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硕丰
2015年7月29日,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肯定并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其中明确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该指导意见被业界认为是国家旅游局促进小费合法化的风向标,一时间又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于小费制度在我国实践可行性的探讨。
我国香港地区,因其直到1997年以前长期受西方文化影响较深,与我国大陆地区尚未形成广泛的小费支付习俗不同,“小费”在服务业较为普遍。例如,香港地区的餐饮业通行附加消费金额15%的“服务费”,顾客无需另付小费;香港出境旅行团的顾客需要按照目的地远近、旅行天数支付给领队、导游和旅游车司机一定数额的“服务费”;香港的士司机也会根据乘客目的地远近以及行李多少收取一定数额的“服务费”。但是,学术界对于香港的小费现象研究仍相对欠缺,仅有的研究均聚焦于餐馆小费。本文将探讨香港旅行团小费的制度实践,为我国内地提供启示。
在香港,直到1978年香港旅游业议会(Travel Industry Council of Hong Kong,TICHK,简称“议会”)作为旅游行业管理机构的成立,出境旅行社才被有效地管理起来。议会促使香港政府于1985年通过了旅行社条例(Travel Agents Ordinance),强制要求所有出境旅行社都得获得香港旅游业议会颁发的从业许可证[2]。所有出境旅行社必须遵从议会颁布的指引(Directive)制定政策和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