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琪(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1)
划拨土地收回的法理思考
王琪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1)
摘要:无论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人,还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都有着各自的权利和要求。在此基础上,二者基于各自的利益诉求不断进行“讨价还价”。为了使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在相互均衡的情况下予以实现,一方面需要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另一方面也需要强调公共权力的高效和公平。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问题研究对我国的城市化发展和维护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都有着显著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划拨土地;收回;利益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暂行管理办法》第2条、第5条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两个明显特征:第一,土地使用权人通过无偿方式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第二,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可以看出,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在行政权力作用下产生的。因此,依照法理来讲,无法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
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原因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类是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对某一划拨土地的利益与功能已经利用完成或者是不能完成,或是用地关系因期限届至、条件成立或不成立而结束,导致地上活动客观上已经没有存续必要时,主管部门将之收回。不过因为划拨土地是无期限性质的土地权利,除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使用年限之外,理论上不应有期限之设定,此处的期限届至是指某一事务的活动因为特定期日的届至而完成或结束,并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