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个姗姗来迟标准的一点点期盼
——我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污染控制导则》

2016-06-13 08:57李正权
大众标准化 2016年5期
关键词:废电池推荐性节约资源

● 李正权



对这个姗姗来迟标准的一点点期盼
——我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污染控制导则》

●李正权

让人困惑的几个问题

GB/T32357《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污染控制导则》国家标准将从2016年7月1日开始施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事件,我们从报刊电视上已经见过不少,甚至可谓司空见惯。如今有了这个标准,也就多少有了一点期盼,期盼今后不再看到类似的新闻,期盼我们的青山绿水不要再受到污染和侵害!

但是,读了这个标准,却感到有几个问题,觉得不吐不快。

早在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就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务通过,1996年4 月1日开始施行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公布和实施甚至还更早。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过程中对大气、地面水、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人所共知,不需推理,甚至不需调查,早已是天怨人怒。事实上,最近二三十年,仅仅只是广东汕头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造成环境污染和拆卸回收工人健康受害的恶劣情况,仅仅只是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上,都播出过好几次了,那场面真是触目惊心。按理说,早就应当有这样的标准了。开始,我还以为这是一个修订稿,哪知上网一搜索,才知道这个标准真的还是新出台的,顿时就感到一种莫名其妙的困惑。面对这个姗姗来迟的标准,我不知是相关部门疏忽了,还是背后有什么利益博弈,只好说一声“遗憾”而已。

第二个问题是,这个标准加了一个“T”符号,也就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又称为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都有权自己决定是否采用。违犯了这种类型的标准,既不构成经济方面的责任,更不构成法律方面的责任。据我所知,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造成的环境染污是很难控制的,设备设施不到位,或者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污染。但是,这个标准却只是向相关企业进行“推荐”而已。我在想,此标准出台,对那些从事废弃电器电子回收处理的企业究竟有多大的用处!事实上,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大多数都是个体户或私营小企业,要让他们知晓有这样一个标准都难,更不用说要让他们自觉采用、自觉执行了。

第三个问题,这个标准只是一个导则。导则仅仅只是指导性的规则,既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又没有规范的准确性。事实上,推荐性标准从内容上来说,往往只强调社会或顾客普遍关心的诸如产品使用性能、污染控制之类问题,对一些细节要求一般不予规定。也就是说,推荐性标准本来就规定得不够具体,比较简单扼要,比较笼统,比较灵活。又是推荐性的“导则”,就更不可能具体,更简单扼要,也更笼统、更“灵活”了。这样既不具体,又简单扼要,又笼统“灵活”的标准,贯彻实施起来的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一般来说,某个标准标明是“导则”,往往就应当有多个标准来细化这个导则,从而形成一个系统或系列的标准“族”。查了一下,如今有几个标准与这个标准相关,一个是GB/T23685-2009《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通用技术要求》,还有一个是HJ527-2010《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我不知道此标准发布施行后,是否还要制定与之配套的其他标准或将其“导则”细化的一组“族”标准。如果没有与之配套的标准或没有将“导则”细化的标准,我对这个标准的作用也就持怀疑态度了。

第四个问题,这个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务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制定的,着眼点一是节约资源,二是保护环境。用辩证法的观点看,用纯理论来辩解,这两个目的似乎并没有矛盾,完全可以统一。但是,在具体施行中,究竟应当以节约资源为主还是以保护环境为主,往往就不那么好处理了。为了节约资源,就要尽可能回收利用,这就可能造成更多的环境污染;为了保护环境,回收利用就应当让步,蕴藏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的诸如贵重金属之类的资源就可能丢弃而得不到回收利用。任何一件事,只要有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目标,都可能在实践中发生冲突。如果两上目标是并列的,没有主次之分,实践中发生的可能性也就更大,人们往往只能站在自身的意志上,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舍弃其中一个目标。遗憾的是,这个标准并没有分清两个目标的主次,在实施中,很可能有企业为了回收资源(或者是用回收资源来掩盖赚钱)而污染环境。特别是作为推荐性标准,作为“导则”,没有多大的约束力,那些大肆污染环境的回收处理企业也可以冠冕堂皇地为自己辩解:我是为了节约资源!

第五个问题,标准的引言说,制定这个标准是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实施提供标准支撑。标准规定了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污染控制的术语及定义,废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污染控制的基本准则以及在收集、运输、贮存、拆解处理等过程中污染控制的基本要求,还规定了相关的信息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的确,这些规定对规范地理解和执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肯定是大有帮助的,定义不清,要求不明,怎能认真贯彻执行?但是,国务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是2008年8月20日公布的,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也有6年多的时间了,超过了整整一个五年规划的实施时间,也让人觉得有点匪夷所思。

此愿昭昭的几点建议

可能是我太苛刻,一口气竟然说了这么多问题,对这个即将实施的标准可能显得太不公平,也委屈了这个对控制污染将起到积极推进作用的标准。为此,特向为起草制定这个标准付出了心血的专家们表示深深的歉意。

