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银华 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谁有权指定人身保险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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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在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保障的同时,也拉开了寿险领域中保险金“欺诈”与“反欺诈”的斗争。巨额的死亡保险金成为犯罪标的,不论是有预谋的,还是临时起意的,都对寿险经营的基本理念形成了挑战。这场无硝烟的争斗至今没有落幕,仍在继续上演。
君不见,有人可以为金钱,不顾人伦亲情、朋友之情,铤而走险,违法犯险。而保险公司唯一能做的事情,就是从保险销售制度上去控制这种道德风险(Moral hazard)的发生。因此,才有了今天寿险制度的复杂化,才有了投保人身保险并指定受益人时需要被保险人同意等要件的要求。其目的无非是通过风险控制来防止保险金欺诈或犯罪。
如此这般,保险欺诈风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是如若发生保险事故,将由谁来领取保险金将成为关键,而由谁来指定保险金受益人更是关键中的关键。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为同一人,也可以为不同的人。若是以自己为被保险人的保险,被称之为“以自己人身的保险”;若以他人的人身为被保险人的保险,被称之为“以他人人身的保险”。
在日常生活中,“以自己人身的保险”常见于个人投保,尤其是现代家族中,父母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子女为受益人的情况比较普遍。
而“以他人人身的保险”常见于成员情况复杂、三世或四世同堂的大家族,或婚外子,或遗腹子,或多次婚姻等情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