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难点和建议

2016-11-14 10:19赵振国
法制博览 2016年11期
关键词:非法集资难点防范

摘要:由于改革力度和进程的逐步加快,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凸显,非法集资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社会和谐稳定受到严峻挑战,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中要克服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集资人员多且分布广,各界群众和新闻媒体广泛关注等诸多困难,因此要果断采取措施,积极开展案件侦查工作,在侦查中熟练运用各种技战法,为侦办此类案件提供参考。本文对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难点和建议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难点;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123-03

作者简介:赵振国(1983-),男,蒙古族,北京人,硕士,就职于首都综治办。

当前我国处于经济和社会的转型期,由于改革力度和进程的逐步加快,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凸显,非法集资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社会和谐稳定受到严峻挑战,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中要克服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集资人员多且分布广,各界群众和新闻媒体广泛关注等诸多困难,因此要果断采取措施,积极开展案件侦查、周密取证、资金追缴、资产处置、核查确认、清偿兑付、维护稳定等工作,在侦查中熟练运用各种技战法,为侦办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一、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难点

由于非法集资具有涉案金额大、手段隐蔽多样,公众参与广发等特点,开展防范和打击工作难点多。

(一)发现难

非法集资形式多样,欺骗性较强,国务院法制办归纳总结出四大类、十二种非法集资类型。当前,非法集资已经从直接吸收公众资金演变为形式多样的产品销售活动、生产经营活动。同时,非法集资从发展实业为名转向投资理财、期货交易等虚拟经济形式。参与者不愿意主动报案,发现非法集资线索较为困难。

(二)预防难

非法集资往往以合法的形式为外衣,一些非法集资活动最初表现为民间借贷,特别是民间金融相对活跃的地区,大量社会资本流入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牟取暴利,借助民间借贷网络,有效地逃避了监控,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因此监测预防非法集资存在一定难度。

(三)处置难

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涉及大量群众,且时间跨度较大、异地作案,给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带来非常大的难度。一般放款人在得知借款无法收回,或者借款人已经无法联系、跑路的情况下才会报案,案件侦破工作处于被动状态,工作量加大,办案周期延长,受害人自身的精神压力增大,再加上非法集资案件案情复杂,工作量大,办案周期长,取证工作困难。案件侦破后,大部分赃款已被挥霍,参与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无法追回,极易引发受害人产生政府“不作为”的误解,导致发生到政府门前非法上访的过激行为。

二、非法集资产生的原因

(一)金融体系结构不完善

当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正在推进,但以银行主导金融的模式,中小企业贷款难;金融结构不尽合理,服务多样性差,金融产品单一,无法满足企业资金需求。部分企业为获取资金,铤而走险,不惜以非法集资的手段筹集资金。而广大群众手中资金,希望找到一种投资快、成效大的投资模式而选择非法集资。

(二)制度漏洞

非法集资在诞生、发展的过程中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但没有及时发现,或者发现之后没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监管。比如在对企业注册登记、年检过程中,只重视程序审查和形式审查,缺乏实质性核查,对某些企业提供虚假手续,或虚报注册资本无法进行全面检查,使得其能侥幸存在,为犯罪分子持续非法集资提供了时间。

(三)法律漏洞

一是非法集资界定模糊。罪与非罪的界限法律规定得并不严格,导致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处理可操作性不强。二是我国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含糊。何种条件下构成犯罪,界定不明确,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也给案件认定带来较大难度。

(四)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为滋生犯罪提供了条件

2013年以后,以P2P借贷机构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得到迅速发展,因其门槛低,利润丰厚,各类大大小小的P2P平台如雨后春笋应势而生。虽然发展迅速且交易量巨大,但我国的P2P平台还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准则、无监管机构的三无状态。很多小平台的资金管理及流向并没有第三方监管,这时的P2P平台本身就变成了一个资金池。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平台经营不当或者携款潜逃,就转变成为了非法集资犯罪。

三、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建议

(一)强化宣传,增强防范意识

第一,不断增强舆论的引导力度并加强宣传教育能力,积极普及有关理财的法律法规和知识,持续提高群众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让人们合法理财,理性投资。第二,加大网络监测力度,提前做好风险提示。对于各类融资现象建立立体网络排查体系,通过对所负责区域的各类融资行为的风险评估和排查,充分了解其风险底数,做到对本地区的融资行为全程监测,主动排查风险以防患于未然。第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群众咨询有路,投诉有门。希望有关部门建立公开举报电话,并设立非法集资投诉受理中心,方便群众举报,并为群众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以顾客举报非法集资的群众。

(二)重拳出击,增强威慑效果

一是调查取证必须及时。如果发现问题,就必须迅速结合当地银监,工商,公安等部门提前介入,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为防止事态扩大甚至失控,对于一些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非法集资案件要及时控制住涉案人员还有资产,以保护证据。二是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诈骗犯罪活动。动员全社会,做到防范和打击并重,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充分发挥出公安部门的职能作用,发现一起,迅速打击一起,做到从重,从快进行,以震慑犯罪行为。三是处理要果断。必须果然采取措施,依然处置已经事实清楚并且可以定性的非法集资。在公安部门打击的同时,检查机关和法院也要充分发挥作用,做到快诉,快审,快判,严厉打击这类犯罪从而从根源上杜绝这类犯罪的发生。

