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律四清声”解

2016-06-20 02:48柏恒亮
星海音乐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柏恒亮

(星海音乐学院 研究生部,广东 广州510006)



·乐律学·

“十二律四清声”解

柏恒亮

(星海音乐学院 研究生部,广东 广州510006)

摘要:“十二律四清声”是中国古代音乐理论叙述中常出现的一个说法,相关文献围绕着它出现了许多的讨论。文章从“十二律四清声”的产生、所指及其具体应用等方面进行研究,从文献中可以梳理出,“十二律四清声”的起源有两种说法,而“四清声”所指又有多种解释,进而引起诸家学者对于“四清声”使用与废止的广泛讨论。

关键词:十二律;四清声;凌犯

中国古代音乐文献中有“十二律四清声”之说,《音乐百科词典》中的解释为十二律加黄钟、大吕、太簇、夹钟四律之清声,合十二律四清声[1]。但是,在中国古代音乐史中,对“十二律四清声”的具体运用情况到底如何?是否只用“四清声”?

笔者查阅相关文献之后,发现有谷杰先生《宋、明“十二律四清声说”的尊卑之义与自然之理》(以下简称“谷文”)[2]对此有所研究,但仍有可讨论之处。笔者沿着谷杰先生文中所提供的线索,对以上问题进一步探求,现将所得之一二分述于下,以供诸位方家指点。

一、“十二律四清声”源起

“十二律”在古代文献中早有记载,但是“四清声”的出现却显得十分突兀,其出现源于一次持续时间近两百年的音乐论辩。据《宋史·乐志》记载,宋代宫廷音乐自建隆年间(960-963)至崇宁年间(1102-1106),先后经历了和岘、李照、阮逸、杨杰与刘几、范镇、魏汉津等人主持的六次改革,其改革的初衷在于“始太祖以雅乐声高,不合中和”[3]2937。为何“雅乐声高”?据和岘等人讨论,因有宋以来,一直使用“王朴律”校订黄钟律高,而所定音律过高,无法演唱或演奏,故而李照在王朴律准的基础上“下三律”,得“李照乐”;杨杰、刘几则在“李照乐”上“下二律”,得“杨杰、刘几乐”;范镇则“比李照乐下一律”,得“范镇乐”,这样才使得雅乐“中和”。[3]2937其改革过程如下表:

表1 宋代建隆至崇宁年间乐律改革示意表*在《御制律吕正义后编》中,对范镇的改革有不同的表述:“镇等因请择李照编钟编磬十二参于律者,増以王朴无射、应钟及黄钟、大吕清声以为黄钟、大吕、太簇、夹钟之四清声,俾众乐随之歌工咏之中和之声,庶可以考。请下朴二律,就太常钟磬择其可用者用之,其不可修者别制之”(见《御制律吕正义后编》卷八十六)。按其说法,“下朴二律”则与《宋史》所载之杨杰、刘几乐相同,其中必有所误。笔者上文均引《宋史》以示统一,同样亦将《御制律吕正义后编》所载置于此,以免误会。

从上表可以看出,李照在王朴律制的基础上“下三律”,使得王朴律中“四清声”仅余“清黄钟”;杨杰、刘几“下二律”,则王朴律中“四清声”仅余“清黄钟”、“清大吕”;到范镇,则王朴律中“四清声”已不复存在。就是在这样一场持续长久的改革中,关于“四清声”的有或无、用或废,各家产生了不同的见解,并将这种分歧一直持续到了明清时期。自宋至清,先儒对此事著述颇多,笔者从中梳理出两种有关“十二律四清声”的源起:其一为“钟磬十六说”;其二“王朴律准说”。

(一)钟磬十六说

“钟磬”为宫廷雅乐之“重器”,先儒多采用以钟磬为标准来判定古代乐律。“十六”,可解为“十二加四”,则正符“十二律四清声”。那么,“十六”之说是从何而来呢?