我国早已成为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大国,每个家庭,甚至每个人身上都有若干的电器电子产品。与其他产品不同,由于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电器电子产品往往还没有使用到其寿命周期结束,就被人们淘汰,一旦不再使用,有的甚至买来后从来没有使用过也不再使用,废弃周期大大缩短,废弃数量也相当惊人。哪家没有废弃的手机?没有废弃的电池?电器电子产品与其他产品还有一个不同是,多多少少都带有某些可能对大气、土壤、水源造成污染的东西。随便丢弃,或者当一般垃圾丢弃,很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同时,电器电子产品的主体部分往往又是钢材和塑料,还有诸如铜、锌之类金属,甚至还有金、银等贵金属,回收利用价值高,不回收太可惜,也不符合节约资源、重复利用的原则。因此,回收利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中国已经成为一个产业,应当支持发展。如果把回收处理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污染控制好,降到最低限度,这肯定对政府,对企业,对消费者,对整个社会都是大好事,有这样一个标准,提出一系列基本要求,肯定是必要的,有意义的。

首先是回收。从责任来说,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企业当然首当其冲,但更重要的是我们每个消费者的责任。随着全民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消费者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已经有相当的自觉。十多年前,曾经提倡回收废电池,商场等公共场所里设有专门的回收柜,一些单位也主动回收。可是,由于废电池回收后没有利用价值,政府也失职,没有后续措施,结果回收来的电池无法处理,只有当垃圾填埋。据说,废电池集中填埋,反而造成更大的污染。不知是那些科技工作者为政府开脱还是真的有科学依据,又说废电池分散于垃圾中处理,不会造成污染。到如今,废电池回收也就再没有人提起。

不同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回收处理后有的可以重新利用,因而有相应的经济价值价值,有的就没有经济价值,还有的虽然有经济价值却补偿不了回收处理的费用。如果政府不介入进来,有经济价值的就会有人抢着做,没有经济价值或经济价值不能补偿回收处理费用的,就不会有人做。如果只看到那一点经济价值,也就歪曲了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目的。获得一定的经济价值,减少资源浪费或节约资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当然也是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目的之一,但却不是第一个目的,或者不是第一层次的目的。第一个或第一层次的目的,应当是防止污染,保护环境。通过回收处理获得一定的资源和经济价值,只是第二个或第二层次的目的,不能因为这样的第二个或第二层次的目的就放弃或牺牲第一个或第一层次的目的。两个目的或两个层次的目的不能本末倒置,否则就可能把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这件事引入歧途。但是,企业的本质是资本,资本的本质是盈利,谁也没有能力也没有可能让企业贴钱来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只有通过利益的引导来吸引企业做这样的事。这就要求政府介入进来,通过相应的方法,给出一定的利益,引导企业做好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因此,应当区分不同种类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分别施策,分别对待。

一是对那些不能从回收处理中获得经济价值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如果这样的产品对环境可能造成严重污染,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通过立法,强制回收并加以处理。废弃物品的回收,当然可以是有偿的,但也可以是无偿的,还可以是强制的。其实,只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消费者并非一定要有偿才主动交回。只要交回的过程方便,主动自觉交回的人总是绝大多数。当年回收废电池就是例证。当然,还可以采取受益人政策,一方面可以由政府拿出一些钱来,给予自觉交回的消费者一点奖励,效果也就更好;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立法,对不自觉交回的人进行必要的处罚,逼迫他们交回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三管齐下,效果肯定不错。

二是对那些能够从回收处理中获得经济价值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可以设置一定的必要条件,让企业通过竞争来进行回收处理。本文所讨论的GB/ T32357《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污染控制导则》国家标准,主要也是针对这样的企业。问题是在回收处理过程中,政府往往失职,企业为了利益,在回收处理过程不按规定进行控制,甚至放弃环保责任,肆无忌惮,造成严重污染。有的地方,被污染的土壤、地下水几十年甚至几百年也消除不了!一般来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是一个高污染的过程,如果不加以控制,甚至控制稍有失误,都可能给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企业,应当是政府环境监控的重点。但愿GB/T32357正式施行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污染控制能够迈上一个新的台阶,让我们少看到少听到一些污染事件,减轻我们已经很沉重的对环境污染的担心。

三是对那些虽然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价值,但可能难以补偿回收处理费用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方法给予补偿,让这样的企业有利可图。此条且不多论。

四是加大源头管理,对生产销售电器电子产品,特别是对那些废弃后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电器电子产品的企业,应当要求他们提前做好有关的用后处置服务。1994年版ISO9000族标准曾经将用后处置作为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要素,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后来,由于要扩展ISO9000族标准的使用范围,将其删除。但是,对生产制造企业来说,产品(特别是电器电子产品)的用后处置毕竟不能忽视。对政府来说,要减轻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可能给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也应当提前进行控制,例如通过立法要求生产企业参与到回收处理的过程中来。如果有了这样的立法,为了扩大销售,这样的企业可能更有积极性参与回收处理,控制也可能更加有效。

五是消费者要积极配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能卖钱的就卖,不能卖钱的也不要随便丢弃,只要相关部门、企业、商店、社区之类设有回收站(筒)之类,就要主动积极投送。如今,哪个家庭没有一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与其放在家中占位置,不如让其回收。养成良好习惯,对自己对社会对相关企业都有利,何乐而不为呢?

总之,在GB/T32357《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污染控制导则》正式施行之时,我们期盼我们所处的这个已经受到严重污染的环境,能够逐渐减轻污染,能够逐渐复原,能够让我们的子孙后代不要再看到再听到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严重污染的新闻!

此愿昭昭,惟诚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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