单位领导请求警力协助。对现场群众疏散、保护,及时制止、控制恐怖分子的侵害行为。人民警察加强日常反恐演练,提升应对现场突发事件的疏散效率。在对恐怖分子的制止方面应当科学合理地规范使用武器警械,增强心理素质。

第三,警察自我保护。人民警察是和平的守护神,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力量,在中央开展反恐工作专项行动以来,各地人民警察工作压力大、应对社会黑暗面、与家人聚少离多,导致警察容易出现疲惫、烦躁、困倦等心理问题。定期对警察的日常身体状况检查和保护,同时积极对心理问题进行干预,设置心理咨询师,配置专门人员开展心理咨询。[1]

四、恐怖活动立案侦查

《人民警察法》和《反恐怖主义法》对公安机关行使立案侦查权作出了一般规定,公安机关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接到恐怖活动嫌疑的报告,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应当迅速进行调查。

第一,侦查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刑诉法中强化对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主要体现在监视居住制度和拘留制度中,其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涉嫌恐怖主义犯罪的监视居住可以实行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第八十三条规定,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涉嫌恐怖主义犯罪的,不必再24小时内通知家属。[2]

第二,对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犯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三,技术侦查。《反恐怖主义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根据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一规定为反恐特别侦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杨红.提高公安民警反恐应急能力研究[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4.9.

[2]刘广三,李艳霞.反恐刑事侦查权运行问题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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