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宇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也越来越趋于复杂化,在社会发展的过成中自然会出现很多值得我们停下来去思考的法律问题。死亡赔偿金制度就是法律对于侵犯生命权的赔偿金的规定。这一制度对城乡不同赔偿标准的规定引起了人们对于同命不同价的法律思考。但是,这种认识实际上是对该赔偿金制度的误解,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无价的,法律作为一种协调社会关系的手段不会去评价生命的价值,而是从公平的角度去协调社会中的各种纠纷。本文结合案例从法律性质的角度来分析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侵权;平等;死亡赔偿
一、对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简要分析
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始于1992年1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就减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1],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直到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从这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于侵犯生命权的赔偿标准是依照受害人的生活水平来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