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抢夺他人财物在逃离途中被人赃俱获的犯罪形态认定

2016-09-21 01:50:59刘慧萍樊彦敏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6期

文◎刘慧萍 樊彦敏

主题:抢夺他人财物在逃离途中被人赃俱获的犯罪形态认定

文◎刘慧萍*樊彦敏*

案名:刘勇抢夺抗诉案

抢夺罪系结果犯,是以法定结果发生与否作为是否完成犯罪的标志。因此,抢夺罪的既遂未遂,是根据行为人是否已取得对所抢财物的实际控制来判断的。所谓“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已经取得并能实际支配所夺取的财物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下既破坏了权利人对被抢财物的原有控制,同时又建立起新的实际控制,且这种新的控制应当是一种事实上的占有状态,行为人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使用、支配、处分该财物。这种“实际控制”的状态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也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已经利用了该财物,达到这种状态即为既遂。另外,事后追捕行为,不论是被害人的自救行为,还是行人的见义勇为,抑或民警的履职行为,都是在犯罪既遂之后,为挽回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而实施的救济行为,不影响抢夺罪既遂的成立。

盗窃罪犯罪形态实际控制既遂

【基本案情及判决结果】

2012年11月24日11时许,原审被告人刘某步行至上海市广元西路、恭城路路口,趁被害人杨某不备,从其手中夺走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866元及三星牌GT-I930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318元)。杨某随即大声呼救并追赶刘,行人赵某等人闻讯后相继加入追赶。之后,刘某在逃离至距现场500余米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其间,刘将钱包藏入自己衣内,又将手机丢入路边绿化丛中,后被路人发现交还给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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