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论》词语释义六则

2016-08-23 03:37陈明富
关键词:汉语大词典新论说文解字

陈明富

关键词:汉语词汇史;桓谭;《新论》;《汉语大词典》;《说文解字》

摘要:桓谭为两汉之际著名哲学家、经学家及琴家,其《新论》具有重要的哲学意义。书中保存的不少重要词语,多为汉之新词或新义,亦不多见于其他文献,对于汉语词汇史及辞书编纂等均具重要意义。其中,“无事”当释为“无事迹”或“未记载其事迹”;“作为”置于动词前,表示某种动作之进行,当释为“进行”时,或不译出;“别离”当释为“离间”;“长道”当释为“长久之道”;“同意”当释为“想法相同”、“思虑相同”;“攻夺”当释为“剥夺”。以上意义均为《汉语大词典》所未收,可补其不足与疏漏。

中图分类号:H13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4474(2016)04-0032-04

Abstract: Huan Tan is a famous philosopher, confucian and guqin scholars in Han Dynasty. His Xinlun has important philosophical meanings. The book records a lot of important words, and most of them are new words or words with new meanings in Han Dynasty, which are not common in other literature. They are important for Chinese vocabulary history and compiling of dictionaries. In Xinlun, the word “wushi” should be interpreted as “no deeds” or “no record for his deeds”; “zuowei” whose meaning is “some kind of action” is put in the front of the verb, and its meaning may be connotated in other words when being used to indicate “an action being taken” ; “bieli” should be interpreted as “alienating”, “changdao” as “long way”, “tongyi” as “the same idea” or “the same thought”, and “changdao” should be interpreted as “deprivation”. The above meanings are not listed in the Chinese Dictionary.

桓谭为两汉之际著名哲学家、经学家及琴家,其《新论》反对谶纬神学、灾异迷信等,所阐发之唯物论与无神论思想具有重要哲学意义,对王充《论衡》亦产生了重要影响。《新论》计二十九篇,均已亡佚,后世所见乃辑佚本。清人孙冯翼、严可均等均有辑本,今人朱谦之先生亦有校辑本《新辑本桓谭新论》(中华书局,2009)。

《新论》于语言学亦意义重大,该书保存了不少重要词语,多为汉代之新词或新义,且不多见于其他文献,对于汉语词汇史及辞书编纂等均具重要意义。本文在朱谦之先生校辑本基础上,对“无事”等6个词予以释义,兼补《汉语大词典》(以下简称《大词典》)之疏漏。

无事

“无事”乃古汉语常见之词,《大词典》对其释义如下:

无事:1.没有变故。多指没有战事、灾异等。《礼记·王制》:“天子无事,与诸侯相见,曰朝。”郑玄注:“事谓征伐。”2.指无为。道家主张顺乎自然,无为而治。《老子》:“取天下常以无事,及其有事,不足以取天下。”3.无所事事。《孟子·滕文公下》:“士无事而食,不可也。”4.无须;没有必要。《后汉书·臧洪传》:“洪于大义,不得不死;念诸君无事空与此祸,可先城未破,将妻子出。”5.无端;没有缘故。《北齐书·神武帝纪下》:“今若无事背王,规相攻讨,则使身及子孙,还如王誓。”

《大词典》所列之五义项,均不合《新论·王霸》中“无事”之义:

五帝以上久远,经传无事,唯王霸二盛之美,以定古今之理焉。(《新论·王霸》)

先说“事”,《新论·王霸》“经传无事”之“事”当释为“事迹”、“事情”,此义为常用义,如《礼记·大学》:“物有本末,事有终始。”〔1〕古汉语中,“事因”、“事先”、“事件”、“事行”、“事踪”、“事况”、“事业”等复音词中的“事”皆为此义①。

综上,《新论·王霸》中“无事”之义为“无事迹”或“未记载其事迹”。

作为

(1)医无针药,可作为求买,以行术伎,不须必自有也;君无材德,可选任明辅,不待必躬能也。(《新论·求辅》)

案:“作为”置于动词前,表示某种动作之进行,当释为“进行”,或不译出。

“作为”见于《大词典》,共二词条七义项:

