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专车平台对汽车保险市场产生的影响探究①
——针对南京地区的调查

2016-07-08 03:57南京审计大学张倩芸詹忻雨
中国商论 2016年8期
关键词:车险私家车专车

南京审计大学 张倩芸 詹忻雨



互联网专车平台对汽车保险市场产生的影响探究①
——针对南京地区的调查

南京审计大学张倩芸詹忻雨

摘 要:随着科技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人们的出行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尤其是近年来兴起的互联网专车平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随之汽车保险市场也面临着挑战。而本文对其影响的研究不仅有利于汽车保险市场的规范,保险产品的创新,以应对互联网专车平台所带来的冲击,同时也可以推动互联网专车平台自身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互联网专车汽车保险影响

2015年8月,一个下着雨的周一上班早高峰,武汉出租车司机集体打着双闪从武汉长江二桥到中北路、中南路沿线空车游行,以抵制武汉7万多辆私家专车。出租车司机这样做的原因便是互联网专车抢了他们的饭碗,且互联网专车属非法运营。

游行当天,武汉长江大桥、中南路等交通要道一度瘫痪。有家住汉口解放大道一带的上班族早上不到8点出门,遭遇出租车游行队伍堵路,12公里的上班路,车行竟4小时才到达公司,严重影响了其出行和工作。

然而,对于武汉出租车司机集体“优雅漫步”于三镇的要道通衢的行为,公众发出了一边倒的反对声音。有网友发帖表示,在武汉,拦下一辆的士,司机会先问你去哪里,如果他觉得地方太远就会拒载。武昌的不去汉口,汉口的不去汉阳,走到偏远点的地方还得多拉几个人拼车,这些问题都是为什么专车能够走红的原因。

说到专车,人们普遍认为是某人的专属用车,其实“专车”是目前人们的通俗叫法,官方定义“专车”为网络预约出租车(约租车)。因此“专车”与我们常说的巡游出租车并不冲突,二者只是载客渠道不同,实质上并没有矛盾。

马云在谈到自己的阿里巴巴时曾经开玩笑地说过一句话:“拿着望远镜也找不到对手。”现在这句话滴滴打车的CEO程维也可以骄傲地说出。滴滴打车公司在“互联网+交通”的新型模式指导下,市场份额达到了80%,大大超过其竞争者。唐鸿铭(2015)在《浅谈专车服务的现状及发展方向》中谈到:“尽管其发展道路遍布荆棘,始终面临合法性的质疑,但是滴滴公司依旧保持着前进的势头。”据媒体8月3日报道,国家主权投资基金——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投”)承诺投资滴滴公司,其也成为除阿里巴巴以外的第二家获得“中投”公司青睐的中国互联网科技公司。[1]

然而专车的合法化问题始终是市场的焦点,自2014年10月起,滴滴、快的等各种专车服务被至少十余个城市运管部门宣布为涉嫌“非法客运”。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表示,那些所谓以“租车+代驾”模式为乘车人提供服务的“专车”,实际上是很多私家车顶着“专车”头衔进行载客的营运行为。

专车、拼车的出现是“互联网+”模式下派生出的新兴出行模式,其打破了原有交通市场的格局。首先,分流了习惯于打车的一部分人群,分食了出租车的市场份额。与出租车相比,专车拼车胜在物美价廉、方便快捷、服务态度好。其次,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车辆保险经营的风险。由私家车转型的专车与拼车,上路行驶的概率和行驶里程数提高了,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与风险管控难度也加大了。车险经营要与时俱进,需要围绕私家车的交通行驶风险状况的变化、保费与风控措施间逻辑关系的变化展开研究。

1 出行的新方式带来新风险

(1)转型是否合法无法明确,保费充足度不足。根据新闻报道,有关监管部门虽然对专车进行了一番检查,但是并没有就专车的合法性问题作出明确的表态,也没有采取具体的措施禁止营运。我国相关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只有在交管部门认定转型合法时,才可以根据私家车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事实增加保费。

(2)营运信息不完全对称,增加额度计算不精确。私家车在投保时为了享受较低的费率标准,不管是否实际转型均不会如实告知保险人。目前保险公司还没有实现与专车经营平台数据进行对接,也就无法及时收集转型车辆的基本信息,导致在计算保费的增加额时遇到重重困难。

(3)理赔成本的上升。王璐(2015)在《尴尬的专车》中提到“私家车接入专车服务平台后作为营运车辆使用,增加了运行的里程,不仅加大了运行线路的不确定性,车辆使用风险明显加大,相应的理赔风险也随之升高。[2]”

(4)法律纠纷增加。专车是否承保了“承运人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等附加保险决定了乘客是否能得到有效的保险防护。由于只有营运车辆能够承保“承运人责任险”,而大量转型为专车的私家车仍为非营运性质,无法承保这一险种。即便承保了,如果保险公司确认了由于车主未经允许擅自变更其车辆的使用性质,而导致车辆风险的增加,保险公司也是可以拒赔的。

(5)由于车辆使用性质判定困难而引发欺诈的风险。已经转型的私家车在发生事故时,为了骗取保险理赔,可能会隐瞒自身实际为营运性车辆的事实,以规避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目前,交管部门在事故现场采取的勘察、定损技术还有不完善的地方, 对于车主刻意的隐瞒和欺诈,保险公司面临着欺诈风险,应当引起行业内的重视。