最早出现“二八”说法是在郑康成所注《周礼·春官·小胥》中:

凡悬钟磬,半为堵,全为肆。注:钟磬者,编悬之,二八十六枚而在一虡,谓之堵。钟一堵,磬一堵,谓之肆。[4]

单是这段文献,并不能说明,“十六”就是“十二律”加“四清声”。于是,持此说者,先引《汉书·礼乐志》中的一段文献,说明“十六”制式的钟磬编悬是古乐遗法:

至成帝时,犍为郡于水滨得古磬十六枚,议者以为善祥。刘向因是说上:“宜兴辟雍,设庠序,陈礼乐,隆雅颂之声,盛揖攘之容,以风化天下。如此而不治者未之有也。”[5]

宋代杨杰也认为:“汉承秦,秦未尝制作礼乐,其称古磬十六者,乃二帝三王之遗法也。”[3]2992从这两段文献中,可以得出的是:这种“十六”的编悬模式,在先秦以前就已出现。然而,这仍然不能得出“十六”即“十二”加“四”的这一结论。

先儒为了解释“十六”为“十二加四”的合理性,便又有补充其历史根据,认为这种方式乃古往今来所“一定之制”:

《隋书·乐志》亦云:“编钟上下皆八,合十六,钟悬一簨簴”*此处与《隋书》原文略有出入,原文为:“二曰编钟,小钟也。各应律吕,大小以次,编而悬之,上下皆八,合十六钟,悬于一簨簴。”见[唐]魏征,等:《隋书》(卷十五),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375页。,是钟有十六也。《三礼图》亦云:“编钟十六枚共在一簨簴”,是又钟有十六也。下至元明二史,一则曰:“编钟一虡,钟有十六,范金为之”。一则曰:“钟以铜为之,十六枚应十二律四清声”。则是十六钟之遗制尚存于册府而未坠者,此又钟数之不得不辨者也。[6]46

这段文字认为,从隋至元、明,均有确凿文献记载了“十六”这一编悬之制,且有明确将其表述为“十六枚应十二律四清声”的说法。虽有诸多文献对这一观点进行支撑,但在文献中还是能找出与“十六”为“十二律四清声”意见相左之言论,如《隋书·音乐志》载“二七”之说:

高祖龙潜时,颇好音乐,常倚琵琶作歌二首名曰《地厚》《天高》,托言夫妻之义,因即取之为房内曲。命妇人并登歌上寿并用之职,在宫内女人教习之初,后周故事悬钟磬法,七正七倍,合为十四,盖准变宫变徵凡为七声,有正有倍而为十四也。[7]354

这里认为,后周时期存在着另一种编悬方法,即“七正七倍,合为十四”。这种方法将变宫与变徵加入五声中,又以正声与倍声加以区分,共十四枚以用。

明代朱载堉《乐律全书》中又载“悬八用七”之说:

然求声之法,本之于钟,故国语所谓度律均钟者也,其编金石之法则历代不同,或以十六为一虡者,是谓悬八用七也。[8]

再有《乐纬·动声仪》中,有“宫为君,商为臣,君臣皆尊,各置一副,故加十四而悬十六。”[9]之说。

基于以上,有如陈旸者,认为“十六”之制非为宫廷编悬所一定之规。

总之,无论是从文献上看,“唐制以十六枚为小架,二十四为大架,天地宗庙朝会各有所施”[8];还是从现今出土文物看,与秦代相近的曾侯乙墓出土编钟,亦未尝以“十六”的制式呈现。若是说唐代的“小架”为“十二律”加“四清声”,那么“大架”是否能解释为“十二律”加“十二清声”?“十六”之制固然是存在,但并不是唯一的编悬制度,这应该是可以肯定的。

(二)王朴律准说

《朱子五经语类》中有“朴自以私意撰四清声”[10]这一说法。这里提及的“朴”,从内容上推断应指的是五代时期的王朴。那么,若是“自以私意”,为何后世要如此推崇呢?与王朴相关的音乐文献,当是《旧五代史》中记载的王朴那道奏疏。现将其与“四清声”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夫乐作于人心,成声于物,声气既和,反感于人心者也。所假之物,大小有数。九者,成数也。是以黄帝吹九寸之管,得黄钟之声,为乐之端也。半之,清声也。倍之,缓声也。三分其一,以损益之相生之声也。十二变而复黄钟之总数也。

……

遂以周法,以秬黍校定尺度,长九寸,虚径三分,为黄钟之管。与见在黄钟之声相应。以上下相生之法推之得十二律管,以为众管互吹,用声不便,乃作律准,十三弦宣声,长九寸张弦,各如黄钟之声。以第八弦六尺,设柱为林钟;第三弦八尺,设柱为太蔟;第十弦五尺三寸四分,设柱为南吕;第五弦七尺一寸三分,设柱为姑洗;第十二弦四尺七寸五分,设柱为应钟;第七弦六尺三寸三分,设柱为蕤宾;第二弦八尺四寸四分,设柱为大吕;第九弦五尺六寸三分,设柱为夷则;第四弦七尺五寸一分,设柱为夹钟;第十一弦五尺一分,设柱为无射;第六弦六尺六寸八分,设柱为中吕;第十三弦四尺五寸,设柱为黄钟之清声。[11]

