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票据无因性

2016-05-14 20:37赵明
法制博览 2016年8期
关键词:范围改善发展

摘要:票据无因性促进了交易的流通和稳定,但它也是经历了无数的发展历

程。但在我国,票据的无因性仍然有着很大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改善。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范围;发展;改善

中图分类号:D922.2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222-03

作者简介:赵明(1993-),女,汉族,江苏连云港人,江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一、票据无因性的概念

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本身应与产生票据权利义务的基础关系相分离,一旦票据产生,票据上的权利就不会因基础关系的不成立、无效等而受到任何的影响。

二、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内容

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效力中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主要表现为:1.即使票据基础关系不存在或者无效、被撤销,只要符合票据的形式要件,则票据仍然有效;2.即使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仍应当按照票据文义决定,这是票据独立性的体现;3.只要票据上的背书符合法律规定的连续性,票据债务人无须对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进行实质上的审查,持票人即可依票据上记载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

三、票据无因性的意义

票据无因性是使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互分离,而只有将它们相互分离,才能保持交易的安全和流通性,才能使持票人和付款人都从票据中获利。

四、票据无因性的发展历程

第一发展阶段: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食物、衣服还有其他生活必需品的运输,随之而来是一些奢侈品的移转。而这些奢侈品的买卖需要大量的金钱,但是此时的金、银、铜币太过于笨重,而且随身携带的危险系数高,所以票据应运而生。法国是最早制定票据法的国家,但是当时法国学者并没有把无因性引进在票据法当中。因为受当时的经济状况和生产状况的影响,票据只是用来存钱取钱的工具,只涉及都票据的基础功能,所以票据的无因性并没有受到重视。

第二发展阶段:13世纪的欧洲地区,①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促进着票据的发展。票据在使用的范围上打破了传统的仅在商贸活动中使用的限制,逐步得到普通民众的认可,实物货币和票据付款这两种方式都成为人们普遍使用的方式。尤其是在标的额较大的商品交易中,出于交易的方便性及安全性的角度,某些商家甚至更乐意去接受票据这种支付方式。所以德国学者在吸收法学学者的理论基础上,开创了票据无因性的理论,将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分离。从形式上对票据做了严格的规定,使得票据的无因性在德国的票据法理论中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第三发展阶段:工业革命的发展,使得欧洲的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同时人民更加喜欢使用票据的结算方式。因此对于票据的形式要求做了更严格的规定。为了交易的流通秩序,为了持票人的利益,规定前手的行为并不能影响持票人的行为,这样才会保障流通秩序的稳定。所以票据的无因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随着社会的进步及经济的发展,票据本身也作出相应的变化,在功能上不断的完善,例如如今的汇票,除了具备传统的支付、兑换功能外,还具有结算、融资功能等,这些功能的发挥,离不开票据的无因性理论在票据当中的运用。

同时,物权与债权的无因性理论促进了票据无因性理论的发展。物权的无因性指的是行为人基于双方约定而实施物权行为,该行为一旦完成后,其效力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受原来双方的债权行为的效力所左右,即不受原来债权行为的撤销、无效、不成立的后果的牵连。债权的无因性表现在债权的成立和债权成立的法律原因相分离,一旦债权成立,债权人行使权利时,只需要按照债权文书上规定的内容请求债务人承担责任,没有义务来证明该债权所依据的原因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而票据也是一种契约,契约是关于债权的约定,所以理应适用有关债权的规定,所以票据也应该适用无因性。

五、票据无因性的发展学说

票据的无因性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很漫长的过程,也因此形成了不同的学说观点。

(一)学说一:交付契约说

交付契约说是由德国商法学家杜尔等人创立的,该学说将票据行为视为契约的一种,此种契约本身与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相独立,受票人的接受行为是对票据的承诺。所以票据行为是票据债务产生的基础,没有票据行为,那背书人的签章就毫无意义。②

(二)学说二:发行说

发行说的本质在于将票据行为视为一种单方行为,如果只有票据做出行为而没有票据行为的话,行为人就无需承担票据责任。

(三)学说三:绝对无因性说

有的学者认为票据无因性,作为票据法理论的基础,它是票据的活力之所在,因此应当票据的间接前后手之间将该原则予以绝对化,间接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不能通过票据的基础关系来进行抗辩,不允许有例外的情况出现。这种观点在德国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但却没有将此作为法律规定。

(四)学说四:相对无因性说

票据无因性并非绝对的,应有其例外情况,以应对现实生活当中出现的问题。票据法律对于持票人的保护应当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超出这一范围,就应当对其进行约束。这样就可以兼顾票据持票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利益,使得立法不偏颇。

六、我国票据无因性的发展立场

改革开放以来,到我国《票据法》颁布施行的初期,因为我们仍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经济体制的建设并不完善,所以也就缺乏对于票据的认识和维护,导致票据违法犯罪的增多。虽然票据无因性在我国的票据法中早有体现,但我国的票据立法却坚持以维护金融秩序、保证交易安全为首要目的,将票据基础关系引人票据法律、法规的条文中,使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紧密结合。这就使得票据的无因性形同虚设。

虽然学者们对于票据无因性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讨论,但关于无因性的探究依然很模糊。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公布了《票据法》司法解释,其中第10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13条的规定,对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的,持票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票据无因性原则理念已为我国票据立法采纳,并仍在不断发展和深化。

七、我国的票据无因性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的票据法中虽然体现了票据无因性,但新修订的票据法当中既没有明确肯定票据的无因性,也没有明确的否定票据的无因性。对该项一直处于模糊状态,在具体的内容方面存在着冲突。

(二)票据司法解释与票据行政规章之间存在不一致的地方。2000年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当中对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持肯定态度,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行政规章当中却依然否定无因性原则。这就造成了同一法律体系当中不同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互矛盾如何适用的问题。也会导致适用法律的相关难题。

(三)票据法有的条款规定了无因性,却在另一个条款将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放在一起。例如:《票据法》第四条体现了票据无因性的思想,但《票据法》第十条却无视了票据的无因性,将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放在一起。

八、我国票据无因性的改善

首先,立法着应该在票据法上明确规定无因性。因为票据无因性的使用会大大地保护持票人的利益,使得交易流通秩序处在一个稳定的环境中。

其次,应该统一规章和法律中关于票据无因性的规定。因为只有统一了他们之间的内容,才会使票据的无因性得到真正的应用,否则的话票据的无因性就只是一纸空文。

最后,要在《票据法》以及相关法律中坚持票据无因性的思想,不能在法律中出现相互矛盾的观点。

[注释]

①赵新华.票据法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②陈强.无因债权契约论[M].北京:中国政法人学山版社,2002:14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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