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非法集资新趋势及风险识别点

2016-07-14 13:17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孔繁琦
中国商论 2016年10期
关键词:非法集资风险互联网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孔繁琦



互联网非法集资新趋势及风险识别点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孔繁琦

摘 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的创新与变革,对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行业制度缺失,个别互联网机构违规经营,非法集资在互联网背景下呈现多发态势。因此,本文对互联网非法集资的新特点及风险进行了分析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 非法集资 风险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猛发展,在给实体经济提供更多资金、丰富市民投资渠道的同时,也存在非法集资的隐患。财富管理类公司野蛮生长,社会资本成立的P2P公司经营乱象突出,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定位、政策标准和行业规则,市场主体鱼龙混杂,非法集资案件大量爆发,风险迅速蔓延,以P2P网络借贷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更是成为了重灾区。

截至2015年12月末,国内P2P平台数量达到2595家,月环比下降1%,国内P2P网贷行业贷款余额增至4394.61亿元,是2014年同期的4.24倍,多数平台的杠杆率已超过10倍,部分已达数十倍。2015年,江苏P2P平台数量较2014年大幅增长,达到138家,交易规模排全国第五。相应的,问题平台数量也有所增长,2015年以来江苏省P2P网贷平台跑路的有77家,占全国的6.1%。P2P网贷公司频繁出现的风险事件,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该行业存在的不规范和巨大经营风险。互联网的开放性、便捷性、广泛性等特点,再加上高效的现代支付系统,使得非法集资活动涉及范围更广,形式更加多样,因而也带来了更大的风险。

1 互联网非法集资新趋势

互联网非法集资不仅具备传统非法集资的特征,还具有以下特性。

(1)P2P平台成为非法集资重灾区。互联网金融领域发生的非法集资行为主要集中在P2P网络借贷这一行业。具体有以下原因:一是一些P2P平台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通过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形成资金池,由平台实际控制和支配;二是P2P平台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发现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大量发布虚假借款信息;三是P2P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甚至是假标自融(虚构假的标的,用编造的借款人从平台获得资金,偿还前期利息或用于平台运行,维持资金链运转),并采用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用来满足自身资金需求或转贷出去。以“e租宝”为例,2015年10月,共有309个借款公司在其平台上发布借款标的,其中302家在借款之前变更过法定代表人,292家在借款之前变更过注册资本,且注册资本变更距发布第一个借款标的的时间平均为33天。变更前,这些企业的注册资本平均只有154万,变更后达到2714万。

(2)利用互联网支付集资诈骗。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的便捷支付工具、系统开发、资金清算以及网络宣传等,客观上为P2P等非法集资平台带来了便利,如打通了投资人借款人的银行资金划转通道、负责对集资平台的资金归集和划转、对投资人的投标和返利的支付等。

(3)涉及地域范围更广。互联网的虚拟性突破了物理的地域界限,这在非法集资领域尤为突出。传统的非法集资案中,县域案件较多,嫌疑人相对集中,而互联网金融完全突破了这一规律,嫌疑人能涉及上千人,可以遍布全国各地。如“e租宝”事件,全国5大省,几十个市,90余万用户均牵涉其中。

(4)私设资金池。据了解,目前国内的网贷平台一般都在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之外开设中间资金账户,实现资金的中间转账结算。由于无法评估网贷风险是否会冲击银行体系,银行往往会拒绝为网贷行业提供第三方监管的要求,即使是在第三方支付的账户中,资金的调配权和使用权仍然在网贷平台手中,就使得中间账户俨然成为该机构为自己设立的一个资金池,一旦资金流向平台账户或者个人账户,可能会碰触非法集资的法律底线。2015年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P2P为网络信息中介平台不允许搞资金池,不能做信用征信、担保,不允许放贷等。一旦正式颁布实施,P2P行业将告别监管裸奔时代,洗牌正式开启。