以上文献,是王朴律的核心内容,他使用自制的律准对十二律管进行了改良。而先儒所谓“朴自以私意撰四清声”,应该就是此两段文字中“半之,清声也。倍之,缓声也”与“第十三弦四尺五寸,设柱为黄钟之清声”。

在笔者所见之文献中,这应当是首次出现以“清”这个字表述所谓“半之”之声。马来西亚学者潘筱蒨撰文认为,最早在音乐中使用“清”这一表述是在《左传》,且与“浊”并用。他认为使用“清浊”描述音乐,“是尊崇阴阳对立与儒家‘中和之美’的思想”。另外,他还在其文中讨论了“清”作为乐的一种,即“清乐”,在魏晋时期的的审美价值。[12]显然,该文也只是将“清”作为一种对音乐的描述方式以及在特定的音乐形式中进行论述,并无涉及到清声为“半之”所得的问题。究竟“清”于何时开始有了“正声之半”的意思?抑或说第一个将“半之”之声称为“清声”的人就是王朴?且即便是王朴,但就王朴律准而言,其只用“十三弦”,即只有“一清声”——黄钟清而已,并无“四清声”的表述。所以,将“四清声”归为王朴“以私意”所撰,还需进一步证实。

以上两种对“十二律四清声”的源起归纳表明,“十二律四清声”与古代乐器的编悬制度,以及不同朝代律准高低有着密切的联系。就编悬制度而言,“十二律四清声”的使用,局限在十六枚编制的钟或磬上,抑或是其他类似的乐器上才能实现,这在某种程度上会限制了音乐的发展;而就律准的使用而言,“半之”所得的“清声”,又给了音乐以很大的展开空间。

二、“十二律四清声”所指

如上文所说,“十二律四清声”从其产生的源头看,存在两种解释。后人因此对“十二律四清声”存在着不同的见解。在“十二律四清声”的所指上,基于对“声”与“律”的不同见解,有将“四清声”以声命名和以律命名的区别:

(一)以律命名

1.“四清声”为清黄钟、清大吕、清太簇、清夹钟

持这种说法的占大多数,其缘由为“以避君臣凌犯”。何为“君臣凌犯”?在《文献通考》中有如下记载:

原四清之意,盖为夷则至应钟四宫而设也。夫五音,宫为君、商为臣、角为民、徵为事、羽为物,不相凌为之正,迭相凌为之慢,百王所不易也。声重浊者为尊,轻清者为卑,卑者不可加于尊,古今之所同也。故列声之尊卑者,事与物不与焉。何则?事为君治,物为君用,不能尊于君故也。惟君臣民三者,则自有上下之分不得相越。故四清声之设,正谓臣民相避,以为尊卑也。今若止用十二钟旋相考击,至夷则以下四管为宫之时,臣民相越,上下交戾,则凌犯之音作矣,此甚不可者也。[13]17

马端临认为,“四清声”本来的意思就是为当夷则至应钟四律为宫之时所设置的。(见表2)在五音中,宫、商、角、徵、羽分别对应君、臣、民、事、物,按此顺序排列,则可不相凌犯。声“重浊”为尊,声“轻清”者为卑。但事与物,即徵与羽可以不遵从,因为事与物都是君所用。唯独君、臣、民,即宫、商、角,上下不得相越。所以设立“四清声”用以避免出现尊卑失序。“谷文”中有一表格,可以解释上面这段文字,现将其摘录于下:

表2 十二律四清声旋宫表

从此表可以看出,“四清声”所设若遵从“尊卑之序”以避凌犯,固有其道理。夷则至应钟四均,商与角先后使用了“四清声”,避免了其使用正声,凌犯“君位”。此即为先儒所谓清声为何只有四,且为黄钟、大吕、太簇、夹钟四律清声之理。

2.“四清声”为林钟、夷则、南吕、无射之应声

这种以林钟为“四清声”之首的情况较为少见,这种说法存见于江永《律吕阐微》中,《律吕阐微》中载:

