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谭丹东 胡艺瀚
刑法立法和司法解释应注重条文协调
——以《刑(九)》修订和“两高”《办理贪贿案件司法解释》为视角
文◎谭丹东*胡艺瀚**
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重要任务是通过科学而公正的方式在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之间寻求平衡。立法时应在注重单独法条新旧进步的同时,关注同类犯罪的刑罚均衡,应注重体系解释,确保刑法条文整体协调,以全面实现刑法正义。
《刑法修正案(九)》《办理贪贿案件司法解释》条文协调
刑法协调性是刑法整体性、系统性内涵的延伸,它的含义是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法典、修正案、司法解释等)在体系上协调统一、在罪刑关系上协调一致、在内容上统一和谐、在逻辑上严密一致而不存在遗漏、重复、矛盾冲突甚至相互否定问题。[1]然而“法律永远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谁在起草法律时就能够避免与某个无法估计的、已生效的法律相抵触?谁有可能完全预见全部的构成事实,它们产生于无穷多变的生活海洋,何曾有一次就能全部冲上沙滩。”[2]《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贪贿案件司法解释》)也不例外。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整体而言该修正案内容丰富、问题重要、亮点纷呈、进展显著,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尊重民意,充满了人性、人道、人文基调,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情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