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消防行政执法权的边界

2016-05-14 20:37郭茂坤
法制博览 2016年8期
关键词:执法权边界消防

摘要:消防行政执法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消防行政执法权包括消防监督检查权和消防行政处罚权。消防行政执法权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消防行政执法权的行使体现了权责统一,其边界是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统一。

关键词:消防;行政;执法权;边界

中图分类号:D92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224-02

作者简介:郭茂坤(1988-),男,汉族,云南曲靖人,硕士研究生,公安消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助教,研究方向:政治法律。

一、消防行政执法权界定

(一)消防行政执法权概念

消防行政执法权就是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职能过程中的权限。

(二)消防行政执法权的主体

消防行政执法权属于政府行政执法权的范畴。消防法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的消防监管职能,根据此规定,消防行政执法权的主体是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三)消防行政执法权的属性

消防行政执法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首先,消防行政执法权具有特定性,即针对具体事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行政行为;其次消防行政执法权具有单方面性,即这种行政行为无须取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执法;再次,消防行政执法权具有权利义务相关性,即通过行使执法权影响行政相对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到相对人的切身利益。

二、消防行政执法权的内容

消防行政执法的内容是消防行政主体执法过程中采取的执法行为和直接涉及的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一)消防监督检查权

消防监督检查权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所管辖的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消防法53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所管辖的单位进行守法监督,即对辖区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54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防火检查职权,即在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有权责令其整改以消除隐患、对其实施查封措施。根据以上法律条文,公安消防机构监督辖区内人们对消防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在消防监督检查的时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且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单位或个人采取临时查封的执法措施。

(二)消防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一般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给予的惩戒或制裁。由于行政处罚具有侵益性,即具有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及利益的内在特征,所以行政处罚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是如此。对于消防行政处罚权而言,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在消防法中规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罚款、警告、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等。

三、消防行政执法权的责任

(一)行政责任

从广义上说行政责任便是行政法律规范要求行政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从狭义来说,它是行政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就消防行政执法权而言,行政责任就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不履行法律义务而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消防行政执法权的行政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消防宣传教育、建筑设计文件消防审核、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与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检查、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灭火业务指导、接受监督、行政处分等。

(二)刑事责任

如果在消防行政执法中出现消防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且构成犯罪的,消防执法人员需承担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罪

2009年12月底,时任消防大队政治教导员的被告人严某某明知某网吧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仍违规决定给该网吧发放《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致使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网吧顺利开业。2013年4月14日5时40分许,网吧发生火灾,火灾迅速蔓延并形成大面积立体燃烧,造成14人死亡、4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51.78万元的严重后果。法院认定被告人严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玩忽职守罪

2014年4月8日,某消防大队对某木业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被告人巴某某某身为消防大队大队长,检查时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该公司存在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允许其“边整改边生产”,酿成该木业公司2014年5月20日发生火灾,造成死亡三人,受伤二人,直接经济损失3273182元的火灾爆炸事故。被告人巴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3.受贿罪

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杨某某在消防部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或者以帮助他人承揽消防工程为名,多次向他人索要钱款;多次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其指定的价格销售房屋,指定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以此索取贿赂,杨某某受贿数额共计1842888.64元。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四、消防行政执法权的边界——合法性与合理性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即依法行政,属于依法治国理念的范畴。它要求行政主体根据国家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行使行政权,从而在实体和程序上获得合法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六个方面。总的来说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两个方面,二者缺一不可。所谓的实体合法,就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从而影响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时候,能够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调整其权利义务。所谓的程序合法,就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时候要采取法律规定的程序,比如依法取证、依法检查、依法告知、依法听证等等。不能单纯的认为只要按照法律规定不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加重其负担就达到了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程序的瑕疵同样是对合法性的否定。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在国家管理中不仅有合法性问题,而且还有合理性问题,”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出于对行政公权力的约束以及“有限政府”论的学说,也就是说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里活动,而且还要尽可能约束其行为,以免在这种活动中过分干预相对人的权益,从而产生不适当的处理结果。现代行政法关于行政合理性原则还有一些新的人权标准,比如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尊严、文明执法、对自由和私权干预的最小化等等。在社会层面,行政行为还应当考虑过程和结果是否公平、是否符合公众的合理期待、是否符合一般人能接受的标准、是否符合惯例和社会风俗等等。在我国,学界通常把失当行政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作为一对相应的概念加以研究,前者指滥用法律授权,是一个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度”的把握问题,而后者是超越了法律的授权,触犯禁止性规定的问题,但二者同属行政执法权的边界。

[参考文献]

[1]黄仕红.论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6,15(5).

[2]王显光,王春英.浅析行政责任[J].知识经济,2010(8).

[3]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5条.2004年3月22日国发(2004)10号.

[4]列宁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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