(5)参与人群有年轻化趋势。60岁~65岁之间人群、妇女或有一定资产人员仍是互联网非法集资平台所青睐的对象,平台往往采取专人辅导,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诱使这类人群“入股投资”。但是,参与人群呈现年轻化趋势,尤其对互联网、电子产品熟悉且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群,往往成为互联网非法集资平台的“重点客户”。参与人群涉及的职业也更多,如公司职员、教师、医生、公务员、私营业主等。

(6)犯罪人与受害人之间不再以熟人为主。传统的非法集资案件中,往往利用熟人关系进行诈骗和集资。但网络世界的虚拟特征,使得双方呈现陌生人的“投资合同”关系。因此,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跨领域、跨空间进行宣传时,公众人物站台或者政府媒体背书对于这些理财投资平台的宣传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7)非法集资的速度和影响更快。传统的非法集资案件,受地域和人群关系的限制,非法集资活动往往时间较长。而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突破了地域、人群和信息传播的限制,只要大力宣传推介,其传播速度和集资规模短时间内就会成几何倍数的增加。同时,一个P2P平台的“跑路”会带来羊群效应,导致对整个行业的负面影响甚至“挤兑”事件,从而在互联网背景下放大了整个行业的不稳定性。

2 互联网非法集资风险识别点

通过分析总结“e租宝”等P2P平台存在的非法集资风险,网贷平台根据业务流程可以划分为前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均存在其特有的阶段性风险特征。

(1)非法集资的前期,平台会投入一定数量的资金对平台运营进行广告宣传,并会鲜明标注高利息、高回报等字眼来吸引投资者;或者是雇用一些推手利用贴吧、微博等社交工具来推荐平台。为逃避打击,不法分子通常会采用成立分公司、支公司等方式,将注册地和集资地分开。企业注册资本较小或采用多层空壳公司控股方式,让资金的实际控制方难以追溯。

(2非法集资的中期,平台通常会发布一些虚拟假标或者是没有标的的理财类产品,同时标明超常的高收益率(一般情况为20%及以上)来吸引投资者到平台进行注册充值。这种标的活动力度特别大,比如:充5000元送Iphone手机,或者充多少钱返多少钱等。同时会出现平台上同一个借款人多次发标借款或者几个借款人定期在平台上发标借款的情况。也有借款人与平台内部人员或者是与平台员工有亲属关系等情况。

(3)非法集资的后期,即平台出现提现困难在做“跑路”准备阶段,通常会突然出现大量的新投资人到该平台注册账号,再通过平台上一个注册已久的账号下发或转账给这些新的注册账户,最后这些新账户将资金全部提现或转出。另一种情况是同一个借款人多次发布大大小小的标的,投资人通过自己账号转账进入该账户来进行投资,该账户作为一个流转的账号,等标满后会迅速把该账号里的资金分散转出,资金大都划转至平台控制的私人账户或第三方账户。“蓝莓股权”案例中,蓝众、蓝南账户开立初期表现为“吸存”及“中转”功能,资金募集结束后,则表现为“返利”功能,每季度末固定时间向固定个人实现“收益分配”。

结合P2P非法集资前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来看,其可疑风险识别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超常的高收益率;二是同一个人多次成为借款人;三是虚拟假标;四是平台的活动力度大;五是借款人与平台有关联关系;六是没有标的的理财类产品;七是大量投资借款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划转。

3 结语

面对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新趋势、新特征,金融监管部门应及时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建立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长效机制。金融机构也应提高警惕,提升鉴别非法集资、维护客户资金安全的能力。同时,金融机构也要对社会公众积极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

参考文献

[1] 吕志轩.谨防以互联网金融为名的非法集资[J].首席财务官,2015(Z1).

[2] 徐昕炜.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新动向与防范对策[J].企业经济,2012(10).

[3] 彭冰.P2P网贷与非法集资[J].金融监管研究,2014(06).

作者简介:孔繁琦(1980-),男,江苏盐城人,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反洗钱处,工程师,硕士毕业于河海大学计算机学院,曾获得省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主要从事金融反洗钱方面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6)04(a)-08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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