所谓四清者,非黄钟、大吕、太簇、夹钟之清声,乃林钟、夷则、南吕、无射之应声,其及仲吕、蕤宾者,黄钟、大吕之应声也。[14]

江永所持这种看法的依据与“开皇乐议”的内容有关。郑译认为:“按今乐府,黄钟乃以林钟为调首,失君臣之义”,江永因此根据郑译所说,提出隋开皇年间使用的乐制,乃以林钟为调首。按照据杨荫浏先生《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中所言“以林钟为调首”,是指这样的音阶而言:

表3 以林钟为调首之音阶[15]259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应声非“八音之乐”中的“应声”,当做“一音引起的同音或高、低八度音的共振相和”解[16]。因为在江永看来四清为林钟、夷则、南吕、无射之应声,同时相应的,仲吕、蕤宾为黄钟、大吕之应声。对应表4可以看出,以林钟律与黄钟律分别为调首,江永的“四清声”是成立的:林钟律为调首的音阶在出现第一个八度音,即清林钟时,其对应黄钟律为调首的音阶之清黄钟。即“四清声”为“林钟、夷则、南吕、无射之应声”。而相应的,黄钟为调首音阶中的仲吕、蕤宾即林钟为调首音阶的黄钟、大吕。故而,此处“应声”当做如是解。

江永之所以有如此解释,盖因先儒大多谓“四清声”为隋唐以前就已有之,他便引用此段文献证明,其实“四清声”非黄钟、大吕、太簇、夹钟四律。因隋代初期所用,并非以黄钟为调首,而是以林钟为调首,故而在那个时代所产生的“四清声”应当为林钟、夷则、南吕、无射四律之清声。

(二)以声命名

1.“四清声”为清宫、清商、清角、清徵

明代瞿九思《乐经以俟录》中有“乐有清宫、清商、清角、清徵,而独无清羽说”[17],其理由为“以羽居五调之末,更无他调相较以知其孰为正羽,孰为清羽,故独无清羽之名。至于宫、商、角、徵,则皆有可得而相较者。”[17]所谓“与他调相较”,其方法云:“如羽调之数少,而徵调之数多,则徵调谓之正徵”,反之则为“清徵”。这里的“羽调”、“徵调”从其叙述方式而言,与“羽声”、“徵声”无异。

根据《史记·律书》所载,设羽声之数为48,徵声之数为54。若羽声之数小于徵声之数,则徵为正徵,也就是正常的宫至羽的顺序排列;若要使羽声之数大于徵声之数,则在此将徵声取其半,即为27,其音高当为高八度的徵,高于此时的“羽”,故而称“清徵”。以此类推,则正宫、清宫,正商、清商,正角、清角皆可得,独“清羽”不可得。因为这种比较方式,只有以本声之数与本声以上之声相较方能得出,“羽”之上再无有他声与之相较。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本声大于本声之上声,则本声为正;本声若小于本声之上声,则本声为清。

2.“四清声”为宫清、商清、角清、徵清

毛奇龄在《竟山乐录》中也有将“四清声”归于宫、商、角、徵之清声的说法。首先要说明的是,毛奇龄的乐律理论不同于其他人,他对于十二律配以五声、四清声的看法如下表:

表4 毛奇龄之十二律配五声、四清声[18]21

在表中有三处值得注意:其一,大吕配以变宫音;其二,从太簇商至蕤宾羽,声与声之间并无相隔律;其三,从林钟律开始,回到了宫音上。这三处与他人对十二律的认识是完全不一样的。

毛奇龄认为:

四清声者,黄钟、太簇、夹钟、姑洗也。

……

宋儒妄为解说,谓夷则、南吕、无射、应钟四律管短,故减黄钟、大吕、太簇、姑洗四管之半以为清声,而不知夷则四律,正黄钟四律之清声也。且不知除中吕、蕤宾七律之外,即林钟,亦清声也。[19]13-14

在这里,毛奇龄认为,“四清声”为黄钟、太簇、夹钟、姑洗,其实他并未说清楚。结合上下文,笔者将其补充完整,实为:“四清声者,黄钟、太簇、夹钟、姑洗之清声也。”结合表3,他所认为的“黄钟之清声”实为“林钟律”;其次,为何是“黄钟、太簇、夹钟、姑洗之清声”? 是因为毛奇龄认为“变声”虽有“清”,但在具体使用中是不用的。

