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保平
在锐意推进法治建设的今天,不应该有这种明显违法的法规和行为存在,它只会消减法律的权威,助生腐败的温床,于世并无补益。
一封包含108人联名的建议信,5月4日被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
联名者包括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原副主任郭道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等学者、律师和妇女权利工作者等。
建议信认为,收容教育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没有检察院和法院的介入,与《宪法》精神相违背,且违反了《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上位法,建议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
特殊历史背景催生《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收容教育全称《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为何备受诟病?因为它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且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2年。
所以讲它是个“办法”,并不是一般的法律,它是针对一个独特群体的“办法”,其诞生有着比较特殊的历史背景。
即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中国社会迈入改革开放初期,社会上卖淫嫖娼人员泛滥(比之今时则不可同日而语),也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如性病的传播等,这样一来,全国上下都急了,都说要“好好管一管”。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同日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