2 促进对车险经营的精细化管理

从短期来看,专车拼车能督促企业对风险变化的进一步研究,对保费价格进行调整,密切关注风险动态变化。

对汽车风险经营的状况进行评估是车险经营的基础工作。按照投入运营的方式,可以将风险费用划分为ABCD四个不同等级,由此对比私家车转型营运车辆的风险变化,具体见表1。

表1 汽车风险费用等级

现在缺乏大数据支持的情况下无法准确评估风险,但是通过比较私家车和出租车在保费、行驶里程等方面的数据,我们可以在概念上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1)保费。据估算,普通私家车的年均保费约为3500元,出租车为6500元,我们可以看出私家车的年均保费大约是出租车的二分之一。

(2)年均行驶里程。私家车年均行驶里程大约为2万公里,出租车则要高得多,一般超过20万公里,比私家车多出9倍。

(3)出险的频率。据有关数据显示,出租车出险频率较高,为120%~130%,而私家车大约为50%,前者是后者的2.5倍以上。

(4)车辆的使用年限。出租车更新年限据测算是在8年左右,相比之下私家车可以维持较长时间。

(5)经营成本的压力。由于出租车的使用性质,其每年需要驾驶人承担固定费用,这不会因为没有进行运营而改变。而专车司机却不同,他们只在实现运营的时候才需要分享其运营收入,并没有固定的支出。

3 推动车险经营改革进一步深化

专车拼车从长期来说,可以推动保险公司车险经营进一步深化改革 ,从目前的随车定价法转变到随人随用法。

最近才实施的商业车险改革版与目前全国普遍适用的商业车险经营规则相比,虽然采用的车型定价法有了一定的改进,但是在车险经营规则方面,与保险业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较大距离的。收集车辆和驾驶人的相关信息是进一步深化车险定价机制改革各个环节工作中最基础、重要的一步。

而收集车辆与驾驶人相关信息这项工作,在经营专车和拼车运营平台创新的帮助下,可以更好地完成。第一个环节是通过提供车主有关证件的照片,注册车主信息。从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可以得到相关的静态信息,如驾驶员姓名、年龄、驾龄、车型、车龄等。在进行申请时,家乡所在地、经常出入地区、性格爱好等信息,车主有权决定是否提供。二是收集驾驶人以往的交通行为规范性的资料。在交通管理部门的官网上,用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证照可以查询车主是否有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三是充分利用运营平台得到的驾驶人数据信息。运营平台的定位系统可以采集到车主行驶的里程、区间等信息,并经过综合分析对其进行判断。四是了解车辆的保养维修情况。卢鑫(2016)在《专车司机与打车软件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探究》中提到:“专车运营平台需要通过收取合作单位的广告费用来维护经营的持续性。比如通过和一些汽车维修保养机构、汽车零配件机构和洗车机构进行业务往来合作。在合作中,运营平台会采集到驾驶人车辆的保养维修的相关情况。[3]”

经营平台在对车主的驾驶行为与车辆的资料进行收集和分析后,可以将其运用到两种方式中,第一种是与保险公司的总公司进行业务合作,将收集到的信息提供给总公司,与其签订合作协议,进行总对总的业务往来,为专车司机提供更加合理的保费价格;第二种是经营平台自己开立保险公司,或将其委托给相关联的保险公司进行运营。这样,股东同时持有专车拼车平台和保险公司的股份,在为专车这一新兴出行方式量身打造保险产品时,可以更加的游刃有余。

对于私家车转型这一新兴现象,应引起社会的重视,特别是保险业的关注。专车的兴起所带来的风险增加需要提升车险经营的能力和水平来解决。一要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充分利用运营平台所收集的数据信息为专车制定合理保费,这些信息组成的“大数据”也推动了商业车险的定价机制的进一步深化。二要对风险控制进行完善。要专项研究转型的私家车的风险管控,按照风险管控的标准,对使用性质介于私家车与出租车之间的车辆提出有效风险管理方法和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为乘客提供可靠的出行保障。三要提高保险业自身的经营能力。事实上,我国保险业需要进步的空间很大,可以借鉴保险发达国家的车险经营市场中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来完善和提高自身经营能力。

私家车转型,专车拼车的兴起,对于这种形势,保险业不但要严格服从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规定,而且还要根据对风险的分析,来进行保费的合理调整、使保费价格这一杠杆成为有效的风险调控措施,主动利用和创造条件,积极推动车险定价经营机制的进一步改革 。彭岳(2016) 《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以互联网专车为例》提到:“在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关注风险并有效防范是立业之本。关注汽车产业变化,则是车险经营的基础工作。[4]”

参考文献

[1] 唐铭鸿.浅谈专车服务的现状及发展方向[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5(08).

[2] 王璐.尴尬的专车[J].投资北京,2015(01).

[3] 卢鑫.专车司机与打车软件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探究[J].法律博览,2016(04).

[4] 彭岳.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以互联网专车为例[J].行政法学研究,2016(01).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6)03(b)-082-03

基金项目:①“大学生实践创新项目(201511287028Y)”资助。

作者简介:张倩芸(1994-),女,江苏南通人,本科,南京审计大学金融学院金融专业;詹忻雨(1993-),女,黑龙江省大庆人,本科,南京审计大学金融学院金融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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