他认为,“清声”并非“减黄钟、大吕、太簇、姑洗四管之半”,而是“夷则四律”(夷则、南吕、无射、应钟)为“黄钟四律”(黄钟、大吕、太簇、姑洗)之清声。因为在他看来,仲吕(原文中为“中吕”)、蕤宾之上,从林钟律开始,都是“清声”。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夷则四律,正黄钟四律之清声也”其实是不准确的,应该是“林钟至应钟五律为黄钟至姑洗五律之清声也”。其所谓“四清声者,黄钟、太簇、夹钟、姑洗也”*相关内容可查阅毛奇龄《竟山乐录》《皇言定声录》,此不赘述。,在笔者所见文献中,持此意见的唯有毛奇龄一人而已,也正符合梁启超对其有“有天才而好立异,故其书往往有独到处”[20]之评价。

基于以上论述,毛奇龄认为“四清声”当为林钟为宫清开始,南吕商清、无射角清、应钟徵清,进而推导出以下观点:

第一声为宫声,则第六声为宫清。第二声为商声,则第七声为商清。推而至于第八第九皆然。然而止于第九声无第十声者,以羽声无清,凡歌声曲调器色无不止于是而不可上也。再上则出调矣。故曲调名九宫不名十宫以是也。此即古所称《九歌》《九则》,《楚辞》所称《九章》《九辨》《九叹》者,此亦自然之成数,不可强也。[18]11

毛奇龄的“四清声”是建立在他的“十二律配以五声、四清声”理论中的。他认为:九声者,五正声加四清声也。五正声为宫至羽五声,四清声指宫清至徵清四声。为何只有四,主要依据有二,其一谓“再上则出调”,意为歌者不可唱,器色不可奏;其二为“自然之成数”,将“四清声”与“五声”合为“九声”,认为“九”乃“自然成数”,不可改,故而只有“四”。

(三)其他

除上述三者之外,另有“四清声”为宫清、商清、角清、变宫清;“四清声”为黄钟、大吕、太簇、姑洗。其分别出自《乐律表微》与《竟山乐录》。

《乐律表微》载:

清声者,五声一清一浊相应,宫、商、角,浊也,有宫清、商清、角清三声。徵、羽清也,有浊倍各一声。此五声一清一浊生于十日者也。

四清声者,五声为正声,而宫清、商清、角清及变宫清为四清声也。按《新唐书·乐志》,变宫调在羽音之后清宫之前,荀朂笛律则变宫倍之,使下在正宫之前为浊声,故变宫得有清声也。

按照上面的说法,此处的“清声”、“四清声”中的“清声”含义是不一样的。这里的“清声”是与“浊声”对应的,宫、商、角本浊,故而有宫、商、角三清声;徵、羽本清,故而有徵、羽二浊声。合为五清、五浊,共十声。而“四清声”则指的是,宫清、商清、角清、变宫清。之所以有“变宫清”的原因是:根据荀朂笛律,将变宫的管长加倍,成为低于宫音的变宫浊音,则与之相对出现变宫清音。

《竟山乐录》中,已有“四清声者,黄钟、太簇、夹钟、姑洗也”,然在此之前,毛奇龄言“四清声”演变之过程,又有如下记载:

第人知四清不知五清,因不识大吕之为变,用而自黄钟数起,以次捱列,则又每多于四清之数。于是唐乐去夹钟,以黄钟、大吕、太簇、姑洗为四清。宋仁宗朝又去姑洗,以黄钟、大吕、太簇、夹钟为四清。[19]13

首先,“五清”是包括“变宫清”在内的“清声”,毛奇龄认为大吕为变宫,故而有变宫清,但是存而不用。其后又提到“唐乐去夹钟,以黄钟、大吕、太簇、姑洗为四清”。关于“唐乐去夹钟”,笔者并未在文献中查阅到相关信息,但在《文献通考》中载有:

礼书曰:后世宗郑氏说,用四清声以为夷则、南吕、无射、应钟四宫,管短则减黄钟、大吕、太簇、姑洗四管之半以为清声而应之,则乐音谐。[13]16

在《文献通考》这段文字中,“用四清声以为夷则、南吕、无射、应钟四宫”是“四清声”之用于最广泛者,以避“君臣凌犯”。若如此,“四清声”还是应当为黄钟、大吕、太簇、夹钟四律,也就是“管短则减黄钟、大吕、太簇、夹钟四管之半以为清声而应之”。所以,笔者以为,在《文献通考》中的“姑洗”,应为“夹钟”之误。至于毛奇龄所提到“唐乐去夹钟”,笔者无法进行进一步考证,只能存疑。