作为:①创制。《诗·小雅·巷伯》:“寺人孟子,作为此诗。”《礼记·乐记》:“然后圣人作为鼗、鼓、椌、楬、埙、箎。”②所作所为;行为。唐白居易《策项一》:“化之善否,系乎君之作为。”③特指人力所为。元刘埙《隐居通议·樊宗师文》:“要亦出于自然,非作为也。”④指出力。《西游记》第八七回:“你若回心向善,趁早儿念佛看经,我还替你作为,汝若仍前不改……性命不能保矣。”⑤指人在事业中的建树与成就。梁斌《红旗谱》三五:“一个学生娃子,不过散散传单,喊喊口号,也不会有什么大的作为。”如:这几年,她在科研方面有作为。⑥当做,做为。曹禺《北京人》第一幕:“这间小花厅,当年是作为一个谈机密话的地方。”

作为:作假,实行欺骗。为,同“伪”。《礼记·月令》:“(季春之月),毋或作为淫巧,以荡上心。”郑玄注:“作为,为诈伪。”《汉书·五行志上》:“作为奸诈,以伤民财。”

《大词典》中所列义项均不合《新论·求辅》中“作为求买”之“作为”之义,后者应释为“进行”。

关于“作”,《说文·人部》云:“作,起也。”“作”本为“起来”、“起身”之义,引申出“兴起”、“复活”、“演奏”、“开始”、“兴建”、“设立”、“耕作”、“进行”、“为”等义。关于“进行”义,如韩愈《东都遇春》诗:“得闲无所作,贵欲辞视听。”此处“作”后并未出现任何成分。有时“作”后如接动词成分,则主要表示动作之进行,并非一定翻译成实词“进行”不可,此时“作”主要起动作进行之标志作用②。

“为”是古汉语中较常用之词,可作动词、副词、连词、介词及语气词等,其后可接名词、动词等,表实词义“进行”,如《左传·隐公元年》:“公摄位而欲求好于邾,故为蔑之盟。”〔2〕《论语·颜渊》:“子曰:‘为之难,言之得无讱乎?”皇侃疏:“为,犹行也。”〔2〕“为”亦似可“作”置于动词前主要表动作之进行③。

综上,“作为”可置于动词前,表示某种动作之进行,当释为“进行”,或不译出。此义之“作为”于文献中不常见。又如:

(2)居三年,作为筑冀阙宫庭于咸阳,秦自雍徙都之。(《史记·商君列传》)

(3)民孙狼等因兴兵杀县主簿,作为叛乱,县邑残破。(《三国志·魏书·管宁传》)

别离

又说之言,亦甚多端,其欲观使者,则以古之贤辅厉主,欲间疏别离,则以专权危国者论之。(《新论·求辅》)

案:“别离”与“间疏”④均当释为“离间”。

“别离”见于《大词典》:“别离:离别。《楚辞·九歌·少司命》:‘悲莫悲兮生别离,乐莫乐兮新相知。唐聂夷中《劝酒》诗之二:‘人间荣乐少,四海别离多。清孙枝蔚《将之屯留省五兄大宗留别宾贤羽吉舟次》诗:‘昆弟非路人,焉敢久别离?”《大词典》将“别离”释为“离别”,就其书证看无任何问题,且“离别”为“别离”之主要意义。然此义无法与《新论·求辅》中“别离”之义吻合,后者当释为“离间”。

先看“离”,《说文·隹部》:“离,离黄,仓庚也。鸣则蚕生。”〔3〕“离”本指黄鹂鸟⑤,后引申出多种意义,其中之一为“离开”。如《墨子·辞过》:“女子废其纺织而修文采,故民寒;男子离其耕稼而修刻缕,故民饥”〔4〕。又进而引申出“离间”义,如《史记·李斯列传》:“诸侯名士可下以财者,厚遗结之;不肯者,利剑刺之。离其君臣之计,秦王乃使良将随其后”〔4〕。晋陆机《汉高祖功臣颂》:“奇谋六奋,嘉虑四回。规主于足,离项于怀。”〔4〕古汉语中有些由“离间”义之“离”所构成之复音词,主要有“离惎”、“离隙”、“离隔”、“离构”等。

再看“别”,“别”本表“分开”、“离析”之义,如《尚书·舜典》:“别生分类。作《汩作》。”孔传:“别其姓族。”〔5〕又《禹贡》:“禹别九州岛,随山浚川,任土作贡。”孔传:“分其圻界。”〔5〕由此引申出“离别”义,如南朝梁江淹《别赋》:“黯然销魂者,唯别而已矣。”〔6〕又引申出“违背”义,如元无名氏《合同文字》第一折:“你若得长大成人呵,你是必休别了父母遗言。”〔6〕“违背”即“背离”,此义与“疏远”⑥、“离间”义已很接近。