(三)合成作战,提高区域和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

非法集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而且不断翻新,因此,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不能单靠一两个行政执法部门,必须由工商、税务、公安以及各行业管理部门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加强与工商、金融、通信等相关管理部门、企业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打防协作,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各自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行业监管,监测大额资金流向和风险状况,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将民间金融纳入政府的监管体系,降低金融风险。对重点领域,按照“发现得早、控制得了”的原则,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将案情通报公安机关。工商、税务等部门。对于近年新审批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等,定期进行审查监督,一旦发现有超范围经营或融资行为,立即停业整顿或取缔,防止出现新的非法集资犯罪。同时还要从全社会层面控制、打压依托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的犯罪分子藏身、作案和生存的活动空间。因此,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日常执法过程中搜集到的情报信息及时反馈,建立一条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绿色协作通道。

(四)科学分工,周密取证

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涉及众多的被害人,且受害人分布地域广、人员背景复杂,因此在短时间内将证据材料收集齐全非常困难。对于此类案件,工作中要抓住群众报案迟滞、缓慢的特点,科学分工,及时到各地调查取证。具体做法是将侦查人员分为两组:一组负责预先联络、另一组负责收集证据。预先联络组仅需一至两人,具体负责到需取证地点联络当地公安机关及媒体等有关部门并取得配合,通过报刊、电视等渠道召集被害人接受登记,并制作通俗易懂的报案登记表(按照诉讼证据要求应包含:集资金额、集资时间、返利情况、损益情况、集资经过及付款凭证等)及填表说明,委托当地公安机关配合下发至被害群众,完成工作后立即转战下一处被害群众聚居地继续开展工作。与此同时,收集证据组开始审查被害群众提供的证据,对于物证不全的被害人应当询问知情人员并固定证据,对于投资额或损失额较大的被害人应制作详细的询问笔录作为强证据。工作完成后转至预先联络好的被害群众聚居地继续工作直至全部完成。通过这种方法,可以节省被害群众从得到消息直至完成报案这期间的大量时间,给受害群众充足的时间相互通知及做好准备,从而大大提高了取证的效率。另外,工作中报案表的使用避免了大量制作询问笔录,大大缩短了取证时间。同时还要注意规范取证,提高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的能力。

(五)控制资金,同步审计

侦办非法集资案件,往往会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既有不明真相的群众上门责难,又有集资户不时追问涉案资产情况,担心能否收回本息。因此,一起非法集资案件办理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对涉案资金的掌握与控制。在案发初期,要尽快掌握涉案公司企业的资金状况,充分了解涉案资金用途及其流向,控制其账册,必要时应先期查封涉案帐户和资产,并聘请审计、物价部门核算,评估资产价值,区分本金、利息,按照帐目要求每名集资户准备好相关材料,便于在退赃时确认比例和数额,做好稳控工作。

(六)强化金融功能监管意识,防范金融衍生品的次生风险

目前,金融产业经营范围越发广泛,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的交叉运行也越来越深入,为了达到给顾客提出的高回报承诺以及提高自身业务收入的目的,往往将银行的衍生产品和非金融机构推广的产品进行绑定销售,因此就出现了以投资理财等形式向群众或者企事业单位筹资,集资等行为,具体表现通过基金,证券,信托,保险等等,甚至私募等非金融机构捆绑理财的方式,其结果是大量资金通过以上渠道进入房地产和股市。但是,如果出现股市波动或者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的现象,这些捆绑的理财产品就面临着严重的风险。因此,必须加快整合和改变目前金融领域的机构监管方式以达到减少这种风险的目的,并且,目前单纯性的机构监管并不能满足需要,必须逐渐向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做扩大延伸,以杜绝金融产品和非金融机构利用理财的名目来进行非法集资到来的次生金融风险。

(七)建立全国联网的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

首先要建立一个打击非法集资的检测平台,通过从媒体,广告以及网络中搜集来的相关信息,经过大数据以及云计算的分析,再由公检法进行专业化的分类,通过数据的集成,还有人工分析,辨别,从而形成预警功能。并且,从宏观上这个平台要可以及时的预警某一个行业,某一个领域的非法集资情况,并提前做出警示,而且,由于非法集资具有跨地域性,跨行业的特征,因此这个平台必须可以全国联网,从微观上讲,这个平台可以重点关注某一些公司,例如提供高收益,并且股东频繁变动从而在短时间内提高公司注册资金的公司作为重点关注对象。

(八)做好维稳工作

由于受害人往往是社会弱势群体,且人数众多,此类案件会得到社会广泛关注,社会媒体竞相报道,如政府部门没有妥善处理,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冲突,破坏社会稳定。因此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公安部门一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矛盾和冲突降到最小,妥善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的发展,非法集资案件也呈现出高发,频发,涉案人数增多,涉案金额增大,而且波及到的地区和行业领域也在不断变大,因此,由于非法集资所造成的社会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进而加剧了区域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因此,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各级各部门必须强化责任制,要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的势头就必须创新监管手段,全面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并加强刑事打击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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