以上便是笔者根据历代文献中所记载的“四清声”所分之三类。“十二律四清声”的所指在“声”和“律”的不同见解中,并未达成一种共识。基于此,对于“四清声”的使用与废除,也就成为了一个争论的焦点话题。

三、“十二律四清声”之废与用

在宋代制定礼乐的时候,出现了“四清声”或用或废的争议,而此争议一直延续到明清时期。各家众说纷纭之际,也使得“四清声”的实质愈辩愈明,笔者从历代文献中整理出以下几点。因“四清声”之论辩所起,源于废除“四清声”,故先从废“四清声”谈起。

(一)废“四清声”

宋朝李照在改定旧乐的过程中,将旧乐,即王朴律准的基础上,下三律而行,从而导致以王朴律所制定的音乐中,失去了大吕清至夹钟清这三声,导致“四清声”不可用。然而在他所阐述的观点中并未明确指出欲废“四清声”,只不过后人认为,正因为李照对旧乐进行了改定,才导致“四清声”被废除,故而李照被认为是废除“四清声”之人:

仁宗留意音律,判太常燕肃言器久不谐,复以朴准考正。时李照以知音闻,谓朴准高五律,与古制殊,请依神瞽法铸编钟。既成,遂请改定雅乐,乃下三律,錬白石为磬,范中金为钟,图三辰五灵为器之饰,故景佑中有李照乐。[3]2937

李照的本意是想在王朴律的基础上,下三律以成乐。其原因正如上文所提到,因王朴律过高,声不可及,以致清声废而不用。据《中国古代音乐史纲》中载,王朴律尺“长235.8公厘,其黄钟律管长212.22公厘,径7.074公厘,频率379.4471V.D(g1—)。”[15]281按王朴律推算,则“四清声”音高,皆在g2 以上,也确如宋太祖所言,“以雅乐声高不合中和”。故而李照下其三律,将黄钟律高降低至以e1,这样方能符合实际。李照还认为,“十二律,声已备,余四清声乃郑卫之乐,请于编悬止留十二中声,去四清声,则哀思邪僻之声无由而起也”。[3]2949-2950

其后,又有陈旸附议此说,但他是明确主张“四清声”需要废除。在其《乐书》中有如下记载:

彼谓黄钟至夹钟四清声以附正声之次,原其四者之意,盖为夷则至应钟四宫而设,既谓黄钟至夹钟为之,又谓为夷则至应钟而设,是两“四清”也。……又况既有黄钟矣,又有黄钟清焉?岂古人所谓尊无二上之旨哉?[21]

陈旸认为,黄钟至夹钟“四清声”,是用以附加于正声之外,以供正声使用,此为其一;为夷则至应钟四宫而设之“四清声”,是用以夷则至应钟旋宫为用,此为其二。而其提出“尊无二上”之说,正中讲究“以避君臣凌犯”之说者软肋:既然强调“君臣相避”,那为何有“两君”?此外,据《律吕正义后编》所言,陈旸还从“悬钟之数”这一角度,阐述“四清声”所依据之“钟磬二八十六”并非古制:

宋陈旸独谓钟磬编悬古钟不过十二,而博引服?之十九钟、牛宏之十四钟、梁武之二十一钟、公孙崇之二十四钟,及唐之兼用十六钟与二十四钟之制。[6]47

后世对陈旸所论不以为然者亦有之。江永认为:“陈氏《乐书》其主意大约以为,先王之乐唯有五声十二律,后世乃有二变四清,此皆郑卫之音。凡八音之器皆当去二变、四清以复古。此耳食之学、粗率之见,未尝深思细考,其故者也。”[22]

(二)用“四清声”

既有废“四清声”者,那必然有反对废“四清声”者。反对者一般从两个角度对废“四清声”者加以驳斥,其一为不用则有“凌犯”之声;其二,此乃古之传统,不可废除。下面分条详述。

冯元认为:

今照欲损为十二不得其法稽诸古制,臣等以为不可。且圣人既以十二律各配一钟,又设黄钟至夹钟四清声以附正声之次。原四清之意,盖为夷则至应钟四宫而设也。夫五音,宫为君、商为臣、角为民、徵为事、羽为物,不相凌为之正,迭相凌为之慢,百王所不易也。声重浊者为尊,轻清者为卑,卑者不可加于尊,古今之所同也。故列声之尊卑者,事与物不与焉?何则?事为君治,物为君用,不能尊于君故也。惟君、臣、民三者,则自有上下之分不得相越,故四清声之设,正谓臣民相避,以为尊卑也。今若止用十二钟旋相考击,至夷则以下四管为宫之时,臣民相越上下交戾,则凌犯之音作矣,此甚不可者也。[3]2950

这段文献在先儒反驳废“四清声”中多被引用。但在《乐律表微》中,对此却有另一解。其文曰:

若专言钟磬之四清,则十二宫有清声者四,黄大二,太夹一;以清声备五声者四,夹姑之羽及仲蕤之徵羽;至林夷,则羽浊而宫清,南无应则徵羽俱浊于宫,已不能尽合清浊尊卑之序。[23]

这段文献对于“十二律四清声”之用于“凌犯”之说,颇有独到见解,且未见有他人与其相似。参照表2,首先,“十二宫有清声者四,黄大二,太夹一”。意思是在十二律旋相为宫时,清黄钟与清大吕会使用到两次,即夷则、无射律为宫时,会用到清黄钟,清黄钟分别为角与商;南吕、应钟律为宫时,会用到清大吕,清大吕分别为角与商。

其次,“以清声备五声者四,夹姑之羽及仲?之徵羽”。意思是当夹钟、姑洗为宫时,羽音分别处于黄钟、大吕,低于夹钟、姑洗,当以清声备之;当仲吕、蕤宾为宫时,徵、羽分别处于黄钟、太簇及大吕、夹钟律,亦低于仲吕、蕤宾,当以清声备之。

最后,“至林、夷,则羽浊而宫清,南、无、应,则徵、羽俱浊于宫,已不能尽合清浊尊卑之序”,意思是林钟、夷则、南吕、无射、应钟为宫时,徵、羽都相应浊于宫,不合“清浊”尊卑之序。

看来,除了君臣民事物之尊卑之序,还有“清浊”尊卑之序。若按“清浊”尊卑之序,则用“四清声”,“凌犯”之音亦会出现。“凌犯”和“尊卑之序”之观念,对于“四清声”的解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四、关于“凌犯之说”

“凌犯之说”的相关问题讨论,源于笔者在整理文献时的思考。“凌犯之说”多次被用于解释为何十二律需要“四清声”以及为何只有“四清声”。

就笔者目前所见之文献,在音乐上,使用“凌犯之说”起于宋代关于“四清声”的论辩。那么,“凌犯”究竟有没有其合理性?用“凌犯之说”真的能尽其解释“四清声”之用吗?

笔者在此先引一文献,《律吕阐微》中有专论“乐无凌犯之说”,其文曰:

譬如人主君,天下臣民事物皆君所统,岂论其年之长幼哉?正宫之位在清浊之间,徵羽在宫前,商角在宫后,徵羽仍有清声在商角后以应之。譬如人君出入,前有驱后有殿,岂必以在前者为尊,一有过其前者即谓之陵犯哉?宫之所在或为小声,商角徵羽皆在其前亦可也。故乐初无陵犯之说,非谓徵为事羽为物者不必避,商为臣角为民者即当避也。[24]6

这段文字深入浅出地解释了“乐初无凌犯之说”。再有,按先儒所言,“四清声”古已有,若以三分损益法推之,则黄钟为宫,生下四度之林钟为徵,后又有黄钟宫下方三度之南吕为羽,则徵、羽均浊于宫,岂可言此处徵、羽“凌犯”于宫哉?故“乐初无凌犯之说”可见矣。

此外,言“凌犯之说”者,必与钟磬编悬相为依托;言“清声”只有四者,亦与钟磬编悬相为依托。若脱离钟磬编悬,以其他器色言之,则两者皆不适用:“如弹琴者用二弦为宫,则大弦之散声不可弹,以下迭差至第五弦为宫,则前四弦皆不可弹,有此理法乎?吹管者或用上孔为宫,则以下诸孔皆不可放,将何以成曲调乎?”[24]8