纵观“别”、“离”之意义,往往互为同义词,又如《管子·君臣上》:“夫民别而听之则愚,合而听之则圣。”集校引张佩纶云:“旧唐书裴度传:韦处厚上言管仲曰:人离而听之则愚,合而听之则圣。民,唐讳作人,离、别异文。”〔7〕《玉篇·另部》:“别,离也。”〔7〕《广韵·薛韵》:“别,离也。”〔7〕故“别”、“离”连用时会互相影响,加之“别离”与“间疏”连用之特定语境,故而“别离”具有“离间”之义。

可见《新论·求辅》之“别离”当释为“离间”。此义于文献未多见。

长道

(1)汉高祖始定天下,背亡秦之短计,导殷、周之长道,裒显功德,多封子弟,后虽多以骄佚败亡,然汉之基本,得以定成,而异姓强臣,不能复倾。(《新论·谴非》)

案:“长道”见于《大词典》:“长道:大道;远路。《诗经·鲁颂·泮水》:‘顺彼长道,屈此群丑。朱熹集传:‘长道,犹大道也。《古诗十九首·回车驾言迈》:‘回车驾言迈,悠悠涉长道。明李攀龙《录别诗》之四:‘荡子无室家,悠悠在长道。”《新论·谴非》之“长道”显然非“大道”或“远路”之义,其与“短计”相对,当释为“长久之道”。

《说文·辵部》:“道,所行道也。”“道”之本义为“道路”,由此引申出“取道”、“方向”、“种类”、“方法”、“技艺”、“事理”、“道家”、“方术”、“遵行”等义,其“方法”义如《商君书·开塞》:“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8〕《聊斋志异·云梦公主》:“女曰:‘君暂释手。今有两道,请君择之。”〔9〕

《新论·谴非》之“长道”当释为“长久之道”,“道”即“方法”义。此义之“长道”于文献不常见。又如:

(2)有长位毋长道者,匹夫也。(《银雀山汉墓竹简·守法守令》)

同意

或言:“往者公卿重臣缺,而众人咸豫部署云:‘甲乙当为之。后果然。彼何以处知,而又能与上同意乎?孔子谓子财‘亿则屡中,今众人能兴子财等乎?”余应曰:“世之在位人率同辈,相去不甚胶著,其修善少愈者,固上下所昔闻知也。夫明殊者视异,智均者虑侔,故群下之隐,常兴上同度也。(《新论·谴非》)

案:据上文可知,此处“同意”与其后“同度”为同义词,即“想法相同”、“思虑相同”之义。

“同意”见于《大词典》,略录如下:

同意:①同心,一心。《孙子·计》:“道者,令民与上同意也。”②谓意义相同;意旨相同。汉董仲舒《春秋繁露·天道无二》:“其文与天之道有一出一入一休一伏,其度一也;然而不同意。”③指用意相同。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四川讨满洲檄》:“死者必著唐巾,丧必著唐冠,亦大抵与湖南同意。”④犹赞成。鲁迅《集外集拾遗补编·通信(复张孟闻)》:“读了来稿之后,我有些地方是不同意的。”

从《大词典》之四义项看,虽前三者均与《新论·谴非》中“同意”之义有些相近,然后者释为“想法相同”、“思虑相同”更切文意,其重在强调对具体问题之想法、思考等。《大词典》之义项虽义近实差别较大,结合释语及书证看,义项一即“一条心”之义,义项二强调“意义”、“意向”、“思维”相同,义项三指用意或目的相同,均与对具体问题之想法、思考等有一定差别。

《说文·心部》:“意,志也。从心察言而知意也。”“意”本义指“意向”、“愿望”,引申为“志向”、“意思”、“想法”⑦、“内心”、“情意”、“意味”、“意气”、“思念”、“猜测”、“怀疑”、“回忆”等义。其“想法”义如《列子·杨朱》:“恣耳目之所娱,穷意虑之所为。”〔10〕相关复音词有“意头”、“意尚”、“意念”、“意欲”、“意图”、“意虑”等。

故“同意”即“想法相同”、“思虑相同”之义。此义之“同意”于文献未多见。

攻夺

安危尚未可知,而猥复侵刻匈奴,往攻夺其玺绶,而贬损其大臣号位,变易旧常,分单于为十五,是以恨恚大怒,事相攻拒。(《新论·谴非》)

案:此处“攻夺”当释为“剥夺”。

“攻夺”见于《大词典》:“攻夺:攻取。《荀子·议兵》:‘所行,攻夺变诈也。宋苏辙《民政策》下之五:‘而一旦欲有所攻夺掩袭,则独发内郡之卒,使二者各思致其勇力以报其上。《明史·吴良传》:‘张士诚兵据秦望山,良攻夺之,遂克江阴。”《大词典》将“攻夺”释义为“攻取”基本无问题,不过从所列书证看,以上“攻夺”均为“攻打”、“进攻”义。然《新论·谴非》之“攻夺”倘释为“攻取”则不妥,应以释为“剥夺”为宜。

《说文·攴部》:“攻,击也。”“攻”本义为“攻击”、“进攻”,引申出“侵袭”、“排斥”、“指责”、“专心从事”、“治理”、“营建”、“砍伐”、“开凿”等义。“攻”与“侵夺”类词一起使用时又有“夺取”义,如《战国策·赵策二》:“今王破卒散兵,以奉骑射,臣恐其攻获之利,不如所失之费也。”〔11〕此亦“攻”之本义引申之结果。

再看“夺”,《说文·奞部》:“夺,手持隹失之也。”段玉裁注:“引申为凡失去物之称。凡手中遗落物当作此字。”⑧“夺”由“强取”义引申出“压倒”、“裁定”、“剥夺”、“丧失”、“遗漏”等义。其“剥夺”义如《左传·桓公五年》:“王夺郑伯政,郑伯不朝。”杜预注:“夺,不使知王政。”〔6〕义浅不赘言。

结合句意,《新论·谴非》之“攻夺”当释为“剥夺”较妥,此义之“攻夺”于文献未多见。

注释:①

有的为多义词,下同。

②古汉语中由表示动作进行之“作”所构成之复音词,有“作念”、“作育”、“作陪”、“作喧”、“作答”、“作劳”、“作诲”、“作诵”、“作辞”等。

③古汉语由“为”接动词构成之复音词中,“为”主要标志动作之进行者有“为害”、“为从”、“为诈”、“为行”等。

④具体见下文“间疏”条之释义。

⑤《大词典》:“离:鸟名。离黄,即黄鹂。”

⑥“别”可与“疏”连用表义,如《史记·晁错列传》:“错所更令三十章,诸侯皆喧哗疾晁错,错父闻之,从颍川来,谓错曰:‘上初即位,公为政用事,侵削诸侯,别疏人骨肉,人口议多怨公者,何也?”

⑦《大字典》:“意:考虑。”《大词典》:“意:指念头,想法。”

⑧《大字典》遵从《说文》与段注,将“夺”之本义释为“丧失”,将“强取”义列于其多个引申义之后,而《大词典》将“强取”义列为其第一义项,将“丧失”义列于“强取”义多个引申义之后,其处理恰与《大字典》相反。单从“夺”之字形看,很难确定“手持隹失之”或“手持隹得之”,然据其各引申义之逻辑关系看,先“强取”而后再“丧失”似更合语义之逻辑,故疑许慎之析恐不妥,段注等亦非也,而《大词典》之处理似较恰当。

参考文献:〔1〕

杨天宇.礼记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800.

〔2〕罗竹风.汉语大词典(第6卷)〔K〕.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1:1105,1105.

〔3〕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63:76.

〔4〕罗竹风.汉语大词典(第11卷)〔K〕.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3:881,881,881.

〔5〕江灏.等.今古文尚书全译〔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0:35,69.

〔6〕罗竹风.汉语大词典(第2卷)〔K〕.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88:623,623,1559.

〔7〕宗福邦.等.故训汇纂〔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2449,224,224.

〔8〕石磊.商君书〔M〕.北京:中华书局,2009:85.

〔9〕罗竹风.汉语大词典(第10卷)〔K〕.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3:1063.

〔10〕景中.列子〔M〕.北京:中华书局,2007:226.

〔11〕王守谦,等.战国策全译〔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565.

(责任编辑:武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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