再者,若是倍林钟为宫,那么四清声就是林钟、夷则、南吕、无射四律了。又如,古琴调弦,第一弦为林钟徵,那么第六弦为少徵。说到这里,笔者认为,“四清声”在具体音乐使用中的范围似乎越来越小,甚至可以说,局限在钟磬编悬以“十六”排列,且以首钟为黄钟律这一范围中。而对于其他乐器而言,则“十二律四清声”即使存在,亦不为独有,是与十三管之和一清声、十九管之巢七清声、二十五弦之瑟十二清声,等等,所共存的。

五、结 语

综上所述,笔者得出以下结论:

其一,“十二律四清声”之源起有两种,分别为“钟磬十六”、“王朴律准”。两者均有各自的文献支撑,但均无确凿证据表明,“十二律四清声”出于这两者中之一。把两者综合起来看,“十二律四清声”之说的源起,应该是历史依据与具体实践中所产生的一种理论。而支持这两种源起的学者,所站角度有二:一为维护君臣之礼节;二为实际运用之必然。

其二,“十二律四清声”有多种不同的表述方式,本文通过文献梳理,可从“声”与“律”这两方面得出三个具有代表性的表述及其他散见于文献中的表述。这几种说法从客观上说明,古人在“四清声”的理论及实际运用上较为多样,并没有达成一种共识。

其三,在“十二律四清声”用与废的争论中,“钟磬十六说”之弊病渐渐凸显,笔者认为“十二律四清声”之说法,在实际演奏中并非适用于所有乐器,带有一定的局限性。

其四,“凌犯之说”实为先儒用于维护“十二律四清声”的合礼法性所提出。虽然如此,但在实际运用上又有其一定的合理性,是礼法与实践共同的产物。

总之,长期困扰先儒的“十二律四清声”,或许正如谷杰文中所言,是“尊卑之义”与“自然之理”的产物。但围绕它所进行的长期讨论,为中国古代乐律学理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帮助。正如后来围绕着“燕乐”、“同均三宫”所进行的具有历史性的争议性话题一样,都是一个学科长期发展、进步的有效助力,值得我们持续关注。

参考文献:

[1]缪天瑞,主编.音乐百科词典[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8:492.

[2]谷杰.宋、明“十二律四清声说”的尊卑之义与自然之理[J].浙江职业艺术学院学报,2013(1):24-30.

[3][元]脱脱.宋史:乐志:卷一百二十六[M].北京:中华书局,1977.

[4][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十三[M]//文渊阁《钦定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14.

[5][汉]班固.汉书:卷二十二[M].北京:中华书局,1977:1033.

[6][清]允禄.御制律吕正义后编:卷六十二[M]//文渊阁《钦定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

[7][唐]魏征.隋书:卷十五[M].北京:中华书局,1977.

[8][明]朱载堉.乐律全书:卷十四[M]//文渊阁《钦定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13.

[9][日]中村璋八,安居香山,辑.乐纬·动声仪[M]//《纬书集成》(中).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4:543.

[10][清]程川,编.朱子五经语类:卷七十六[M]//文渊阁《钦定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8.

[11][宋]薛居正.旧五代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6:1938-1939.

[12][马]潘筱蒨.“清”与“清乐”考论[J].黄钟,2012(1):75-81.

[13][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四[M]//文渊阁《钦定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17.

[14][清]江永.律吕阐微:卷七[M]//文渊阁《钦定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3.

[15]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81.

[16]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中国音乐词典》编辑部,编.中国音乐词典[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84:467.

[17][明]瞿九思.乐经以俟录[M]//《四库存目丛书·经部一八四》.济南:齐鲁书社,1997:93.

[18][清]毛奇龄.竟山乐录:卷一[M]//文渊阁《钦定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

[19][清]毛奇龄.竟山乐录:卷三[M]//文渊阁《钦定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

[20]梁启超.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208.

[21][北宋]陈旸.乐书:卷一百一[M]//文渊阁《钦定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12.

[22][清]江永.律吕新论:卷下[M]//文渊阁《钦定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24.

[23][清]胡彦昇.乐律表微:卷三[M]//文渊阁《钦定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22.

[24]江永.律吕阐微:卷十[M]//文渊阁《钦定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

【责任编辑:吴修文】

收稿日期:2015-10-16

作者简介:柏恒亮(1990-),男,湖南永州人,星海音乐学院2014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音乐史。

DOI:10.3969/j.issn.1008-7389.2016.02.010

中图分类号:J6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389(2016)02-00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